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四章

══════════════════════════════════════════════════════════════════════
申命記 第24章

══════════════════════════════════════════════════════════════════════

本章包含關於離婚的各種律法(申24:1-4);新婚男子免於戰爭和事務的規定(申24:5);關於取當頭的律法(申24:6, 10-13);拐賣人口(申24:7);麻風病(申24:8, 9);以及按時支付僕人工資(申24:14, 15);關於在死刑案件中以及對待寄居者、孤兒和寡婦的公義(申24:16-18);以及對窮人的慈善,允許他們拾取遺忘的禾捆,以及橄欖園和葡萄園的餘穗(申24:19-22)。

【第1節】

當人娶妻,與她結合時:這意思是,當一個男人選擇了一個女人作他的妻子,並得到了她的同意以及她父母的同意;他不僅僅是與她訂婚,而是將她娶回家,並完成了婚姻。

後來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悅:她不合他的心意,他對她的容貌不喜悅,對她的陪伴和談話不感到快樂;相反地,他的感情從她身上轉移,他無法忍受看見她。

因為他發現她有什麼不潔淨的事:他發現了某些他不喜歡、不合他心意的事,這使得他們在婚姻狀態中繼續生活變得非常不愉快;這導致他對她非常惡劣、嚴厲和殘酷;以至於她的生命面臨危險,或者至少變得非常不安;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是被允許的,既是為了男人內心的惡劣,也是為了婦女的利益,使她可以從這種嚴酷的待遇中解脫出來。這個詞「不潔淨」並不指姦淫,也不是《利未記》18:6-19中禁止的任何不潔淨之事;因為如果能證明,姦淫是應當處死的;而如果只是懷疑,丈夫可以使用苦水。儘管沙邁學派似乎持此觀點;因為他們說,除非男人發現妻子有什麼不潔淨的事,即不誠實和邪惡的事,否則他不能休妻,他們以此為根據;但希列學派說,如果她燒焦了他的食物,或者因過度加鹽或烤焦而毀壞了食物;而亞基巴說,即使他發現另一個女人比她更美麗或更合他心意。但他的觀點和沙邁學派的觀點,普遍不為猶太人所接受,而是希列學派的觀點F13;他們認為男人可以因妻子任何不良的品格,或任何不良或放肆的行為而休妻;例如,如果她的丈夫看見她頭不蒙蓋地外出,在街上紡紗,向男人露出裸露的手臂;或者她的衣服兩邊開衩;或者與男人一起在浴場洗澡,或在男人常洗澡的地方洗澡,與每個男人說話,與年輕人開玩笑;或者她的聲音響亮嘈雜;或者身體有任何疾病,如麻風病等;或者身上有任何瑕疵,如疣;或者身體任何部位,如汗水,或口臭,產生任何令人不快的氣味F14。

他就給她寫休書:拉比雅基說,這是命令他休妻,因為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悅;猶太人F15普遍如此理解,在基督時代也是如此(太19:7);然而這不過是一種許可,原因如前所述。男人不能口頭休妻,那樣可能是在倉促、憤怒中做出,他可能很快就會後悔;但必須以書面形式,並且要正式起草;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要在公會面前,在法庭上進行,這需要時間,在此期間他可以更多地考慮,在案件結束前撤回他的決定,或者經過深思熟慮後堅定地執行。猶太人F16在他們的一篇名為《休書》(Gittin)的論文中,對休書的證人、書寫時間、書寫材料、書寫工具以及誰是合適的書寫人等問題,有很多論述。在希伯來原文中,這份休書被稱為「斷絕之書」F17;因為婚姻被廢止,夫妻永遠斷絕和分離;關於這種休書的形式,請參閱《馬太福音》5:31的吉爾注釋。

交在她手中:這必須在證人面前完成,這是離婚所需的十件事之一F18;儘管是由他自己交付,還是由信使交付;是交付給她,還是交付給她在證人面前指定的代理人;是放在她手中,還是放在她懷中,只要她持有它,都沒有區別;這與猶太教規F19相符。

