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申命記

第十四章

申命記 第14章

本章給出了一些關於為死者哀悼時,禁止使用某些儀式和習俗的告誡,並說明了原因(申14:1-2);以及關於哪些動物、魚類或禽鳥可以食用,哪些不可以的指示(申14:3-21);還有關於在神所選擇的地方和在他們自己的城門內食用一種什一奉獻的規定(申14:22-29)。

【第1節】

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
他們中的一些人是藉著永恆揀選的特殊恩典而成為神的兒女,而所有以色列人都是藉著國家性的揀選而成為神的兒女;這是以色列民獨特的特權,使他們有義務尊榮和順服耶和華他們的神,因為神與他們有父子的關係,他們是神的兒女(瑪1:6)。約拿單他爾根將其釋義為「蒙愛的兒女」;使徒保羅稱聖徒為「神所愛的兒女」,因此他們應當效法神(弗5:1)。基於類似的原因,這裡也提到了這種關係,即為了激發人們對主的勸誡、告誡、命令、律法和典章的重視,特別是接下來的內容:

不可為死人割劃己身;
從下一句可知,這是指不可為死者割劃己身,如同外邦人所做的那樣。外邦人不僅撕裂衣服,還撕裂身體的各個部位,如口、臉頰、胸部F18;並使用其他過度的哀悼方式,使徒保羅也曾告誡信徒不要這樣做(帖前4:13),甚至連外邦人自己也譴責這些行為F19。然而,有些人認為這指的是外邦人為尊榮他們的神而在肉體上劃出的切口,將他們所獻身的神的名字刻在上面;或者在敬拜時鞭打自己的身體,就像巴力崇拜者在呼求巴力時所做的那樣(王上18:28)。耶路撒冷他爾根也說:

「不可劃記號,劃記號。」

這意思是,不可在身體各處劃記號,或因異教崇拜或在崇拜時為尊榮他們的神而鞭打自己,造成青腫的瘀傷;但前一種解釋似乎與接下來的內容更為吻合;參閱(利19:28)。

也不可為死人剃光你們兩眼之間;
這是指剃光前額或眉毛,或兩者皆剃,這是為死者哀悼時常做的事;參閱(耶16:6-7)。如果這被認為與敬拜死寂偶像的儀式有關,那麼埃及人的習俗可能被提及,據說他們在敬拜伊西斯的神聖儀式中會剃光頭和眉毛F20。

【第2節】

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的神為聖潔的民;
你們被神從萬民中分別出來,專為敬拜和事奉祂,而且你們中有許多人在特殊的屬靈意義上被聖化和成聖;因此,你們不應效法外邦人的習俗,無論是在為死者過度哀悼方面,還是在他們的宗教儀式方面;參閱(申7:6)。

耶和華從地上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作祂的特有財寶,作祂特有的僕人和敬拜者,享受特有的福分和特權,並以一種與所有其他民族不同的特有方式行事;不與他們有任何瓜葛,尤其是在神聖之事上;為了使他們保持一個與眾不同的特有民族,神為他們指定了特有的飲食,這樣,由於被禁止食用他人所食用的東西,他們就可以避免與他人交往,從而避免被引入他們的偶像崇拜行為;有關這些規定的內容如下;參閱(申7:6)。

【第3節】

凡可憎的物,你都不可吃。
這指的是那些本質上可憎的,或因耶和華禁止而可憎的物;哪些是可憎的物,將在接下來的經文中闡明。

【第4節】

這些是你們可以吃的牲畜:
也就是說,這些是他們可以合法食用的,被允許作為食物的;因為如果他們不選擇,他們沒有義務食用它們:

牛、綿羊、山羊;
這些是獻祭用的牲畜,也是唯一被允許獻祭的,但如果選擇,它們也可以作為食物。

【第5節】

鹿、羚羊、麃子、
這些都屬於鹿科,是非常美味的食物;鹿在迦南地和鄰近地區非常普遍;埃利安說F21,鹿在敘利亞的大山,如阿馬努斯山、黎巴嫩山和迦密山繁殖:羚羊,或稱「**δόρκας**」(dorcas),一位善良的婦女因此得名(徒9:36),馬提亞爾F23稱其為非常美味的食物,麃子也是如此;這裡使用的希伯來詞「**יַחְמוּר**」(yachmur)帶有紅色的含義,可能指紅鹿的一種:有人指出,在阿拉伯語中,它指一種有兩隻角,生活在樹林中,與鹿相似但比鹿更快的動物;有人問,它是不是「**aloe**」或「**elch**」F24?

