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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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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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頒布了限制某些人進入耶和華會眾的命令(申23:1-8),並要求確保營中沒有不潔之人,也沒有任何不雅之事(申23:9-14)。此外,還規定要保護逃亡的僕人,不可將他們交還給主人(申23:15-16),不可容許污穢之人存在於他們中間,也不可將任何污穢之物帶入神的殿中作為還願之用(申23:17-18)。接著,是一些關於禁止放貸取利和還願的律法(申23:19-23)。本章最後以一些關於如何在鄰舍的葡萄園或麥田裡行事的指示作結(申23:24-25)。

【第1節】

**凡睪丸受傷的**:指其中任何一個,並非意外,而是故意為之;這些睪丸被人手擠壓、挫傷,目的是使其無法生育,或將其閹割。

**或陽具被割斷的**:由自己或他人所為,成為徹底的閹人;因為律法所指的是被人閹割而非天生如此的閹人;邁蒙尼德就是這樣解釋的F6(參見馬太福音19:12的吉爾注釋)。

**都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不應理解為不可進入耶和華的聖所,或被拒絕進入神的教會,參與宗教儀式,領受聖禮,因為所有以色列人和歸信的寄居者都有權利這樣做;他們可以獻祭,守逾越節(出12:48-49;利22:18;民9:14;民15:14-15)。這也不應理解為不可進入以色列的共同體,彷彿他們不適合成為公民社會的成員;不能認為這些缺陷會剝奪他們的公民權利和特權。然而,這裡的「會眾」應理解為聚集在某處執行審判的長老、士師和百姓的代表(參見民35:12, 24-25;詩82:1)。這樣的人不應被允許進入,原因可能是:一、他們有損榮譽和尊嚴;二、這些缺陷會影響他們的心智,使他們變得柔弱、猶豫不決、缺乏勇氣;三、這也是為了反對異教徒的習俗,因為異教徒常允許這樣的人擔任公職;因此,「閹人」一詞有時也指官員(創37:36)及其他地方。猶太人F7將這條律法限制在婚姻上,但這是沒有必要的。

【第2節】

**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約拿單他爾根解釋為「因淫亂而生者」。根據邁蒙尼德F8的說法,這條律法是為了避免淫亂並阻止淫亂而制定的,他指出,這樣淫亂者就會明白,如果他們犯下如此可恥的行為,將會給整個家族帶來無法彌補的污點。然而,猶太人通常將其解釋為凡是因利未記18章所禁止的亂倫結合而生者,他們從這條律法緊隨前一章最後一節所提及的亂倫事件而來推斷F9。他們有一條規則F11,即因這種結合而生的人被視為私生子。根據拉比雅爾奇的說法,這樣的人不可娶以色列女子,或者更確切地說,不可被接納進入長老會,也不可擔任任何公職。耶弗他似乎是一個例外,他是妓女的兒子(士11:1),這可能是由於當時的敗壞,神的律法被忽視,或是神的護理如此安排,神不受自己的律法約束,儘管人受約束;他也不是普通妓女的兒子,也不是亂倫者的兒子,而是他父親的妾所生;此外,有些人認為這裡所指的只是外邦人所生而非以色列人所生者。

**直到十代,他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似乎意味著第十一代就可以進入;但通常解釋為「永不」,這是從下一節和「十」這個數字是絕對和完美的數字推斷出來的。然而,根據猶太作家的說法,他們的後代有辦法變得合法化;他們說,私生子可以被潔淨(或合法化),如何呢?如果一個人娶了一個婢女,孩子就是僕人,如果他獲得自由,他的兒子就是自由人F12。

【第3節】

**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或不可娶以色列女子,如拉比雅爾奇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言。

**直到十代,他們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不僅指十代,而是永遠。這條律法在尼希米時代仍被視為有效,那時距離律法頒布已超過十代;然而,由於這些民族現在已不再是獨立的民族,他們認為這條律法已不再具有約束力F14。

