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使徒行傳

第二十五章

使徒行傳 第25章

【第1節】

現在,非斯都既已來到猶太省——這是一個羅馬行省,尼祿皇帝任命他接替腓力斯作總督;他此刻已在該省某處登陸,即在凱撒利亞,因此可以說他已開始治理該省,這句話可以這樣翻譯:

過了三天,他從凱撒利亞上耶路撒冷去;他很可能是從義大利乘船來到猶太,並在凱撒利亞登陸;因為雖然約帕是離耶路撒冷最近的港口,但凱撒利亞是最安全、最便利的港口,是希律所建造的(參閱 Acts 18:22);此外,它似乎是猶太諸王和總督的常駐地(Acts 12:19, Acts 23:23, Acts 23:33)。非斯都在登陸後在此停留了三天,以消除航程的疲勞,然後上耶路撒冷去,那是猶太省的首府。

【第2節】

那時,大祭司亞拿尼亞,如 Acts 23:2 和 Acts 24:1 所記,亞歷山大抄本、武加大拉丁譯本以及所有東方譯本都讀作「眾祭司長」,即整個祭司團:

和猶太人的首領;他們的官長和長老,猶太公會的成員;

向他控告保羅;他們一有機會就去拜訪他,當他來到耶路撒冷時;他們希望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有利的機會,因為他剛上任,可能願意討好這個民族的首領,贏得他們的愛戴和尊重,而且他當時還不了解他們的邪惡性情和詭計;於是他們提交了一份控告保羅的狀子,詳細說明他是一個多麼邪惡的人,犯了多少罪行;他們對他提出許多指控,並嚴厲控告他,試圖預先影響總督,使他對保羅產生偏見:

並懇求他;希望他能答應他們以下的要求。

【第3節】

並要求對保羅施恩;他們所求的是對他們有利,對保羅有害的事:或「向他」求恩,即向非斯都求恩;他們向他求恩,並視之為恩惠,是他們會感激並承認的;敘利亞譯本證實了這個意思;阿拉伯譯本譯作「給」或「加諸於他們」;即他們請求他施恩給他們,或賜予他們恩惠,如下所述:

就是請他將保羅提到耶路撒冷來;他們假裝是為了讓他的案件在他面前審理,並由他審判:

他們在路上埋伏,要殺害他;這是他們的真正意圖,儘管他們隱瞞了,並假裝除了伸張正義之外別無他求:他們的計劃是,如果他們能說服非斯都將保羅從凱撒利亞提到耶路撒冷,他們就會安排人手,或許就是之前 Acts 23:12, Acts 23:13 中那四十多人,在路上埋伏,等他來時將他殺害:這一切都顯示了這些人的惡意、他們案件的惡劣、他們為達目的不懈的努力和勤奮、使徒所處的危險,以及護理對他的看顧。

【第4節】

但非斯都回答說,保羅應當留在凱撒利亞,等等;或者說他被留在那裡,並受到適當的監管,由一位百夫長看管,並應當繼續留在那里;也沒有理由將他移走,特別是因為他很快就會回到那裡,正如他補充的:

並且他自己也將很快去那裡;這個回答非常明智和謹慎,所給出的理由公正而有力;因為保羅已被送到凱撒利亞,被他的前任留在那里受縛;他在那裡找到了他,他也在那裡受到適當的看守,他繼續留在那里是正確的;此外,他自己不會在耶路撒冷久留,幾天後就會前往凱撒利亞,因此將保羅提到那裡是非常不合適的。

【第5節】

他說,那麼,你們中間有能力的人,就讓他們下去;那些有空閒、能抽出時間,並且方便,不影響其他事務,可以進行這樣的旅程的人;以及那些能夠承擔費用,不損害家庭,並且健康和年齡允許的人;最重要的是,那些精通此事,能夠提出指控,並以適當的證據支持指控的人:讓這樣的人

與我一同下去;從耶路撒冷到凱撒利亞:並控告這個人;以適當的形式,按照法律規定,控告他所犯的罪行,並能證明:

如果他有任何惡行;或他所犯的任何荒謬、不合理、臭名昭著的惡行和罪行;即違反理性法則、人類常識、神和人的律法;特別是羅馬帝國的律法,或任何褻瀆或煽動叛亂的行為。

【第6節】

他在他們中間住了十多天;亞歷山大抄本、比撒的三份抄本及其他一些抄本,以及武加大拉丁譯本都讀作「不多於八或十天」;敘利亞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省略了「不多於」這句話,讀作「當他留在那里時」,如前者;即在耶路撒冷;或「當他留在他們中間時」,如後者;猶太人、祭司長和其他人,「八或十天」;歷史學家不確定具體天數,因此這樣表達:

他就下到凱撒利亞;他從那裡來,保羅也在那裡:

第二天,他坐在審判座上;他來到凱撒利亞的第二天,就坐在法庭的審判席上,審理案件,特別是使徒的案件,他非常渴望了解,因此他很快就坐上了審判席:

並吩咐人將保羅帶來;從他被囚禁的地方,帶到非斯都所在的審判廳。

【第7節】

他進了法庭:

那些從耶路撒冷下來的猶太人;與非斯都一同下來的,或許是大祭司和長老們,以及之前的辯士帖土羅:

圍繞著;或是使徒保羅,或是審判座;證人和控告者都必須站立,被控告者也一樣(參閱 Mark 14:57)。

並對保羅提出許多嚴重控告;這些控告他們無法證明;因為他無論在歸信前還是歸信後,其道德行為都非常嚴謹,符合神和人的律法;然而,儘管他如此純潔無辜,卻未能免於他人的誹謗;而且這些誹謗又多又嚴重;但他的幸福和榮耀,是藉著神的恩典,他的敵人無法證明他有任何罪行。

【第8節】

當他為自己辯護時;正如羅馬法律所允許的,他為自己辯護,並指出對他的指控是虛假的;他指出,對他的指控可歸結為三點,但沒有一點是公正真實的:

既沒有違犯猶太人的律法;摩西的律法,無論是道德律、禮儀律還是司法律;不是道德律,他無論在歸信前還是歸信後都嚴格遵守;也不是禮儀律,因為雖然它已被廢除,他也知道,但為了和平,為了遷就一些人的軟弱,為了贏得他人,他順從了它,並且在聖殿中被捕時正在執行其中的一項;也不是司法律,這與猶太人作為猶太人及其民事事務有關:也沒有違犯聖殿;耶路撒冷的聖殿,他被指控將外邦人帶入其中而褻瀆了它;這是一個謊言,至少是一個錯誤:

也沒有得罪凱撒;因為他被指控煽動叛亂(Acts 24:5)。凱撒是羅馬皇帝的通用名稱,就像法老是埃及國王的通用名稱一樣;他們從第一位皇帝尤利烏斯·凱撒那裡繼承了這個名字,他之後是奧古斯都·凱撒,基督在他統治下出生;然後是提比略,基督在他統治下受難;第四位是蓋烏斯·卡利古拉;第五位是克勞狄,在 Acts 11:28, Acts 18:2 中提到;而保羅現在上訴的這位凱撒是尼祿;雖然繼任的皇帝都沿用這個名字,但它也授予帝國的第二位,或推定繼承人:關於尤利烏斯·凱撒這個姓氏的起源,學者們意見不一;有人說他得名於他眼睛的顏色,是「Caesii」,灰色;另有人說來自「Caesaries」,他美麗的頭髮;還有人說來自他殺死了一頭大象,在摩爾人的語言中稱為「Caesar」:更普遍的觀點是,他得名於他母親的子宮,在出生時被「Caeso」剖開,為他進入世界開闢道路;我們的愛德華六世國王也是以這種方式來到世上的。

【第9節】

但非斯都,願意討猶太人的歡心;正如他的前任腓力斯所做的(Acts 24:27),他剛上任,在耶路撒冷受到猶太人的一些奉承和禮遇,他們也曾就使徒的事向他施加很大壓力:

回答保羅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在我面前受審嗎?意思是讓猶太公會審判,非斯都本人在場:這是猶太人在耶路撒冷時向他提出的要求,要他將保羅提到那裡,並在那裡受審,這個要求他曾拒絕;但由於猶太人的懇求和催促,或許是他們一同下來時,他傾向於滿足他們,並同意讓他在耶路撒冷,在公會面前受審,他本人在場;然而他又不願在未經囚犯同意的情況下這樣做,因為保羅是羅馬公民;他擔心會被指控將一個羅馬人交到猶太人手中,如果這事傳到皇帝和羅馬元老院耳中,可能會引起不滿。

