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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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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頒布了限制某些人進入耶和華會眾的命令(申23:1-8),並要求確保營中沒有不潔之人,也沒有任何不雅之事(申23:9-14)。此外,還規定要保護逃亡的僕人,不可將他們交還給主人(申23:15-16),不可容許污穢之人存在於他們中間,也不可將任何污穢之物帶入神的殿中作為還願之用(申23:17-18)。接著,是一些關於禁止放貸取利和還願的律法(申23:19-23)。本章最後以一些關於如何在鄰舍的葡萄園或麥田裡行事的指示作結(申23:24-25)。
【第1節】**凡睪丸受傷的**:指其中任何一個,並非意外,而是故意為之;這些睪丸被人手擠壓、挫傷,目的是使其無法生育,或將其閹割。
**或陽具被割斷的**:由自己或他人所為,成為徹底的閹人;因為律法所指的是被人閹割而非天生如此的閹人;邁蒙尼德就是這樣解釋的F6(參見馬太福音19:12的吉爾注釋)。
**都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不應理解為不可進入耶和華的聖所,或被拒絕進入神的教會,參與宗教儀式,領受聖禮,因為所有以色列人和歸信的寄居者都有權利這樣做;他們可以獻祭,守逾越節(出12:48-49;利22:18;民9:14;民15:14-15)。這也不應理解為不可進入以色列的共同體,彷彿他們不適合成為公民社會的成員;不能認為這些缺陷會剝奪他們的公民權利和特權。然而,這裡的「會眾」應理解為聚集在某處執行審判的長老、士師和百姓的代表(參見民35:12, 24-25;詩82:1)。這樣的人不應被允許進入,原因可能是:一、他們有損榮譽和尊嚴;二、這些缺陷會影響他們的心智,使他們變得柔弱、猶豫不決、缺乏勇氣;三、這也是為了反對異教徒的習俗,因為異教徒常允許這樣的人擔任公職;因此,「閹人」一詞有時也指官員(創37:36)及其他地方。猶太人F7將這條律法限制在婚姻上,但這是沒有必要的。
【第2節】**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約拿單他爾根解釋為「因淫亂而生者」。根據邁蒙尼德F8的說法,這條律法是為了避免淫亂並阻止淫亂而制定的,他指出,這樣淫亂者就會明白,如果他們犯下如此可恥的行為,將會給整個家族帶來無法彌補的污點。然而,猶太人通常將其解釋為凡是因利未記18章所禁止的亂倫結合而生者,他們從這條律法緊隨前一章最後一節所提及的亂倫事件而來推斷F9。他們有一條規則F11,即因這種結合而生的人被視為私生子。根據拉比雅爾奇的說法,這樣的人不可娶以色列女子,或者更確切地說,不可被接納進入長老會,也不可擔任任何公職。耶弗他似乎是一個例外,他是妓女的兒子(士11:1),這可能是由於當時的敗壞,神的律法被忽視,或是神的護理如此安排,神不受自己的律法約束,儘管人受約束;他也不是普通妓女的兒子,也不是亂倫者的兒子,而是他父親的妾所生;此外,有些人認為這裡所指的只是外邦人所生而非以色列人所生者。
**直到十代,他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似乎意味著第十一代就可以進入;但通常解釋為「永不」,這是從下一節和「十」這個數字是絕對和完美的數字推斷出來的。然而,根據猶太作家的說法,他們的後代有辦法變得合法化;他們說,私生子可以被潔淨(或合法化),如何呢?如果一個人娶了一個婢女,孩子就是僕人,如果他獲得自由,他的兒子就是自由人F12。
【第3節】**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或不可娶以色列女子,如拉比雅爾奇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言。