野山羊、羚牛、野牛、和羚羊。
野山羊被老普林尼F25列為非洲半野生動物之一;根據這位哲學家F26的說法,只有敘利亞才有這種動物,迦南與敘利亞接壤,那裡的野山羊非常特別,耳朵長達一尺九寸,有些甚至垂到地上。這種動物的希伯來名稱是「**עַקּוֹ**」(akko);還有一種四足野獸,韃靼人稱之為「**akkyk**」,土耳其人稱之為「**akoim**」,在斯基泰人和薩爾馬提亞人地區成群出現;它介於鹿和公羊之間,身體呈白色,肉質極其甜美F1;它似乎與「**tragelaphus**」(山羊鹿)相同,據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F2說,阿拉伯有這種動物;參閱老普林尼《自然史》第8卷第33章。接下來是「羚牛」(pygarg),我們根據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翻譯為此,意為「白臀」,因其臀部為白色而得名;一種尾巴為白色的鷹被稱為「pygarg」,但這裡指的是一種四足動物;希羅多德F3、埃利安F4和老普林尼F5都將其與母鹿、小鹿和山羊一起提及。它的希伯來名稱「**דִּישֹׁן**」(dishon)源於其灰燼般的顏色,「**tragelaphus**」(山羊鹿)的背部部分呈灰燼色,側面有灰燼色的斑點或條紋F6:有些人認為它是「**strepsiceros**」(扭角羚),一種有扭曲角的鹿或山羊,老普林尼說非洲人稱之為「**addaca**」,有些人認為這是「**al-dashen**」的訛誤,如朱尼烏斯所說;約拿單他爾根認為它是「獨角獸」或「犀牛」;塔木德學者說F8,獨角獸雖然只有一隻角,但可以食用,即合法食用:「野牛」在阿拉伯很常見;斯特拉波F9提到阿拉伯某些地區有大量的野牛,阿拉伯人以其肉和其他動物為生;在七十士譯本中,它被稱為「**oryx**」(羚羊),這是一種只有一隻角,蹄子分開的動物F11,因此可以食用;參閱(賽51:20)的吉爾注釋。最後是「羚羊」(chamois),這是一個法語名稱,是一種山羊科動物,羚羊皮就是用它的皮製成的;它的身體形狀似乎非常接近鹿科F12;也許它與埃利安F13所提及的「**cemas**」相同,埃利安將其與麃子一起提及。有些人認為它是「**tarandus**」(馴鹿),老普林尼說F14,它體型如牛,頭比鹿大,與鹿相似;角分叉,蹄子分瓣,毛髮像熊一樣。在昂克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中,這就是「羚牛」(pygarg);這幾種野獸都被允許食用;前三種沒有爭議,但後七種很難確定它們是什麼,至少其中一些是。肖博士F15認為,鹿、羚羊、野豬、山羊鹿、白臀羚、水牛和長頸鹿,最有可能對應這裡的「**אַיִל**」(ayil,公羊/鹿)、「**צְבִי**」(tzebi,羚羊)、「**יַחְמוּר**」(yachmur,麃子)、「**עַקּוֹ**」(akkub,野山羊)、「**דִּישֹׁן**」(dishon,羚牛)、「**תָּאוֹ**」(thau,野牛)和「**זֶמֶר**」(zomer,羚羊)。

【第6–8節】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在這一節和接下來的兩節中,給出了兩條總體規則,藉此可以知道哪些走獸適合食用,哪些不適合;一條是如果它們蹄分兩瓣,另一條是如果它們倒嚼,這樣的就可以吃;但那些只倒嚼卻不分蹄的,如駱駝、兔子和沙番,就不可吃;同樣,如果它們分蹄卻不倒嚼,如豬,也同樣不合法;參閱(利11:3)、(利11:4)、(利11:5)、(利11:6)、(利11:7)、(利11:8)的吉爾注釋。