【第4節】

**因為他們在你們出埃及的時候,沒有拿餅和水來迎接你們**:沒有提供這些東西給他們,無論是作為禮物(這是對陌生人和旅客的人道之舉),還是更可能的是出售給他們,因為以色列人只在這種條件下才需要他們的餅和水。

**在路上**:並非他們剛出埃及時,因為那是在將近四十年之後;而是在他們從埃及前往迦南地的路上,他們是旅客,理應得到旅客應有的善待;雖然他們不需要餅和水,因為神為他們提供了,但這並不能為這些人的不人道行為開脫。這些話應當分開理解;這裡的指控只適用於亞捫人,因為摩押人確實用錢給了他們餅和水(申2:28-29),而接下來的內容則專屬於摩押人,而非亞捫人。

**又因為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這是摩押人與米甸人一同做的,亞捫人並未參與其中;參見民數記22:7。因此,摩押人和亞捫人被禁止進入耶和華的會眾,並非因為他們是亂倫所生;如果不是因為這些原因被指出,人們可能會認為這是由於他們是亂倫所生,因為這些例子緊隨前述的例子之後。

【第5節】

**然而,耶和華你的神不肯聽從巴蘭**:不肯聽從他的懇求,以及他試圖說服耶和華允許他咒詛以色列的方法,他本來很樂意為了巴勒的賞賜而這樣做。

**卻將那咒詛變為祝福,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約拿單他爾根說,這是在巴蘭口中發生的;因為當他開口時,巴勒期望他會咒詛以色列,而他自己也打算這樣做,如果他被允許的話,但耶和華掌管了他的舌頭,將話語放入他口中,使他非但沒有咒詛以色列,反而祝福了他們;參見民數記23:11。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因此不允許他們被咒詛;因為耶和華所愛的人,他們是蒙福的,並且在今生和永恆中都將蒙福。

【第6節】

**你不可尋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昌盛,直到永遠**:這並非指他們要對這些民族懷恨在心,或沉溺於報復之心,或在私下不對他們施以任何善行,因為這與愛的律法相悖;這也不與任何個人層面的善意和友誼行為相衝突:我們發現大衛對亞捫人哈嫩懷有善意並表現出來,儘管他因此得到惡報,卻沒有因此受到責備(撒下10:2)。因為這些話並非針對私人身份的人,而是針對以色列作為一個政治實體,他們不應與這些民族進行貿易和商業往來,也不應與他們通婚,更不應與他們結盟;這樣做的原因是,由於他們是近鄰,如果沒有這樣的律法作為一道隔牆,他們可能會變得非常親近,從而學會他們的邪惡方式和習俗,這正是這條律法旨在防止的。猶太人F15將此限制在和平提議和宣告上,他們不應與這些民族進行,而當他們與其他民族交戰時,則被指示要這樣做(申20:10)。

【第7節】

**你不可憎惡以東人**:或以土買人,即以掃的後裔,以掃又名以東(創25:30)。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那來歸化的人」;他不可因雅各和以掃之間舊有的怨恨而被憎惡,這種怨恨在他們的後裔中已演變為民族仇恨。

**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以色列人和以東人是所有民族中最親近的親屬;因為雅各和以掃是同父同母的親兄弟,甚至是雙胞胎兄弟;這種關係非常親近。

**你不可憎惡埃及人**:約拿單他爾根也說,那來歸化的人;儘管以色列人曾被他們惡待,生活因苦役而變得痛苦,他們的男嬰被殺害,他們長期被拒絕自由離開。

**因為你在他的地作過寄居的**:起初他們從埃及人那裡得到了許多恩惠和善意,在漫長的饑荒中得到了供養和食物;並且被分配到該國最富饒、最肥沃的地區居住;舊日的恩惠不應被遺忘,儘管後來他們遭受了極大的不仁和殘酷。

【第8節】

**他們所生的兒女**:指那些歸化者的後代。

**到第三代,就可以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不是指從這條律法頒布之時算起的第三代,而是指從他們中有人歸信真宗教之時算起的第三代;他們的兒子是第二代,孫子是第三代;這樣的人就可以被接納進入會眾,被視為他們中的一員,無論是在公民身份還是教會身份上,並且能夠擔任他們中間的職務,並與他們通婚,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言;有些猶太人將此解釋為僅限於男性,因為根據他們的說法,女性一旦歸化就可以立即結婚,他們以此解釋所羅門娶法老女兒的合法性F16。