**直到十代,他們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不僅指十代,而是永遠。這條律法在尼希米時代仍被視為有效,那時距離律法頒布已超過十代;然而,由於這些民族現在已不再是獨立的民族,他們認為這條律法已不再具有約束力F14。
【第4節】**因為他們在你們出埃及的時候,沒有拿餅和水來迎接你們**:沒有提供這些東西給他們,無論是作為禮物(這是對陌生人和旅客的人道之舉),還是更可能的是出售給他們,因為以色列人只在這種條件下才需要他們的餅和水。
**在路上**:並非他們剛出埃及時,因為那是在將近四十年之後;而是在他們從埃及前往迦南地的路上,他們是旅客,理應得到旅客應有的善待;雖然他們不需要餅和水,因為神為他們提供了,但這並不能為這些人的不人道行為開脫。這些話應當分開理解;這裡的指控只適用於亞捫人,因為摩押人確實用錢給了他們餅和水(申2:28-29),而接下來的內容則專屬於摩押人,而非亞捫人。
**又因為他們雇了米所波大米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這是摩押人與米甸人一同做的,亞捫人並未參與其中;參見民數記22:7。因此,摩押人和亞捫人被禁止進入耶和華的會眾,並非因為他們是亂倫所生;如果不是因為這些原因被指出,人們可能會認為這是由於他們是亂倫所生,因為這些例子緊隨前述的例子之後。
【第5節】**然而,耶和華你的神不肯聽從巴蘭**:不肯聽從他的懇求,以及他試圖說服耶和華允許他咒詛以色列的方法,他本來很樂意為了巴勒的賞賜而這樣做。
**卻將那咒詛變為祝福,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約拿單他爾根說,這是在巴蘭口中發生的;因為當他開口時,巴勒期望他會咒詛以色列,而他自己也打算這樣做,如果他被允許的話,但耶和華掌管了他的舌頭,將話語放入他口中,使他非但沒有咒詛以色列,反而祝福了他們;參見民數記23:11。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愛你**:因此不允許他們被咒詛;因為耶和華所愛的人,他們是蒙福的,並且在今生和永恆中都將蒙福。
【第6節】**你不可尋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昌盛,直到永遠**:這並非指他們要對這些民族懷恨在心,或沉溺於報復之心,或在私下不對他們施以任何善行,因為這與愛的律法相悖;這也不與任何個人層面的善意和友誼行為相衝突:我們發現大衛對亞捫人哈嫩懷有善意並表現出來,儘管他因此得到惡報,卻沒有因此受到責備(撒下10:2)。因為這些話並非針對私人身份的人,而是針對以色列作為一個政治實體,他們不應與這些民族進行貿易和商業往來,也不應與他們通婚,更不應與他們結盟;這樣做的原因是,由於他們是近鄰,如果沒有這樣的律法作為一道隔牆,他們可能會變得非常親近,從而學會他們的邪惡方式和習俗,這正是這條律法旨在防止的。猶太人F15將此限制在和平提議和宣告上,他們不應與這些民族進行,而當他們與其他民族交戰時,則被指示要這樣做(申20:10)。
【第7節】**你不可憎惡以東人**:或以土買人,即以掃的後裔,以掃又名以東(創25:30)。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那來歸化的人」;他不可因雅各和以掃之間舊有的怨恨而被憎惡,這種怨恨在他們的後裔中已演變為民族仇恨。
**因為他是你的弟兄**:以色列人和以東人是所有民族中最親近的親屬;因為雅各和以掃是同父同母的親兄弟,甚至是雙胞胎兄弟;這種關係非常親近。
**你不可憎惡埃及人**:約拿單他爾根也說,那來歸化的人;儘管以色列人曾被他們惡待,生活因苦役而變得痛苦,他們的男嬰被殺害,他們長期被拒絕自由離開。
**因為你在他的地作過寄居的**:起初他們從埃及人那裡得到了許多恩惠和善意,在漫長的饑荒中得到了供養和食物;並且被分配到該國最富饒、最肥沃的地區居住;舊日的恩惠不應被遺忘,儘管後來他們遭受了極大的不仁和殘酷。
【第8節】**他們所生的兒女**:指那些歸化者的後代。
