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本章論述了為贖清不明謀殺罪而斬斷母牛頸項的條例,以及其中應遵守的規則(申21:1-9);關於以色列人渴望娶一位美麗的被擄婦女為妻,以及他必須採取的方法(申21:10-14);關於將雙份產業給予長子,不得因偏愛愛妻之子而剝奪長子的權利(申21:15-17);關於頑梗悖逆之子,若仍不悔改,必須處死(申21:18-21);以及關於將被掛在樹上的人,必須在處決當天埋葬(申21:22-23)。
若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發現有人被殺,
在與敵人進行公開戰爭之後,摩西接著談論私人爭執和打鬥,其中一人被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
躺在田野裡;當他們開始居住在分散的城市、鄉鎮和村莊,周圍有田地時,謀殺案可能比現在他們聚集紮營時更隱蔽,更難被發現。
躺在田野裡;爭執開始的地方,也是打鬥發生的地方;或者,無論如何,兇手遇到敵人並將其殺害並遺棄的地方;在田野裡進行決鬥和謀殺是很常見的;世界上第一起謀殺案就是發生在這樣的地方(創4:8)。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說:
「在地上」,所以不是在土堆下;
「躺著」,所以不是吊著;
「在田野裡」,所以不是漂浮在水上:
又不知是誰殺了他;當事人獨自一人,沒有證人目擊事實,至少沒有出現的證人;因為,如果已知是誰,後面提到的母牛就不會被斬首F11;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證人就足夠了,甚至一個在其他情況下不被接納的證人也足夠。
【第2節】你的長老和你的審判官就要出來,
從謀殺案發生地附近的城市出來,調查此事並進行贖罪;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附近城市的長老,但其他人則理解為耶路撒冷大公會的長老;約拿單他爾根也是如此:
他們要從被殺之人所在之處,量到四圍的城邑;也就是從被殺者躺臥的地方,正如雅爾奇(Jarchi)正確解釋的;從四面八方,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的,被殺者周圍的城邑。邁蒙尼德F12說,他們不為此斬斷母牛的頸項,也不測量,除非是到有公會的城邑:如果發現它在兩城之間(即距離相等),兩城都帶來兩頭母牛(邁蒙尼德F14說他們之間帶來一頭,這更合理);但耶路撒冷城不帶來母牛斬首:原因是,它沒有分給各支派F15。這種測量,人們會認為,只有在不確定哪座城最近時才需要;然而邁蒙尼德F16說,即使發現它在某座城的一側,而那座城被確定為最近的,他們也測量;他觀察到,命令就是測量。
【第3節】那離被殺之人最近的城邑,
因此被約拿單他爾根懷疑是謀殺案的發生地;或者兇手就在其中,或者至少屬於該城:
那城邑的長老就要取一隻母牛犢;約拿單他爾根說是一歲的,雅爾奇也是如此;猶太學者們都同意,它必須是一歲的,但不能是兩歲;儘管有時獻祭會使用三歲的母牛犢(創15:9),這是基督的預表,象徵祂的力量、勞苦和忍耐;參(民19:2)。
是未曾耕作的;未曾用於耕地或打穀的:
也未曾負軛的;從未負過軛的;或者,如果曾試圖讓它負軛,它也不會順從並與之一起拉動:這裡沒有像往常一樣提到它必須是無瑕疵的:因為儘管在某種意義上是贖罪的,但它並非真正的祭物,它不是在獻祭的地方被宰殺和獻上的;因此《密示拿》F17中說,它的瑕疵並不會使其被拒絕或不合法使用:儘管如此,這隻母牛犢仍可作為基督的預表,祂的受苦、流血和死亡,為隱秘和未知的罪,以及為公開和明顯的罪,甚至為所有的罪贖罪;而它免於勞作,沒有負軛,可能象徵基督免於罪的軛和罪的奴役,以及免於人的傳統;祂並非被迫參與任何勞苦,也非被迫承受律法的軛,除非祂自願承擔;祂為那些「彼列之子」(無軛之子)的罪贖罪;基於同樣的原因,這隻母牛犢不要求無瑕疵,可能是因為基督雖然沒有自己的罪,卻為祂的百姓成了罪,並被視為罪人;儘管如此,如果這是預表的用意,那麼所有預表基督的祭物就不會要求無瑕疵的資格,而它們確實要求。