【第9節】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一支軍隊按秩序行軍,準備迎戰敵人並與之作戰。

**就要遠避一切惡事**: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解釋說:

【第10節】

**你們中間若有人不潔淨**:軍隊中任何不潔淨的人,即使是因律法所規定的任何情況而禮儀上不潔淨的人,其中一個例子被提及以代表其餘情況:

**因夜間偶然的污穢**:因夜間流出的污穢,如七十士譯本所言,或因夢中不潔思想和想像引起的非自願性淋病;與利未記15:16的情況相同。

**他就要出到營外**:出到軍隊之外,以免其他人被這樣的人玷污;因為他們沒有房屋可供退隱,也沒有房間可供與他人分開居住,不像在家中那樣。

**不可入營**:也就是說,直到他按照下一節的規定行事為止。拉比雅爾奇說,他不可進入利未人的營,更不可進入神的營。

【第11節】

**但到晚上**:當白天漸漸過去,接近日落時。

**他要用水洗身**:全身浸入水中,不僅洗衣服,還要洗身體。

**日落的時候,他就可以進營**:回到軍隊中,恢復他的位置和隊列。現在,如果為了禮儀上的不潔淨,所有這些都是必要的,那麼他們對於道德上的不潔淨,如淫亂、姦淫以及各種放蕩和淫蕩,豈不更應小心謹慎嗎?然而,在軍人中,這些行為卻屢見不鮮;如果邁蒙尼德F17對異教徒營地(他無疑是指基督徒,如果不是主要指他們的話)的指責沒有根據,那將是好事;他指出,頒布這些命令是為了讓每個人都深深銘記,他們的營地應該像神的聖所一樣聖潔,而不像外邦人的營地,其中充斥著各種腐敗、過犯、搶劫、偷竊和其他罪惡。

【第12節】

**在營外你也要有一個地方**:一個預備好的地方,如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言,專為以下目的而設;本·米勒赫也是如此解釋。

**你要出到那裡去**:去處理生理需要,他們必須在營外進行,而不是在他們認為合適和方便的任何地方,而是在為此目的指定的地方。

【第13節】

**你的兵器上也要有鏟子**:一個釘子或尖頭,某種可以挖洞的工具,固定在他們腰間的劍上;這將代替鏟子或鋤頭來挖土。

**你出到營外便溺的時候**:在營外,在為此用途指定的地方,每當生理需要要求進行此類行為時。

**就要用鏟子挖坑**:用鏟子在地上挖一個洞。根據約瑟夫斯的說法,艾賽尼人習慣用鏟子或鋤頭挖一英尺深的坑,每個新加入他們的人都會得到一把小鎬,用於此目的F18。

**再轉身**:處理完生理需要後。

**將所出的糞便掩蓋**:用從挖出的洞中取出的土掩蓋他們的糞便。這條律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應有的謙遜和體面,不至於像野獸一樣行事,同時也是為了保持營地的清潔,以及他們自己和戰友的健康;這樣他們就不會散發異味,也不會對彼此的健康造成危害;特別是為了申命記23:14中接下來的原因;邁蒙尼德F19說,這條律法的目的特別是為了清潔,避免各種污穢、骯髒和不潔,使人不像野獸。

【第14節】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在你的營中行走**:在會幕中,當軍隊在猶大和流便營之後,以法蓮和但營之前行進時,會幕就在他們中間移動:這是他們在曠野時的位置,後來當他們進入迦南地,與敵人作戰時,約櫃有時會與他們同行,這是神同在的象徵;這裡將其作為他們應當避免一切不潔的原因,因為聖潔的神,或他同在的標誌,就在他們中間。