**到第三代,就可以入耶和華的會眾**:這不是指從這條律法頒布之時算起的第三代,而是指從他們中有人歸信真宗教之時算起的第三代;他們的兒子是第二代,孫子是第三代;這樣的人就可以被接納進入會眾,被視為他們中的一員,無論是在公民身份還是教會身份上,並且能夠擔任他們中間的職務,並與他們通婚,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言;有些猶太人將此解釋為僅限於男性,因為根據他們的說法,女性一旦歸化就可以立即結婚,他們以此解釋所羅門娶法老女兒的合法性F16。
【第9節】**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一支軍隊按秩序行軍,準備迎戰敵人並與之作戰。
**就要遠避一切惡事**: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解釋說:
【第10節】**你們中間若有人不潔淨**:軍隊中任何不潔淨的人,即使是因律法所規定的任何情況而禮儀上不潔淨的人,其中一個例子被提及以代表其餘情況:
**因夜間偶然的污穢**:因夜間流出的污穢,如七十士譯本所言,或因夢中不潔思想和想像引起的非自願性淋病;與利未記15:16的情況相同。
**他就要出到營外**:出到軍隊之外,以免其他人被這樣的人玷污;因為他們沒有房屋可供退隱,也沒有房間可供與他人分開居住,不像在家中那樣。
**不可入營**:也就是說,直到他按照下一節的規定行事為止。拉比雅爾奇說,他不可進入利未人的營,更不可進入神的營。
【第11節】**但到晚上**:當白天漸漸過去,接近日落時。
**他要用水洗身**:全身浸入水中,不僅洗衣服,還要洗身體。
**日落的時候,他就可以進營**:回到軍隊中,恢復他的位置和隊列。現在,如果為了禮儀上的不潔淨,所有這些都是必要的,那麼他們對於道德上的不潔淨,如淫亂、姦淫以及各種放蕩和淫蕩,豈不更應小心謹慎嗎?然而,在軍人中,這些行為卻屢見不鮮;如果邁蒙尼德F17對異教徒營地(他無疑是指基督徒,如果不是主要指他們的話)的指責沒有根據,那將是好事;他指出,頒布這些命令是為了讓每個人都深深銘記,他們的營地應該像神的聖所一樣聖潔,而不像外邦人的營地,其中充斥著各種腐敗、過犯、搶劫、偷竊和其他罪惡。
【第12節】**在營外你也要有一個地方**:一個預備好的地方,如安革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所言,專為以下目的而設;本·米勒赫也是如此解釋。
**你要出到那裡去**:去處理生理需要,他們必須在營外進行,而不是在他們認為合適和方便的任何地方,而是在為此目的指定的地方。
【第13節】**你的兵器上也要有鏟子**:一個釘子或尖頭,某種可以挖洞的工具,固定在他們腰間的劍上;這將代替鏟子或鋤頭來挖土。
**你出到營外便溺的時候**:在營外,在為此用途指定的地方,每當生理需要要求進行此類行為時。
**就要用鏟子挖坑**:用鏟子在地上挖一個洞。根據約瑟夫斯的說法,艾賽尼人習慣用鏟子或鋤頭挖一英尺深的坑,每個新加入他們的人都會得到一把小鎬,用於此目的F18。
**再轉身**:處理完生理需要後。
**將所出的糞便掩蓋**:用從挖出的洞中取出的土掩蓋他們的糞便。這條律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應有的謙遜和體面,不至於像野獸一樣行事,同時也是為了保持營地的清潔,以及他們自己和戰友的健康;這樣他們就不會散發異味,也不會對彼此的健康造成危害;特別是為了申命記23:14中接下來的原因;邁蒙尼德F19說,這條律法的目的特別是為了清潔,避免各種污穢、骯髒和不潔,使人不像野獸。
【第14節】**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在你的營中行走**:在會幕中,當軍隊在猶大和流便營之後,以法蓮和但營之前行進時,會幕就在他們中間移動:這是他們在曠野時的位置,後來當他們進入迦南地,與敵人作戰時,約櫃有時會與他們同行,這是神同在的象徵;這裡將其作為他們應當避免一切不潔的原因,因為聖潔的神,或他同在的標誌,就在他們中間。