【第4節】那城邑的長老就要把母牛犢牽到一個未曾耕種、未曾撒種的荒谷,
城市通常建在山上,因此有鄰近的山谷,可以下到那裡;但這裡選擇了一個荒谷,或其較為荒蕪的部分,用於此目的。山谷低窪,而這是一個荒谷,它可能是基督從天上來到這較低的世界,從天到地,為要成就祂父的旨意,即為祂的百姓成就救恩的象徵;也象徵祂在道成肉身時進入地底深處,即童女的子宮,以及在祂死時進入墳墓(詩139:15;弗4:9);以及祂因取了人性而進入的卑微境地;藉著取了僕人的形像,處於貧困之中,由他人供養,並在曠野和客西馬尼園需要天使的幫助,這表明祂被造得比天使微小;祂被世人藐視,被父離棄;所有這些都證明祂所進入的卑微境地,恰當地由山谷來象徵,而這對祂來說是一個荒谷;祂在其中受到粗暴的對待,祂的生命在嬰兒時期就被希律王追殺,這迫使祂的父母帶著祂逃往埃及;祂沒有被自己的人民接納,反而被拒絕,他們不願讓祂作他們的彌賽亞君王,並用侮辱性的名字稱呼祂;他們經常尋求並試圖以各種方式奪取祂的生命;當祂被捕並在高階祭司和彼拉多堂前受審時,受到最粗暴的對待,被吐唾沫、毆打和鞭打;當祂被帶出去釘十字架時,受到最殘忍和嘲諷的對待,並以最痛苦和羞恥的方式被處死;最重要的是,祂受到神的公義的嚴厲對待,被列在罪犯之中,當公義的劍向祂揮舞時,祂絲毫沒有被寬恕,而是為了祂百姓的罪,忿怒臨到祂身上,直到極點;所以這個祂被帶入的世界對祂來說確實是一個荒谷。有些人認為這是兇手硬心的象徵,他犯下了殺人的野蠻殘酷行為;或者是罪人硬心的象徵,基督藉著道的話語被帶入其中;或者是基督被帶去受死的臭名昭著的地方,各各他;但前者是最好的解釋。有些人將其解釋為「強勁的水流」F17,或「湍急的洪流」;邁蒙尼德F18和其他人也是如此;確實,山谷中通常有水流或小溪,但這似乎與接下來的內容不太吻合:
是未曾耕種、未曾撒種的;也就是說,既未曾耕地也未曾撒種,完全是一片未開墾之地;猶太人將此理解為不僅指它過去或現在的狀態,更是指它將來的狀態;從此以後,它將永遠不會被耕種,而是荒蕪無用;《密示拿》F19中說,這個地方禁止播種或耕作,但可以自由地處理亞麻或挖取石頭:拉比約瑟夫·金奇(R. Joseph Kimchi)F20將此解釋為一個肥沃的山谷,從此以後不得耕種或播種;他認為這樣做的原因是,他們可以更小心地管理他們的國家和邊界,以及如何鼓勵嗜血的人居住在他們中間;這樣就不會在那裡發現被殺的人,從而失去他們寶貴的財產;邁蒙尼德F21也有同樣的看法:這在基督在那裡受苦和死後,對猶大和耶路撒冷的肥沃土地來說成為了事實(路21:24)。
在那裡折斷母牛犢的頸項;用斧頭,在山谷中央的背部,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這在《密示拿》F23中也有記載:在這方面,它是基督的預表,祂是在猶太民族長老的煽動下被處死的(太27:1,太27:12,太27:20),並在耶路撒冷城外的各各他被處死;參(來13:11-13)。
【第5節】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
亞本·以斯拉指出,他們顯然是利未支派的;關於他們的身分沒有爭議;因為似乎有時擔任此職位的人,至少對他們是否屬於該支派存在一些疑問;這些人似乎是屬於耶路撒冷審判庭的;參(申17:9),他們必須出席這個莊嚴的儀式,指導其執行,並判斷和決定可能出現的任何困難事項: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他們事奉祂;在聖所的服事中,藉著獻祭。
並奉耶和華的名祝福;百姓;參(民6:23-27)。
