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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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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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論述每逢第七年要豁免債務,並應許若遵守此律法必蒙賜福(申15:1-6)。這豁免之年不應阻礙人借錢給困苦的窮人,即使豁免年近在眼前(申15:7-11)。本章也論及僕婢在服事滿六年後應當釋放(申15:12-15),但若僕婢不願離去,情願留下,則須用錐子穿透其耳,服事直到禧年(申15:16-18)。最後,本章論及要將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公畜分別為聖,在耶和華所指定的地方吃(申15:19-23)。

【第1節】

每逢七年末,你要施行豁免。
這裡所指的豁免,並非指僕婢的釋放,因為僕婢必須服事滿六年才能獲釋,這是後續律法所規定的。若他們在安息年一到就獲釋,那麼他們可能只服事了一年、半年,甚至一兩個月。確實,當禧年來臨時,無論何時,僕婢都會被釋放;但在安息年則不然,安息年是債務豁免之年,如以下經文所示,同時也是土地休耕之年(利25:2-4)。這豁免是在每逢第七年的「末了」或「盡頭」施行;並非指第七年的「末尾」,因為如果窮人的債務可以在這一年中,直到年終都被追討,那麼這就不是一個安息年,也不是一個安息與平靜之年。因此,這豁免是在第七年的「開端」施行,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和本·米勒(Ben Melech)所觀察到的。然而,邁蒙尼德(Maimonides)F2 卻斷言這是在七年結束之後;因為他說:

「第七年豁免錢財,但要在其末了。」

【第2節】

豁免的方式乃是這樣:
或說,施行豁免時應遵守的規條:

凡債主借給鄰舍的,都要豁免。
也就是說,要免除債務,或解除債務人償還的義務。有些人認為這只是針對這一年豁免債務,因為這一年沒有耕種也沒有播種,所以窮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但之後仍可追討;然而,這似乎更像是一種完全的豁免,以致於無論是這一年還是之後,都不得再要求償還。確實,如果一個人之後有能力償還債務,他會憑良心、責任和榮譽去償還,儘管這條律法中沒有任何保留條款,這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出現:

不可向鄰舍或弟兄追討。
如果對方主動償還,他可以接受,但他不能要求償還,也不能因此給鄰舍或弟兄(無論是血緣上的還是信仰上的)帶來任何麻煩: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如此釋義:

因為這稱為耶和華的豁免。
這是耶和華所指定和命令的,是為了彰顯祂作為一位恩慈憐憫窮人、施恩於債主的上帝的榮耀;並且是民事官員奉祂的名,按照祂的命令所宣告的;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如此說:

【第3節】

向外邦人,你可以追討;
無論是在第七年,還是之後:

但你借給你弟兄的,你的手要豁免。
指他們之間的債務,其中一方是債主,另一方是債務人,債主應當自由且完全地赦免債務人。因此,只有那些屬於耶和華的人,就是祂為自己所保留的、或揀選得永生的人,才能蒙祂豁免或赦免;這些人與祂的恩典之約有份,其中一條就是罪得赦免;他們是藉著基督的寶血蒙救贖的,這救贖的一個分支就是罪得赦免;他們是蒙恩典有效呼召的,並信靠基督,罪得赦免的應許是賜給他們的。但那些外邦人、陌生人,不是耶和華所揀選、救贖和呼召的子民,就無份於這恩典的福分;那些自以為富足、一無所需的人也無份;只有那些貧窮、無力償還債務,並自覺靈性貧乏,向耶和華祈求罪得赦免的人,才能蒙恩。

【第4節】

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有窮人。
那麼這樣的律法就無法實施,因為沒有債務需要豁免;因為這條律法從未旨在保護富人免於償還其正當債務,或任何有能力償還債務的人,而只針對那些真正貧窮、無力償還的人;這也暗示以色列中可能偶爾沒有窮人,或沒有人需要這條律法的益處;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的說法,如果他們遵守神的誡命,就不會有窮人。有些人將此視為一個應許,將這些詞語翻譯為「然而」F3,儘管有這樣的律法,

在你們中間不可有窮人;
但這必須理解為有條件的:其他人則將此解釋為這條律法所要達成的目的,「為要使你們中間沒有窮人」F4;藉著遵守這條律法,每七年豁免所有債務,就能防止人們陷入困境和貧困,以至於匱乏和成為乞丐;羅馬皇帝尤利安(Julian)觀察到,猶太人中沒有乞丐F5,他將此歸因於他們對窮人的關懷: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所要承受為業之地大大賜福給你。
這要麼是說,如果他們遵守耶和華的誡命,就不會有窮人的原因;要麼是說,他們應當豁免窮人債務的原因,因為他們蒙受了豐饒土地的極大賜福,這土地給他們帶來了豐盛的收穫,使他們有能力在窮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免除他們的債務。

