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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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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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一項命令,要求在迦南地劃分三座逃城,供那些無意中殺人者逃避,而故意殺人者則不得受益,申19:1-13。此外,還頒布了一條關於不可挪移地界的律法,申19:14;以及關於證人的律法,規定證人必須是兩人或三人以上,申19:15;並規定作假見證者,一經定罪,應受懲罰,申19:16-21。

【第1節】

當耶和華你神將列國的民剪除,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
這是指迦南地的七個民族,他們的滅亡是因他們的罪孽,出於神的護理;他們的地是神所賜的禮物,神有權將其賜給以色列子民;參閱(申命記12:29)。

你得了他們的地,住在他們的城邑和房屋的時候;
意即他們將取代這些民族,憑藉神所賜的禮物,佔有他們的地,並居住在他們所建造的城邑和房屋中。

【第2節】

你就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這些城要從他們所佔據並居住的城邑中劃分出來;事實上,也要從分給利未人居住的城邑中劃分出來。先前已命令在約旦河東的流便支派、迦得支派和瑪拿西半支派所居住之地劃分三座城(申命記4:41-43),但這裡所指的城則是要在迦南地中央;參閱(約書亞記20:7, 20:8)。

這地是耶和華你神賜給你為業的:
這句話在提及這地時常被提及,這裡也提供了一個理由,說明為何應當欣然遵守神的這項命令,因為整片土地及其所有城邑都是神賜予他們的禮物。

【第3節】

你要預備道路,
一條通往這些城市的道路,一條高速公路。在亞達月(即二月)初一,官長們會召集會議,頒布或命令頒布修復道路的公告F18,特別是通往逃城的道路;修復方式是將道路修平整,使之沒有高低起伏;並在河流和小溪上建造橋樑,以便那些因過失殺人者能夠逃脫,不致受阻,免得報血仇者追上並殺死他F19;因此,所有障礙物都被清除,以便他能暢通無阻;在道路分岔處,或兩條或多條道路交會處,為了避免他片刻猶豫不知該走哪條路,正如拉比雅基(Jarchi)和其他作者所觀察到的,會在為此目的豎立的柱子上寫上「**逃城**」(refuge)字樣:(參閱民數記35:6)。

將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分為三區;
每一區都應有一座逃城,且彼此距離相等。拉比雅基(Jarchi)觀察到,這樣做的目的是「從邊界(土地的)起點到第一座逃城,其路程距離應與從第一座到第二座,以及從第二座到第三座,再從第三座到以色列地另一邊界的距離相等。」關於這些城市的選址,使其與約旦河對岸的城市相呼應,(參閱民數記35:14)。

使一切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
逃到離他最近、最方便的城,也就是那些無意中殺人者,如下文所述。

【第4節】

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他的案件乃是這樣:
並非任何殺人者都可以在這些城市中獲得保護,而是那些符合特定情況的人,或者說,其案件如下所述:

凡誤殺了人的,
沒有意圖,正如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所說,並非故意,而是無意中為之:

素無仇恨的,
從未在過去的任何時候,透過言語或行為,表現出對死者的仇恨或敵意。因此,如果在此事發生前三天沒有仇恨的跡象或證據,這就被視為意外事件,而非故意為之,正如這句話通常的解釋;參閱(出埃及記21:29)。

【第5節】

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
樹林是人們常去的地方,砍伐樹木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工作;然而,在私人場所,一個人沒有權利進入,做他無關的事情,會使案件變得可疑,當發生此類事件時,這樣的人就容易被捕;因此,猶太學者F20觀察到:

手舉斧子,要砍伐樹木,
舉起斧頭,正要揮砍,以便砍倒他或他的鄰舍,或兩人共同選定的樹木:

斧頭脫了把,
斧頭從斧柄上脫落,

鐵從木頭上脫落F21;
斧頭的鐵製部分,也就是斧頭本身,從木製部分(手握之處)脫落;由於沒有固定好,在揮砍或即將揮砍時滑落並掉下:

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
擊中他身旁鄰舍的某個部位,導致致命後果:

這人要逃到那些城中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他將安全無虞,免受報血仇者的追殺;這樣的人可以受益於這些城市之一,因為這些城市正是為此類情況而設。猶太人的規矩是,凡是「下落」(即掉落擊中人,而非瞄準或向上拋擲)造成的,他應被流放(或受益於逃城),但若非「下落」造成的,則不得受益。有些人認為這是指被劈開的木頭,而非固定鐵器的木頭;但智者們說應如此理解F24;他們是對的。