【第7節】

(參閱申命記14:6的吉爾注釋)

(本節中的「兔子」可能是一種現在已經滅絕,但在摩西時代仍然存在的動物。它只在(利未記11:6)中被提及,參閱吉爾注釋。)

【第8節】

(參閱申命記14:6的吉爾注釋)

【第9–10節】

凡水裡有翅有鱗的,你們都可以吃;
水裡的魚類,凡有鰭有鱗的,都可以吃;但沒有鰭沒有鱗的,就不可吃:參閱(利11:9)、(利11:10)、(利11:11)、(利11:12)的吉爾注釋。

【第10節】

(參閱申命記14:9的吉爾注釋)

【第11節】

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約拿單他爾根對此的描述是:凡有嗉囊、嗉囊裸露、有贅生爪、不兇猛的鳥類,都是潔淨的;但那些不潔淨的鳥類在接下來的經文中被點名,因此除了它們之外的所有鳥類都可以被視為潔淨且適合食用。邁蒙尼德F16指出,只列舉了不潔淨的鳥類數量,因此其餘的都是自由的(即可以食用)。

【第13節】

(參閱申命記14:12的吉爾注釋)

【第14節】

(參閱申命記14:12的吉爾注釋)

【第15節】

(參閱申命記14:12的吉爾注釋)

【第16節】

(參閱申命記14:12的吉爾注釋)

【第17節】

(參閱申命記14:12的吉爾注釋)

【第18節】

(參閱申命記14:12的吉爾注釋)

【第19節】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都是不潔淨的。
約拿單他爾根對此的釋義是:

「所有蒼蠅、黃蜂(或大黃蜂),以及扁豆和豆子的蟲子,凡從食物中分離出來,像鳥一樣飛行的,都是不潔淨的。」

【第20節】

凡潔淨的飛鳥,你們都可以吃。
除了前面所列舉的之外,所有飛鳥都可以吃;亞本·以斯拉舉例說蝗蟲是潔淨的飛鳥,可以吃;約拿單他爾根也說:

「凡潔淨的蝗蟲,你們都可以吃。」

【第21節】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
這條律法是從(利17:15)重複的,參閱(利17:15)的吉爾注釋:

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或賣給外邦人;
不是給歸義的寄居者,因為他不能吃,以色列人也不能吃,如果他吃了,就必須洗衣服,用水沐浴,直到晚上才潔淨,如(利17:15)所說;而是給城門內的寄居者,如拉比雅基所說,他承諾不事奉偶像,一個已經放棄偶像崇拜但尚未接受猶太教的人;這樣的人可以吃自死的或未經適當宰殺的動物。昂克羅斯他爾根和約拿單他爾根稱他為未受割禮的寄居者或歸化者,他沒有接受割禮,而歸義的寄居者則接受了割禮:

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的神為聖潔的民;
你們從所有其他民族中被分別出來,專為事奉祂,因此必須吃潔淨的食物和好的肉,不可吃其他人可能吃的東西: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這條律法是第三次被提及;請參閱(出23:19)和(出34:26)的注釋;猶太學者F19說,重複這條律法的原因是,第一次是為了禁止食用,第二次是為了禁止任何使用或從中獲利,第三次是為了禁止煮沸。

【第22節】

你每年要把你撒種所出的,就是田地所產的,十分取一。
這是一種不同於獻給利未人的什一奉獻,利未人從中取出一部分獻給祭司,只有祭司可以吃;但這種什一奉獻,如接下來的經文所示,是所有者自己吃的,因此什一奉獻由他們自己決定,他們必須確保真實而忠實地獻上:

田地所產的,年年如此;
每年耕種和播種,其產物每年都要獻上什一奉獻;猶太學者F20對此指出,這必須是土地所產的,適合食用:而且必須是你的種子,特別是你的,而不是公共的,而是有主人的,這排除了你沒有播種的蘑菇,因此不能稱為你的種子。