**為要拯救你,將你的仇敵交在你面前**:拯救他們脫離仇敵之手,並將他們的仇敵交在他們手中,這不取決於他們的數量、力量和技能,而是取決於神的同在、護理和能力與他們同在;因此,正如上述作者F20所觀察到的,神藉由這些(潔淨和清潔的)行為,旨在堅固那些參戰者的信心,相信神聖的威嚴居住在他們中間;因此,他們必須嚴格遵守這些命令。
**所以你的營地要聖潔**: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禮儀上。
**免得他看見你那裡有什麼污穢**:無論是自然的、道德的還是禮儀上的;這裡使用的詞語指的是利未記18:6-19所禁止揭露的赤身。因此,邁蒙尼德F21將其應用於淫亂;因為他說:
【第15節】**你不可將逃脫他主人的奴僕交還給他的主人**:這指的是一個被殘酷暴虐的主人虐待,生命受到威脅,或有被他致殘的危險,因此被迫逃離的奴僕;這樣的人,當他落入以色列人手中時,不應被抓捕、捆綁,並送回他的主人那裡,而應被收留,直到他主人的怒氣平息;或者至少直到可以調查他與主人之間爭執的原因,並使他們之間的問題得到雙方滿意的解決;或者如果奴僕的逃跑是正當的,並且他返回主人那裡不安全,那麼就應當按照下文的指示對待他;因為不能認為這條律法是為了鼓勵和保護每一個懶惰、不順從和逃亡的奴僕,那將是非常有罪和不公正的。猶太作家普遍將其理解為偶像崇拜者的奴僕為了宗教信仰而逃亡;安革羅斯他爾根將其譯為:
「**一個民族的奴僕**」
「**你不可將一個外邦人(即邁蒙尼德F23所稱的義人歸化者)交到那些崇拜偶像的人手中,而應由你來保護他,使他可以在我的舍吉拿(神同在)的蔭蔽下,因為他逃離了對偶像的崇拜。**」
「**一個以色列人的迦南奴僕,如果他逃離(他的主人)到境外,在那裡他沒有義務違背自己的意願跟隨主人並服侍他;但我認為這裡指的是一個歸化者。**」
【第16節】**他必住在你那裡,在你中間**:這似乎證實了其含義,即這裡所說的是一個外邦人,一個歸化的奴僕,因為律法規定他可以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在他所選擇的地方,在你的一個城門內,他所喜歡的地方**:他不可被收留他的人拘禁在家中,也不可被迫住在任何受限制的特定地方,但他可以在以色列的任何城市居住,這對他最有利、最方便。
**你不可欺壓他**: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不可用言語欺壓他。
【第17節】**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這裡的「妓女」一詞是**קְדֵשָׁה**(kedeshah),其本義是「聖潔的」;但在這裡,它以反義詞的方式指不聖潔、不潔淨的人,一個被男人玷污的人(參見創38:18的吉爾注釋)。拉比雅爾奇將這個詞解釋為「使自己變得普通的人」,即「被聖化」或「被分別出來」的人;也就是說,一個為此類服務而將自己分別出來,並向每個過路人賣淫的人。但有些人認為這不是指街頭的普通妓女,而是指神聖的妓女,或那些獻給異教神祇的妓女,例如獻給維納斯女神的妓女。斯特拉波F24告訴我們,科林斯的維納斯神廟非常富有,供養著一千多名神聖妓女,這些妓女是男人和女人獻給那位女神的;在科馬納也有大量同樣的妓女,他稱之為小科林斯F25;現在,在所有妓女中,這些妓女最為可憎,因此被禁止出現在以色列的女子中間。
**以色列的男子中也不可有孌童**:根據「**קְדֵשָׁה**」(kedeshah)在前一句中被譯為「妓女」的相同規則,「**קָדֵשׁ**」(kadesh)在這裡應被譯為「淫亂者」,如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所示;儘管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被動語態,指被同性性交者,而拉比雅爾奇則解釋為準備與男性性交,以這種不自然的方式出賣身體的人;而且似乎確實有這類人獻給偶像,因為我們讀到孌童的房屋,就在耶和華的殿旁,或更確切地說,在耶和華的殿中(王下23:7)。
【第18節】**妓女的工價**:指她因出賣身體而得到的報酬。