【第6節】

免得報血仇的,心裡火熱追趕他,
這些話應與(申命記19:3)聯繫起來,那裡命令要預備通往逃城的道路,並將土地分為三區,以便殺人者逃到那裡,免得那與死者最近的親屬,因憤怒而決意報仇,追趕他:

因為路遠,追上他,將他殺死。
因此,應當盡一切努力使通往這些城市的道路盡可能平坦和縮短:

其實這人本不該死,
他並未犯下應當處死的行為,因為這事是無意中發生的,且事先沒有仇恨,如下文所述:

因為他素無仇恨。
(參閱申命記19:4)。

【第7節】

所以我吩咐你說,要為自己分定三座城。
這事必須立即執行,一旦他們在迦南地安頓下來,並穩固地佔有這地,其居民已被剪除、驅逐或制服。

【第8節】

耶和華你神若擴張你的境界,
將其擴展到比他們最初定居時更遠的地方,甚至遠達幼發拉底河,如同所羅門時代(列王紀上4:21, 4:24)。拉比雅基(Jarchi)將其解釋為擴張到將基尼人、基尼洗人、迦摩尼人的地賜給他們。

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將所應許賜給你列祖的全地都給你;
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參閱(創世記15:19)、(創世記26:3, 26:4)、(創世記28:13, 28:14)。

【第9節】

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
這句話之前已多次出現,意指將摩西現在重複並以神聖權柄命令遵守的各種律法,包括道德律、禮儀律和司法律,付諸實踐:

愛耶和華你的神,
這是對神誡命真正順服的源頭和根基:

常常遵行他的道;
這表示在神的道中持守和堅忍;所有這些都被提及作為擴張他們境界的條件,如果他們對神的律法有適當且持續的遵守,這將會實現:

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在迦南地再添三座,除了現在命令劃分的三座,以及約旦河對岸的三座之外;這樣一來,如果這些城真的被增添,總共將有九座;但那個時候從未到來。猶太人期望在彌賽亞的日子裡增添這三座城F25,但彌賽亞已經降臨,所有這些城,作為彌賽亞的預表,都已在他這位原型中得到應驗,關於此點(參閱民數記35:29)。

【第10節】

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
如果像前面所描述的殺人者,在到達這些逃城之一之前,被報血仇者殺死,或者假設這些城沒有被指定,或者數量不足,那麼無辜人的血就會流出:

你就流血的罪歸到你身上。
無辜人的血會呼求報復,這將是前面所描述的那種人被殺害的情況;這似乎暗示,如果沒有為這樣的人提供適當的「庇護所」,罪責將會影響整個土地,而不是報血仇者。

【第11節】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
心中對他懷有敵意,對他抱有致命的仇恨,並已在心中策劃奪取他的性命:

埋伏等候他,
知道並預期他會在某個時間從某條路經過:

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
從他埋伏的地方起來,就在他經過的時候:

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
尋求報血仇者的庇護。

【第12節】

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將他從那裡捉回來,
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說:「他本城的智者」,即公會(Sanhedrin),或至少是該城(殺人者所屬的城)的民事官員,有權派人到他所逃往的逃城,要求將他交出來,以便在他的面前審理他的案件,查明他是否是適合接受逃城庇護的人,如果不是,則判處他死刑,並執行,如下文所述:

交在報血仇者的手中,將他殺死。
也就是說,在審查和審判他之後,當他被判有罪並宣判死刑時,他將被交到報血仇者手中,由其執行判決。

【第13節】

你的眼不可顧惜他,
這不是對報血仇者說的,他不會對這樣的人有任何憐憫或同情,而是對該城(殺人者所屬的城)的長老、審判官和民事官員說的,他們負責審理他的案件;這些人不得因他是公民、鄰居、親戚或朋友,或富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偏袒他;而是要不偏不倚地審判他,並將他作為殺人犯處死;參閱(民數記35:21)。

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這樣他們就不會被玷污,也不會因此受到懲罰;參閱(民數記35:33, 35:34)。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說:

使你得福。
使整個土地及其居民,特別是該城及其官員和居民,因處決被判死刑的殺人犯而得福,繼續享有所有世俗的祝福和恩典。

【第14節】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
地界是區分一個人土地與另一個人土地的標誌;這樣做會侵犯一個人的財產,並將他的土地轉移給他人使用,這是一個極大的惡行,會使那些這樣做的人受到咒詛(申命記27:17)。

就是先人在你產業上所立的。
迦南地:這被認為是指以利亞撒、約書亞以及與他們相關的人在劃分土地時所設定的界限;當時不僅各支派的界限被劃定和區分,而且每個人的產業和每個支派中每個家庭的佔有地也被劃定。雖然這條律法頒布時尚未完成,但由於它涉及未來,因此當有任何違反行為時,就可以說這是「先人所立的」,不能假設這會很快發生;這條律法不僅對迦南地的居民有約束力,對所有其他人也同樣適用,因為它符合自然之光和自然律,並受到異教徒的重視(箴言22:28, 23:10)(參閱何西阿書5:10)。

