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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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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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多項律法,涉及照管鄰舍走失或遇困的牲畜,以及他遺失的任何物品(申22:1-4);禁止異性穿著彼此的衣物(申22:5);禁止取走鳥巢中帶幼鳥或蛋的母鳥(申22:6-7);命令在新房上建造女兒牆(申22:8);禁止在播種、耕作和衣物上混合不同種類(申22:9-11);要求在衣物四角上製作繸子(申22:12);若男子誹謗妻子,而妻子能出示貞潔的憑據,則該男子須受罰金(申22:13-19);但若無法出示憑據,則命令將她處死(申22:20-21);接著是其他律法,處死姦夫淫婦,以及強姦已訂婚處女者(申22:22-27);對與未訂婚處女同寢且她同意者處以罰金,並強迫他娶她為妻,且不許他休妻(申22:28-29);以及禁止男子與其父之妻同寢(申22:30)。

【第1節】

你不可看見你弟兄的牛或羊走失,等等。
或作「被趕走」F18;因狼或狗受驚而從牛群或羊群中走失。牛和羊在此泛指人所擁有的其他牲畜,如駱駝、驢子(後者在下文提及)。「弟兄」不僅指血緣上的親屬,因為在下一節中假設他可能不僅距離遙遠,而且不認識;也不僅指宗教上的弟兄,或猶太共同體或教會的一員,因為所吩咐的是人道之舉,為自然律所要求和指引,甚至應當對待仇敵(出23:4)。「而隱藏自己不顧」:假裝沒有看見牠們,完全不理會,不關心牠們,任憑牠們繼續從被趕走的牛群和羊群中遊蕩,而牠們自己找不到回家的路。

你務必將牠們帶回給你弟兄:
帶回牠的牛群或羊群,或帶回他的家,親手交給他,或交給他僕人照管。

【第2節】

如果你的弟兄離你不遠,
不住在同一個鄰里,而是相隔相當遠,以致不能很快輕易地通知他,或將他的牲畜送回給他。

或你不知道他是誰;
不知道牠們的主人是誰,叫什麼名字,住在哪裡。

那麼你就要把牠帶進你家裡;
不是指他的住家,而是指外屋、穀倉或馬廄。

牠要與你同在;
留在你的保管之下,由你照管;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說,「由他餵養和照料」;因為根據猶太律法F19,凡能勞動和進食的,就應當勞動和進食;凡不勞動不進食的,就應當出售;對此有規定的時間,正如注釋家所說T,對於大型牲畜如牛,是十二個月;對於小型牲畜如羊、山羊,是三個月;這裡則規定為:

直到你弟兄尋找牠;
儘管在此期間,尋獲者應當採取措施,讓主人得知此事;因為凡是遺失的物品,若有標記和記號可供查詢,就應當公開宣告F21;(有人問)一個人必須宣告多久?直到鄰居都知道;有人說(他必須宣告)在三個節期,以及最後一個節期後的七天,這樣他可以回家三天,回來三天,宣告一天;如果(主人)說出遺失了什麼,但沒有說出標記或記號,就不能給他;欺詐者即使說出記號,也不能給他,正如經上說,「直到你弟兄尋找牠」;直到你向你弟兄查詢他是否是欺詐者。在其他地方也說F23,以前如果一個人遺失了什麼,並說出記號或標記,他就可以取回;但後來欺詐者增多,就命令他,帶證人證明你不是欺詐者,然後取回;在同一處也提到,耶路撒冷有一塊石頭,稱為「迷失之石」(Eben Toim),凡遺失或尋獲物品的人都到那裡,說出記號和標記,然後取回。

你就要把牠歸還給他;
他已充分證明那是他的,並已支付了所有廣告和飼養的費用;但如果沒有主人出現認領,或認領不令人滿意,尋獲者就可以將牠據為己有;否則,他務必歸還,或如(申23:1)所說,「你務必歸還牠們」F24,也就是說,務必歸還牠們;並且無論何時發生,都要持續如此:猶太律法是F25,