【第2節】

她離開夫家:帶著她的休書,藉著離開夫家,向所有人宣告。

她就可以去作別人的妻子:她被允許嫁給另一個男人,因為她藉著離婚從她前夫的律法中解脫出來;而且她的休書中明確寫明,她的前夫允許她這樣做;休書的內容是這樣寫的。

【第3節】

後來這後夫又恨惡她:或者他愛她不如愛另一個女人,她像被前夫厭惡一樣被他厭惡。

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他根據這條律法被允許這樣做,就像她的前夫一樣;(參閱《申命記》24:1的吉爾注釋)。

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她在他死後仍然活著;既然她因死亡從丈夫的律法中解脫出來,她就可以合法地嫁給另一個男人,但不能嫁給她的前夫,如下文所述。

【第4節】

她前夫打發她去的,不可在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即使他非常渴望,並且真心悔改他曾休棄她,也不可以。這是對他反覆無常的懲罰,旨在使人謹慎休妻;因為一旦他們這樣做了,並且她已嫁給他人,即使第二任丈夫去世,他們也不能再娶她;是的,即使她只是與他訂婚,他從未與她同房,正如本·梅萊赫所觀察到的,前夫也被禁止娶她;儘管如果她只是犯了淫亂,根據同一位作者和其他人F1的說法,她可以回到他身邊。

在玷污之後:不是指淫亂,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她並未被禁止,正如所解釋的,而是指她嫁給了另一個男人;當她被玷污時,不是指被他玷污,也不是指對任何其他男人而言,她在後夫死後可以合法地嫁給他們;而是指對她的第一任丈夫而言,她因與他離婚,並嫁給他人,而完全與他疏遠和分離,因此被禁止嫁給他;拉比約瑟夫·金奇(R. Joseph Kimchi)將這種玷污解釋為禁止,被禁止的事物被認為是不潔淨的,或不合法使用的。

因為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是可憎惡的:一個男人在休妻並嫁給他人之後,再娶回他的妻子,這是可憎惡的;然而,神對他背道的子民的恩典和良善是如此之大,當他們回到他這位第一任丈夫身邊,並離棄其他愛人時,他仍然接納他們(耶3:1;何2:7,何2:19)。

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沾染罪惡:因為如果允許男人隨意休妻和再娶,隨意更換妻子,就無法維持秩序,家庭中會引入極大的混亂,鼓勵淫亂,這將使這片土地和其居民遭受許多邪惡和災難,作為其公正的懲罰。

【第5節】

新娶妻之人:他最近娶的妻子,對他來說是新的,儘管是寡婦,正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但約拿單他爾根說是一個處女;然而這與他的舊妻和被休的妻子相對;因為,正如拉比雅基和本·梅萊赫所說,這排除了被休的妻子回來,她不能被稱為新妻。

不可出去打仗:這應理解為一個不僅訂婚而且已經結婚的男人;一個訂婚但未結婚的男人,如果他願意,可以回去(申20:7);但一個已經結婚的男人則不可出去打仗。

也不可為他派定任何事務:就像訂婚的人一樣;他們雖然有回去的自由,但他們要為軍隊提供食物和飲料,並修築或修補道路,正如拉比雅基所觀察到的;但這些人不必做這些事,甚至不必在城牆上守望,也不必納稅,正如邁蒙尼德F2所寫。

他可以在家裡自由一年:不僅免除所有貢品和稅收,以及所有與戰爭事務相關的一切,而且免除可能導致離家的公職和職務。拉比雅基評論說,他的家或住處包括他的葡萄園;所以他認為這指的是他的家和他的葡萄園,如果他建造了一所房子並奉獻了它,或者種植了一個葡萄園並使其成為公共的,但由於戰爭的需要,他仍然不能離開他的家。