**或狗的價銀**:不是狗的頭生子的贖價,如有些人所說;也不是租借獵犬或牧羊犬用於繁殖的費用,如約瑟夫斯F26對這條律法的解釋。亞巴賓內爾將其比喻性地理解為孌童,因其不潔和無恥而與狗相比;參見啟示錄22:15;這樣的人的價銀,就是他因出賣身體從不自然的情慾中所得的收益;因此,妓女的工價對應申命記23:17中的妓女,而狗的價銀則對應這裡的孌童;有些人也追隨這種解釋,這並非不可取;儘管猶太人F1將其字面理解為狗,以及用其他生物與狗交換;因此安革羅斯他爾根將其譯為:
**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中還願**: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向耶和華許願獻祭時,不可用妓女所得的任何東西作為祭物;例如,如拉比雅爾奇所說,如果他給妓女一隻羊羔作為工價,這隻羊羔就不適合獻祭;這與猶太人的F2律法相符:
**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妓女的工價和狗的價銀,當它們作為祭物獻給神時;前者是違背道德律法,後者則傾向於使禮儀律法的祭物受到輕視,如果不是偏袒偶像崇拜的話,那麼沒有什麼比這更令神憎惡的了,因為神不能容忍任何邪惡、卑劣和不潔的事物。
【第19節】**你借錢給你的弟兄,不可取利**:指同一個民族和宗教的人,他們處於貧困和急需之中,需要食物供養自己和家人,或需要錢來經營農業,直到他們的農產品能為他們帶來足夠的收入以維持生計和償還借款,而這筆借款應當不帶任何利息地借給他們。由於猶太人主要從事農業而非商業,他們很少需要借貸,而當他們借貸時,也無法像從事商業的人那樣支付利息,因為後者的收益豐厚,能夠支付利息;這樣的人支付利息是合理的;但為了讓以色列人在貧困和困境中不至於被重擔壓垮,這條律法是為了解決他們的困境而制定的。
**錢的利,糧食的利,或任何可取利的物的利**:這涵蓋了所有形式的利息,無論借出的是錢、食物還是其他任何東西,都不可收取利息;(參見利未記25:36的吉爾注釋);(參見利未記25:37的吉爾注釋)。
【第20節】**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取利**:指任何外邦人,儘管有些猶太作家將以東人和以實瑪利人排除在外,因為他們是弟兄,並將其限制在迦南七族;但這似乎是指非以色列人或義人歸化者,特別是指那些從事貿易和商業的人,就像外邦人,尤其是他們的鄰居腓尼基人,經常這樣做;向這樣的人收取利息是合法的,因為當他們從借來的錢中獲得豐厚利潤時,收取利息是合理的,就像基督徒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合理的;這應被視為一種許可,而非誡命。
**只是借給你的弟兄,你不可取利**:這條律法被重複,是為了引起注意並仔細遵守。
**好叫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因為他們對貧困弟兄的慈善、人道和善待,不會被耶和華忽視;他會使他們耕種的土地肥沃,使他們的葡萄園和橄欖園產量豐盛,使他們的羊群和牛群大大增長,這將足以彌補他們無償借給弟兄的一切,而無需收取任何利息。
【第21節】**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這必須是人有能力履行,且合法可行,並符合神在聖經中啟示的心意和旨意,以及他所規定的敬拜方式的事;例如,他將獻上某種祭物,作為甘心祭,等等,除了他必須履行的義務之外,或為修繕聖所,或為救濟窮人而獻上某些東西;(參見民數記30:2的吉爾注釋)。亞本以斯拉認為這條律法之所以重複,是因為申命記23:18中提到禁止將妓女的工價帶入殿中還願。