凡爭訟的事,凡擊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判斷;人與人之間關於民事的一切爭訟,以及人與人之間可能發生的每一次擊打或毆打;凡呈到他們面前的事,都由他們根據所給予的相關律法來判斷,而不是由他們任意憑自己的意願和喜好來決定;參(申17:8-11)。
【第6節】那離被殺之人最近的城邑的眾長老,
屬於該城邑的整個審判庭,所有的行政官員;即使有一百人,邁蒙尼德F24說:
要在谷中被斬首的母牛犢上洗手;作為他們無辜的標誌,他們這樣做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整個城邑,因為他們是城邑的代表;參(詩26:6;太27:24)。有些人認為這證實了某些人所持的觀點,即母牛犢被帶到的是一條強勁的溪流;這裡可能有一條溪流,也有一個山谷;儘管從附近的城邑獲取足夠的水來洗長老們的手並非難事。這可能預示著當罪在基督身上被承認時,藉著基督的血得以潔淨;並表明祭司和長老,即傳道人,以及其他人,都需要它;甚至那些參與基督之死的人也分享了其益處。
【第7節】他們要回答說:
城邑的長老們,在洗手的時候:
我們的手沒有流這血;與此毫無關聯,也非幫兇:約拿單他爾根說:
「我們的眼睛也沒有看見」;它,或他;耶路撒冷他爾根也是如此。
【第8節】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百姓以色列,
從埃及的奴役中救贖出來,並宣稱為祂自己的;因此,請求祂施恩於他們,向他們施憐憫,不要因他們完全不知情的罪而懲罰他們,儘管這罪是由他們中間某個尚未被發現的人所犯。這些話似乎是長老們繼續說的,他們在聲明自己的無辜之後,謙卑地向上帝祈求憐憫,不僅為自己,也為所有以色列百姓;然而,安革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都認為這些話是祭司們說的,雅爾奇也是如此,《密示拿》F26中也證實了這一點:
不要將無辜人的血歸到你百姓以色列的身上;不要將無辜人流血的罪歸咎於整個民族,因為只有一個人,而且是未知的人,應為此負責:或者不要將它「放在」你百姓「中間」;不要將它歸咎於整體,因為無法查明是誰的罪,儘管確定是他們中間某個人的罪:
這血就必蒙赦免;也就是說,上帝不會歸咎於他們,也不會將其歸到他們的帳上,或歸咎於他們;而是會恩慈地將斬斷母牛頸項的行為視為對此罪的贖罪:《密示拿》F1中說:
【第9節】這樣,你就必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人血的罪;
否則,如果兇手沒有被發現並受到應有的懲罰,罪責將會歸咎於全體。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無辜人流血的懲罰,藉著上述方法,這種懲罰將不會降臨在他們身上:
因為你行了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遵守這關於斬斷母牛頸項的律法,以及其中所吩咐的一切禮儀和儀式,都是正當的;正如遵守耶和華的一切其他誡命、律例和典章一樣,這些都是正當的(詩19:8)。
【第10節】你出去與仇敵爭戰,
雅爾奇指出,這指的是一場任意的戰爭,他們是自願發動的,或是因敵人挑釁而發動的;而不是耶和華所命令的戰爭,例如對迦南七族和亞瑪力人的戰爭;因為在那場戰爭中不應有俘虜,所有人都應被毀滅:
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使他們戰勝敵人,以致敵人被迫向他們投降,成為戰俘:
你擄了他們;或「擄了他們的俘虜」F2;擄了那些曾經擄掠他人的人,表示他們征服了勝利的民族;參(詩68:18)中類似的短語。
【第11節】看見被擄的婦人中有一個美貌的,
根據猶太學者的說法,無論是處女、妻子還是寡婦,即使是別人的妻子;雅爾奇F3和邁蒙尼德F4也是如此;因為猶太人認為外邦人的婚姻不算婚姻:
你戀慕她;被她的美貌所吸引;有些人將此理解為情慾的強烈和狂暴,但它更表示以合法方式與她結合的熱切願望,如下文所述:
要娶她為妻;以合法的方式與她結婚;因為以色列人雖然不被允許與迦南七族中的任何一個結婚,也不被允許與任何繼續拜偶像的其他民族結婚;但他們可以與那些成為他們的俘虜和僕人,並完全受他們支配的人結婚;特別是如果她們歸信了他們的宗教,而這位美麗的俘虜在結婚前就必須歸信,正如有些人從接下來她要做的這些事情中推斷出來的;儘管如此,這畢竟只是一種許可,因為他們心硬,正如離婚所說的;而這種婚姻並不受上帝喜悅,正如有些人所觀察到的,從結婚前使用的儀式,使她變得不那麼吸引人;以及之後輕易地將她遣散,根據一些解經家的理解。
【第12節】就要將她領到你家裡去;
為了使她成為他的妻子,在完成這裡指示的一些事情之後;因為這不應理解為他將她帶回家是為了玷污她,正如邁蒙尼德F5所解釋的;他觀察到,當一個人的情慾如此狂暴以至於他無法抑制時,他仍不應公開滿足他的情慾,而應將婦女帶到一個私密的地方,正如經文所說:
「你要將她領到你家裡去」;他也不被允許在營中與她同寢,在她的哀悼期結束之前,他也不被允許第二次玷污她;儘管在其他地方F6他對這段經文給出了不同的解釋,並假設這個男人在將被擄婦女帶入家中之前已經與她同寢;因為猶太學者中普遍存在一種觀念,即以色列士兵可以與被擄的外邦婦女同寢一次,以滿足他的情慾,但不能重複;《他勒目》F7中就是這樣說的;然而必須指出,也有一些人,儘管人數不多,認為第一次同寢是不合法的,在某些條件滿足並結婚之前,他不能碰她,例如拉比約哈南(R. Jochanan)F8;亞巴比內爾(Abarbinel)在該處支持並捍衛了這一觀點,他無疑是正確的;約瑟夫斯F9和斐羅F11也是這樣理解的;因為這條律法並沒有給予或縱容對美麗俘虜的侵犯。其明確含義是,當一個猶太士兵熱烈愛上一個俘虜,並渴望娶她為妻時,他必須將她帶回家,她要留在他的家中,以觀察他的愛戀是否會消退,或者婦女是否會歸信,或者至少直到某些儀式被遵守,然後他才被允許娶她:
她要剃去頭髮;要麼是為了讓她不那麼吸引人,因為她飄逸的髮絲、編織的髮辮或時髦的髮型被移除,這些曾激發對她的熱情;要麼是作為她目前受苦受難狀態的哀悼標誌;在受苦受難的情況下,剃頭是很常見的;參(伯1:20);儘管以色列人被禁止這樣做,但外邦人則不然;(申14:1)。
修剪指甲;這和前一項,有些人認為是為了使她適合成為他的妻子,是一種對她的潔淨,也是她放棄異教、脫離異教、拋棄一切舊有邪惡的象徵;但這個短語在安革羅斯他爾根中被解釋為「讓她的指甲長長」;阿拉伯語譯本也是如此:猶太學者說,這樣做是為了讓她顯得醜陋和令他不悅,並讓他厭惡她;雅爾奇、亞本·以斯拉和本·梅萊赫都是這樣說的;邁蒙尼德F12也觀察到這一點,這是拉比阿基巴(R. Akiba)F13的觀點。他們的另一位學者F14認為這指的是某些民族染指甲的習俗。
【第13節】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
她被擄時所穿的美麗衣裳和華麗服飾;這些衣飾會激發對她更強烈的感情和更大的慾望;因此,有些人認為,命令將其移除,是為了減輕對她的愛戀熱情。雅爾奇觀察到,外邦人的女兒們在戰爭中習慣打扮自己,以便引誘他人與她們行淫;另一位前面提到的作者F15說,異教徒的女兒們習慣穿著絲綢、紫色、細麻布和刺繡的衣服來裝飾自己,以引誘和誘惑男人;因此,律法規定要脫去她美麗的衣服,給她穿上舊的破舊衣服,這樣她對他來說就不那麼吸引人了;儘管脫去她的華麗衣服,穿上骯髒的衣服,可能只是作為哀悼的標誌;因為在這種時候,習慣上會脫去華麗的衣服,穿上麻布(拿3:6)。
住在你家裡;被關在裡面,永不外出,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解釋的。邁蒙尼德F16說,她要和他一起住在屋裡,這樣他進進出出都能看見她,她就會變得令他厭惡;儘管這或許只是為了讓他有機會觀察她的舉止,並與她交談,以便使她歸信;約拿單他爾根將其解釋為她在他家中浸禮,成為歸信者;或者,像其他人一樣,她留在屋裡,不外出,可能是為了哀悼,如下文所述:
為她的父母哀哭一個整月;他們要麼在戰鬥中死去,要麼她再也沒有希望見到他們,因為她是被擄的,很可能在異國他鄉的另一個男人家中定居,因此以這種悲傷的方式告別她的父家。猶太人對這些話的含義意見不一;有些人簡單地將其理解為她的父母,另一些人則根據(耶2:17)將其理解為她的偶像。約拿單他爾根說:
「之後你才能與她同房」;而不是之前:
作她的丈夫,她就作你的妻子;他繼續愛她,而她也已歸信。
【第14節】後來你若不喜歡她,
要麼是在結婚後一段時間:
就要由她隨意而去;藉著離婚書,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理解的,他也是在這個意義上理解的,而且這些詞的連接似乎也要求如此;要麼是在結婚之前,在一個月結束時,或之前的任何時候,如果他對她的感情冷卻了,並且上述所有方法都傾向於減輕他對她的愛,那麼他就必須解僱她,或者給予她自由,讓她隨意去任何地方;她不再是他的俘虜,也不是他的僕人:
不可為錢賣她;正如他本可以做的那樣,如果他沒有向她提出這樣的建議,並強迫她遵守他所做的那些儀式和禮節,以便使她成為他的妻子:
也不可待她如奴僕;這似乎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因此更可能指的是其他事情;例如,他既不應通過將她賣給他人來從她身上獲利,也不應將她留在自己的服務中,也不應將她用作奴隸;雅爾奇說,波斯語中用這個詞來稱呼服務,他也說他是從他們一位傑出的作家拉比摩西·哈達爾桑(R. Moses Hadarsan)那裡學到的;邁蒙尼德F19也同意這一點,他解釋說,不應利用她的服務,或通過她來為自己服務;他從她身上不應有任何利潤,無論是通過出售還是奴役:
因為你玷辱了她;必須承認,這個短語經常被用來指與婦女進行非法交易,玷污她,或侵犯她的貞潔;因此,這似乎證實了那些認為他在將她帶回家之前就與她同寢的人的觀點,因此,如果後來拒絕娶她,就必須承擔這種損失;儘管這個詞也指任何形式的苦難,而這對她來說是一種非常大的苦難,對她來說是一種巨大的羞辱,被帶入他的家中,剃去頭髮,修剪或讓指甲長長,將華麗的衣服換成骯髒的衣服;所有這些都伴隨著娶她的意圖,但最終卻被他欺騙和失望;因此,對於這種對待她的行為,他必須給予她自由。
【第15節】人若有二妻,
這是假設的情況,但並未被認可,儘管因人心剛硬而獲准;因為從起初並非如此,起初只造了一男一女,並將他們結合為夫妻;但由於這種情況被默許並成為習俗,因此制定了一條律法,以防止家庭混亂並維持秩序:
一個是他所愛的,一個是他所惡的;或愛得較少,但仍是他的妻子,並未離婚。亞本·以斯拉觀察到,這緊隨前文,因為前文說,雖然他起初戀慕她(被擄的美貌婦人),但後來卻不喜歡她:
那愛的和那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正如拉結和利亞給雅各生了兒子一樣,其中一個是他非常愛的,另一個則愛得較少:
長子卻是那惡妻所生的;或不如另一個妻子那麼受愛,正如上述例子中的情況。
【第16節】到他使兒子承受產業的時候,
藉著書面遺囑,或口頭遺囑,或贈與契約,實際將他的財產贈予他們,並將他目前擁有的財物分給他們;參(路15:12):
不可將他所愛之妻的兒子立為長子,在那惡妻所生的長子之上;也就是說,當情況如此,他最不喜歡的妻子的兒子確實是他的長子時,他不可因偏愛他更愛的妻子,而偏袒她的兒子,並宣稱他是長子,藉著將雙份產業遺贈給他或賜予他;因為這樣做是不對的,也不符合上帝的旨意和律法;因為雖然在這條律法頒布之前,長子權被賦予了約瑟,即雅各最愛的妻子拉結的長子,而不是流便,他是雅各不太愛的利亞的兒子,而且實際上是他的長子;然而這歸因於流便的罪,並且是上帝的預定;參(創49:3-4;代上5:2-3)。
【第17節】卻要承認那惡妻所生的兒子為長子,
承認並宣告他是長子,無論是藉著他的遺囑還是他對財物的分配;或者他要「分別」他,正如安革羅斯他爾根所說;將他與所有其他兒子區分開來,並向所有人宣告,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他是他的長子:
將他所有的一切加倍分給他;或「在他身上所發現的一切」F20;即他在立遺囑或分配財物時所擁有的;因此不指後來可能落入他手中的,或將來應屬於他的;在這方面,長子沒有得到雙份,只得到他父親目前所擁有的;因此,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兒子,他的財物就分成三份,長子得兩份,另一個得一份;如果有三個兒子,就分成四份,長子得兩份,其他每人得一份;如果有四個兒子,就分成五份,長子得兩份,其他三個每人得一份,以此類推;分配是根據他們的數量進行的:
因他是他力量的起頭;正如雅各論流便所說的(參吉爾對創49:3的注釋),長子的權利是他的;在這條律法頒布之前,存在長子權,或屬於長子的特權,這使他在家庭中優於他的兄弟;但在此律法頒布之前,他是否有權獲得雙份財物,尚不確定;然而,根據這條律法,這是他的權利,不得從他身上剝奪;因為,根據猶太教規F21:
【腳註
若人有頑梗悖逆的兒子,有人F23觀察到,這條律法緊隨並附屬於關於娶被擄婦女的律法之後,因為此類婚姻常會生出邪惡頑劣的子女。他們以押沙龍為例,說大衛在戰爭中娶了他的母親。此類兒子的特徵如下,藉此可知其頑梗悖逆:本性頑固,行為悖逆;違背神的律法和父母的教導;該做的他不做,不該做的他卻做;不聽從命令,卻做被禁止的事,儘管父母給予一切勸告、訓誡和管教。
不聽從他父親的聲音,或他母親的聲音;不順從他們任何一方的命令;參閱(箴言 30:17)。他們管教他之後,他仍不聽從;當他們用言語責備他,用杖擊打他之後。猶太人認為這指的是在給予訓誡之後,由公會下令鞭打或擊打。據說F24:
【第19節】他父母就要抓住他,親手抓住他,或使他被他人逮捕,他們必須對此達成一致,猶太人由此推斷。
帶到他本城門口;或本城,即法庭所在地;溫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都譯為「帶到他本城公會的門口」。
【第20節】對本城的長老說,在公開的法庭上說出以下的話。同時,根據約拿單的他爾根,他們承認自己的罪,因此遭遇此等災禍,說:
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聲音;他性情固執,一意孤行,乖僻頑劣;不尊敬父母,反而輕視他們,不順從他們的命令,難以管教。猶太人由此推斷出許多事情,但其中許多並無充分依據,例如他們必須既非啞巴、也非盲人、也非聾子;不過他們進一步觀察到的關於這個悖逆之子的說法倒也無大錯,即律法針對的是兒子而非女兒,因為女兒通常更易管教,且比兒子更不易作惡;是兒子而非成年男子,因為若已成年,自立門戶,則不受父母權力管轄;但也不是幼童,因為幼童不被包含在誡命中;根據他們,他必須年滿十三歲零一天,且必須是兒子而非父親F2。
他是一個貪食好酒的人;根據《密示拿》F3,貪食好酒者是指吃半磅肉,喝半羅格義大利酒的人;拉比約西說,一磅肉和一羅格酒;但判決並未依從他;第一條規定仍然有效。現在,半磅肉和半羅格酒(約三枚蛋殼的量,或四分之一品脫),在我們這些酒神巴克斯的子孫看來,如今會被認為微不足道,正如希卡德F4所觀察到的;但他指出,在一個紀律更嚴格的時代,對於那些初學節制的人來說,這已經被認為過量,預示著將來會成為貪食者。還必須進一步指出,要稱他為悖逆之子,他所吃喝的必須是從父母那裡偷來的,且不是在家裡吃喝,而是在外面,與壞朋友一起。因此,雅爾奇在注釋這段經文時說,他除非偷竊並吃半磅肉,喝半羅格酒,否則不構成犯罪;他似乎是參考了猶太教規F5:「如果他從父親那裡偷竊,並在父親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或者從他人那裡偷竊,並在他人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或者從他人那裡偷竊,並在父親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他都不被視為頑梗悖逆的兒子,除非他從父親那裡偷竊,並在他人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參閱(箴言 23:20)。猶太人似乎在指責基督是貪食好酒之徒時(馬太福音 11:19)提到了這一點,他們渴望將他視為這樣的人。
