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一章

【導言】
本章論述了為贖清不明謀殺罪而斬斷母牛頸項的條例,以及其中應遵守的規則(申21:1-9);關於以色列人渴望娶一位美麗的被擄婦女為妻,以及他必須採取的方法(申21:10-14);關於將雙份產業給予長子,不得因偏愛愛妻之子而剝奪長子的權利(申21:15-17);關於頑梗悖逆之子,若仍不悔改,必須處死(申21:18-21);以及關於將被掛在樹上的人,必須在處決當天埋葬(申21:22-23)。

【第1節】

若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發現有人被殺,
在與敵人進行公開戰爭之後,摩西接著談論私人爭執和打鬥,其中一人被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

躺在田野裡;當他們開始居住在分散的城市、鄉鎮和村莊,周圍有田地時,謀殺案可能比現在他們聚集紮營時更隱蔽,更難被發現。

躺在田野裡;爭執開始的地方,也是打鬥發生的地方;或者,無論如何,兇手遇到敵人並將其殺害並遺棄的地方;在田野裡進行決鬥和謀殺是很常見的;世界上第一起謀殺案就是發生在這樣的地方(創4:8)。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說:

「在地上」,所以不是在土堆下;

「躺著」,所以不是吊著;

「在田野裡」,所以不是漂浮在水上:

又不知是誰殺了他;當事人獨自一人,沒有證人目擊事實,至少沒有出現的證人;因為,如果已知是誰,後面提到的母牛就不會被斬首F11;在這種情況下,一個證人就足夠了,甚至一個在其他情況下不被接納的證人也足夠。

【第2節】

你的長老和你的審判官就要出來,
從謀殺案發生地附近的城市出來,調查此事並進行贖罪;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附近城市的長老,但其他人則理解為耶路撒冷大公會的長老;約拿單他爾根也是如此:

他們要從被殺之人所在之處,量到四圍的城邑;也就是從被殺者躺臥的地方,正如雅爾奇(Jarchi)正確解釋的;從四面八方,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的,被殺者周圍的城邑。邁蒙尼德F12說,他們不為此斬斷母牛的頸項,也不測量,除非是到有公會的城邑:如果發現它在兩城之間(即距離相等),兩城都帶來兩頭母牛(邁蒙尼德F14說他們之間帶來一頭,這更合理);但耶路撒冷城不帶來母牛斬首:原因是,它沒有分給各支派F15。這種測量,人們會認為,只有在不確定哪座城最近時才需要;然而邁蒙尼德F16說,即使發現它在某座城的一側,而那座城被確定為最近的,他們也測量;他觀察到,命令就是測量。

【第3節】

那離被殺之人最近的城邑,
因此被約拿單他爾根懷疑是謀殺案的發生地;或者兇手就在其中,或者至少屬於該城:

那城邑的長老就要取一隻母牛犢;約拿單他爾根說是一歲的,雅爾奇也是如此;猶太學者們都同意,它必須是一歲的,但不能是兩歲;儘管有時獻祭會使用三歲的母牛犢(創15:9),這是基督的預表,象徵祂的力量、勞苦和忍耐;參(民19:2)。

是未曾耕作的;未曾用於耕地或打穀的:

也未曾負軛的;從未負過軛的;或者,如果曾試圖讓它負軛,它也不會順從並與之一起拉動:這裡沒有像往常一樣提到它必須是無瑕疵的:因為儘管在某種意義上是贖罪的,但它並非真正的祭物,它不是在獻祭的地方被宰殺和獻上的;因此《密示拿》F17中說,它的瑕疵並不會使其被拒絕或不合法使用:儘管如此,這隻母牛犢仍可作為基督的預表,祂的受苦、流血和死亡,為隱秘和未知的罪,以及為公開和明顯的罪,甚至為所有的罪贖罪;而它免於勞作,沒有負軛,可能象徵基督免於罪的軛和罪的奴役,以及免於人的傳統;祂並非被迫參與任何勞苦,也非被迫承受律法的軛,除非祂自願承擔;祂為那些「彼列之子」(無軛之子)的罪贖罪;基於同樣的原因,這隻母牛犢不要求無瑕疵,可能是因為基督雖然沒有自己的罪,卻為祂的百姓成了罪,並被視為罪人;儘管如此,如果這是預表的用意,那麼所有預表基督的祭物就不會要求無瑕疵的資格,而它們確實要求。