**為要拯救你,將你的仇敵交在你面前**:拯救他們脫離仇敵之手,並將他們的仇敵交在他們手中,這不取決於他們的數量、力量和技能,而是取決於神的同在、護理和能力與他們同在;因此,正如上述作者F20所觀察到的,神藉由這些(潔淨和清潔的)行為,旨在堅固那些參戰者的信心,相信神聖的威嚴居住在他們中間;因此,他們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命令。

**所以你的營地要聖潔**: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禮儀上。

**免得他看見你那裡有什麼污穢**:無論是自然的、道德的還是禮儀上的;這裡使用的詞語指的是利未記18:6-19所禁止揭露的赤身。因此,邁蒙尼德F21將其應用於淫亂;因為他說:

【第15節】

**你不可將逃脫他主人的奴僕交還給他的主人**:這指的是一個被殘酷暴虐的主人虐待,生命受到威脅,或有被他致殘的危險,因此被迫逃離的奴僕;這樣的人,當他落入以色列人手中時,不應被抓捕、捆綁,並送回他的主人那裡,而應被收留,直到他主人的怒氣平息;或者至少直到可以調查他與主人之間爭執的原因,並使他們之間的問題得到雙方滿意的解決;或者如果奴僕的逃跑是正當的,並且他返回主人那裡不安全,那麼就應當按照下文的指示對待他;因為不能認為這條律法是為了鼓勵和保護每一個懶惰、不順從和逃亡的奴僕,那將是非常有罪和不公正的。猶太作家普遍將其理解為偶像崇拜者的奴僕為了宗教信仰而逃亡;安革羅斯他爾根將其譯為:

「**一個民族的奴僕**」

「**你不可將一個外邦人(即邁蒙尼德F23所稱的義人歸化者)交到那些崇拜偶像的人手中,而應由你來保護他,使他可以在我的舍吉拿(神同在)的蔭蔽下,因為他逃離了對偶像的崇拜。**」

「**一個以色列人的迦南奴僕,如果他逃離(他的主人)到境外,在那裡他沒有義務違背自己的意願跟隨主人並服侍他;但我認為這裡指的是一個歸化者。**」

【第16節】

**他必住在你那裡,在你中間**:這似乎證實了其含義,即這裡所說的是一個外邦人,一個歸化的奴僕,因為律法規定他可以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在他所選擇的地方,在你的一個城門內,他所喜歡的地方**:他不可被收留他的人拘禁在家中,也不可被迫住在任何受限制的特定地方,但他可以在以色列的任何城市居住,這對他最有利、最方便。

**你不可欺壓他**: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不可用言語欺壓他。

【第17節】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這裡的「妓女」一詞是**קְדֵשָׁה**(kedeshah),其本義是「聖潔的」;但在這裡,它以反義詞的方式指不聖潔、不潔淨的人,一個被男人玷污的人(參見創38:18的吉爾注釋)。拉比雅爾奇將這個詞解釋為「使自己變得普通的人」,即「被聖化」或「被分別出來」的人;也就是說,一個為此類服務而將自己分別出來,並向每個過路人賣淫的人。但有些人認為這不是指街頭的普通妓女,而是指神聖的妓女,或那些獻給異教神祇的妓女,例如獻給維納斯女神的妓女。斯特拉波F24告訴我們,科林斯的維納斯神廟非常富有,供養著一千多名神聖妓女,這些妓女是男人和女人獻給那位女神的;在科馬納也有大量同樣的妓女,他稱之為小科林斯F25;現在,在所有妓女中,這些妓女最為可憎,因此被禁止出現在以色列的女子中間。

**以色列的男子中也不可有孌童**:根據「**קְדֵשָׁה**」(kedeshah)在前一句中被譯為「妓女」的相同規則,「**קָדֵשׁ**」(kadesh)在這裡應被譯為「淫亂者」,如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所示;儘管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被動語態,指被同性性交者,而拉比雅爾奇則解釋為準備與男性性交,以這種不自然的方式出賣身體的人;而且似乎確實有這類人獻給偶像,因為我們讀到孌童的房屋,就在耶和華的殿旁,或更確切地說,在耶和華的殿中(王下23:7)。