使他所娶的妻子快樂:或者與他所娶的妻子一同歡樂,並以愛來安慰自己;藉此不僅使她愛他,而且使他的感情在她身上穩定下來,並在夫妻之愛中得到堅固,從此不再產生嫉妒,或任何離婚的原因,這條律法似乎就是為了防止這些情況而設立的。因此有記載F3,亞歷山大在格拉尼庫斯戰役後,將新婚的士兵送回馬其頓,讓他們與妻子過冬,春天再回來;這是他的老師亞里斯多德教導他的,而亞里斯多德則是由一位猶太人教導的。

【第6節】

不可拿人的下磨石或上磨石作當頭:第一個詞是雙數,包含兩塊磨石,因此瓦塔布魯斯將這些詞翻譯為:

因為這是拿人的性命作當頭:或者說,這是他賴以維生以及他家人賴以維生的東西;因為如果他有糧食供應他們,但他的磨坊或磨石被當作抵押品,他就無法磨糧,這樣他和他的家人就必須挨餓:在那些時代和國家,他們就像阿拉伯人至今所做的那樣,正如肖博士F4所記載的。

【第7節】

若有人被發現偷竊他弟兄中的任何一個以色列子民:無論是成年人還是小孩,男性還是女性,以色列人還是歸信者,或是被釋放的僕人;邁蒙尼德F6說,所有這些都包含在「弟兄」這個廣泛的詞中;儘管亞本·以斯拉觀察到,這裡補充了「以色列子民」,是為了說明,因為以東人也被稱為「弟兄」。現在,一個人必須「被發現」犯下這個事實;也就是說,必須清楚地顯明,必須有證人充分的證據,正如拉比雅基解釋這個詞的。

並將他販賣:或者更確切地說,將他當作僕人使用,並僱用他從事任何服務,即使是最小的利潤或好處,甚至價值一分錢;是的,如果他只是依靠他,而他支持他,即使被偷的是一個老人;這就是邁蒙尼德F7所說的「為自己服務」,這與接下來的「賣他」是不同的。

或賣他:賣給別人;根據上述作者F8的說法,這兩者,即將他用於服務和賣他,都是使他犯死罪的必要條件;兩者缺一不可;但如果像我們這樣將它們分開閱讀,則更能理解這些詞的含義。

那盜賊就必死:根據約拿單他爾根的說法,是用手巾勒死;邁蒙尼德F9也說,他的死刑是勒死。

你就要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約拿單他爾根說,既要除掉作惡的人,也要藉著施加應有的懲罰來除掉罪惡的罪責;這樣可以阻止這種行為,並防止邪惡降臨到全體人民身上,如果這種罪惡被縱容的話;參見《出埃及記》21:16。

【第8節】

在麻風病災中要謹慎:無論是在人體、房屋或衣服上,都不可隱藏和遮掩;或者,正如拉比雅基所說,削弱其徵兆,或切除亮斑;約拿單他爾根也是如此。

要殷勤遵守,照利未祭司所教訓你們的一切去行:根據在這種情況下所給予的律法和規則,無論他們命令隔離人、房屋或衣服,或宣告不潔淨或潔淨;在所有事情上,他們都必須按照祭司的指示去做,這些指示必須符合上述規則;因為判斷、管理和處理這些事情屬於祭司:關於這些,請參閱《利未記》13:1-14:57。

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也要照樣遵守:這表明他們遵守祭司的命令和遵從他們,僅限於這些命令與神的命令以及他在上述經文中給予他們的指示相符的範圍。

【第9節】

當記念耶和華你神在路上向米利暗所行的事:米利暗因說摩西的壞話而染上麻風病,並被隔離七天;提醒他們這個例子,一方面是為了警告他們不要對有權勢和權柄的人懷有惡意猜疑和誹謗;另一方面是為了讓他們預期,如果他們犯了同樣的罪,懲罰肯定會降臨在他們身上;他們也不應認為染上麻風病或被隔離是困難的;因為米利暗,一位女先知,摩西的姐姐,也曾受到這樣的待遇;而且那是在