【第10節】

保羅說,我站在凱撒的審判臺前;並非指審判廳裡有一個希律為凱撒本人建造的座位,以備他萬一來此就座,如有些人所想;而是非斯都所坐的座位被稱為凱撒的審判臺,因為它是在羅馬的法庭上,而且非斯都坐在上面,代表凱撒本人:

我應當在那裡受審;因為我是羅馬公民,不應在耶路撒冷受猶太公會的審判,他們與我無關:

我並沒有虧負猶太人,這是你很清楚的;或許是他的前任腓力斯曾將此案告知他;或是呂西亞的信可能已到他手中;或是使徒現在為自己所作的辯護。

我並沒有虧負猶太人,這是你很清楚的;或許是他的前任腓力斯曾將此案告知他;或是呂西亞的信可能已到他手中;或是使徒現在為自己所作的辯護。

【第11節】

因為我若犯了罪;違犯了摩西律法,或耶路撒冷的聖殿,或羅馬皇帝凱撒:

或犯了什麼該死的罪;按羅馬法律,如煽動叛亂、謀殺:

我也不拒絕死;表明他並非因自知有罪或懼怕死亡而拒絕去耶路撒冷;因為如果能證明他犯了任何死罪,他也不願逃避死亡;他已準備好為此而死;這並非藉口或拖延正義的手段:

但如果這些事都沒有;無法找到,或無法證明,或無法顯明:

他們所控告我的;指著那些下來控告他,並對他提出許多嚴重指控的猶太人:

沒有人可以將我交給他們;不公正地,或不符合羅馬法律;暗示非斯都本人也無法合法地這樣做;

我向凱撒上訴;使徒之所以這樣做,部分是受總督行為的影響,他似乎傾向於偏袒猶太人;部分是他可能知道他們打算埋伏他,如果他上耶路撒冷去;主要還是因為他曾得到異象,確信他必須在羅馬為基督作見證(Acts 23:11)。

【第12節】

非斯都與議會商議之後;不是與猶太公會,也不是與為此而來的任何一部分猶太人;而是與羅馬顧問們商議,這些顧問是他在審判時,遇到任何困難問題時協助他的;敘利亞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譯作「與他的顧問們」;阿拉伯譯本則用單數「與他的顧問」;他與這些人商議,是否應當接受保羅的上訴;在聽取他們的意見後,

他回答說,你既已向凱撒上訴?你就要到凱撒那裡去:提出這個問題,部分是為了更確切地了解此事,以免出錯;部分是為了讓猶太人明白,雖然他傾向於給他們恩惠,但由於這次上訴,他無能為力;或許他自己也有些不滿,因為這多少暗示他無力解決此事,或不會公正忠實地處理。

【第13節】

過了幾天;在保羅提出上述上訴後的幾天:

亞基帕王和百妮基來到凱撒利亞,問候非斯都;這位亞基帕王是希律亞基帕的兒子,希律亞基帕曾殺害約翰的兄弟雅各,他的死在 Acts 12:1, Acts 12:2 中有提及。猶太編年史家 F8 稱他為亞基帕二世,即亞基帕一世之子,希律家族的第五位國王:他並非猶太的國王,猶太已被克勞狄皇帝再次降為行省;在他叔叔加爾西斯的希律王去世後,他被這位皇帝任命為該地的國王,後來皇帝又將他從那裡調到一個更大的王國,並將他曾祖父腓力的四分之地賜給他;即巴塔尼亞、特拉科尼提斯和高拉尼提斯,他又將呂撒尼亞的王國加給他(參閱 Luke 3:1),以及瓦魯斯所擁有的行省;尼祿又將四座城市及其附屬地區加給他;在比里亞有亞比拉和尤利亞,在加利利有塔里基亞和提比哩亞 F9。猶太作家經常提及他,稱他為亞基帕王,如這裡所稱(參閱 Acts 26:3),約瑟夫斯 F11 也是如此。根據上述編年史家 F12,他被維斯帕先帶到羅馬,當時維斯帕先正要去被立為凱撒;在聖殿被毀前三年半,他被維斯帕先處死;儘管其他人說他在聖殿被毀後又活了幾年:一些猶太作家聲稱,聖殿是在他統治時期被毀的 F13。亞基帕雖然是猶太人,但他的名字是羅馬名字;奧古斯都·凱撒有一位同名的親戚 F14,他有一個同名的兒子,還有一個女兒名叫亞格里皮娜;大希律王因受羅馬人恩惠甚多,便從他們那裡取了這個名字,並將其賜給他的一個兒子,即這位國王的父親:這個名字最初是給那些出生時不是頭先出來,而是腳先出來的人,這被認為是難產;而「ab aegritudine」,因其痛苦、麻煩和疲憊,這樣的人被稱為亞格里帕斯 F15。百妮基,據說與亞基帕王在一起,並非男人的名字,如有些人所猜測,因為她被說成與王一同坐在審判廳裡,而是女人的名字;在馬其頓方言中,她被稱為百妮基,意為「勝利者」;蘇埃托尼烏斯 F16 稱此人為百妮基女王,據說提圖斯皇帝對她非常鍾愛,幾乎要娶她為妻:她並非亞基帕的妻子,如阿拉伯譯本所讀,而是他的妹妹;他父親除了他之外,還留下三個女兒,百妮基、馬利亞米和土西拉,後者是腓力斯的妻子(Acts 24:24)。百妮基先是嫁給她的叔叔加爾西斯的希律王 F17,在他死後又嫁給西利西亞的波利蒙王,後來她與他分居,並與她的兄弟亞基帕過於親密,據說在她第二次婚姻之前就已如此 F18,尤維納爾的諷刺詩 F19 也提到了這種亂倫;她現在與亞基帕在一起,他們一同前來拜訪非斯都,祝賀他上任。

【第14節】

他們在那裡住了許多天;沉溺於享樂,並花時間談論各種話題;為了繼續談話,打發時間,

非斯都將保羅的案件向王陳述;以如下方式:

說,有一個人被腓力斯留在監裡;前任總督在凱撒利亞,指的就是保羅。

【第15節】

關於這個人,我到耶路撒冷的時候;他剛上任不久:

祭司長和猶太人的長老向我控告他;向他提出控告,對他提出指控,呈交了一份控告書,列舉了他所犯的各種罪行:

要求判他有罪;不僅僅是審理他的案件,而是要判他有罪;有些抄本讀作「定罪」,如亞歷山大抄本和比撒的兩份抄本;而懲罰,甚至是死刑,從接下來的話中可以明顯看出。

【第16節】

我回答他們說:

羅馬人的規矩,在被告與原告對質,未得機會為所控告的事辯白以前,不可將人交給人處死;或將人交給毀滅;未經審理,僅憑他人請求,純粹為討好他人而判處死刑:

在被告與原告對質;以便當面,或在他面前,說出他們對他的指控:

並有機會為所控告的事辯白;這也符合猶太人的律法(John 7:51);儘管非斯都從祭司長和長老們向他提出的這種申請中,可能會得出他們的規矩不同,因為他對他們的律法和習俗一無所知;但他們對使徒的偏見使他們採取了這種非法行為,或者至少希望這種行為能夠發生:猶太人的律法之一是,法官在另一方未到場之前,不得聽取任何一方的陳述。

【第17節】

所以,當他們來到這裡時;即猶太人的祭司長和長老們來到凱撒利亞:

我沒有任何遲延,第二天就坐在審判座上;也就是說,他們下來的第二天,非斯都就進入審判廳,坐在那裡,準備審理此案;他提及這個情況,是為了表明他多麼迅速:

我吩咐人將那人帶來;從他被囚禁的地方,帶到廳裡,為自己辯護。

【第18節】

控告的人站起來的時候;他們必須站立,同時提出指控、作證和出示證據(Acts 25:7)。

他們所控告的,並不是我所預料的那些惡事;因為他被留在監裡,以及祭司長和長老們的控告,還有他們對他的暴力行為,他以為他一定犯了某些臭名昭著的死罪。

【第19節】

不過是為他們自己的迷信,有些問題與他爭辯;或關於他們的宗教;例如關於他們的律法,他們說保羅曾反對;關於他們的聖殿,他們聲稱他曾玷污;以及關於死人復活,他所主張的,而有些人否認:

又為一個已死的耶穌,保羅卻說他是活著的;因為看來雙方所說的,比路加所記載的更多:猶太人除其他事外,還反對他相信拿撒勒的耶穌,他們誹謗耶穌是騙子和欺騙者;保羅則辯稱,他是真正的彌賽亞;為證明這一點,他堅稱,儘管他們已將他處死,但他已從死裡復活,因此被大能證明是神的兒子:非斯都很有可能以前從未聽過耶穌,因此以這種方式談論他;或者如果他聽過,他對耶穌和猶太教都抱有輕蔑的看法;他甚至在國王面前表達了這種看法,而國王至少表面上是接受了猶太教的。

【第20節】

我對這樣的事,心裡遲疑;或對這些事一無所知,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說什麼,完全不知如何處理此事:

就問他願不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裡為這些事受審;在最了解這些事的猶太公會面前。

【第21節】

但保羅既已上訴,要求被拘留;在凱撒利亞被拘留:

等候奧古斯都審訊;讓羅馬皇帝尼祿,這裡稱為奧古斯都,審理、審判他的案件;因為羅馬皇帝通常被稱為凱撒,源於第一位皇帝尤利烏斯·凱撒,也被稱為奧古斯都,源於第二位皇帝奧古斯都·屋大維:他原來的姓氏是圖里努斯,但這個姓氏被認為是貶義的,他後來就取了凱撒這個名字,然後是奧古斯都;一個是根據他曾祖父的遺願,另一個是根據穆納提烏斯·普蘭庫斯的建議;當時有些人認為他應該被稱為羅慕路斯,好像他是城市的創建者,但最終還是決定稱他為奧古斯都;不僅這個姓氏是新的,而且更為宏偉,因為宗教場所,以及任何通過占卜而奉獻的地方,都被稱為「奧古斯塔,ab auctu,或ab avium gestu,gustuve」,根據恩尼烏斯 F20:在希臘文中,這個名字是塞巴斯托斯,意為可敬和值得崇拜的。

我吩咐將他看守;在凱撒利亞,由一位百夫長看守,不送往耶路撒冷:

直到我可以將他解往凱撒那裡;直到他有機會將他送往羅馬,在皇帝面前受審。

【第22節】

亞基帕對非斯都說;在他向他講述了上述情況之後:

我也想親自聽聽這個人;亞基帕是猶太教徒,比非斯都更了解這些事,而且很可能聽過許多關於耶穌基督的事;即使不是關於使徒,也至少是關於基督教;因此他非常渴望,不僅出於好奇想見這個人,而且想聽他講述;並進一步了解猶太人和基督徒之間爭論的事,非斯都非常樂意滿足他:

他說,明天你就可以聽他講了;而且這樣的事情,以及如此盛大的聚會,不可能更早準備好。

【第23節】

第二天,亞基帕和他的妹妹百妮基;

帶著盛大的排場;身著華麗服飾,前面有王室的標誌或徽章,並有大批僕從隨行:

進入聽審的地方;法庭審理案件的特定區域,即為此目的而劃定的部分;因為有法官和議會的適當位置,也有原告和被告的位置,所以也有聽眾的位置:

與眾千夫長;或護民官,他們指揮羅馬士兵;他們每人手下有一千人,正如他們的頭銜所示:

和城裡的主要人物;即凱撒利亞的官員和主要居民:

奉非斯都的命令,保羅被帶出來;成為眾人觀看的對象,正如他自己所說;這也部分應驗了基督對門徒的預言,他們將為他的緣故被帶到君王和總督面前;參閱 1 Corinthians 4:9, Matthew 10:18。

【第24節】

非斯都說,亞基帕王;他首先向亞基帕王致辭,因為他是主要人物,地位尊貴,知識淵博:

和所有在座的各位;眾千夫長和城裡的主要居民:

你們看這個人,就是囚犯保羅:

關於他,所有猶太人都曾向我懇求;向他申請,向他求情,並非常懇切地催促他,要求他判他有罪:

無論是在耶路撒冷還是在這裡;在凱撒利亞,他們從耶路撒冷來到這裡控告他:

大聲喊叫;以非常喧鬧和吵嚷的方式:

說他不應再活著;就像他們之前對千夫長呂西亞所做的那樣(Acts 22:22),在非斯都聽審時也是如此;因為他們尋求的是他的死,別無他求。

【第25節】

但我發現他沒有犯任何該死的罪;這是對使徒無罪的公開證明,令他的敵人大為沮喪,其中一些人可能在場;呂西亞也曾對他作出類似的證明(Acts 23:29)。

而且他自己也已向奧古斯都上訴;尼祿皇帝;參閱 Acts 25:21。

我已決定將他解去;在聽取了議會的意見後。

【第26節】

關於他,我沒有確切的事;沒有確切的罪行、指控或控告;沒有任何重要或有後果的事,沒有任何具體的事,只有一堆混亂的概念,我不知道是誰或什麼:

可以寫給我的主;指羅馬皇帝,他在其手下擔任猶太總督:

所以我將他帶到你們面前;在場的所有人:

特別是帶到你面前,亞基帕王;因為你不僅是一位傑出、尊貴、有權威的人,而且對猶太人控告保羅的這些事情有知識;參閱 Acts 26:2, Acts 26:3。

以便審訊之後;關於保羅和他的案件;

我能有些什麼可寫的;關於他,以及對他提出的指控,寫給皇帝。

【第27節】

因為我覺得,解送一個囚犯;一個被捆綁的人,彷彿他是罪犯,犯了某些滔天大罪,到羅馬,在凱撒面前受審:

卻不將他所犯的罪狀指明,是不合理的;他之所以成為囚犯,以及他被解往皇帝那裡的原因:非斯都認為這是一件荒謬的事,他的主人可能會認為這是一種愚蠢、愚笨、遲鈍的行為,缺乏常識和理性,簡直是瘋狂和愚蠢;將他作為囚犯解去,卻不在信中說明他被指控的罪狀;然而這件事如此模糊不清,以至於他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如何寫信給他的主;因此他希望,在亞基帕面前重新審訊保羅之後,他能對此事有更確切的了解,並能更好地向尼祿報告此事,因為使徒已向尼祿上訴。

【腳註】
F8 Ganz Tzemach David, par. 1. fol. 26. 1. 《甘茨·采馬赫·大衛》第一部分,第26頁第1欄。
F9 Joseph. de Bello Jud. l. 2. c. 11. sect. 5. & c. 12. sect. 1. 8. & c. 13. sect. 2. 約瑟夫斯《猶太戰記》第二卷第11章第5節,第12章第1、8節,第13章第2節。
F11 Antiqu. l. 20. c. 8. sect. 1. 《古代史》第二十卷第8章第1節。
F12 Tzemach David, ib. col. 2. 《采馬赫·大衛》,同上,第2欄。
F13 Jarchi & Bartenora in Misn. Sota, c. 7. sect. 8. 拉比雅爾奇與巴特諾拉在《密示拿·索塔篇》第七章第8節的注釋。
F14 Sueton. in Vita Augusti, c. 63, 64. 蘇埃托尼烏斯《奧古斯都生平》第63、64章。
F15 A. Gell. Noct. Attic. l. 16. c. 16. 阿·蓋利烏斯《阿提卡之夜》第十六卷第16章。
F16 In Vita Titi, c. 7. 《提圖斯生平》第七章。
F17 Joseph. Antiqu. l. 19. c. 5. sect. 1. & c. 9. sect. 1. & de Bello Jud. l. 2. c. 11. sect. 5, 6. 約瑟夫斯《古代史》第十九卷第5章第1節,第9章第1節;《猶太戰記》第二卷第11章第5、6節。
F18 Antiqu. l. 20. c. 6. sect. 3. 《古代史》第二十卷第6章第3節。
F19 Satyr 6. 《諷刺詩》第六首。
F20 Suetonius in Vit. Octav. c. 7. 蘇埃托尼烏斯《屋大維生平》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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