【第18節】

**妓女的工價**:指她因出賣身體而得到的報酬。

**或狗的價銀**:不是狗的頭生子的贖價,如有些人所說;也不是租借獵犬或牧羊犬用於繁殖的費用,如約瑟夫斯F26對這條律法的解釋。亞巴賓內爾將其比喻性地理解為孌童,因其不潔和無恥而與狗相比;參見啟示錄22:15;這樣的人的價銀,就是他因出賣身體從不自然的情慾中所得的收益;因此,妓女的工價對應申命記23:17中的妓女,而狗的價銀則對應這裡的孌童;有些人也追隨這種解釋,這並非不可取;儘管猶太人F1將其字面理解為狗,以及用其他生物與狗交換;因此安革羅斯他爾根將其譯為:

**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中還願**: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向耶和華許願獻祭時,不可用妓女所得的任何東西作為祭物;例如,如拉比雅爾奇所說,如果他給妓女一隻羊羔作為工價,這隻羊羔就不適合獻祭;這與猶太人的F2律法相符:

**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妓女的工價和狗的價銀,當它們作為祭物獻給神時;前者是違背道德律法,後者則傾向於使禮儀律法的祭物受到輕視,如果不是偏袒偶像崇拜的話,那麼沒有什麼比這更令神憎惡的了,因為神不能容忍任何邪惡、卑劣和不潔的事物。

【第19節】

**你借錢給你的弟兄,不可取利**:指同一個民族和宗教的人,他們處於貧困和急需之中,需要食物供養自己和家人,或需要錢來經營農業,直到他們的農產品能為他們帶來足夠的收入以維持生計和償還借款,而這筆借款應當不帶任何利息地借給他們。由於猶太人主要從事農業而非商業,他們很少需要借貸,而當他們借貸時,也無法像從事商業的人那樣支付利息,因為後者的收益豐厚,能夠支付利息;這樣的人支付利息是合理的;但為了讓以色列人在貧困和困境中不至於被重擔壓垮,這條律法是為了解決他們的困境而制定的。

**錢的利,糧食的利,或任何可取利的物的利**:這涵蓋了所有形式的利息,無論借出的是錢、食物還是其他任何東西,都不可收取利息;(參見利未記25:36的吉爾注釋);(參見利未記25:37的吉爾注釋)。

【第20節】

**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取利**:指任何外邦人,儘管有些猶太作家將以東人和以實瑪利人排除在外,因為他們是弟兄,並將其限制在迦南七族;但這似乎是指非以色列人或義人歸化者,特別是指那些從事貿易和商業的人,就像外邦人,尤其是他們的鄰居腓尼基人,經常這樣做;向這樣的人收取利息是合法的,因為當他們從借來的錢中獲得豐厚利潤時,收取利息是合理的,就像基督徒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合理的;這應被視為一種許可,而非誡命。

**只是借給你的弟兄,你不可取利**:這條律法被重複,是為了引起注意並仔細遵守。

**好叫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因為他們對貧困弟兄的慈善、人道和善待,不會被耶和華忽視;他會使他們耕種的土地肥沃,使他們的葡萄園和橄欖園產量豐盛,使他們的羊群和牛群大大增長,這將足以彌補他們無償借給弟兄的一切,而無需收取任何利息。

【第21節】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這必須是人有能力履行,且合法可行,並符合神在聖經中啟示的心意和旨意,以及他所規定的敬拜方式的事;例如,他將獻上某種祭物,作為甘心祭,等等,除了他必須履行的義務之外,或為修繕聖所,或為救濟窮人而獻上某些東西;(參見民數記30:2的吉爾注釋)。亞本以斯拉認為這條律法之所以重複,是因為申命記23:18中提到禁止將妓女的工價帶入殿中還願。