你們出埃及以後在路上:當他們在旅途中,行程受阻,被迫至少停留七天才能繼續前進;參見《民數記》12:14-16。

【第10節】

你借給你弟兄任何東西:他所需要的任何一筆錢,或者向他索要一筆債務,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他欠你的錢,這也是七十士譯本的意思;而他無力償還,但提供一些東西作為抵押,直到他能償還為止。

你不可進他家去取他的當頭:這將是行使過多的權力和權威,進入鄰居的家,拿走喜歡的東西;此外,毫無疑問他會拿走最好的,所以他可能會拿走窮人無法割捨的東西:事實上,根據猶太教規F11,他根本不能拿任何當頭,除非得到公會或法庭的知情和允許。

【第11節】

你當站在外面:在門外,在街上,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讓借款人或債務人尋找並拿出他最能割捨的東西作為抵押。

那借給你的人必把當頭拿到外面給你:現在,一方面,如果允許貸方或債權人進去隨意拿取抵押品,他會選擇最好的;另一方面,借款人或債務人則會傾向於拿出最差的,價值和用處最小的;因此,猶太人制定了一條規則,即抵押品應是中等品質的,介於兩者之間,以免阻礙和妨礙以抵押品借貸F12。

【第12節】

那人若是窮乏:這可能被認為是每個為所欠債務或所借款項提供抵押品的人的情況;然而可能存在差異:有些人可能家裡非常缺乏物品和衣物,以至於他們無論拿出什麼都會讓他們感到痛苦,他們很難沒有這些東西。

你不可帶著他的當頭睡覺:也不可保留一夜;而是在他上床睡覺之前將其歸還給他。

【第13節】

日落的時候,你總要把當頭還他:如果那是夜間的覆蓋物,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但如果那是他白天的衣服,他必須在早上太陽升起時歸還;而且這必須每天都做,這會造成很多麻煩,而且抵押品用處不大;所以看起來他們沒有它也一樣,不如慷慨地借貸;但猶太人說,這樣做是有好處的;因為在回答這個問題時說:

他可以穿著自己的衣服睡覺:有他的夜間覆蓋物可以睡覺,他的枕頭、墊子和寢具可以躺臥,以及被褥可以覆蓋他;事實上,他們所穿的衣服製成這種形式,既可以作為夜間睡覺的覆蓋物,也可以作為白天穿著的衣服;現在阿拉伯人的衣服也是如此,他們稱之為「海克」(hykes)F14。

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算為你的義:這不是他在神面前稱義的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但這將被承認為一個良好而公義的行為,符合這條律法的意圖,即應當對困境中的人施憐憫;「義」這個詞有時就是這個意思,甚至指憐憫的行為(詩112:9;但4:27);因此,施捨在某些抄本中被稱為**δικαιοσύνη**(dikaiosyne,義)(太6:1)。

【第14節】

不可欺壓貧窮困苦的雇工:就是按日雇用的,如《申命記》24:15所示;儘管這條律法可能包括按週、按月或按年雇用的工人;他們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欺壓,主要是藉著扣留他們的工資;所以耶路撒冷他爾根解釋這句話說:

無論是你的弟兄:一個以色列人,因此是民族和宗教上的弟兄。

或是你境內城裡的寄居者:拉比雅基將此解釋為包括義人歸信者和門徒歸信者;後者顯然由這句話描述,前者也必須包括在內;因為如果門徒歸信者不應被欺壓,那麼義人歸信者更不應被欺壓,他們在各方面都與以色列人無異,同樣的律法適用於他們。拉比雅基說,「你境內」這句話旨在涵蓋牲畜和器皿的租金;在《密示拿》F15中,這些也被認為包含在這條誡命中,就像人的工資一樣。

【第15節】

當日就要給他工價:在一天結束時,當他的工作完成後,必須支付約定的工資;同樣地,所有按週、按月或按年雇用的工人,都應在他們期限屆滿之日獲得工資。

不可讓太陽下山還欠著:必須在日落之前或日落時支付;參見《利未記》19:13。

因為他是貧窮人,心裡指望著這工價:因為他貧窮,不能再等候支付;他個人和家庭的需要要求立即支付;此外,他一直熱切地期待著,並懇切地渴望著,以便滿足自己和家人的迫切需要;因此,扣留他的工資會讓他感到極大的挫敗和失望。