【第3節】

你對他的驢也要照樣行,
如同對他走失的牛或羊一樣,尋獲後要保管牠,直到有人認領,然後歸還;這在(出23:4)中明確提及。

對他的衣服也要照樣行;
如果衣服遺失並被尋獲,必須歸還給主人,由他描述其特徵;特別提到衣服,據說F1,是因為每件衣服都有標記或記號,主人可以憑此查詢;因為它是人手製作的,並非來自任何普通物品。

凡你弟兄一切遺失之物,他所失而你所尋獲的,你都要照樣行:
這包括所有遺失的物品,即真正遺失的物品;有人問F2;

【第4節】

你不可看見你弟兄的牛或驢在路上倒下,
躺在重擔之下,自己無法起身,即使有周圍所有幫助,若無進一步協助也無法起身。

而隱藏自己不顧;
遮住眼睛,或轉向別處,假裝沒有看見牠們遇困。

你務必幫助他把牠們扶起來;
也就是說,幫助牠的主人,即牛和驢的主人;協助他把牠們扶起來,重新放上重擔,並正確固定好,這些重擔可能是因跌倒而滾落,或為了扶起牠們而不得不卸下;如果對仇敵都要這樣做,那麼對弟兄更應如此,正如(出23:5)所要求的(參閱《吉爾注釋》出23:5),或「你務必與他一同扶起牠們」F4;也就是說,務必這樣做,並盡全力扶起,而且只要有需要,就應當多次扶起;如果牠們扶起來後又跌倒,仍應繼續幫助,甚至,正如邁蒙尼德F5所說,即使是一百次。

【第5節】

婦女不可穿戴屬於男子的衣物,
這極不雅觀且厚顏無恥,與她們性別的端莊相悖;或者說,她身上不可有任何「男子的器具」F6,即男子在其行業和業務中使用的任何工具;彷彿她從事男子的工作,而她的職責並非做男子的工作,而是照管她的家和家人;因此這條律法可能與埃及人的習俗相對立,正如有人認為,以色列人剛從埃及出來;希羅多德F7記載,埃及婦女習慣在外經商,而男子則留在家中;這個詞也指「兵器」F8,正如安革羅斯所譯;因此這裡禁止婦女穿軍裝與男子一同作戰,這在東方婦女中很常見;邁蒙尼德F9也同樣解釋,例如頭戴頭巾或頭盔,身穿鎖子甲;約瑟夫F11也以類似方式解釋。

男子也不可穿戴婦女的衣物;
這會顯出女性化和柔弱,與男子不符,並會導致許多不潔之事,因為這會提供與婦女混雜的機會,從而犯姦淫;為防止這些並維護貞潔,這條律法似乎被制定;既然自然界已區分了性別,那麼通過服裝的差異來區分性別是適當且必要的,否則可能導致許多邪惡;這條誡命符合自然律和自然之光:一位異教作家F13觀察到,律法有兩種分佈,一種是成文的,另一種是未成文的;我們在民事事務中使用的律法是成文的,而來自自然和習俗的律法是未成文的,例如在市場上赤身行走,或穿戴婦女的衣物:異性服裝的交換在異教徒中曾被用作懲罰,例如對逃兵和姦婦F14;可見其被視為多麼可憎: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當生命受到威脅時,為了逃生,並且貞潔得以保全,這可能是合法的。

因為凡行這些事的人,都是你耶和華神所憎惡的;
這是一個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何不應使用這種做法。有些人從這句話得出結論,認為這與偶像崇拜中使用的某些習俗有關,這些習俗總是為耶和華所憎惡。邁蒙尼德F15觀察到,在薩比安人的一本書《湯姆湯姆》中,命令男子在金星之星前站立時應穿著染色的婦女衣物,同樣,婦女在火星之星前站立時應穿上鎖子甲和軍用盔甲;他認為這是這條律法的一個原因,儘管除此之外他還給出另一個原因,因為這會激發情慾,並提供淫亂的機會:異教徒中存在一些此類習俗,可以從馬克羅比烏斯F16和塞爾維烏斯F17的著作中得到證實,正如格羅提烏斯所觀察到的;前者記載,菲洛科魯斯斷言維納斯是月亮,男子穿著婦女的衣物向她獻祭,婦女則穿著男子的衣物;原因是因為她被認為是雌雄同體;後者說,塞浦路斯有一尊維納斯雕像,具有女性的身體和衣物,以及男性的權杖和特徵,男子穿著婦女的衣物向她獻祭,婦女則穿著男子的衣物;正如上述博學的注釋家所觀察到的,腓尼基人在塞浦路斯有許多殖民地,這種習俗可能由此而來;為了防止這種習俗在即將進入迦南地的以色列人中以任何程度盛行,人們認為這條律法被制定;因為亞述維納斯的女祭司使用婦女的服裝F18,而在酒神節中,男子則打扮成婦女F19。

