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十七章

申命記 第十七章

本章首先告誡不可將有殘疾或不悅目的祭物獻給耶和華,申17:1。接著命令將犯拜偶像罪的男女處死,若罪證確鑿,申17:2-7。指示當下級法官難以判斷的案件,應呈報耶路撒冷的祭司、利未人和士師,他們組成的大公會,其判決必須遵守,否則處死,申17:8-13。最後,給出了關於選擇君王的規則,並告知君王不可做什麼,以及應該做什麼,申17:14-20。

【第1節】

你不可將有殘疾,或有任何惡疾的牛羊獻給耶和華你的神。
任何種類的祭物,無論是燔祭、贖罪祭或平安祭,都不可有殘疾。這預表了神那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祂本身無罪,將自己無瑕疵地獻給神,因此能藉著獻上自己來除去他人的罪;參(利未記22:18-25)。

或有任何惡疾;指其身上有任何疾病,使其外觀不悅目,或氣味不佳,總之不適合獻祭。

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所有這類有殘疾和惡疾的祭物;參(瑪拉基書1:8,瑪拉基書1:14)。

【第2節】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任何城門內,若發現你們中間有男人或女人行了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
在迦南地任何一座城中:

男人或女人行了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因為所有行為都在全知之神的眼中;這裡並非指任何一種惡行,因為沒有人能不犯任何一種罪,所有這些罪都為鑒察人心的神所知,而是指下文所描述的惡行:

違背祂的聖約;即祂的律法,特別是律法的第一塊石版,涉及對神的敬拜,這本質上是一種婚約或聖約;正如婚姻中任何一方犯姦淫即為違背婚約,同樣,神與以色列之間的聖約也因拜偶像而遭違背,這是一種屬靈的姦淫,是隨從別神行淫,如下文所述:

【第3節】

隨從了
《約拿單他爾根》補充說,是隨從了邪惡的意念或情慾,貪戀別的愛人,離棄了真神,偏離了對祂的敬拜:

事奉別神;異邦之神,列國的偶像,除了真神以外的別神;即敬拜受造物而非造物主:

並敬拜它們;藉著向它們下拜、向它們禱告,或將他們的恩惠和祝福歸於它們,並將榮耀歸給它們:

無論是太陽、月亮,或天上任何星宿;指兩大發光體,以及行星、星座和任何星辰;這種拜偶像的行為很早就出現了,當時在異教徒中盛行,是士師應當懲罰的罪惡(約伯記31:26-28),儘管這罪被嚴格禁止,以色列民有時仍會陷入其中(列王紀下21:3,23:4)。

這是我所沒有吩咐的;這在敬拜之事上是一個充分的理由,可以避免和禁絕任何神沒有吩咐的事;因為在這類事情上,除了神所命令的以外,什麼都不應做,祂是一位忌邪的神,不允許任何人擅自指導什麼應作為宗教禮儀和職責;如果有人如此僭越,他們就必須預期會遭到反對;參(以賽亞書1:12),特別是在敬拜的對象方面,如這裡所指,這關係到那些即使沒有明文禁止,也默示禁止的事情,去做這些事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第4節】

若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並仔細查問:
這類報告不應被忽視;雖然不能僅憑傳聞就斷定為真,但必須加以調查,並徹底審問提供報告的人;《約拿單他爾根》亦如此說:

看哪,果真屬實,事情確實;經過審問證人,案情清楚無疑:

在以色列中行了這可憎的事;在任何國家行這事都是可憎的,但在以色列地,在自稱是神子民的人中間,這更是可憎,他們認識真神,並有許多證據證明祂的神性、祂的能力和護理,也從祂那裡領受了許多恩惠和祝福,並得到了其他民族所沒有的律法和典章。

【第5節】

你就要把那行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到你的城門口:
指上述任何一種拜偶像的行為:這必須是在他或她被帶到法庭,經過審判並被判有罪,且判決已下達之後,他們才被帶出來執行死刑:

到你的城門口;《約拿單他爾根》說,到你們公會的城門口,或法庭的城門口;但拉比雅基(Jarchi)指出,這是釋義的錯誤,因為他說,我們從傳統中得知,「你的城門口」是指他事奉或犯拜偶像罪的城門口;邁蒙尼德(Maimonides)F4 也說,他們只在人事奉或敬拜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但如果城中大部分人是異教徒,他們就在公會門口用石頭打死他;這是從傳統中接受的,即「到你的城門口」是指他事奉的城門口,而不是他審判結束的地方:

就是那男人或那女人;這裡重複提及,並明確指出女人和男人一樣,是為了表明不應像往常一樣對她們心生憐憫,也不應因其性別的軟弱和溫柔而寬恕她們,而是她們和男人一樣,必須被帶出來,按照判決執行,不施任何憐憫;這樣做是為了表明神對這罪的憤怒和義憤:

用石頭打死他們,直到他們斷氣;關於用石頭打死男人和女人的方式,參(使徒行傳7:58)的吉爾注釋。

【第6節】

憑兩三個證人的口供,那該死的人才可被處死;
被判有罪的拜偶像者應被石頭打死;兩名證人足以證明事實,若有三名則更好,但憑一名證人的口供,不得宣判。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指出,有人說,如果兩名證人與另外兩名證人互相矛盾,第三名證人就能扭轉局面並決定此事;還有人說,兩名智者就足夠,而其他人則需要三名;因為經文說「憑……口供」,所以推斷證詞應是口頭的而非書面的;無論是金錢案件還是死刑案件,都不應記錄下來,而應「憑證人的口供」,如經文所說「憑他們的口供」,而不是憑他們的手寫文件F5:

但憑一個證人的口供,他不可被處死;主如此謹慎地對待人的生命,即使在與祂自己的榮耀和尊貴密切相關的案件中,也不應在沒有充分和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奪走任何人的生命。

【第7節】

證人的手要先按在他身上,將他處死;
亞本以斯拉說,每個證人的手都要先按在他身上;他們要先向他投擲第一塊石頭,這將進一步考驗和證實他們的證詞;因為如果他們毫不猶豫地率先開始用石頭打死拜偶像者,這不僅會顯示他們對神榮耀的熱心,也會表明他們在證詞中問心無愧,並鼓勵其他人安全地繼續執行:

然後眾民的手;應當拿起石頭,向他投擲,直到他死去:

這樣,你就要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既除掉惡人,也除掉他所犯的惡行,藉此可以防止惡行蔓延,因為他的死會嚇阻其他人效法他的榜樣;同時也除掉懲罰之惡,否則,如果他們縱容如此嚴重的罪惡,懲罰就會降臨到國家。

【第8節】

若有案件在審判上太難,你不能判斷;
這是對鄉村城市中下級士師說的,他們有時可能會遇到過於奇妙和神秘的案件,如經文所指,或隱秘難解的案件,這些案件超出了他們的理解範圍和能力,因此他們很難決定該怎麼辦:

在血與血之間;即一個人是否有罪,流了無辜人的血;當這種案件懸而未決,介於被指控者與死者親屬之間,或介於殺人者與報血仇者之間,問題是殺人者是否可以獲得避難城的庇護,並且有一些情況使判斷變得困難:

在訴訟與訴訟之間;原告一方的訴訟與被告一方的訴訟之間,雙方都有很多話要為自己辯護,以至於很難判斷誰對誰錯,無論是在死刑案件還是金錢案件中;它主要(如果不是完全)涉及爭議中的民事事項:

在擊打與擊打之間;指一個人從另一個人那裡受到的打擊或傷害,為此他提起訴訟(出埃及記21:18,21:19),或因襲擊和毆打;亞本以斯拉也將其解釋為打擊和瘀傷;但猶太學者通常將其解釋為麻風病或麻風病的擊打;《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皆如此;但這類案件的審查不屬於民事官員的職責,而是屬於祭司;而且這類人也不會被帶到耶路撒冷進行檢查,而是被關在家中,直到獲得進一步的證據;此外,麻風病的徵兆給予得如此清晰,只要等待適當的時間,幾乎從來沒有任何判斷上的困難:

在你的城門內有爭議的事;或關於任何其他事情的爭議;因為這個詞組是普遍的,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觀察到的,它涵蓋了任何可能出現困難的事情;拉比雅基(Jarchi)將其解釋為城中智者之間意見分歧的事情;一人宣告某人或某物不潔,另一人宣告潔淨,一人定罪,另一人開脫,這在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因為這不是指人與人之間的爭議,可以提交法庭審理,而是指這些法庭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法官之間出現的爭議或分歧,他們意見不合:

那麼你就要起來,上到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到耶路撒冷,到大公會或法庭,下級士師在重要和困難的案件中,應當向他們尋求指導、資訊和指示;因為假定在這樣一個法庭中,這類案件可能已經提交給他們,他們對這些案件是熟練和理解的。

【第9節】

你要到祭司利未人那裡;
《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Jarchi)都說,是指利未支派的祭司;因為亞本以斯拉說,確實有不屬於利未族譜的祭司;在耶羅波安時代確實有這樣的人(列王紀上12:31,13:33)。邁蒙尼德(Maimonides)F6 觀察到,經文命令大公會中應有祭司和利未人,正如經文所說:「你要到祭司那裡,並到那時的士師那裡,求問。」這裡的「士師」是指士師們,大公會由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組成;參(申命記16:18)的吉爾注釋,儘管其他人認為這裡只指一個人,如俄陀聶、以笏、基甸、參孫,但既然並非總有這樣的人存在,我寧願認為這裡的士師,如果指一個人,是指大公會的會長或領袖,他繼承了摩西的職位;而對他及其法庭,即組成它的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應當進行詢問:

他們必將判決的條例指示你;在所提出的困難案件中給出他們的判斷,並宣告什麼是正確的,什麼判決應當宣佈。

【第10節】

你都要照他們從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決去行;
下級法庭的士師應當返回,並按照耶路撒冷大公會的判決處理困難案件,並遵循他們給予的指示和指導:

你也要謹慎遵行他們所教導你的一切;不僅要留意他們所說的,還要付諸實踐,而且不僅在某些事情和某些情況下,而是在他們就所討論的案件所給予的一切資訊中,都要遵行。

【第11節】

他們照所教導你的律法判決,照他們所告訴你的判斷,你都要遵行;
因為他們不是要制定新律法,而是要教導神的律法,所以只要他們對事物的理解和意見與那律法相符,就應當予以尊重:

他們所告訴你的判斷,你都要遵行;什麼是律法和公義,什麼是合適和正確的,按照他們所宣告的神的旨意,你都應當謹慎遵行:

他們所指示你的判決,你不可偏離左右;不可在向他們尋求資訊和指導之後,仍然以自己的判斷來對抗他們的判斷,這樣做將是非常傲慢和冒犯的;他們不可偏離他們對案件的決定,即使是藉口說自己知道得更好,甚至在任何微小的細節上也不可偏離,而應嚴格而緊密地遵守;儘管不應盲目地跟隨他們,以至於接受和擁抱最荒謬和不合理的事情,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建議的;他說,即使他們說右手是左手,左手是右手,他們的意見也應當遵守。

【第12節】

若有人不聽從那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供職的祭司;
指利未支派的祭司,法庭通常由他們組成(申命記17:9),這裡的「祭司」指眾祭司;儘管有些人認為是指大祭司,這個稱謂非常符合他;但他並非總是公會的首領,甚至也不是其成員,除非他具備適當的資格;參(申命記18:18)。

或不聽從士師;或眾士師;參(申命記17:9)的吉爾注釋。勒姆佩勒(L'Empereur)F7 認為,最高議會或大公會是雙重的,根據教會和政治事務的不同而異;因為當它談到最高議會的議員或法庭中的主要人物時,祭司與士師(即祭司或士師)明顯區分開來;現在,這個向他們尋求建議卻不願聽從,反而自行其是的人,這是對國家最高議會的極大蔑視和侮辱:

那人就必死;這死刑是絞刑,因為根據《密示拿》F8,這樣一個被稱為「悖逆的長老」的人應當被絞死;據說F9,律法中絕對(未指明何種死刑)所說的死刑就是絞刑:

這樣,你就要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除掉那個悖逆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的惡人,以及他所犯的頑固不從之惡,藉著他的死來嚇阻其他人犯同樣的罪。

【第13節】

眾民都要聽見,都要懼怕;
以色列所有在自己城中的百姓,特別是那些城中的士師;他們將聽聞對那頑固不從的長老所施行的處置,並將懼怕犯同樣的罪行,以免遭受同樣的懲罰:

不再擅敢行事;效法他的榜樣;因此,拉比雅基(Jarchi)說,他們等到節期來臨,然後將他處死;據說F11,他們將他帶到耶路撒冷的大公會,在那裡將他關押直到節期(下一個節期),並在節期時將他處死,正如經文所說:

眾民都要聽見,都要懼怕。

【第14節】

你進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
迦南地:

得了那地,住在其中;完全佔有那地,並定居其中;這似乎暗示他們在那地居住了一段時間,然後才考慮為自己設立君王,以下是關於此事的指示:

心裡說:我要立一個王治理我,像我四圍的列國一樣;這正是會引導他們產生這種想法和決心的原因;他們觀察到周圍的列國都有君王治理,他們渴望在民事政府的形式上與他們相似,像他們一樣擁有君王。

【第15節】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
猶太人認為這是一條命令,要為他們設立君王:然而,這只是一種許可,以防他們渴望並決定擁有一位君王,正如神預見他們會這樣做;並且這帶有限制,只能任命神所揀選的人,這是他們的職責和利益所在;因為沒有人能比神為他們選擇得更好,這是祂的權利,他們應當順服,因為祂是他們在民事和特殊意義上的君王,而另一位只是祂的攝政者;因此我們發現,當他們在撒母耳時代表達渴望擁有一位君王時,儘管帶有一些不滿,但神還是為他們選擇了第一位君王掃羅,之後是大衛,甚至是大衛的兒子所羅門;儘管在後來的時代,他們在沒有諮詢神的情況下任命君王,但這受到了抱怨(何西阿書8:4);因此,這句話在《約拿單他爾根》中被這樣引述:

你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為王;即他們本國的人,一個以色列人,在民族和宗教上都是弟兄:

你不可立外邦人,就是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一個外邦人,不屬於以色列家族的人,正如亞本以斯拉所指出的,甚至不是以東人,儘管有時被稱為他們的弟兄;而希律,一個以土買人,不是由他們設立的,而是由羅馬人設立的;現在,他們的君王在這方面是彌賽亞君王的預表,關於祂,經文說:「他們的貴冑必出於他們自己」(耶利米書30:21)。

【第16節】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多添馬匹;
這樣他就不會把信任和信心放在外在的事物上,因為有些人傾向於信賴馬匹和戰車;這樣他就不會藉著維持大量的馬匹和戰車作為常備軍來暴虐和壓迫他的臣民,主要是為了以下一個原因;他所擁有的馬匹不應超過他自己戰車所需的數量,拉比雅基(Jarchi)和《密示拿》F7 以及邁蒙尼德(Maimonides)F8 都這樣說;《約拿單他爾根》將其限制為兩匹:

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多添馬匹;埃及是一個盛產馬匹的國家,因此他不可鼓勵,更不可強迫他的臣民前往那裡或與那裡的人貿易,以增加他的馬匹數量(以賽亞書31:1,31:3):

因為耶和華曾對你們說:你們不可再從那條路回去;並非禁止因任何原因前往埃及,例如為了其他商品的貿易,或為了尋求庇護和安全,有些好人曾為此逃往那裡;而是禁止為了對抗敵人而尋求外在的幫助和支援,以及為此目的尋求馬匹,特別是為了居住在那裡,耶利米時代的猶太人曾被耶利米勸阻,並被主威脅說,如果他們這樣做,將會遭到毀滅(耶利米書42:15-22)。主何時說這話並不確定;可能是在他們提議立一位首領並返回埃及時;或者祂在祂的護理中說了這話,自從他們出埃及以來,這一直是祂的旨意,或者無論如何,祂現在說了這話;參(申命記28:68)。

【第17節】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免得他的心偏離;
偏離履行他的職責,對他百姓的關懷和治理,以及偏離虔誠的信仰;特別是偏離對真神的敬拜,正如所羅門的心因他眾多的拜偶像的妃嬪而偏離(列王紀上11:3,11:4);猶太人普遍認為君王可以有十八個妃嬪,不能再多F11: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他可以增加財富,但不可過多,免得他的心因此驕傲自大,也免得他的臣民為此目的被稅收壓迫和負擔;或者他擁有如此多的財富,會利用它來奴役他們,特別是會因此而自高自大,以至於否認神,藐視祂的護理,不順從祂的律法;參(箴言30:9)。猶太人普遍認為F12,他所積累的財富不應超過支付僕人薪俸所需的,並且只用於耶和華殿的庫房,以及會眾(或國家)的需要,以及他們的戰爭;而不是為他自己和他的私人庫房。