【第23節】

你又要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在祂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地方,吃你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
參閱(申12:5),在那裡要吃所有土產的什一奉獻;這是第二個什一奉獻,如約拿單他爾根和拉比雅基所說,接下來將更詳細地描述:

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關於這些,請參閱上述經文的注釋:

這樣,你可以學習常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
這種持續的實踐會使人習慣於此;參閱(申10:12)。

【第24節】

當耶和華你的神賜福與你,那路若太遠,
從任何以色列人居住的地方:

你不能把什一奉獻帶到祂所選擇立為祂名的地方;
什一奉獻和頭生的,無論用何種方式運送都會太昂貴或太麻煩:

那地方若離你太遠,
這在事件中證明是耶路撒冷城,從迦南地的某些地方到那裡非常遙遠:

當耶和華你的神賜福與你;
賜予你豐盛的土產、牛群和羊群。

【第25節】

你就可以把銀子換成錢,
什一奉獻,這樣會更輕便,更容易攜帶:

將銀子包在手裡,
把它放進袋子或錢包裡,綁好並拿在手裡;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不讓它與其他錢混淆;但這似乎只與旅行有關,使其適合旅行。猶太學者F21,其中一些人對我們翻譯為「包起來」的詞有不同的解釋,他們將其解釋為在銀子上做記號,或用手在上面印上形狀、圖案或圖像;他們的意思是它必須是鑄造的錢幣;邁蒙尼德F23也說,他們不可用未鑄造的錢幣、不流通的錢幣,或不在人掌控中的錢幣來褻瀆神聖的什一奉獻;因為經文說:

「在你手裡」;
這是人所擁有並屬於自己的財產:

往耶和華你的神所選擇的地方去;
帶著他賣掉什一奉獻所得的錢一起去。

【第26節】

你就可以用這銀子,隨心所欲地買你所喜歡的;
他可以用這錢買任何他想要的食物,任何他最喜歡的,最合他胃口的:

或牛,或羊;
他可以購買牛肉或羊肉,或任何其他可以買到且合法食用的肉類,如前所述:

或酒,或濃酒;
用來佐餐,無論是酒還是其他飲料;約拿單他爾根說,新酒或陳酒,隨他選擇;但後者,濃酒,亞本·以斯拉說,是用蜂蜜、棗子、小麥和大麥製成的飲料:

或你心所想望的任何東西;
無論是吃的還是喝的:

你和你的家屬,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在那裡吃喝快樂。
因為神已將祂的名立在那地方;正如神住在耶路撒冷的聖殿裡一樣:

你和你的家屬,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在那裡吃喝快樂。
他和他全家,他的妻子和兒女,或所有與他同在的人,都要歡樂地吃喝,把它當作一場宴席來慶祝;所有男性都必須在三個主要的年度節期出現,而這件事就是在其中一個節期進行的。

【第27節】

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
正如拉比雅基所說,不可不給他第一個什一奉獻,同樣也不可忘記他;不可把他留在後面,而要帶他一起分享這份款待:

因為他在你那裡無分無業。
參閱(申12:12)。

【第28節】

每逢三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取一,都取出來,
根據亞本·以斯拉的說法,這是第三個什一奉獻,不能免除第二個什一奉獻;所以他說:

積存在你的城門內;
不是為了囤積,也不是為了在適當的時候出售,而是為了以下用途和使用。

【第29節】

因為利未人在你那裡無分無業,
根據拉比雅基的說法,他要來取第一個什一奉獻;但儘管他要這樣做,這裡所指的並不是這個,而是他要分享第二個什一奉獻,或者說代替它的窮人什一奉獻,他在此與窮人一同被提及:

並你城裡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都可以來;
並取第二個什一奉獻,如上述作者正確解釋的,他說這是本年的窮人什一奉獻;參閱(申12:12,申12:18),

吃得飽足;
豐盛地用餐,像在宴席上一樣自由地吃;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說,他們不必像前兩年那樣,必須在耶路撒冷吃第二個什一奉獻:

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當祂的命令,特別是關於什一奉獻和頭生祭的命令被遵守時,就可以期待這樣的祝福。