【第15節】

人無論犯甚麼罪,犯甚麼過犯,不可憑一個證人的口作證,
無論是死罪,還是金錢債務;或者一個人可能犯的任何罪,無論是違反律法第一誡或第二誡的罪,無論是更大的罪還是更小的罪,無論是道德上的還是民事上的;猶太人只在婦女被懷疑通姦和砍斷母牛頸項的案件中例外:

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能定案。
無論是宣告無罪還是定罪;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證人不得將他們的證詞寫在信中寄給公會,也不得有翻譯員站在證人與審判官之間;(參閱申命記17:6)。

【第16節】

若有假證人起來,
在法庭上:

作假見證告人,
作不真實的見證,無論是何種案件;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舉例說明偶像崇拜,但這適用於任何其他情況。

【第17節】

這兩個爭訟的人,
作假見證的人,以及被作假見證的人:

都要站在耶和華面前;
如同在無所不知的神面前,並由審判官和民事官員代表神,他們是神的代表;這似乎在接下來的經文中得到解釋,這些經文是對前者的闡釋:

在當時的祭司和審判官面前。
他們將組成公會(Sanhedrin)或法庭;這似乎證實了(申命記17:9, 17:12)中的祭司和審判官是指祭司和審判官;拉比雅基(Jarchi)說,這段經文談論的是證人,即作假見證告人的人,以及另一個反駁其證詞的人,並教導說婦女不能作證;因此在其他地方也說F1,證人的誓言是由男人而非女人作出的;對此有評論F2說,婦女不適合作證,正如經上所寫:

「這兩個男人」,是男人而非女人;上述作者進一步指出,這教導他們應當站著作證。

【第18節】

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
仔細審查他們面前的案件,審查每個證人所提供的證據和證明;他爾根約拿單(Targum of Jonathan)說:

若查出那證人是假證人,作假見證告他的弟兄,
如果透過充分的證據清楚表明他對弟兄作了假見證。

【第19節】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他的弟兄一樣。
對他施加他原想透過假見證加諸於他弟兄身上的同樣罰款或懲罰;無論是金錢罰款、鞭打、失去肢體或其價值,甚至是死刑;無論是石頭打死、勒死、火燒死,還是刀劍殺死:然而,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觀察到的,在指控祭司的女兒通姦的案件中,這樣的人不應被火燒死,儘管如果罪名成立,她會被火燒死,而是被勒死:

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除掉那個作假見證告他弟兄的惡人,或者除掉因縱容他而招致的罪孽。

【第20節】

其餘的人聽見都要害怕,
那些在假證人之後存活下來的人,將會聽到他所受的懲罰,並害怕犯同樣的罪,以免受到同樣的懲罰。

【第21節】

你的眼不可顧惜,
當假證人被定罪時,這句話是對審判官說的,他們不應因偏袒或感情而寬恕這樣的人,而應根據罪行,並按照報復律,對他作出公正的判決並執行:

要以命償命,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假證詞的虛假性沒有被揭露,一個人的生命就會喪失,那麼假證人就必須處死;在其他情況下,如果會失去一個肢體,或者需要支付其價格,則應施加同樣的懲罰: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也就是說,眼睛的價格就是眼睛;參閱(出埃及記21:23, 21:24)、(利未記24:19, 24:20)。

【腳註】
F18 Misn. Shekalim, c. 1. sect. 1. 《密示拿》舍卡林篇,第一章第一節。
F19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
F20 Misn. Maccot, c. 2. sect. 2.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二節。
F21 ( Ueh Nm lzrbh ) "ferrum e ligno", Pagninus, Montanus. **וְהַבַּרְזֶל מִן הָעֵץ**(vehabarzel min haetz),「鐵從木頭上」,帕尼努斯、蒙塔努斯。
F24 Misn. Maccot, c. 2.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密示拿》馬科特篇,第二章第一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同上。
F25 Maimon. Hilchot Rotzeach, c. 8. sect. 4. 邁蒙尼德《殺人律法》第八章第四節。
F26 ( vpn ) , "anima", Montanus, Vatablus. **נֶפֶשׁ**(nephesh),「靈魂/生命」,蒙塔努斯、瓦塔布魯斯。
F1 Misn. Shebuot, c. 4. sect. 1. 《密示拿》誓言篇,第四章第一節。
F2 Bartenora in ib. 巴特諾拉,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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