免得他向耶和華呼求攻擊你:他除了神之外無人可求,神是貧窮困苦者的保護者,他無法自救,也沒有人能為他出面;他的呼求,以及他工資的呼求,都進入萬軍之耶和華的耳中,並蒙他垂聽(雅5:4)。

你就因此有罪了:罪責歸算於他,罪過歸咎於他,並因此受到懲罰。

【第16節】

父親不可因兒子的罪被處死:由民事官員處死,因為兒子犯了死罪,應當處死。

兒子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被處死:因為父親犯了應當處死的罪。

各人要為自己的罪被處死:這只是公正合理的;參見《以西結書》18:4;這與《出埃及記》20:5並不矛盾;那裡指的是神自己會做的事,這裡指的是以色列或其中的民事官員應該做的事;這是對以色列的命令,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而那裡是至高主宰的宣告,他不受任何律法的約束。拉比雅基對這些話有不同的解釋,認為一方不應因另一方的證詞而被處死;猶太人有一條規則F16。

【第17節】

你不可屈枉寄居的和孤兒的判斷:他們無力自衛,很少有人,甚至沒有人為他們辯護;因此,法官和民事官員應特別注意為他們伸張正義,否則神會向他們追討。

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當頭:也不可拿其他任何東西,例如她的牛或母牛(伯24:3);根據猶太教規F18,無論寡婦是貧窮還是富有,都不可拿她的當頭;給出的理由是,這會引起不良的猜疑,並在鄰居中引起對她的惡劣傳聞F19;約拿單他爾根也暗示了這一點。

【第18節】

卻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回憶這件事可能會使人同情困境中的人;特別是寄居者、孤兒和寡婦。

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救贖了你:約拿單他爾根說:

所以我吩咐你行這事:不可屈枉寄居的和孤兒的判斷,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當頭;這可以進一步延伸到上下文,涉及關於窮人抵押品的律法,以及按時支付雇工工資的律法。

【第19節】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無論是大麥收割還是小麥收割,當它們成熟可以收割、割草或收割時,正在收割。

若忘了一捆在田裡:拉比雅基說,「在田裡」這句話包括站立的莊稼,其中一些在收割時被遺忘,因此也受這條律法的約束,就像一捆一樣;被稱為「一捆」的是工人與主人都遺忘的;如果一方遺忘而另一方沒有,就不能這樣稱呼。教規是這樣規定的F20:

要留給寄居的:或歸信者;義人歸信者;這點毫無疑問,但似乎也適用於門徒歸信者。

與孤兒寡婦:無論他們中誰先找到。

好叫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在他們來年耕種土地上,賜給他們豐盛的收成;他們要麼故意為窮人留下禾捆,要麼在窮人找到時,允許他們不受干擾地拿走。約拿單他爾根說:「好叫耶和華你的神的話語賜福給你。」

【第20節】

你打橄欖樹的時候:用棍棒敲打橄欖樹,以便在橄欖成熟時將其打落。

不可再回去打枝子:去打落可能剩下的一些橄欖;他們不應仔細檢查枝子,看是否還有剩下的。

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他們可以在樹被打過之後進入橄欖園,撿拾剩下的橄欖。

【第21節】

你摘葡萄的時候:這與橄欖採摘的時間大致相同,都在小麥收割之後,大約在六月底或七月初;因為在那些炎熱的國家,它們成熟得更早。

不可再回去拾取:不可第二次走過葡萄藤,撿拾第一次採摘時漏掉的每一顆葡萄或每一串葡萄。

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就像遺忘的禾捆和剩下的橄欖一樣;這些都被假定為窮人,否則毫無疑問,有富裕的寄居者、孤兒和寡婦;他們既不需要,也不會費心,更不會認為去田地、橄欖園和葡萄園撿拾主人留下的東西是低賤的。這些律法是為了窮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以便向他們施憐憫和仁慈,使他們也能品嚐到地裡的一切出產。