【第6節】

若你在路上偶然遇見鳥窩,在樹上或地上,
這些是鳥類築巢的常見地點;正如拉比雅爾基所觀察到的,這排除了那些為家禽準備的巢穴,即特意為家禽製作的巢穴;這與猶太律法F20一致,該律法說:

無論是雛鳥或蛋;
在巢中;猶太律法是F23,

【第7節】

但你務必放走母鳥,只取雛鳥歸你。
或作「在放走時,務必放走」,或「在送走時,務必送走」{a};也就是說,甘心樂意地、確實地、完全地、頻繁地、總是如此;猶太律法F2說:

「如果有人放走母鳥,而牠又回來,即使四五次,他仍有義務放走牠,正如經上說,『在放走時,務必放走』」;

「如果有人說,看哪,我取走母鳥,放走雛鳥,他仍有義務放走母鳥;如果他取走雛鳥,又將牠們放回巢中,然後再將母鳥放回牠們身邊,他就免於放走母鳥的義務」;

「使你在今世得福,在來世延年益壽」:

【第8節】

當你建造新房時,
這應理解為居住的房屋,而非糧倉、穀倉或馬廄等,以及所有不滿四肘見方的房屋,正如邁蒙尼德F6所觀察到的。

你就要為你的屋頂造女兒牆;
在《他勒目》F7中有人問,這句話「你的屋頂」是什麼意思,或為何這樣說?是為了排除會堂和學校;其註釋是,會堂不屬於任何個人,而且也不是居住的地方。女兒牆,正如拉比雅爾基所描述的,是屋頂周圍的圍欄;或如金奇F8更詳細描述的,它是為屋頂建造的周圍建築,高十掌或更高,以免人從上面跌落;本·梅萊克也從他那裡引述。這條律法的原因是,這些地區的房屋屋頂是平坦的,人們習慣在上面散步娛樂,或退隱禱告、默想、祈禱和社交;在迦南人時代(書2:6)、掃羅和大衛時代(撒上9:25;撒下11:2;16:21)以及新約時代(參閱《吉爾注釋》太10:27;太24:17;可2:4;徒10:9)都是如此,直到今天也是如此。旅行家勞沃爾夫F9在那些地方記載,在腓尼基的黎波里,

免得你使血歸於你的房屋;
不要成為流血的起因,或因疏忽律法所指示的這種預防措施而沾染血債,即在你家中犯下誤殺或流無辜人血的罪,正如《他爾根約拿單》和《耶路撒冷他爾根》所說;因此《他勒目》學者F11將此延伸到其他事物,他們認為這條律法也要求人們防範任何其他方式的危險;例如,如果一個人在他的院子裡有水井或水坑,他應該蓋上蓋子,或圍上與女兒牆一樣高的圍欄F12。

如果有人從上面跌落;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在屋頂上行走時滑倒或失足,絆倒並搖晃,從而從上面跌落;如果建造了這樣一個女兒牆,就可以防止他從上面或跌到地上。

【第9節】

你不可在你的葡萄園裡種雜種,
例如在葡萄藤行間種植小麥和大麥;這應僅理解為不同種類的穀物和不同種類的草本植物,而非樹木;因此我們讀到葡萄園中的無花果樹(路13:6);這僅指有目的的播種,而非偶然的,正如猶太人所解釋的F5;