【第18節】

他登了國位,
當他穩固地坐在王位上,甚至在所有榮華富貴之中:他就要為自己將這律法抄寫一本,存在書中;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將這「抄本」解釋為《申命記》這本書,它是神賜給以色列民的各種律法的摘要和重複;儘管猶太學者通常將其理解為摩西五經的全部,這可能擴大得太多了,而將其限制為關於君王的這條律法,又會縮小得太少,如《約拿單他爾根》所說。原文「**מִשְׁנֶה**」(Mishneh),譯為「抄本」,意為「雙重」;因此有些人認為它指的是他必須抄寫兩份律法範本,這樣律法就能更深刻地印在他的腦海中,並且他可以在家裡和外出時使用,正如猶太學者所觀察到的;拉比雅基(Jarchi)將「抄本」理解為兩本律法書,一本留在他的庫房裡,另一本隨他出入。這在《他勒目》F13 中也有記載,邁蒙尼德(Maimonides)F14 也同意,他的話是:

「當君王登基時,他要為自己抄寫一本律法書,除了他父親留給他的之外;他要根據七十一人的公會的命令,從法庭的書中抄寫;如果他的父親沒有留給他,或者遺失了,他就要抄寫兩本律法書,一本留在他的庫房裡,這是他被命令的,就像每個以色列人一樣,第二本則永不離身;」

【第19節】

這律法書要常在他那裡;
無論在家或外出,坐在王位上或躺臥,或無論他去哪裡,除非在猶太人認為不宜閱讀的地方F15:他要終身誦讀,
他一生中的每一天都要誦讀;晝夜思想,像一個義人一樣,這樣他就能精通律法,並知道如何按照律法治理他的百姓:

好使他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在內心和外在都事奉和敬拜祂,他心中常存敬畏神的心,神的聖潔律法引導並教導他這樣做:

謹守遵行這律法的一切話和這些律例;不僅是作為君王與他相關的律法,還有作為人、作為受造物、作為屬於以色列教會和國家的以色列人與他相關的所有其他律法,因此包括所有道德、禮儀和司法律法。

【第20節】

免得他心高氣傲,自以為高過他的弟兄;
因他的職位和尊貴而心高氣傲,要考慮到他受神的律法約束,並要向主交代他的一切行為:

也不偏離這誡命左右;在他的所有行為中,特別是在行使君王職權時,絲毫不可偏離神的律法:

使他和他子孫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日長久;按照神的律法好好治理是長久統治之道:

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中;拉比雅基(Jarchi)指出,這表明如果他的兒子適合繼承王位,他應優先於其他人;因為儘管王位是選舉制的,但只要他們遵行主的道,遵守祂的律法,就應當在同一家族中延續。

【腳註】
F4 Hilchot Sanhedrin, c. 15. sect. 2. 《公會律例》第15章第2節。
F5 Maimon. Hilchot Eduth, c. 3. sect. 4. 邁蒙尼德《證詞律例》第3章第4節。
F6 Hilchot Sanhedrin, c. 2. sect. 2. 《公會律例》第2章第2節。
F7 In Misn. Middoth, c. 5. sect. 3. 《密示拿》尺寸篇第5章第3節。
F8 Sanhedrin, c. 10. sect. 2. 《公會篇》第10章第2節。
F9 Maimon. Issure Biah, c. 1. sect. 6. 邁蒙尼德《禁婚律例》第1章第6節。
F11 Misn. Sanhedrin, c. 10.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10章第4節。
F7 Sanhedrin, c. 2. sect. 4. 《公會篇》第2章第4節。
F8 Hilchot Melachim, c. 3. sect. 3. 《君王律例》第3章第3節。
F11 Maimon. Issure Biah, c. 1. sect. 2. Misn. ut supra. (Sanhedrin, c. 10. sect. 4.). T. Bab. Sanhedrin, fol. 21. 1. Targum Jon. & Jarchi in loc. 邁蒙尼德《禁婚律例》第1章第2節。《密示拿》同上(《公會篇》第10章第4節)。《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21頁第1欄。《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Jarchi)在此處。
F12 Maimon. ib. sect. 4. Misn. ut supra. ( F11 ) 邁蒙尼德同上第4節。《密示拿》同上(F11)。
F13 T. Bab. Sanhedrn, fol. 21.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21頁第2欄。
F14 Ut supra (Maimon. Hilchot Sanhedrin, c. 2.), sect. 1. 同上(邁蒙尼德《公會律例》第2章),第1節。
F15 Maimon. Hilchot Melachim, c. 3. sect. 1. 邁蒙尼德《君王律例》第3章第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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