【腳註】
F18 Vid. Virgil. Aeneid. 12. ver. 870, 871. and Servium in Aeneid. 1. ver. 78. and in l. 12. 參閱維吉爾《埃涅阿斯紀》第12卷第870-871行,以及塞爾維烏斯對《埃涅阿斯紀》第1卷第78行和第12卷的注釋。
F19 Vid. Cicero de Leg. l. 2. c. 23. and Tusculan. Quaest. l. 3. c. 27. 參閱西塞羅《論法律》第2卷第23章,以及《圖斯庫倫論辯》第3卷第27章。
F20 Ambros. Epist. l. 4. c. 30. p. 259. 安布羅斯《書信集》第4卷第30章第259頁。
F21 Hist. Animal. l. 5. c. 56. 埃利安《動物史》第5卷第56章。
F23 "Delicium parvo" Epigram. l. 13. 93. 馬提亞爾《警句集》第13卷第93首:「小小的美味」。
F24 Castel. Lex. Polyglott. Col. 1. 294. 卡斯特爾《多語詞典》第1欄第294頁。
F25 Nat. Hist. l. 8. c. 53.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8卷第53章。
F26 Aristot. Hist. Animal. l. 8. c. 28.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8卷第28章。
F1 Scheuchzer. Physic. Sacr. vol. 3. p. 415. 舍伊赫策爾《神聖物理學》第3卷第415頁。
F2 Bibliothec. l. 2. p. 134. Vid. Plin. l. 8. c. 33. 狄奧多羅斯·西庫魯斯《歷史叢書》第2卷第134頁。參閱老普林尼《自然史》第8卷第33章。
F3 Melpomene, sive, l. 4. c. 192. 希羅多德《歷史》第4卷第192章。
F4 Hist. Animal l. 7. c. 19. 埃利安《動物史》第7卷第19章。
F5 Nat. Hist. l. 8. c. 53.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8卷第53章。
F6 Calmet's Dictionary on the word "Pygarg". 卡爾梅特《詞典》關於「Pygarg」一詞的解釋。
F7 Nat. Hist. l. 11. c. 39.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11卷第39章。
F8 T. Bab. Cholin, fol. 59. 2.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59頁第2欄。
F9 Geograph. l. 16. p. 530. 斯特拉波《地理學》第16卷第530頁。
F11 Aristot. Hist. Animal, l. 2. c. 1.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2卷第1章。
F12 Supplement to Chambers's Dictionary on the word "Rupricapra". 錢伯斯《詞典補編》關於「Rupricapra」一詞的解釋。
F13 Hist. Animal. l. 14. c. 14. 埃利安《動物史》第14卷第14章。
F14 Nat. Hist. l. 8. c. 34. 34. 老普林尼《自然史》第8卷第34章。
F15 Travels, p. 418. 肖《遊記》第418頁。
F16 Hilchot. Maacolot Asurot, c. 1. sect. 14. 邁蒙尼德《禁食律例》第1章第14節。 【第12節】
F17 Hist. Animal. l. 8. c. 3. 亞里斯多德《動物史》第8卷第3章。
F19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Kiddushin, c. 2. sect. 9.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密示拿·聖化篇》第2章第9節。
F20 Ib. in Misn. Maaserot, c. 1. sect. 1. 同上,《密示拿·什一奉獻篇》第1章第1節。
F21 Bartenora in Misn. Beracot, c. 7. sect. 1.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aaser Sheni, c. 11. sect. 2. & in Misn. Sabbat, c. 18. sect. 1. 巴特諾拉《密示拿·祝福篇》第7章第1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密示拿·第二什一奉獻篇》第11章第2節,以及《密示拿·安息日篇》第18章第1節。
F23 In Misn. Maaser Sheni, c. 11. sect. 2. 邁蒙尼德《密示拿·第二什一奉獻篇》第11章第2節。
F24 Hilchot Mattanot. Anayim, c. 6. sect. 4. 邁蒙尼德《窮人禮物律例》第6章第4節。
F25 In Maaser Sheni, c. 1. sect. 1. 《第二什一奉獻篇》第1章第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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