【第4節】

那城邑的長老就要把母牛犢牽到一個未曾耕種、未曾撒種的荒谷,
城市通常建在山上,因此有鄰近的山谷,可以下到那裡;但這裡選擇了一個荒谷,或其較為荒蕪的部分,用於此目的。山谷低窪,而這是一個荒谷,它可能是基督從天上來到這較低的世界,從天到地,為要成就祂父的旨意,即為祂的百姓成就救恩的象徵;也象徵祂在道成肉身時進入地底深處,即童女的子宮,以及在祂死時進入墳墓(詩139:15;弗4:9);以及祂因取了人性而進入的卑微境地;藉著取了僕人的形像,處於貧困之中,由他人供養,並在曠野和客西馬尼園需要天使的幫助,這表明祂被造得比天使微小;祂被世人藐視,被父離棄;所有這些都證明祂所進入的卑微境地,恰當地由山谷來象徵,而這對祂來說是一個荒谷;祂在其中受到粗暴的對待,祂的生命在嬰兒時期就被希律王追殺,這迫使祂的父母帶著祂逃往埃及;祂沒有被自己的人民接納,反而被拒絕,他們不願讓祂作他們的彌賽亞君王,並用侮辱性的名字稱呼祂;他們經常尋求並試圖以各種方式奪取祂的生命;當祂被捕並在高階祭司和彼拉多堂前受審時,受到最粗暴的對待,被吐唾沫、毆打和鞭打;當祂被帶出去釘十字架時,受到最殘忍和嘲諷的對待,並以最痛苦和羞恥的方式被處死;最重要的是,祂受到神的公義的嚴厲對待,被列在罪犯之中,當公義的劍向祂揮舞時,祂絲毫沒有被寬恕,而是為了祂百姓的罪,忿怒臨到祂身上,直到極點;所以這個祂被帶入的世界對祂來說確實是一個荒谷。有些人認為這是兇手硬心的象徵,他犯下了殺人的野蠻殘酷行為;或者是罪人硬心的象徵,基督藉著道的話語被帶入其中;或者是基督被帶去受死的臭名昭著的地方,各各他;但前者是最好的解釋。有些人將其解釋為「強勁的水流」F17,或「湍急的洪流」;邁蒙尼德F18和其他人也是如此;確實,山谷中通常有水流或小溪,但這似乎與接下來的內容不太吻合:

是未曾耕種、未曾撒種的;也就是說,既未曾耕地也未曾撒種,完全是一片未開墾之地;猶太人將此理解為不僅指它過去或現在的狀態,更是指它將來的狀態;從此以後,它將永遠不會被耕種,而是荒蕪無用;《密示拿》F19中說,這個地方禁止播種或耕作,但可以自由地處理亞麻或挖取石頭:拉比約瑟夫·金奇(R. Joseph Kimchi)F20將此解釋為一個肥沃的山谷,從此以後不得耕種或播種;他認為這樣做的原因是,他們可以更小心地管理他們的國家和邊界,以及如何鼓勵嗜血的人居住在他們中間;這樣就不會在那裡發現被殺的人,從而失去他們寶貴的財產;邁蒙尼德F21也有同樣的看法:這在基督在那裡受苦和死後,對猶大和耶路撒冷的肥沃土地來說成為了事實(路21:24)。

在那裡折斷母牛犢的頸項;用斧頭,在山谷中央的背部,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這在《密示拿》F23中也有記載:在這方面,它是基督的預表,祂是在猶太民族長老的煽動下被處死的(太27:1,太27:12,太27:20),並在耶路撒冷城外的各各他被處死;參(來13:11-13)。

【第5節】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
亞本·以斯拉指出,他們顯然是利未支派的;關於他們的身分沒有爭議;因為似乎有時擔任此職位的人,至少對他們是否屬於該支派存在一些疑問;這些人似乎是屬於耶路撒冷審判庭的;參(申17:9),他們必須出席這個莊嚴的儀式,指導其執行,並判斷和決定可能出現的任何困難事項: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他們事奉祂;在聖所的服事中,藉著獻祭。

並奉耶和華的名祝福;百姓;參(民6:23-27)。

凡爭訟的事,凡擊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判斷;人與人之間關於民事的一切爭訟,以及人與人之間可能發生的每一次擊打或毆打;凡呈到他們面前的事,都由他們根據所給予的相關律法來判斷,而不是由他們任意憑自己的意願和喜好來決定;參(申17:8-11)。

【第6節】

那離被殺之人最近的城邑的眾長老,
屬於該城邑的整個審判庭,所有的行政官員;即使有一百人,邁蒙尼德F24說:

要在谷中被斬首的母牛犢上洗手;作為他們無辜的標誌,他們這樣做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整個城邑,因為他們是城邑的代表;參(詩26:6;太27:24)。有些人認為這證實了某些人所持的觀點,即母牛犢被帶到的是一條強勁的溪流;這裡可能有一條溪流,也有一個山谷;儘管從附近的城邑獲取足夠的水來洗長老們的手並非難事。這可能預示著當罪在基督身上被承認時,藉著基督的血得以潔淨;並表明祭司和長老,即傳道人,以及其他人,都需要它;甚至那些參與基督之死的人也分享了其益處。

【第7節】

他們要回答說:
城邑的長老們,在洗手的時候:

我們的手沒有流這血;與此毫無關聯,也非幫兇:約拿單他爾根說:

「我們的眼睛也沒有看見」;它,或他;耶路撒冷他爾根也是如此。

【第8節】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百姓以色列,
從埃及的奴役中救贖出來,並宣稱為祂自己的;因此,請求祂施恩於他們,向他們施憐憫,不要因他們完全不知情的罪而懲罰他們,儘管這罪是由他們中間某個尚未被發現的人所犯。這些話似乎是長老們繼續說的,他們在聲明自己的無辜之後,謙卑地向上帝祈求憐憫,不僅為自己,也為所有以色列百姓;然而,安革羅斯他爾根(Targum of Onkelos)和約拿單他爾根都認為這些話是祭司們說的,雅爾奇也是如此,《密示拿》F26中也證實了這一點:

不要將無辜人的血歸到你百姓以色列的身上;不要將無辜人流血的罪歸咎於整個民族,因為只有一個人,而且是未知的人,應為此負責:或者不要將它「放在」你百姓「中間」;不要將它歸咎於整體,因為無法查明是誰的罪,儘管確定是他們中間某個人的罪:

這血就必蒙赦免;也就是說,上帝不會歸咎於他們,也不會將其歸到他們的帳上,或歸咎於他們;而是會恩慈地將斬斷母牛頸項的行為視為對此罪的贖罪:《密示拿》F1中說:

【第9節】

這樣,你就必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人血的罪;
否則,如果兇手沒有被發現並受到應有的懲罰,罪責將會歸咎於全體。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無辜人流血的懲罰,藉著上述方法,這種懲罰將不會降臨在他們身上:

因為你行了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遵守這關於斬斷母牛頸項的律法,以及其中所吩咐的一切禮儀和儀式,都是正當的;正如遵守耶和華的一切其他誡命、律例和典章一樣,這些都是正當的(詩19:8)。

【第10節】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
雅爾奇指出,這指的是一場任意的戰爭,他們是自願發動的,或是因敵人挑釁而發動的;而不是耶和華所命令的戰爭,例如對迦南七族和亞瑪力人的戰爭;因為在那場戰爭中不應有俘虜,所有人都應被毀滅:

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使他們戰勝敵人,以致敵人被迫向他們投降,成為戰俘:

你擄了他們;或「擄了他們的俘虜」F2;擄了那些曾經擄掠他人的人,表示他們征服了勝利的民族;參(詩68:18)中類似的短語。

【第11節】

看見被擄的婦人中有一個美貌的,
根據猶太學者的說法,無論是處女、妻子還是寡婦,即使是別人的妻子;雅爾奇F3和邁蒙尼德F4也是如此;因為猶太人認為外邦人的婚姻不算婚姻:

你戀慕她;被她的美貌所吸引;有些人將此理解為情慾的強烈和狂暴,但它更表示以合法方式與她結合的熱切願望,如下文所述:

要娶她為妻;以合法的方式與她結婚;因為以色列人雖然不被允許與迦南七族中的任何一個結婚,也不被允許與任何繼續拜偶像的其他民族結婚;但他們可以與那些成為他們的俘虜和僕人,並完全受他們支配的人結婚;特別是如果她們歸信了他們的宗教,而這位美麗的俘虜在結婚前就必須歸信,正如有些人從接下來她要做的這些事情中推斷出來的;儘管如此,這畢竟只是一種許可,因為他們心硬,正如離婚所說的;而這種婚姻並不受上帝喜悅,正如有些人所觀察到的,從結婚前使用的儀式,使她變得不那麼吸引人;以及之後輕易地將她遣散,根據一些解經家的理解。

【第12節】

就要將她領到你家裡去;
為了使她成為他的妻子,在完成這裡指示的一些事情之後;因為這不應理解為他將她帶回家是為了玷污她,正如邁蒙尼德F5所解釋的;他觀察到,當一個人的情慾如此狂暴以至於他無法抑制時,他仍不應公開滿足他的情慾,而應將婦女帶到一個私密的地方,正如經文所說:

「你要將她領到你家裡去」;他也不被允許在營中與她同寢,在她的哀悼期結束之前,他也不被允許第二次玷污她;儘管在其他地方F6他對這段經文給出了不同的解釋,並假設這個男人在將被擄婦女帶入家中之前已經與她同寢;因為猶太學者中普遍存在一種觀念,即以色列士兵可以與被擄的外邦婦女同寢一次,以滿足他的情慾,但不能重複;《他勒目》F7中就是這樣說的;然而必須指出,也有一些人,儘管人數不多,認為第一次同寢是不合法的,在某些條件滿足並結婚之前,他不能碰她,例如拉比約哈南(R. Jochanan)F8;亞巴比內爾(Abarbinel)在該處支持並捍衛了這一觀點,他無疑是正確的;約瑟夫斯F9和斐羅F11也是這樣理解的;因為這條律法並沒有給予或縱容對美麗俘虜的侵犯。其明確含義是,當一個猶太士兵熱烈愛上一個俘虜,並渴望娶她為妻時,他必須將她帶回家,她要留在他的家中,以觀察他的愛戀是否會消退,或者婦女是否會歸信,或者至少直到某些儀式被遵守,然後他才被允許娶她:

她要剃去頭髮;要麼是為了讓她不那麼吸引人,因為她飄逸的髮絲、編織的髮辮或時髦的髮型被移除,這些曾激發對她的熱情;要麼是作為她目前受苦受難狀態的哀悼標誌;在受苦受難的情況下,剃頭是很常見的;參(伯1:20);儘管以色列人被禁止這樣做,但外邦人則不然;(申14:1)。

修剪指甲;這和前一項,有些人認為是為了使她適合成為他的妻子,是一種對她的潔淨,也是她放棄異教、脫離異教、拋棄一切舊有邪惡的象徵;但這個短語在安革羅斯他爾根中被解釋為「讓她的指甲長長」;阿拉伯語譯本也是如此:猶太學者說,這樣做是為了讓她顯得醜陋和令他不悅,並讓他厭惡她;雅爾奇、亞本·以斯拉和本·梅萊赫都是這樣說的;邁蒙尼德F12也觀察到這一點,這是拉比阿基巴(R. Akiba)F13的觀點。他們的另一位學者F14認為這指的是某些民族染指甲的習俗。

【第13節】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
她被擄時所穿的美麗衣裳和華麗服飾;這些衣飾會激發對她更強烈的感情和更大的慾望;因此,有些人認為,命令將其移除,是為了減輕對她的愛戀熱情。雅爾奇觀察到,外邦人的女兒們在戰爭中習慣打扮自己,以便引誘他人與她們行淫;另一位前面提到的作者F15說,異教徒的女兒們習慣穿著絲綢、紫色、細麻布和刺繡的衣服來裝飾自己,以引誘和誘惑男人;因此,律法規定要脫去她美麗的衣服,給她穿上舊的破舊衣服,這樣她對他來說就不那麼吸引人了;儘管脫去她的華麗衣服,穿上骯髒的衣服,可能只是作為哀悼的標誌;因為在這種時候,習慣上會脫去華麗的衣服,穿上麻布(拿3:6)。

住在你家裡;被關在裡面,永不外出,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解釋的。邁蒙尼德F16說,她要和他一起住在屋裡,這樣他進進出出都能看見她,她就會變得令他厭惡;儘管這或許只是為了讓他有機會觀察她的舉止,並與她交談,以便使她歸信;約拿單他爾根將其解釋為她在他家中浸禮,成為歸信者;或者,像其他人一樣,她留在屋裡,不外出,可能是為了哀悼,如下文所述:

為她的父母哀哭一個整月;他們要麼在戰鬥中死去,要麼她再也沒有希望見到他們,因為她是被擄的,很可能在異國他鄉的另一個男人家中定居,因此以這種悲傷的方式告別她的父家。猶太人對這些話的含義意見不一;有些人簡單地將其理解為她的父母,另一些人則根據(耶2:17)將其理解為她的偶像。約拿單他爾根說:

「之後你才能與她同房」;而不是之前:

作她的丈夫,她就作你的妻子;他繼續愛她,而她也已歸信。

【第14節】

後來你若不喜歡她,
要麼是在結婚後一段時間:

就要由她隨意而去;藉著離婚書,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理解的,他也是在這個意義上理解的,而且這些詞的連接似乎也要求如此;要麼是在結婚之前,在一個月結束時,或之前的任何時候,如果他對她的感情冷卻了,並且上述所有方法都傾向於減輕他對她的愛,那麼他就必須解僱她,或者給予她自由,讓她隨意去任何地方;她不再是他的俘虜,也不是他的僕人:

不可為錢賣她;正如他本可以做的那樣,如果他沒有向她提出這樣的建議,並強迫她遵守他所做的那些儀式和禮節,以便使她成為他的妻子:

也不可待她如奴僕;這似乎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因此更可能指的是其他事情;例如,他既不應通過將她賣給他人來從她身上獲利,也不應將她留在自己的服務中,也不應將她用作奴隸;雅爾奇說,波斯語中用這個詞來稱呼服務,他也說他是從他們一位傑出的作家拉比摩西·哈達爾桑(R. Moses Hadarsan)那裡學到的;邁蒙尼德F19也同意這一點,他解釋說,不應利用她的服務,或通過她來為自己服務;他從她身上不應有任何利潤,無論是通過出售還是奴役:

因為你玷辱了她;必須承認,這個短語經常被用來指與婦女進行非法交易,玷污她,或侵犯她的貞潔;因此,這似乎證實了那些認為他在將她帶回家之前就與她同寢的人的觀點,因此,如果後來拒絕娶她,就必須承擔這種損失;儘管這個詞也指任何形式的苦難,而這對她來說是一種非常大的苦難,對她來說是一種巨大的羞辱,被帶入他的家中,剃去頭髮,修剪或讓指甲長長,將華麗的衣服換成骯髒的衣服;所有這些都伴隨著娶她的意圖,但最終卻被他欺騙和失望;因此,對於這種對待她的行為,他必須給予她自由。

【第15節】

人若有二妻,
這是假設的情況,但並未被認可,儘管因人心剛硬而獲准;因為從起初並非如此,起初只造了一男一女,並將他們結合為夫妻;但由於這種情況被默許並成為習俗,因此制定了一條律法,以防止家庭混亂並維持秩序:

一個是他所愛的,一個是他所惡的;或愛得較少,但仍是他的妻子,並未離婚。亞本·以斯拉觀察到,這緊隨前文,因為前文說,雖然他起初戀慕她(被擄的美貌婦人),但後來卻不喜歡她:

那愛的和那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正如拉結和利亞給雅各生了兒子一樣,其中一個是他非常愛的,另一個則愛得較少:

長子卻是那惡妻所生的;或不如另一個妻子那麼受愛,正如上述例子中的情況。

【第16節】

到他使兒子承受產業的時候,
藉著書面遺囑,或口頭遺囑,或贈與契約,實際將他的財產贈予他們,並將他目前擁有的財物分給他們;參(路15:12):

不可將他所愛之妻的兒子立為長子,在那惡妻所生的長子之上;也就是說,當情況如此,他最不喜歡的妻子的兒子確實是他的長子時,他不可因偏愛他更愛的妻子,而偏袒她的兒子,並宣稱他是長子,藉著將雙份產業遺贈給他或賜予他;因為這樣做是不對的,也不符合上帝的旨意和律法;因為雖然在這條律法頒布之前,長子權被賦予了約瑟,即雅各最愛的妻子拉結的長子,而不是流便,他是雅各不太愛的利亞的兒子,而且實際上是他的長子;然而這歸因於流便的罪,並且是上帝的預定;參(創49:3-4;代上5:2-3)。

【第17節】

卻要承認那惡妻所生的兒子為長子,
承認並宣告他是長子,無論是藉著他的遺囑還是他對財物的分配;或者他要「分別」他,正如安革羅斯他爾根所說;將他與所有其他兒子區分開來,並向所有人宣告,正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他是他的長子:

將他所有的一切加倍分給他;或「在他身上所發現的一切」F20;即他在立遺囑或分配財物時所擁有的;因此不指後來可能落入他手中的,或將來應屬於他的;在這方面,長子沒有得到雙份,只得到他父親目前所擁有的;因此,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兒子,他的財物就分成三份,長子得兩份,另一個得一份;如果有三個兒子,就分成四份,長子得兩份,其他每人得一份;如果有四個兒子,就分成五份,長子得兩份,其他三個每人得一份,以此類推;分配是根據他們的數量進行的:

因他是他力量的起頭;正如雅各論流便所說的(參吉爾對創49:3的注釋),長子的權利是他的;在這條律法頒布之前,存在長子權,或屬於長子的特權,這使他在家庭中優於他的兄弟;但在此律法頒布之前,他是否有權獲得雙份財物,尚不確定;然而,根據這條律法,這是他的權利,不得從他身上剝奪;因為,根據猶太教規F21:

【腳註

【腳註】
F9 Sotah, c. 9. sect. 2. 《密示拿·索他篇》第九章第二節。
F11 Maimon. Hilchot Rotzeach, c. 9. sect. 11, 12.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九章第十一、十二節。
F12 Sotah, c. 9. sect. 1. 《密示拿·索他篇》第九章第一節。
F13 Hilchot Rotzeach, c. 9. sect. 4.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九章第四節。
F14 Ib. sect. 8. 同上,第八節。
F15 Maimon Hilchot Rotzeachs, c. 9. sect. 8.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九章第八節。
F16 lb. c. 9. sect. 1. 同上,第一節。
F17 Ut supra, (Sotah, c. 9.) sect. 5. 同上(《密示拿·索他篇》第九章)第五節。
F17 ( Ntya lxn la ) "ad torrentem fortem", Montanus. **נַחַל אֵיתָן**(nachal eitan,強勁的溪流),蒙塔努斯譯為「強勁的洪流」。
F18 Hilchot Rotzeach, c. 9. sect. 2, so Abarbinel in Muis. & Ben Melech.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九章第二節,亞巴比內爾在穆伊斯和本·梅萊赫的著作中也有此說。
F19 Ut supra. (Sotah, c. 9. sect. 5.) 同上(《密示拿·索他篇》第九章第五節)。
F20 Apud D. Kimchi, Sepher Shorash, rad. ( xya ) 載於大衛·金奇《詞根書》詞根**איתן**(eitan)。
F21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0. 邁蒙尼德《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章。
F23 Ut supra. (Sotah, c. 9. sect. 5.) 同上(《密示拿·索他篇》第九章第五節)。
F24 Hilchot Rotzeach, c. 9. sect. 3.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九章第三節。
F25 Ut supra, (Sotah. c. 9.) sect. 6. 同上(《密示拿·索他篇》第九章)第六節。
F26 Ut supra. (Sotah. c. 9. sect. 5.) 同上(《密示拿·索他篇》第九章第五節)。
F1 Hilchot Rotzeach, c. 9. sect. 7. 邁蒙尼德《殺人律例》第九章第七節。
F2 ( wybv tybvw ) "et captivam duxerit captivitatem ejus", Pagninus, Montanus, Vatablus. **וְשָׁבִיתָ שִׁבְיוֹ**(veshavita shivyo,你擄了他們的俘虜),帕尼努斯、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譯為「他擄了他們的俘虜」。
F3 Vid. T. Bab. Kiddushin, fol. 21. 2. 參《巴比倫他勒目》婚姻篇,第21頁第2欄。
F4 Hilchot Melachim, c. 8. sect. 3. 邁蒙尼德《君王律例》第八章第三節。
F5 Moreh Nevochim, par. 3. c. 41. 邁蒙尼德《迷途指津》第三部第四十一章。
F6 Hilchot Melachim, c. 8. sect. 2. 邁蒙尼德《君王律例》第八章第二節。
F7 T. Bab. Kiddushin,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婚姻篇,第21頁第2欄。
F8 Apud Abarbinel in loc. & R. Sol. Urbin. Ohel Moed, fol. 14. 1. 載於亞巴比內爾對該處的注釋,以及拉比所羅門·烏爾賓《會幕》第14頁第1欄。
F9 Antiqu. l. 4. c. 8. sect. 23.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二十三節。
F11 De Charitate, p. 706. 斐羅《論慈善》第706頁。
F12 Ut supra. (Hilchot Melachim, c. 8.) sect. 5. 同上(邁蒙尼德《君王律例》第八章)第五節。
F13 In T. Bab. Yebamot, fol. 48. 2. 載於《巴比倫他勒目》葉巴莫特篇,第48頁第2欄。
F14 R. Abraham Seba in Tzeror Hammor, fol. 146. 2. 拉比亞伯拉罕·塞巴《沒藥束》第146頁第2欄。
F15 R. Abraham Seba in Tzeror. Hammor, fol. 146. 2. 拉比亞伯拉罕·塞巴《沒藥束》第146頁第2欄。
F16 Ut supra. (Hilchot Melachim, c. 8. sect. 2.) 同上(邁蒙尼德《君王律例》第八章第二節)。
F17 ( Mymy xry ) "luna dierum", Montanus, Piscator, Grotius. **יֶרַח יָמִים**(yerach yamim,一個月的日子),蒙塔努斯、皮斯卡托、格羅提烏斯譯為「一個月的時間」。
F18 Ut supra (Hilchot Melachim, c. 8.), sect. 6. 同上(邁蒙尼德《君王律例》第八章)第六節。
F19 Ut supra. (Hilchot Melachim, c. 8. sect. 2.) 同上(邁蒙尼德《君王律例》第八章第二節)。
【第18節】