【第22節】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那時他們會很高興能享受到類似的恩惠,儘管這些恩惠看起來很微小,甚至能在田地、葡萄園和橄欖園裡拾取餘穗。

所以我吩咐你行這事:允許窮人拿走遺忘的禾捆,並進入他們的橄欖園和葡萄園,撿拾第一次打落橄欖和收割葡萄後剩下的橄欖和葡萄。

【腳註】
F13 Misn. Gittin, c. 9. sect. 10.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休書篇,第9章第10節;以及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14 T. Bab. Gittin, fol. 90. 1. 2. Misn. Cetubot, c. 7. sect. 6, 7.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巴比倫他勒目》休書篇,第90頁第1、2欄;《密示拿》婚書篇,第7章第6、7節;以及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15 T. Bab. Gittin, ut supra. ( F14 ) 《巴比倫他勒目》休書篇,同上(F14)。
F16 Misn. Gittin, c. 2. sect. 2, 3, 4, 5. 《密示拿》休書篇,第2章第2、3、4、5節。
F17 ( ttyrk rpo ) "libellum excidii", Montanus, Fagius; "succisionis", Munster; "abscissionis", Tigurine version. **סֵפֶר כְּרִיתֻת**(sepher kerithuth,斷絕之書),蒙塔努斯、法吉烏斯譯為「斷絕之書」;明斯特譯為「切斷之書」;提格林譯本譯為「分離之書」。
F18 See Ainsworth in loc. 參見艾因斯沃思對此處的注釋。
F19 Misn. Gittin, c. 8. sect. 1. 《密示拿》休書篇,第8章第1節。
F1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Sotah, c. 2. sect. 6. 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在《密示拿》索塔篇,第2章第6節的注釋。
F2 Hilchot Melachim, c. 7. sect. 10, 11. 《君王律法》第7章第10、11節。
F3 Arrian. Expedit Alex. l. 1. 阿利安《亞歷山大遠征記》第1卷。
F4 Travels, p. 231. Edit. 2. 《遊記》第231頁,第二版。
F5 Misn. Bava Metzia, c. 9. sect. 13. 《密示拿》中門篇,第9章第13節。
F6 Hichot Genibah, c. 9. sect. 6. 《盜竊律法》第9章第6節。
F7 Ib. sect. 2. 同上,第2節。
F8 Ib. sect. 3. 同上,第3節。
F9 Hilchot Genibah, c. 9. sect. 1. So R. Sol. Urbin. Ohel Moed, fol. 67. 1. interprets it of service. 《盜竊律法》第9章第1節。拉比所羅門·烏爾賓在《會幕》第67頁第1欄也將其解釋為服務。
F11 Misn. Bava Metzia, c. 9. sect. 13. 《密示拿》中門篇,第9章第13節。
F12 Misn. Gittin, c. 5.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休書篇,第5章第1節;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13 Maimon Hilchot Milvah Velovah, c. 3. sect. 5. 邁蒙尼德《借貸律法》第3章第5節。
F14 Travels, p. 224. Ed. 2. 《遊記》第224頁,第二版。
F15 Bava Metzia, c. 9. sect. 12. 《密示拿》中門篇,第9章第12節。
F16 Misn. Shebuot, c. 4. sect. 1. 《密示拿》誓言篇,第4章第1節。
F17 Bartenora in ib. 巴特諾拉對此的注釋。
F18 Misn. Bava Metzia, c. 9. sect. 13. 《密示拿》中門篇,第9章第13節。
F19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Bava Metzia, c. 9. sect. 13. 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在《密示拿》中門篇,第9章第13節的注釋。
F20 Misn. Peah, c. 5. sect. 7. 《密示拿》田角篇,第5章第7節。
F21 Misn. Peah, c. 6. sect. 2, 5, 6. 《密示拿》田角篇,第6章第2、5、6節。
F23 Ib. sect. 3, 4. 同上,第3、4節。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