【第21節】本城的人都要用石頭打死他。這是指民眾;也就是說,在他的審判結束並被判處死刑之後;他不會被石頭打死,直到有三位最初的審判官在場(他們曾訓誡他,並命令鞭打他),正如經上所說:「這是我們的兒子」,這就是那個曾在你們面前被鞭打的人F6;根據約拿單的他爾根:
這樣,你就把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制止並預防未來發生此類惡事,並除去其罪咎;或者,如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說,除去行惡之人:
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而懼怕;因為這事要在全國公開宣告,某人因某罪被處死,這將是阻止他人犯同樣罪行的手段;雅爾奇因此評論道:
「這裡(他說)公會有必要發出公告,例如某人因頑梗悖逆而被石頭打死。」
關於這段經文的奧秘意義,請參閱(以弗所書 2:2)(歌羅西書 3:6)。
【第22節】若有人犯了該死的罪,就是前面提到的,或任何其他該死的罪,任何一種死刑,如勒死、刀殺、火燒和石頭打死,猶太人在此將其限制於此:
他被處死,你就要把他掛在木頭上;被判處石頭打死,之後再把他掛起來,如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說;根據猶太拉比的說法,正如雅爾奇所觀察到的,所有被石頭打死的人都要被掛起來,而且只針對男人,不針對女人F7;因為經文特別指出「他」,而非「她」F8。關於這一點,《密示拿》F9中有爭議:
「他們如何懸掛一個人?他們將一根橫樑固定在地上,從中伸出一塊木頭(靠近頂部,正如一位注釋者F11所說),然後將他的雙手綁在一起並懸掛他。」
也就是說,是吊他的手,而不是像我們這裡吊他的脖子,更像是釘十字架;只不過在釘十字架時,雙手是展開的,一隻手固定在橫樑的一端,另一隻手固定在另一端。
【第23節】他的屍首不可在木頭上過夜。這應理解為所有被懸掛的人,而不僅僅是悖逆之子;約瑟夫斯F12說,他應被眾人在城外用石頭打死,並作為示眾物懸掛一整天,然後在夜間埋葬;事實上,這樣的人不應在木頭上懸掛過夜的任何部分,而應在日落時取下;約拿單的他爾根也是如此:
你總要把他埋葬在當天;無論如何,如果可能的話;罪犯不被埋葬在他們祖先的墳墓裡,而是由公會提供兩個墓地,一個用於被石頭打死和燒死的人,另一個用於被刀殺和勒死的人F15;甚至他們的行刑工具也要被埋葬,正如邁蒙尼德F16所記載的,他被懸掛的木頭要與他一同埋葬,以免留下惡行的記憶,他們說,這就是某某人被懸掛的木頭;同樣,打死他的石頭,殺死他的刀,勒死他的手巾,所有這些都要埋葬在他被處死的地方,但不在墳墓本身:
因為被掛的人是受神咒詛的:這清楚表明他是如此,他犯了一些惡劣的罪,招致了神的咒詛,而懸掛在木頭上就是一個明確的證明和宣告;因此,既然他已經承受了律法的嚴厲,即律法的咒詛,他的屍首就被命令取下;因為這些話並非他被懸掛的原因,而是他被懸掛後,既然公開受咒詛,就不應繼續懸掛,而應被取下並埋葬的原因:其含義並非如溫克羅斯所說:
免得你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這是將屍首從木頭上取下並埋葬的另一個原因,以免迦南地,就是耶和華賜給他們為業之地,這地預表著那不被玷污的產業(彼得前書 1:4),受到玷污,既在自然意義上,因屍體的腐爛和惡臭,又在禮儀意義上,因為任何屍體都是不潔的,如果一個人只是進入有屍體的地方;因此,屍體不應公開懸掛在空中腐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