免得你所種的種子和葡萄園的果實,都被玷污了;
也就是說,不僅這些雜種種子的收成,而且它們所種植的葡萄園的收成,都變得不合法,不適合使用,從而導致全部損失:《他爾根約拿單》是,

【第10節】

你不可並用牛和驢耕地。
牠們可以分開使用,但不可並用;在某些國家,驢子和牛一樣被用於耕地,這並非不常見。普林尼F8提到非洲一些肥沃的土地,在乾燥天氣下無法用牛耕作,但在雨後可以用一頭不起眼的小驢耕作;利奧·非洲人F9也說,非洲人只用馬和驢耕作。牠們不應並用的原因,要麼是(有人認為)為了避免違反禁止不同種類牲畜交配的律法(利19:19),但亞本·以斯拉認為原因是驢子的力量不及牛的力量;因此他認為這條律法是出於神對所有受造物的憐憫和同情;不過,更好的原因可能是,一種是潔淨的動物,另一種是不潔淨的動物,這個例子是泛指所有其他情況;這與猶太律法一致,該律法規定:

「牲畜與牲畜,野獸與野獸,不潔與不潔,潔淨與潔淨(即這些可以並用);但不潔與潔淨,潔淨與不潔,禁止並用耕作、拉車或一同牽引F11。」

【第11節】

你不可穿雜色的衣服,
猶太人說,在「雜色」之名下,除了紡織和編織的,沒有什麼是被禁止的,正如經上說,「你不可穿**sheatnez**(**שַׁעַטְנֵז**,雜種布料)」,一種經過梳理、紡織和編織的東西F12;艾因斯沃思將其譯為「麻毛混紡」,並由下文解釋:

「就是羊毛和麻布混雜的」;關於此(參閱《吉爾注釋》利19:19),約瑟夫F13觀察到,這只允許祭司穿著此類衣服。博夏特F14斷言這是錯誤的;但這位偉人錯了;祭司衣服上的藍色、紫色和朱紅色,無非是染色的羊毛;猶太人普遍認為,祭司在事奉中只穿羊毛和麻布;參閱上述經文的注釋;否則這條律法被嚴格遵守,甚至不允許用麻線縫製羊毛衣服,反之亦然F15。

【第12節】

你要為自己做繸子,
雖然這裡使用的詞與(民15:38)不同,但所指的內容是相同的,安革羅斯將兩者都譯為同一個詞,而這個詞不過是(太23:5)中使用的希臘詞的訛變。儘管有些人,亞本·以斯拉也注意到,認為這是一條獨立的律法,應在夜間遵守,而(民15:38)則是在白天遵守;但他強烈反對這些人,稱他們為說謊者。

在你所披的外衣的四角上;
在最外層的衣服,稱為**Talith**(**טַלִּית**,禱告巾)的四個衣角上;(參閱《吉爾注釋》民15:38)。

【第13節】

若有人娶妻,與她同房,後來恨惡她。
也就是說,娶妻並與她同房,過了一段時間後不喜歡她,渴望與她分離,因此採取了以下邪惡的方法來達到目的:這應理解為娶了一位處女為妻,正如《他爾根約拿單》所解釋的;下文也證實了這一點。

【第14節】

並捏造話柄毀謗她,
在她鄰居中散佈謠言,因他對她的行為以及他對她的言論,會導致所有社交場合和談話中都詆毀她的名譽,說她是個非常壞的女人。

並給她加惡名;
奪走她的好名聲,給她一個壞名聲;誹謗她,使她在所有認識她的人面前顯得可恥和受辱:儘管猶太人將此理解為不是私下誹謗,而是在公開法庭上對她提起訴訟,其內容如下:「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的時候,卻沒有發現她是處女」;意思是,他娶了她,當他與她同房時,他發現她已被玷污,不是純潔的處女。這是他在法庭上對她的指控,是他提出的訴訟;拉比雅爾基也觀察到,一個人不能這樣說,除非是在法官面前,在法庭上,邁蒙尼德F16如此描述:

【第15節】

那麼,這女子的父親和母親就要拿著
根據《他爾根約拿單》的說法,從法庭獲得權力;獲得許可和執照去做以下事情,他們將會,而且會,關心這樣的事情,部分是為了他們女兒的聲譽和名譽,部分是為了他們自己的榮譽,因為他們有被輕視的危險,正如拉比雅爾基所觀察到的,因為他們對女兒的教育不當。

拿出這女子的貞潔憑據;
她與丈夫初次同房時所躺的床單,由她的父母保管,作為她純潔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這些憑據要帶到

城門口的長老那裡;
長老們坐在城門口審理案件:《他爾根約拿單》稱之為公會的門口,或法庭的門口;根據邁蒙尼德F17的說法,這個法庭是由二十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因為這是一項被指控的死罪,一項涉及生死的案件,不能在較小的法庭審理。

【第16節】

這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
不是她的母親;因此我們得知,拉比雅爾基說,婦女沒有權力(或不被允許)在男子面前說話;也就是說,在公共場合(參閱林前14:34);父親出庭為她辯護是最合適的;如果她沒有在世的父母,那麼撫養她、監護她、安排她婚姻的人,就應當承擔她的案件;或者,正如約瑟夫F18所說,與她關係最近的親屬;或者,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說,由法庭指定的人。

我把我的女兒嫁給這個人為妻;
根據猶太律法S,男子可以將女兒嫁出去,但婦女不可以。

他卻恨惡她;
他對她產生了厭惡,想要擺脫她,因此對她提起了這項惡名昭彰的訴訟。

【第17節】

看哪,他捏造話柄毀謗她,
在她們居住的鄰里中;他導致人們對她說出誹謗的話,說她名聲不好。

說:我沒有發現你的女兒是處女;
所以看來他不僅對鄰居說這話,在法庭上說,也對這女子的父母說。

然而這些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
這些憑據是他帶來的,並在公開法庭上出示。

他們要在城裡的長老面前鋪開那布;
讓他們可以親眼看到證據,證明他所說的是真的,即在他丈夫與她初次同房時,沾有她貞潔之血的床單被鋪開在他們面前。看來母親和父親都出席並參與了這項行動:因為經上說,「他們要鋪開」;雖然母親可能不說話,但她是帶這塊布並鋪開的合適人選;事實上,這塊布特別由她保管;因為我們被告知F20,有兩個人,稱為**Mynybvwv**(**שושבינים**,新郎新娘的朋友),先進入他們的臥室,徹底檢查床鋪,看是否有任何與貞潔標誌有關的東西,以免有人欺騙;他們整夜守夜,充滿喜悅和歡樂,彷彿他們是國王