若人有頑梗悖逆的兒子,有人F23觀察到,這條律法緊隨並附屬於關於娶被擄婦女的律法之後,因為此類婚姻常會生出邪惡頑劣的子女。他們以押沙龍為例,說大衛在戰爭中娶了他的母親。此類兒子的特徵如下,藉此可知其頑梗悖逆:本性頑固,行為悖逆;違背神的律法和父母的教導;該做的他不做,不該做的他卻做;不聽從命令,卻做被禁止的事,儘管父母給予一切勸告、訓誡和管教。

不聽從他父親的聲音,或他母親的聲音;不順從他們任何一方的命令;參閱(箴言 30:17)。他們管教他之後,他仍不聽從;當他們用言語責備他,用杖擊打他之後。猶太人認為這指的是在給予訓誡之後,由公會下令鞭打或擊打。據說F24:

【第19節】

他父母就要抓住他,親手抓住他,或使他被他人逮捕,他們必須對此達成一致,猶太人由此推斷。

帶到他本城門口;或本城,即法庭所在地;溫克羅斯和約拿單的他爾根都譯為「帶到他本城公會的門口」。

【第20節】

對本城的長老說,在公開的法庭上說出以下的話。同時,根據約拿單的他爾根,他們承認自己的罪,因此遭遇此等災禍,說:

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聲音;他性情固執,一意孤行,乖僻頑劣;不尊敬父母,反而輕視他們,不順從他們的命令,難以管教。猶太人由此推斷出許多事情,但其中許多並無充分依據,例如他們必須既非啞巴、也非盲人、也非聾子;不過他們進一步觀察到的關於這個悖逆之子的說法倒也無大錯,即律法針對的是兒子而非女兒,因為女兒通常更易管教,且比兒子更不易作惡;是兒子而非成年男子,因為若已成年,自立門戶,則不受父母權力管轄;但也不是幼童,因為幼童不被包含在誡命中;根據他們,他必須年滿十三歲零一天,且必須是兒子而非父親F2。

他是一個貪食好酒的人;根據《密示拿》F3,貪食好酒者是指吃半磅肉,喝半羅格義大利酒的人;拉比約西說,一磅肉和一羅格酒;但判決並未依從他;第一條規定仍然有效。現在,半磅肉和半羅格酒(約三枚蛋殼的量,或四分之一品脫),在我們這些酒神巴克斯的子孫看來,如今會被認為微不足道,正如希卡德F4所觀察到的;但他指出,在一個紀律更嚴格的時代,對於那些初學節制的人來說,這已經被認為過量,預示著將來會成為貪食者。還必須進一步指出,要稱他為悖逆之子,他所吃喝的必須是從父母那裡偷來的,且不是在家裡吃喝,而是在外面,與壞朋友一起。因此,雅爾奇在注釋這段經文時說,他除非偷竊並吃半磅肉,喝半羅格酒,否則不構成犯罪;他似乎是參考了猶太教規F5:「如果他從父親那裡偷竊,並在父親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或者從他人那裡偷竊,並在他人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或者從他人那裡偷竊,並在父親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他都不被視為頑梗悖逆的兒子,除非他從父親那裡偷竊,並在他人權力範圍內的地方吃。」參閱(箴言 23:20)。猶太人似乎在指責基督是貪食好酒之徒時(馬太福音 11:19)提到了這一點,他們渴望將他視為這樣的人。

【第21節】

本城的人都要用石頭打死他。這是指民眾;也就是說,在他的審判結束並被判處死刑之後;他不會被石頭打死,直到有三位最初的審判官在場(他們曾訓誡他,並命令鞭打他),正如經上所說:「這是我們的兒子」,這就是那個曾在你們面前被鞭打的人F6;根據約拿單的他爾根:

這樣,你就把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制止並預防未來發生此類惡事,並除去其罪咎;或者,如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說,除去行惡之人:

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而懼怕;因為這事要在全國公開宣告,某人因某罪被處死,這將是阻止他人犯同樣罪行的手段;雅爾奇因此評論道:

「這裡(他說)公會有必要發出公告,例如某人因頑梗悖逆而被石頭打死。」

關於這段經文的奧秘意義,請參閱(以弗所書 2:2)(歌羅西書 3:6)。

【第22節】

若有人犯了該死的罪,就是前面提到的,或任何其他該死的罪,任何一種死刑,如勒死、刀殺、火燒和石頭打死,猶太人在此將其限制於此:

他被處死,你就要把他掛在木頭上;被判處石頭打死,之後再把他掛起來,如約拿單的他爾根所說;根據猶太拉比的說法,正如雅爾奇所觀察到的,所有被石頭打死的人都要被掛起來,而且只針對男人,不針對女人F7;因為經文特別指出「他」,而非「她」F8。關於這一點,《密示拿》F9中有爭議:

「他們如何懸掛一個人?他們將一根橫樑固定在地上,從中伸出一塊木頭(靠近頂部,正如一位注釋者F11所說),然後將他的雙手綁在一起並懸掛他。」

也就是說,是吊他的手,而不是像我們這裡吊他的脖子,更像是釘十字架;只不過在釘十字架時,雙手是展開的,一隻手固定在橫樑的一端,另一隻手固定在另一端。

【第23節】

他的屍首不可在木頭上過夜。這應理解為所有被懸掛的人,而不僅僅是悖逆之子;約瑟夫斯F12說,他應被眾人在城外用石頭打死,並作為示眾物懸掛一整天,然後在夜間埋葬;事實上,這樣的人不應在木頭上懸掛過夜的任何部分,而應在日落時取下;約拿單的他爾根也是如此:

你總要把他埋葬在當天;無論如何,如果可能的話;罪犯不被埋葬在他們祖先的墳墓裡,而是由公會提供兩個墓地,一個用於被石頭打死和燒死的人,另一個用於被刀殺和勒死的人F15;甚至他們的行刑工具也要被埋葬,正如邁蒙尼德F16所記載的,他被懸掛的木頭要與他一同埋葬,以免留下惡行的記憶,他們說,這就是某某人被懸掛的木頭;同樣,打死他的石頭,殺死他的刀,勒死他的手巾,所有這些都要埋葬在他被處死的地方,但不在墳墓本身:

因為被掛的人是受神咒詛的:這清楚表明他是如此,他犯了一些惡劣的罪,招致了神的咒詛,而懸掛在木頭上就是一個明確的證明和宣告;因此,既然他已經承受了律法的嚴厲,即律法的咒詛,他的屍首就被命令取下;因為這些話並非他被懸掛的原因,而是他被懸掛後,既然公開受咒詛,就不應繼續懸掛,而應被取下並埋葬的原因:其含義並非如溫克羅斯所說:

免得你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這是將屍首從木頭上取下並埋葬的另一個原因,以免迦南地,就是耶和華賜給他們為業之地,這地預表著那不被玷污的產業(彼得前書 1:4),受到玷污,既在自然意義上,因屍體的腐爛和惡臭,又在禮儀意義上,因為任何屍體都是不潔的,如果一個人只是進入有屍體的地方;因此,屍體不應公開懸掛在空中腐爛。

【腳註】
F23 Moses Kotensis Mitzvot Torah, pr. affirm. 122. Kimchi in 2 Sam. 3. 3. 摩西·科滕西斯《妥拉誡命》肯定性誡命第122條。金奇在《撒母耳記下》3:3的注釋。
F24 Misn. Sandedrin, c. 8.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八章第四節。
F25 Misn. Sanhedrin, c. 8.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八章第四節。
F26 Ibid. 同上。
F1 Misn. Sanhedrin, c. 8.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八章第四節。
F2 Ut supra, (Misn. Bava Bathra, c. 8.)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同上(《密示拿》巴巴巴特拉篇第八章)第一節。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在該處的注釋。
F3 Ib. sect. 2. 同上,第二節。
F4 Jus Regium Heb. c. 5. Theor. 17. p. 364. 希伯來王權法,第五章,第17條理論,第364頁。
F5 Misn. Sanhedrin, c. 8. sect. 3. 《密示拿》公會篇第八章第三節。
F6 Misn. Sanhedrin, c. 3.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三章第四節。
F7 Misn. Sotah, c. 3. sect. 8. 《密示拿》索塔篇第三章第八節。
F8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在該處的注釋。
F9 Misn. Sanhedrin, c. 6.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六章第四節。
F11 Bartenora in Misn. Sanhedrin, c. 6. sect. 4. 巴特諾拉在《密示拿》公會篇第六章第四節的注釋。
F12 Antiqu. l. 4. c. 8. sect. 24.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二十四節。
F13 Hilchot Sanhedrin, c. 15. sect. 7. 《公會律法》第十五章第七節。
F14 Sanhedrin, c. 6. sect. 5. 《公會篇》第六章第五節。
F15 Sanhedrin, c. 6. sect. 5. 《公會篇》第六章第五節。
F16 Ut supra, (Hilchot Sanhedrin, c. 15.) sect. 9. 同上(《公會律法》第十五章)第九節。
F17 Misn. Sanhedrin, c. 6.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六章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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