**不可遲延償還**:或延遲償還,而應立即履行;因為熱心和情感可能會減退,將來可能沒有能力履行,或者死亡可能會降臨而阻止履行;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要在三個節期,即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猶太作家F8說,沒有人會違反這條關於延遲償還誓願的誡命,直到三個節期過去。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他必追討償還,並期望你履行,堅持履行,並懲罰不履行者。
**你若不還,就有罪了**:將會招致罪責,並受到懲罰;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後者。
【第22節】**你若不許願**:一個人可以這樣做,即使有能力;確實,人們被期望根據自己的能力許願並獻上甘心祭;無論是較大的牲畜,如牛群和羊群,還是禽鳥,甚至是細麵,這些都蒙耶和華悅納:但如果沒有許願和獻上,
**就沒有罪了**:不會被指控有罪,也不會受到懲罰;在任何方面都不會被視為犯罪,也不會受到懲罰,特別是在有心願但無能力的情況下;否則,疏忽、吝嗇和忘恩負義在神眼中是不悅的。
【第23節】**你嘴裡所出的,你就要謹守遵行**:指他們有能力履行且合法可行之事;這樣做的目的是讓他們警醒謹慎,不要輕率許願,因為一旦許願,就期望他們嚴格履行;參見傳道書5:4-5。
**就是你向耶和華你的神所許的甘心祭,是你親口應許的**:無論其內容為何,都必須償還,並按照許願和應許的方式償還。亞本以斯拉指出,每個誓願都是甘心祭,但並非每個甘心祭都是誓願;約拿單他爾根列舉了要履行的幾件事:贖罪祭、贖愆祭、燔祭、聖物獻祭、奠祭、聖所的禮物和施捨給窮人的錢。
【第24節】**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進去散步消遣,看看葡萄藤如何生長,結出什麼樣的果實,數量如何;可能是受園主邀請,或偶然路過而進去,甚至可能是特意去品嚐葡萄,解渴充飢。
**可以隨意吃飽,直到滿足**:隨意吃多少都可以,直到身體滿足為止。
但你不可將任何東西裝入你的器皿中;不可帶走,不可在別的時間和地點供他們或他們的人食用;他們不可將任何東西裝入他們的口袋或籃子裡,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或任何他們在葡萄園中可能攜帶的器皿。拉比雅基(Jarchi)說,經文指的是工人,且僅限於採摘葡萄時,當他將葡萄裝入主人器皿時,不可將任何葡萄裝入自己的器皿並帶走;因此,猶太文士們F9普遍將此解釋為僅指工人,以及他食用他所勞作的物品,而非指路過之人;他爾根亦然:密示拿F11中有許多關於此事的傳統;例如,根據此律法,工人在工作時可以吃東西,就像牛在踹穀時可以吃一樣,且當他的工作完成時也可以吃;他可以吃他所從事的物品;只是如果他正在處理無花果,他不可吃葡萄,如果正在處理葡萄,他不可吃無花果;他也不可吃超過他工資的量;他可以為他的兒子和女兒、僕人和婢女(已成年者)立約(即他們應收錢而不吃),以及為他的妻子立約,因為他們有知識;但不可為他的兒子和女兒、僕人和婢女(未成年者)立約,因為他們沒有知識:然而,他們的同胞約瑟夫F12對此律法有更好的解釋,他說,旅行者或路過之人,不被禁止品嚐成熟的果實,甚至被允許像自己的東西一樣盡情享用,無論他們是本地人還是陌生人。
【第25節】當你進入鄰舍站著的莊稼地時,
穿過它去往別處,道路常常穿過站著的莊稼地,正如基督和祂的門徒被記載穿過莊稼地一樣(馬太福音12:1);但拉比雅基(Jarchi)說這段經文也指工人,約拿單他爾根亦然,
你就可以用手摘穗子吃;
麥穗,並搓揉它們,將穀粒從殼或芒中分離出來,然後吃掉,就像基督的門徒所做的那樣(路加福音6:1);以滿足飢餓:但你不可在鄰舍站著的莊稼地動鐮刀,去割取任何莊稼並帶走;那將是不義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