【腳註】
F18 ( Myxdn ) "expulsos", Montanus; "impulsos", Munster; "depulsos", Piscator. 蒙塔努斯作「被驅逐的」;明斯特作「被推動的」;皮斯卡托作「被趕走的」。
F19 Misn. Bava Metzia, c. 2. sect. 7. 《密示拿》〈中門篇〉第二章第七節。
F20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同上。
F21 Misn. ib. sect. 5, 6, 7. 《密示拿》同上,第五、六、七節。
F23 T. Bab. Bava Metzia, fol. 28. 2. 《巴比倫他勒目》〈中門篇〉,第28頁第2欄。
F24 ( Mbyvt bvh ) "reducendo reduces eos", Pagninus, Montanus. 帕吉努斯、蒙塔努斯作「歸還,你務必歸還牠們」。
F25 Misn. ut supra, ( F19 ) sect. 9. 《密示拿》同上(F19),第九節。
F26 Hilchot Gazelah ve abadah, c. 11. sect. 14. 《盜竊與遺失律法》第十一章第十四節。
F1 Bartenora in Misn. Bava Metzia, c. 2. sect. 5. 巴爾特諾拉《密示拿》〈中門篇〉第二章第五節。
F2 Misn. ib. sect. 9. 《密示拿》同上,第九節。
F3 Ib. sect. 10. 同上,第十節。
F4 ( Myqt Mqh ) "erigendo eriges", Pagninus, Montanus. 帕吉努斯、蒙塔努斯作「扶起,你務必扶起」。
F5 Hilchot Rotzeach, c. 13. sect. 5. 《殺人律法》第十三章第五節。
F6 ( rbg ylk ) "instrumentum virile", Pagninus, Junius et Tremellius; "instrumentum viri", Vatablus. 帕吉努斯、尤尼烏斯和特雷梅利烏斯作「男子的器具」;瓦塔布盧斯作「男子的工具」。
F7 Euterpe, sive, l. 2. c. 35. 《歐忒耳佩》,或第二卷第三十五章。
F8 "Arma viri", Munster. 明斯特作「男子的兵器」。
F9 Hilchot Obede Cochabim, c. 12. sect. 10. 《偶像崇拜律法》第十二章第十節。
F11 Antiqu. l. 4. c. 8. sect. 43.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四十三節。
F12 Cunaeus de Repub. Heb. l. 2. c. 22. 庫奈烏斯《希伯來共和國論》第二卷第二十二章。
F13 Laert. Vit. Platonis, l. 3. p. 238. 拉爾修斯《柏拉圖生平》第三卷第238頁。
F14 Cunaeus ut supra. ( F12 ) 庫奈烏斯,同上(F12)。
F15 Moreh Nevochim, par. 3. c. 37.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三十七章。
F16 Saturnal. l. 3. c. 8. 《農神節》第三卷第八章。
F17 In Virgil. Aeneid. l. 2. 塞爾維烏斯《維吉爾〈埃涅阿斯紀〉》第二卷。
F18 Jul. Firmic. de Relig. Prophan. p. 6. 尤利烏斯·菲爾米庫斯《論異教宗教》第6頁。
F19 Lucian. 盧奇安。
F20 Misn. Cholin, c. 12. sect. 1. 《密示拿》〈祭牲篇〉第十二章第一節。
F21 Ib. sect. 2. 同上,第二節。
F23 Ib. sect. 3. 同上,第三節。
F24 Misn. Cholin, c. 12. sect. 5. 《密示拿》〈祭牲篇〉第十二章第五節。
F25 ( mhde tiv orniyav ) Poem. admon. l. 80, 81. 《勸誡詩》第80、81行。
F26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8. 《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八章。
F1 ( xlvt xlv ) "dimittendo dimittes", Pagninus, Montanus, Vatablus; so Ainsworth. 帕吉努斯、蒙塔努斯、瓦塔布盧斯作「放走,你務必放走」;艾因斯沃思亦同。
F2 Misn. Cholin, c. 12. sect. 3. 《密示拿》〈祭牲篇〉第十二章第三節。
F3 In Misn. ib. 《密示拿》同上。
F4 Misn. ib. sect. 5. 《密示拿》同上,第五節。
F5 In loc. 在此處。
F6 Hilchot Rotzeach, c. 11. sect. 1. 《殺人律法》第十一章第一節。
F7 T. Bab. Cholin, fol. 136. 1. So Maimonides, ib. sect. 2. 《巴比倫他勒目》〈祭牲篇〉,第136頁第1欄。邁蒙尼德同上,第二節。
F8 Sepher Shorash. rad. ( hqe ) . 《詞根書》詞根(hqe)。
F9 Travels, par. 1. c. 2. p. 17. Ed. Ray. 勞沃爾夫《遊記》第一部第二章第17頁,雷版。
F11 T. Bab. Bava Kama, fol. 15. 2. 《巴比倫他勒目》〈初門篇〉,第15頁第2欄。
F12 Maimon. Hilchot Rotzeach, c. 11. sect. 4. 邁蒙尼德《殺人律法》第十一章第四節。
F5 Misn. Celaim, c. 5. sect. 7. 《密示拿》〈雜種篇〉第五章第七節。
F6 Misn. Temurah, c. 7. sect. 5. 《密示拿》〈替換篇〉第七章第五節。
F7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Terumot, c. 10. sect. 6. Orla, c. 3. sect. 7. Kiddushin, c. 2. sect. 9. 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密示拿》〈舉祭篇〉第十章第六節;〈未割禮果實篇〉第三章第七節;〈婚約篇〉第二章第九節。
F7 frequently explain this phrase by "lest it be burnt". 經常將此短語解釋為「免得它被燒毀」。
F5 Misn. Celaim, c. 5. sect. 7. 《密示拿》〈雜種篇〉第五章第七節。
F6 Misn. Temurah, c. 7. sect. 5. 《密示拿》〈替換篇〉第七章第五節。
F7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Terumot, c. 10. sect. 6. Orla, c. 3. sect. 7. Kiddushin, c. 2. sect. 9. 邁蒙尼德與巴爾特諾拉《密示拿》〈舉祭篇〉第十章第六節;〈未割禮果實篇〉第三章第七節;〈婚約篇〉第二章第九節。
F8 Nat. Hist. l. 17. c. 5. 《自然史》第十七卷第五章。
F9 Descriptio Africae, l. 2. p. 104. 《非洲描述》第二卷第104頁。
F11 Misn. Celaim, c. 8. sect. 2. 《密示拿》〈雜種篇〉第八章第二節。
F12 Misn. Celaim. c. 9. sect. 8. 《密示拿》〈雜種篇〉第九章第八節。
F13 Antiqu. l. 4. c. 8. sect. 11.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十一節。
F14 Hierozoic. par. 1. l. 2. c. 45. col. 491. 博夏特《動物學》第一部第二卷第四十五章第491欄。
F15 Leo Modena's History of Rites l. 1. c. 5. 利奧·莫德納《禮儀史》第一卷第五章。
F16 Hilchot Naarah Betulah, c. 3. sect. 6. 《處女律法》第三章第六節。
F17 Hilchot Naarah Betulah, c. 3. sect. 3. 《處女律法》第三章第三節。
F18 Antiqu. l. 4. c. 8. sect. 23. 《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二十三節。
F19 Misn. Sotah, c. 3. sect. 8. 《密示拿》〈索塔篇〉第三章第八節。