**不可遲延償還**:或延遲償還,而應立即履行;因為熱心和情感可能會減退,將來可能沒有能力履行,或者死亡可能會降臨而阻止履行;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要在三個節期,即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猶太作家F8說,沒有人會違反這條關於延遲償還誓願的誡命,直到三個節期過去。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他必追討償還,並期望你履行,堅持履行,並懲罰不履行者。

**你若不還,就有罪了**:將會招致罪責,並受到懲罰;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後者。

【第22節】

**你若不許願**:一個人可以這樣做,即使有能力;確實,人們被期望根據自己的能力許願並獻上甘心祭;無論是較大的牲畜,如牛群和羊群,還是禽鳥,甚至是細麵,這些都蒙耶和華悅納:但如果沒有許願和獻上,

**就沒有罪了**:不會被指控有罪,也不會受到懲罰;在任何方面都不會被視為犯罪,也不會受到懲罰,特別是在有心願但無能力的情況下;否則,疏忽、吝嗇和忘恩負義在神眼中是不悅的。

【第23節】

**你嘴裡所出的,你就要謹守遵行**:指他們有能力履行且合法可行之事;這樣做的目的是讓他們警醒謹慎,不要輕率許願,因為一旦許願,就期望他們嚴格履行;參見傳道書5:4-5。

**就是你向耶和華你的神所許的甘心祭,是你親口應許的**:無論其內容為何,都必須償還,並按照許願和應許的方式償還。亞本以斯拉指出,每個誓願都是甘心祭,但並非每個甘心祭都是誓願;約拿單他爾根列舉了要履行的幾件事:贖罪祭、贖愆祭、燔祭、聖物獻祭、奠祭、聖所的禮物和施捨給窮人的錢。

【第24節】

**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進去散步消遣,看看葡萄藤如何生長,結出什麼樣的果實,數量如何;可能是受園主邀請,或偶然路過而進去,甚至可能是特意去品嚐葡萄,解渴充飢。

**可以隨意吃飽,直到滿足**:隨意吃多少都可以,直到身體滿足為止。

【腳註】
F6 Hilchot lssure Biah, c. 16. sect. 8. 《禁止親近律》第16章第8節。
F7 Targum Jon. in loc. Misn. Yebamot, c. 8. sect. 2, 4, 5, 6. Maimon.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9. 《約拿單他爾根》此處。《密示拿》耶巴末篇第8章第2, 4, 5, 6節。邁蒙尼德《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9章。
F8 Targum Jon. in loc. Misn. Yebamot, c. 8. sect. 2, 4, 5, 6. Maimon.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9. 《約拿單他爾根》此處。《密示拿》耶巴末篇第8章第2, 4, 5, 6節。邁蒙尼德《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9章。
F9 Bartenora in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2. 巴特諾拉《密示拿》基杜辛篇第3章第12節。
F11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2. & Misn. Yebamot, c. 4. sect. 13. Jarchi & Aben Ezra in loc. 《密示拿》基杜辛篇第3章第12節;《密示拿》耶巴末篇第4章第13節。拉比雅爾奇與亞本以斯拉此處。
F12 Misn. Kiddushin, c. 3. sect. 13. 《密示拿》基杜辛篇第3章第13節。
F13 Misn. Yebamot, c. 8. sect. 3. 《密示拿》耶巴末篇第8章第3節。
F14 Misn. Yadaim, c. 4. sect. 4. 《密示拿》雅代因篇第4章第4節。
F15 Hilchot Melachim, c. 6. sect. 6. 《君王律》第6章第6節。
F16 Vid. Kimchi in 1 Reg. 3. 1. or 1 Ki. 3. 1. & Misn. Yebamot, c. 8. sect. 3. 參見金奇《列王紀上》3:1及《密示拿》耶巴末篇第8章第3節。
F17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1章。
F18 De Bello Jud. l. 2. c. 8. sect. 9. 《猶太戰記》第二卷第8章第9節。
F19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1章。
F20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41章。
F21 lbid. 同上。
F23 Hilchot Abadim, c. 8. sect. 11. 《奴僕律》第8章第11節。
F24 Geograph. l. 8. p. 261. 《地理學》第八卷第261頁。
F25 lb. l. 12. p. 385. 同上,第十二卷第385頁。
F26 Antiqu. l. 4. c. 8. sect. 9.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8章第9節。
F1 In R. Sol. Urbin. Ohel Moed, fol. 28. 2. 烏爾賓拉比所羅門《會幕》第28頁第2欄。
F2 Misn. Temurah, c. 6. sect. 2, 4. 《密示拿》特穆拉篇第6章第2, 4節。
F3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
F4 Athanasius contra Gentes, p. 21. 亞他那修《駁異教徒》第21頁。
F5 Misn. ut supra, ( F2 ) sect. 3. 《密示拿》同上(F2)第3節。
F6 "Oppida tota canem venerantur", Juvenal. Satyr. 15. l. 8. "latrator Anubis", Virgil Aeneid. l. 8. prope finem. 尤維納爾《諷刺詩》第15首第8行:「整個城鎮都崇拜狗」。維吉爾《埃涅阿斯紀》第八卷末尾:「吠叫的阿努比斯」。
F7 Pausanias in Laconic. sive, l. 3. p. 188. 帕烏薩尼亞斯《拉科尼亞志》或第三卷第188頁。
F8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 in Ediot, c. 7. sect. 4.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密示拿》羅什哈沙那篇第1章第1節;《密示拿》埃迪奧特篇第7章第4節。
【第24節】