【第5節】

只要你謹慎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
這句話經常被用來提醒他們神的誡命,以及遵守這些誡命的必要性,因為他們的現世幸福有賴於此。

【第6節】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給你。
祂是信實的,祂所應許的,祂必成就,並照著應許的性質賜下祝福;如果是絕對的、無條件的應許,祂就無條件地賜下;但如果是附帶條件的,就像賜給以色列的現世福樂應許一樣,祂就照著條件的履行而賜下:

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向他們借貸;
這表示他們將會如此富足,財物豐盛,以至於能夠借給周圍的鄰國,卻不需要向任何國家借貸。這有時也用來形容這些民族的語言,即希伯來語,它借給所有語言,卻不向任何語言借用,因為它是一種原始的、基礎的語言;參(申28:12)。

你必管轄許多國民:
這在大衛和所羅門時代得以實現:

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也就是說,只要他們遵守神的誡命;否則,當他們不遵守時,他們就會被擄到其他國家,其他民族就會管轄他們,就像今天一樣。

【第7節】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城中若有你弟兄中一個窮人,
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耶路撒冷他爾根(Targum of Jerusalem)的說法,如果他們不遵守律法的誡命並持守其中,就會有窮人:

在你的城門內,你不可硬著心,也不可緊閉手不幫助你貧窮的弟兄;
以致不憐憫他的困境,對他沒有憐憫之心,不體恤他的缺乏,也不施捨他的需要,不幫助他。

【第8節】

總要向他開手,
並慷慨大方地施予;為此,心必須首先敞開,情感被觸動,並有樂意施予的意願:

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足夠的錢。
足夠應付他目前的急需,但不是讓他富足,也不是供應他不需要或多餘的東西。

【第9節】

你要謹慎,不可心存惡念,
「或說,你那卑劣的心」F6;你那無用的心,那沒有軛、不順服神律法的心,正如每個肉體的心一樣;撒但,這世界的王,在其中有效地作工,使人傾向邪惡的思想、情感和慾望,這些都必須加以防範:

說:『第七年,豁免年近了。』
也許是明年,或幾個月內:

你就惡眼看你的弟兄,什麼都不給他;
由於不憐憫和貪婪的性情,就拒絕給他或借他任何東西,因為豁免年很快就會到來,那時如果他貧窮無力償還,你就必須豁免他的債務:

他就向耶和華呼求攻擊你;
到施恩寶座前,在禱告中提出控告,抱怨你的不仁慈和不慷慨:這就成了你的罪。耶和華必將此視為罪,一個非常嚴重的罪,並為此追究責任。

【第10節】

你總要給他,
或借給他;儘管在這種情況下,那人極其貧窮,豁免年又近在眼前,借貸與施予無異。拉比雅基(Jarchi)評論說,即使他要求一百次,也必須給他錢;但限制是根據他所缺乏的,以及足以應付他目前所需(申15:8)。

你給他的時候,心裡不可愁煩;
不要因失去金錢而愁煩,因為幾乎沒有希望再見到它,也不要吝惜給予他;相反地,應當自由樂意地給予,因為神喜愛樂意施予的人:

因為為這事,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一切所行的,和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
也就是說,因為慷慨、大方、樂意地借貸或施予給困苦的人;參(箴11:24-25)、(賽32:8)、(林後9:6-9)。

【第11節】

因為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
總會有這樣的人需要他們的慈善和恩惠(約12:8),這與(申15:4)並不矛盾;因為如果他們順從神的律法,他們就會蒙福,以致沒有窮人;他爾根(Targums)也是這樣說的;但他預見他們不會遵守他的誡命,所以情況會是這樣,他預言他們會遇到這種情況,以便他們可以按照這裡的指示履行對窮人的職責:

所以我吩咐你說:你總要向你的弟兄,向你國中困苦窮乏的人,開手幫助。
不要吝嗇地給予,而要慷慨地給予,與窮人的需要成比例,並根據借貸者或施予者的能力;這必須給予弟兄,一個血緣關係親近的人,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觀察到的,人必須首先給予或借貸給他,然後是「你的窮人」;同一個作者說,是你家中的窮人:

以及你國中困苦的人;
那些處境非常困苦的人,即使沒有親屬關係,特別是那些與自己住在同一個地方的人;因為,正如同一個作者所說,你本地的窮人應優先於其他地方的窮人。

【第12節】

你弟兄中,無論是希伯來男人,或是希伯來女人,若賣給你,
被他人賣給你,例如被公會(Sanhedrin)因偷竊而賣,男人可以被賣,但女人則不能,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觀察到的;但父親可以將女兒賣為婢女,如果她年幼且未成年;這條律法被認為是指這些情況;參(出21:2, 21:7, 22:3);儘管一個人也可能因貧困而自賣:

服事你六年;
他有義務服事六年,如果他的主人活那麼久;如果主人在六年期滿前去世,他有義務服事主人的兒子,但不能服事主人的女兒、兄弟或繼承人,正如猶太文士所說F7:到第七年,你就要讓他自由離開你;也就是說,在第六年結束,第七年開始時;參(出21:2)。

【第13節】

你釋放他自由離開你的時候,
當他解除僕役身份,使他成為自由人時:

不可讓他空手而去;
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養活自己,或開始做生意;因為他在服役期間完全為主人工作,所以無法為自己賺取和儲蓄任何東西。

【第14節】

總要厚厚地供給他。
不僅要供應他目前的需要,還要供他將來使用,並幫助他在世上立足:「你要滿載地裝載他」F8,有些人這樣翻譯這些詞語;給他盡可能多的東西,讓他能好好地承受;所用的詞語有鏈子環繞頸項以示榮譽或裝飾的含義,因此可能表示他應當非常榮譽地被遣散,帶著明顯的榮譽和尊重標誌;命令是,要從

你的羊群、禾場、酒榨中供給他;
從羊群中提供羊或羔羊,從禾場中提供穀物,小麥或大麥,或兩者皆有,以及從酒榨中提供酒;這涵蓋了生活所需的一切必需品和舒適品:

耶和華你的神所賜福你的,你要分給他。
無論是什麼,都要按比例分給他,金錢和貨物都一樣;有人問,應該給他多少?不少於三十舍客勒的價值,無論是單一種類還是多種種類,根據僕人的價格三十舍客勒(出21:32)F9。所有這些都可以象徵神的子民在自然狀態下對罪、撒但和律法的奴役;以及他們藉著基督從中得自由,以及充足豐盛的食物和衣物,以及大量的神聖恩典;甚至所有豐富享受的一切,所有與生命和敬虔有關的一切,當他們從那種狀態中被帶出來時,都賜給了他們;否則他們會一無所有地從中出來,既沒有食物也沒有衣服,也沒有錢買任何東西,但他們從基督那裡白白地、豐盛地得到了一切。

【第15節】

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也作過奴僕;
在那裡他們被苛待,生活因苦役而變得痛苦;因此他們應當對僕役表現出更大的憐憫,因為他們不能不對僕役的處境感同身受,並有同情心。

耶和華你的神救贖了你;
將他們從為奴之家和奴役狀態中救贖出來,儘管他們已在那裡多年:

所以我今日吩咐你這事,
在六年期滿時釋放他們的僕役,不要讓他們空手而去,而是在他們獲釋時慷慨地資助他們;因為當祂救贖他們時,祂賜給他們埃及和海中的掠物,正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他們從為奴狀態中出來時,帶著珠寶、金銀和衣裳,甚至帶著大量的財物;在紅海,他們從法老和他的軍隊被淹沒時所奪取的掠物增加了;現在,既然他們從奴役中出來時並非空手,而是滿載而歸,因為他們辛苦的勞動得到了充分的報酬,所以他們應當記得在釋放僕役時慷慨地給予他們。

【第16節】

他若對你說:『我不想離開你。』
不離開他的家,也不放棄他的服事:

因為他愛你和你的家;
愛他的主人和他的家人,因此不願離開他們,寧願與他們在一起,也不願獲得自由;因此猶太人說F11,如果他的主人沒有妻子和兒女,就不應穿他的耳朵:

因為他與你同住甚好;
與他生活得很好,受到很好的對待,一無所缺,享受平安和寧靜,擁有一切能使他在這種狀態下幸福的事物,他對此感到非常滿意和高興。這象徵著基督的子民對祂這位主人的樂意和持續順服,這源於對祂的愛;他們愛祂勝過所有的人和事物,全心全意地愛祂,也愛祂的家,祂敬拜的地方,祂的典章、真理、僕役和兒女;因此他們選擇留在他們所在的地方,因為他們發現在那裡受到很好的對待,生活富足,有足夠的糧食,甚至還有餘糧,有豐盛的屬靈供應;穿著基督的義袍,有聖徒和地上卓越之人的美好陪伴,他們的一切喜樂都在其中;最重要的是,有他們的主人和主的同在,以及祂慈愛的笑容。

【第17節】

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穿在門上,
不是他主人的家門,而是公會(Sanhedrin)或法庭的門,根據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的說法,他必須被帶到公會面前,聲明他願意繼續與他的主人在一起;(參《吉爾注釋》出21:6),

他就要永遠作你的僕人;
也就是說,直到禧年,正如同一個他爾根(Targum)所說;因為那時所有的僕役都會被釋放,所以拉比雅基(Jarchi)稱之為禧年的「永遠」:

對你的婢女也要這樣行;
不是穿她的耳朵,因為正如拉比雅基(Jarchi)和亞本·以斯拉(Aben Ezra)以及其他人所說,她不應被穿耳;儘管有些人認為,願意繼續與主人在一起的婢女也應像男僕一樣被穿耳;但這指的是釋放她的方式,或讓她自由離開的方式,那時她不應空手而去,而應像男僕一樣獲得慷慨的供給和資助。

【第18節】

你釋放他自由離開你的時候,不要以為難;
他不應吝惜他的自由,也不應吝惜在遣散他時所給予他的東西:

因為他服事你六年,所值的工價是雇工的兩倍;
因為雇工除了食物之外,主人還必須支付工資,而僕役則沒有工資。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評論說,這證明一個人不能受雇超過三年;或者說,既然雇工有時受雇這麼多年,這是我們所讀到的最長的時間,一個僕役服事主人六年,他的服事價值必然是雇工服事價值的兩倍,而雇工最多只有三年:

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賜福給你。
這樣善待你的僕役,無論是男僕還是婢女。

【第19節】

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公畜,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神。
根據(出13:2, 13:12, 13:13)的律法。(參《吉爾注釋》出13:2);(參《吉爾注釋》出13:12);(參《吉爾注釋》出13:13);

你不可用你牛群中頭生的公牛耕地,
例如用它來耕地或打穀,這些都是用其他母牛做的:

也不可剪你羊群中頭生的羊毛;
也不可使用從它身上剪下的羊毛;猶太教規之一是這樣說的:

【第20節】

你和你的家屬,要年年到耶和華你的神所選擇的地方,在他面前吃。
如果理解為公的頭生動物,如與前一節經文相關聯,那麼只有祭司才能吃,因為它們是獻給耶和華的;所以拉比雅基(Jarchi)說,這是對祭司說的;但如果這指的是以色列人普遍而言,那麼就必須理解為母的頭生動物或第二批頭生動物,是百姓自願分別出來的,他們不應在自己的家中吃,

卻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
那就是耶路撒冷城;參(申12:5),

你和你的家屬;
祭司的家屬,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解釋的;但如果它指的是與(申12:17, 12:18)相同的意思,那麼就是指以色列人和他們的家人。

【第21節】

但若有什麼殘疾,
在頭生動物身上,例如「瘸腿或瞎眼」,或有

任何惡劣的殘疾: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為祭;
任何牲畜的殘疾都會使其不適合獻祭,這是所要求的;因此,所有的平安祭、許願祭和甘心祭都必須沒有任何殘疾(利22:19-24;瑪1:14),這樣的牲畜不適合作為聖潔的祭物或聖潔的筵席。

【第22節】

你可以在你的城門內吃。
雖然它不能獻祭,也不能在耶路撒冷作為感恩祭吃,但它可以在自己的家中作為普通食物吃:

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可以一同吃;
那些在禮儀上不潔淨的人,例如接觸過死屍或類似情況的人,可以與潔淨的人一同吃,不應有任何區別:

如同吃羚羊和鹿一樣;
這些都是潔淨的動物,可以用作食物,但不能用作祭物;參(申12:15, 12:22)。

【第23節】

只是不可吃牠的血。
頭生動物的血:

你要將血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參《吉爾注釋》申12:16)、(參《吉爾注釋》申12:23)、(參《吉爾注釋》申12:24)。

【腳註】
F2 Hilchot Shemittah & Yobel, c. 9. sect. 4. 《安息年與禧年律法》第九章第四節。
F3 ( yk opa ) "veruntamen", Munster. 蒙斯特(Munster):「然而」。
F4 "To the end that there be not", Ainsworth; so the margin of the Bible. 艾因斯沃思(Ainsworth):「為要使沒有」;聖經旁註亦同。
F5 Opera, par. 2. Ep. 49. p. 204. 《尤利安著作》第二部分,第49封信,第204頁。
F6 ( leylb Kbbl ) "corde tuo Belial", Montanus. 蒙塔努斯(Montanus):「你那卑劣的心」。
F7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Kiddushin. c. 1. sect. 2. 邁蒙尼德(Maimonides)和巴特諾拉(Bartenora)在《密示拿》基杜辛篇第一章第二節。
F8 ( qynet qyneh ) "onerando oneratis", Munster, Pagninus, Vatablus. 蒙斯特(Munster)、帕尼努斯(Pagninus)、瓦塔布魯斯(Vatablus):「滿載地裝載」。
F9 Maimon. Hilchot Obedim, c. 3. sect. 14. 邁蒙尼德(Maimonides)《僕役律法》第三章第14節。
F11 Maimon. in Misn. Kiddushin, c. 1. sect. 2. 邁蒙尼德(Maimonides)在《密示拿》基杜辛篇第一章第二節。
F12 Misn. Orlah, c. 3. sect. 3. 《密示拿》奧拉篇第三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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