那麼,他們兩人都要處死;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是用手巾勒死,這是此類人所受的死刑;當聖經簡單地提及死亡而未指明何種死法時,通常就是指這種死法(參閱《利未記》20:10的吉爾注釋)。

那與婦人同寢的男人,和那婦人;他們兩人都要處死,而且要受相同的死刑。

這樣,你就要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正如上述《他爾根》所說,是指那些行惡的人(參閱《申命記》22:21的吉爾注釋)。

【第23節】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了丈夫,但尚未結婚,尚未被帶到丈夫家中,婚禮也未完成;因為猶太人區分訂婚(或許配)與結婚;通常兩者之間會有一段時間。妻子可透過三種方式取得:金錢(最常見)、書面契約(需有證人並經她同意),以及同房(雖有效但不太受認可)F1。在《密示拿》中有一整篇論文,名為《訂婚篇》(Kiddushin),詳細討論此事。

有一個男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同寢;這是在她同意下發生的,因為她沒有呼喊,若她呼喊,在城裡是會被聽見的;她身在城中也對她不利,因為她既然已許配給人,就應當待在父親家中,直到丈夫來接她回家,而不應在城裡閒逛,使自己暴露於誘惑之中。

【第24節】

那麼,你們就要把他們兩人帶到城門口,也就是犯罪地點;《約拿單他爾根》說:

那少女因為在城裡沒有呼喊,那男人因為玷辱了他鄰舍的妻子;她因許配、契約、應許而成為他的妻子,因此犯了姦淫罪,應處死刑。

這樣,你就要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參閱《申命記》22:21、22:22。

【第25節】

但若有男人在田野裡遇見一個已許配的少女,獨自一人,她可能呼喊,卻無人聽見,也無人幫助她:

那男人強暴她,與她同寢;或「緊緊抓住她」F2;使她無法脫身,無法逃跑,因他比她強壯,於是強姦了她。

那麼,只有那與她同寢的男人要死;他犯了姦淫罪,與一個已許配給別人的婦人同寢,但她沒有罪,因為她並未同意。

【第26節】

但對那少女,你什麼都不可做;既不可罰款,也不可鞭打,更不可處死。

那少女身上沒有當死的罪;因為對她所做的一切,都是違背她的意願,是她被迫順從的;但《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那許配給她的男人可以休她。