但你不可將任何東西裝入你的器皿中;不可帶走,不可在別的時間和地點供他們或他們的人食用;他們不可將任何東西裝入他們的口袋或籃子裡,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或任何他們在葡萄園中可能攜帶的器皿。拉比雅基(Jarchi)說,經文指的是工人,且僅限於採摘葡萄時,當他將葡萄裝入主人器皿時,不可將任何葡萄裝入自己的器皿並帶走;因此,猶太文士們F9普遍將此解釋為僅指工人,以及他食用他所勞作的物品,而非指路過之人;他爾根亦然:密示拿F11中有許多關於此事的傳統;例如,根據此律法,工人在工作時可以吃東西,就像牛在踹穀時可以吃一樣,且當他的工作完成時也可以吃;他可以吃他所從事的物品;只是如果他正在處理無花果,他不可吃葡萄,如果正在處理葡萄,他不可吃無花果;他也不可吃超過他工資的量;他可以為他的兒子和女兒、僕人和婢女(已成年者)立約(即他們應收錢而不吃),以及為他的妻子立約,因為他們有知識;但不可為他的兒子和女兒、僕人和婢女(未成年者)立約,因為他們沒有知識:然而,他們的同胞約瑟夫F12對此律法有更好的解釋,他說,旅行者或路過之人,不被禁止品嚐成熟的果實,甚至被允許像自己的東西一樣盡情享用,無論他們是本地人還是陌生人。

【第25節】

當你進入鄰舍站著的莊稼地時,
穿過它去往別處,道路常常穿過站著的莊稼地,正如基督和祂的門徒被記載穿過莊稼地一樣(馬太福音12:1);但拉比雅基(Jarchi)說這段經文也指工人,約拿單他爾根亦然,

你就可以用手摘穗子吃;
麥穗,並搓揉它們,將穀粒從殼或芒中分離出來,然後吃掉,就像基督的門徒所做的那樣(路加福音6:1);以滿足飢餓:但你不可在鄰舍站著的莊稼地動鐮刀,去割取任何莊稼並帶走;那將是不義之舉。

【腳註】
F9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aaserot, c. 2. sect. 7.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在《密示拿》十分之一篇,第二章第七節。
F11 Misn. Bava Metzia, c. 7. sect. 2, 4, 5, 6. 《密示拿》中門篇,第七章第二、四、五、六節。
F12 Antiqu. l. 4. c. 8. sect. 21.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二十一節。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