因為正如人起來攻擊他的鄰舍,將他殺死,這事也是如此;正如一個人不期而遇地攻擊另一個人,抓住他並殺死他,因他比對方強壯,且無人幫助;一個婦人在田野裡被男人抓住並強姦,無人可幫助,情況也是如此;剝奪一個婦女的貞潔,如同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根據這段經文,邁蒙尼德F3得出結論,不潔、亂倫和姦淫,都等同於謀殺,屬於涉及生死的死罪。

【第27節】

因為他在田野裡遇見她;這是對她有利的一個情況,由此可以推斷她是受迫的,並未同意;因為如果罪行是經由同意而犯下,他們無疑會選擇另一個地方;而那已許配的少女呼喊了,從上述情況可以推斷她確實呼喊了,她自己也如此聲明,而他無法反駁或證明其不實:

卻無人拯救她;無人幫助她對抗他,將她從他手中解救出來。

【第28節】

若有男人遇見一個處女,尚未許配人;也就是在田野裡遇到一個未許配給男人的少女;而這個男人被認為是未婚的,如下文所示:

抓住她,與她同寢;她順從了,因此這並非指強姦,如《申命記》22:25所用的是不同的詞;那裡指的是緊緊抓住她,強行強姦她;然而,這雖然是因他最初的暴力行為所致,與透過誘惑之言、愛的承諾、婚姻的應許等方式所獲得的不同,如《出埃及記》22:16、22:17所載,但並非沒有她的同意:

他們被發現;在田野裡一起,並在事實中;或者有證人,或者他們自己承認了,或許是因她懷孕而暴露。

【第29節】

那麼,那與她同寢的男人,就要給那少女的父親五十舍客勒銀子,等等;作為對他女兒受辱的賠償;此外,他還必須給她嫁妝,正如斐羅F4所說,通常是另外五十舍客勒:

她就要作他的妻子;如果她的父親和她同意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男人無權拒絕,無論她是什麼樣的人,是否合意,是美是醜;正如猶太人所說,他必須「喝他的罐子裡的水」,也就是說,即使她跛腳、失明或滿身瘡痍,他也必須娶她F5:

因為他玷辱了她,他終身都不可休她;除了其他懲罰,包括向少女的父親支付五十舍客勒罰款,向她支付相同數額的嫁妝,以及無論他是否喜歡都必須娶她之外,還加上這一條,即他終身不許休她;這在其他男人是被允許的,而這項規定是為了明智地維護貞潔。

【第30節】

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子;不可娶她,無論是自己的母親,還是繼母;甚至,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認為的,任何被他父親玷辱過的女人。拉比雅基(Jarchi)將其解釋為他父親兄弟的妻子,根據《申命記》25:5的律法,他有義務娶她。

也不可揭開他父親的衣襟;或與他父親曾以衣襟覆蓋或娶為妻子的女人同寢;這作為第一條被提及,是所有其他被禁止的(《利未記》18:7)亂倫婚姻和同房行為的範例;或者,正如派翠克主教所說,這是一個「簡短的備忘錄」,提醒他們要仔細遵守那裡所頒布的所有其他關於亂倫婚姻和同房的律法。

【腳註】
F1 Misn. Kiddushin, c. 1. sect. 1. 《密示拿》訂婚篇,第一章第一節。
F2 ( hb qyzxhw ) "et apprehenderit (in) eam", Pagninus, Montanus; "et apprehendens eam", Piscator. (希伯來文:**וְהֶחֱזִיק בָּהּ**,vehecheziq bah,抓住她)帕尼努斯、蒙塔努斯譯為「抓住她」;皮斯卡托譯為「抓住她」。
F3 Hilchot Yesode Hattorah, c. 5. sect. 10. 《律法基礎篇》第五章第十節。
F4 De Special. Leg. p. 787. 《特別律法》第787頁。
F5 Misn. Cetubot, c. 3. sect. 5. 《密示拿》婚書篇,第三章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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