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撒母耳記下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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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記下 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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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發生三年饑荒,於是求問耶和華,以得知其原因;答案是因掃羅殺害基遍人,大衛便召集他們,詢問他們對所受殘酷待遇有何要求,【撒下21:1-3】;他們回答說,只求將掃羅的七個兒子交給他們,由他們吊死,這要求獲准了,【撒下21:4-9】;大衛將他們的骨頭,連同掃羅和約拿單的骨頭,葬在他們祖先的墳墓裡,【撒下21:10-14】;本章最後記載了與非利士人進行的幾場戰役,其中四名非利士將領被殺,【撒下21:15-22】。

【第1節】

那時,在大衛年間有饑荒,一連三年,年復一年。
這就是說,饑荒連續三年,一年接著一年。有些人認為,雖然這裡記載了這件事,但它發生在押沙龍和示巴叛亂之前,而非之後。有幾件事可能支持這個觀點,例如掃羅的罪行若非如此,就不會這麼久未受懲罰;掃羅和約拿單的骨頭也不會這麼晚才被移走,如這裡所記載的;而且在本章所記載的,非利士人被制服後,竟然還有這麼多場戰役;在猶太人的F5著作中,有一處說這是在掃羅被殺之後的一年;然而,在同一本書的其他版本中,則說是在三十年之後;亞巴賓內(Abarbinel)所使用的版本也是如此,他認為這裡所記載的事件是按其順序發生的,我們一些最優秀的年代學家F6也持相同觀點:

大衛求問耶和華。
在大祭司面前,藉著烏陵和土明求問,饑荒的原因是什麼。他可能懷疑這是他的一些罪行所致;第一年他可能沒有留意,希望第二年會有更豐收的季節,他可能認為這是由於某些自然原因;第二年他可能開始認為這是由於某些國家性的罪行,但在調查這些罪行時可能有所疏忽;但到了第三年,他警覺起來,斷定有不尋常和特別的事情發生,並擔心這是因他而起,這促使他進行求問:

耶和華說:「是因掃羅和他的流血之家。」
因為掃羅和他的家族所流的血。如果大衛擔心這是因他的罪行所致,這個回答必定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他的心靈:

因為他殺了基遍人。
這違反了約書亞和所有以色列人向他們所起的誓,不殺害他們,而是讓他們活著(約書亞記9:15)。這件事何時發生並不確定;猶太人通常說F7,掃羅在挪伯殺害祭司時,也殺害了基遍人,因為基遍人是他們的劈柴挑水者,與他們一同被殺;或者因為基遍人的生計依賴祭司,祭司被殺,就等於殺害了他們;但更可能的是,這指的是掃羅在另一個時間,或另一次行動中,曾以各種方式試圖毀滅這些人,將他們從這地除去。異教徒認為,不孕、不結果和饑荒是上帝因謀殺而施加的懲罰。斐洛斯特拉圖斯(Philostratus)F8記載,衣索比亞的印度人因謀殺他們的國王甘吉斯(Ganges),他們的土地不結果,牲畜餓死,妻子流產,城市和房屋倒塌,直到兇手被消滅為止。

【第2節】

王便召了基遍人來。
差遣使者去見他們,召他們到他這裡來。

對他們說。
就是【撒下21:3】所說的;因為接下來的內容是括號裡的:

(原來基遍人不是以色列人。
他們原本不是以色列人,雖然他們歸化了猶太教,並在聖所中從事卑微的服事:

乃是亞摩利人中所剩的。
他們是古迦南人的餘民,有時泛稱為亞摩利人,否則基遍人被稱為希未人;見【約書亞記9:7】、【約書亞記11:19】;

以色列人曾向他們起誓。
藉著他們的領袖,如約書亞;然而,

掃羅卻為以色列人和猶大人發熱心,想要殺滅他們。)
掃羅假裝對他們極為關心,為他們的榮譽和利益著想;認為這些人不應住在他們的城裡,奪走他們的食物,也不應在聖所中服事;而應當被驅逐,甚至被剪除,因為他們是這地的原住民,耶和華曾命令要將他們毀滅;而且,雖然以色列人曾起誓與他們立約,但他們是被詭計欺騙而立約的,因此這誓言對他們沒有約束力;因此,掃羅想方設法騷擾和壓迫他們,殺害了他們許多人,將他們從他們的城中毀滅,以便猶大和便雅憫人可以佔有這些城;見【撒下4:2】,與【約書亞記9:17】比較。

【第3節】

大衛就對基遍人說:「我當為你們做什麼呢?
作為對他們所受傷害的補償:

可以用什麼贖罪呢?
為所犯的罪行贖罪,好使因饑荒降臨在這地上所發的怒氣得以平息:

使你們為耶和華的產業祝福呢?」
為耶和華所揀選為產業,並賜給以色列民的這地祈求祝福,使雨水降下,使地土豐饒。

【第4節】

基遍人回答說:
回應他的提議:

「我們不要掃羅和他家的金銀。
這不應作為贖金或贖罪祭;掃羅從他們那裡奪走的不是金銀,而是他們弟兄的生命,因此他們堅持以命償命:

也不要你為我們的緣故殺以色列中的任何人。」
他們不希望任何非掃羅家的人死去;他們不希望任何人死去,除了那些因他們受苦而屬於那個家族的人:

大衛說:「你們說什麼,我就為你們做什麼。」
無論是處以罰金,還是處以死刑,後者似乎是他們所暗示並隨後堅持的;無論法律和公義要求什麼,他都準備為他們做。

【第5節】

他們回答王說:
明確地說明他們想要做什麼:那滅絕我們的人;指掃羅,他藉著殘酷壓迫一些人,並奪走另一些人的生命,減少了他們的人數:

又圖謀使我們在以色列的境內不得存留。
他曾策劃並頒布法令,將他們從這地驅逐出去;或許是在他將巫師和交鬼的人從這地除去的同時,以同樣的藉口,為著神的榮耀和這地百姓的益處發熱心(撒母耳記上28:3-9)。

【第6節】

願將他的子孫七人交給我們。
他們選定這個數字,要麼是因為掃羅所殺的基遍人只有七個,如猶太人所說F9:兩個劈柴的,兩個挑水的,一個會堂的看守,一個文士,和一個僕人;但更可能的原因是,他們知道除了米非波設之外,沒有更多的人了,而大衛對米非波設非常敬重,所以他們沒有要求更多:

我們好在耶和華面前,將他們懸掛起來。
不是為了滿足他們報復的心,而是為了尊崇神的公義,平息他的怒氣:

在掃羅的基比亞,就是耶和華所揀選的。
那是掃羅的故鄉,他一直住在那裡;所以將他們懸掛在那裡,對他和他的家族來說是更大的羞辱;而他被耶和華揀選作以色列的王,這更增加了他違反對基遍人所起誓言的罪行:

王說:「我必交給你們。」
因為雖然他曾向掃羅起誓不剪除他的後裔,但在這種情況下,他有神的指示,正如耶和華喜悅這事,並因此為這地蒙了垂聽所顯明的,所以他的誓言被免除了;他自己也沒有剪除他們,而是按照神的旨意將他們交給了別人。

【第7節】

惟有掃羅的兒子約拿單的兒子米非波設,王卻愛惜他。
因為他們沒有指名道姓,只要求七個兒子,所以由王選擇交出哪些兒子,因此他保留了米非波設,這裡這樣描述他是為了將他與掃羅另一個同名的兒子區分開來,後文會提到:

因為有耶和華的誓言在大衛和掃羅的兒子約拿單之間。
不僅僅是出於對米非波設的感情,更是因為誓言,以免他犯下掃羅殺害基遍人同樣的罪行。

【第8節】

王卻把愛雅的女兒利斯巴給掃羅所生的兩個兒子,
掃羅的妾(撒母耳記下3:7);

亞摩尼、米非波設,
我們在其他地方沒有讀到過他們;後者的名字,很可能就是約拿單的兒子米非波設的名字,前文已提到:

和掃羅女兒米甲給米何拉人巴西萊兒子亞得列所生的五個兒子,
米甲終身沒有兒女,她也不是亞得列的妻子,而是她的姊妹米拉(撒母耳記上18:19);因此,這些兒子不是她「所生」的,如所用詞語的含義,而是如我們正確翻譯的,她「撫養」或教育的,他爾根也是如此,因為她的姊妹已死;所以猶太人說F11,米拉生了他們,米甲撫養了他們,因此他們以她的名字命名;或者這些詞語可以這樣補充:「和米甲的姊妹的五個兒子」,正如【撒下21:19】所補充的,「歌利亞的兄弟」。巴西萊在這裡被稱為米何拉人,是為了將他與前一章提到的基列人巴西萊區分開來,見【撒下17:27】、【撒下19:31】。

【第9節】

交在基遍人手裡。
利斯巴的兩個兒子和米拉的五個兒子,掃羅的兩個兒子和五個孫子:

基遍人就在山上,在耶和華面前將他們懸掛起來。
在基比亞的山上,好讓所有經過的人都能看見,並以此警示人們不要犯下招致這種懲罰的惡行;絞刑或釘十字架通常在山丘和山脈上進行F12:短語「在耶和華面前」要麼與「獻給耶和華」(撒母耳記下21:6)相同,意為向耶和華贖罪,並在他的眼前;要麼表示這是在太陽面前公開進行的,在陽光下;因為這不可能指在約櫃前,約櫃是神同在的象徵,但約櫃不在那裡:

這七人就一同死了。
他們一同被懸掛,並在同一時間死去:

他們被處死的時候,正值收割的日子,就是大麥收割的起頭。
大麥收割始於逾越節,即節期第一天之後的第二天(利未記23:10-11);那是尼散月十六日,猶太人說F13,這些人就是在這一天被懸掛的,大約是我們四月初。

【第10節】

愛雅的女兒利斯巴,就拿麻布。
既是為兒子們哀悼的標誌,也是最適合防禦天氣的,白天防熱,夜晚防寒:

鋪在磐石上。
她兒子們被懸掛的山丘;她將這麻布鋪作一個帳篷或遮篷,坐在下面,遮蔽自己;不是為了遮蓋屍體,而是為了遮蔽自己,她在那裡哀悼兒子的逝去,並看守他們的屍體,以免被鳥獸吞食,如下文所觀察到的:她在這裡坐著

從收割之始,直到天降雨水在屍體上。
也就是說,如猶太人所說F14,從尼散月十六日大麥收割開始,直到馬赫斯萬月十七日,前雨降下;也就是從四月初到十月初:但她不太可能持續這麼長時間看守屍體,也沒有必要這樣做來防止鳥獸侵擾;因為他們懸掛了這麼多個月後,就不會剩下什麼了;更確切的說,這意味著她一直待在那裡,直到上帝樂意從天上降下雨水,這雨水曾被抑制,並因此發生了饑荒,因為基遍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很可能國王的命令是,屍體應懸掛直到下雨,以便人們能明白他們受苦的原因;毫無疑問,利斯巴坐在那裡祈禱雨水降下,而亞巴賓內認為,雨水在幾天後就降下了,儘管在夏季不常見;但這是一個特殊情況,如【撒上12:17-18】;這是為了表明耶和華已為這地蒙了垂聽;約瑟夫斯也說F15,這些人被懸掛後,上帝立即降下雨水,使大地恢復了原有的豐饒。根據【申命記21:22-23】的律法,屍體應當在同一天取下並埋葬:但這些人不是為自己的個人罪行受苦,而是為他人的罪行,並為避免一場公共災難,因此必須懸掛直到災難解除;他們也不是受那律法約束的人所處決的;此外,他們繼續懸掛在樹上是按照神的旨意,直到他蒙了垂聽,他可以免除這條律法;此外,禮儀律和司法律,其中這條就是其中之一,讓位於道德律F16,正如這條讓位於公開尊崇神名的律法;因此,一位拉比對此的說法F17,被許多人錯誤地表達了,

也不容空中的飛鳥,白日落在屍體上。
烏鴉F18和渡鴉,以及這類鳥類,通常會落在這樣懸掛的屍體上,啄食其肉:

夜間野地的走獸,前來糟蹋。
因為看來通常會把絞刑架,以及在其他一些國家把十字架,做得如此之低,以至於野獸可以輕易地接觸到屍體並吞食它們;因此布蘭迪娜(Blandina)被懸掛在一棵樹上,低到足以讓她暴露在野獸面前供其吞食,但沒有一隻野獸會觸碰她的身體F19;現在利斯巴藉著她的僕人,有辦法嚇跑鳥獸,使其無法傷害屍體。

【第11節】

有人將愛雅的女兒利斯巴,就是掃羅的妾所行的事,告訴了大衛。
無論這是出於好意還是惡意,都不得而知;然而,這對大衛來說並非不悅,反而激發了他對這位婦人的憐憫和同情,並促使他為掃羅和他的兒子們舉行隆重的安葬;這也表明這件事並非出於對他家族的個人怨恨和報復,而是出於順服神的旨意,並尊榮他的名。

【第12節】

大衛就去,從基列雅比人那裡將掃羅的骸骨和掃羅兒子約拿單的骸骨取來。
根據邦廷(Bunting)F20的說法,基列雅比距離耶路撒冷五十二英里;不過大衛可能不是親自去取,而是派他的使者去,見【撒下21:14】;

就是非利士人從伯珊街上偷去的,那裡是非利士人在基利波殺死掃羅後,將他懸掛的地方。
所有這些歷史記載見【撒上31:8-13】。

【第13節】

他從那裡將掃羅的骸骨和約拿單的骸骨運上來。
這些骸骨曾被埋在那裡的一棵橡樹下(歷代志上10:12);

又收斂了被懸掛者的骸骨。
掃羅的七個兒子,他們最近被懸掛;他們要麼懸掛了很久,肉身已腐爛,骨頭掉落在地上,他們從那裡收集起來;要麼他們將他們取下,燒掉肉身,然後取走骨頭埋葬,這通常是不會做的F21。

【第14節】

將掃羅和約拿單的骸骨。
連同那些被懸掛者的骸骨:

葬在便雅憫地的洗拉。
便雅憫支派的一個城(約書亞記18:28);

在他父親基士的墳墓裡。
掃羅的父親(撒母耳記上9:1-2);根據富勒(Fuller)F23的說法,以及他地圖上的位置,這墳墓離掃羅七個兒子被懸掛的山丘不遠:

又遵行了王一切的命令。
也就是說,大衛的使者和僕人這樣做了;他們從基列雅比取回掃羅和約拿單的骸骨,將他們與他七個被懸掛的兒子一同葬在他父親基士的墓地裡,並為他們舉行了普遍的哀悼;因為猶太人說F24,大衛下令將掃羅的棺材抬過每個支派,男女老少都出來表達哀傷:

此後,神就為那地蒙了垂聽。
不是在上述人物安葬之後,而是在七個人被懸掛之後;藉此,神的怒氣得以平息,這從他降下雨水和豐收的季節中可見,因此饑荒停止了。

【第15節】

非利士人又與以色列人打仗。
除了在這卷書和前一卷書中記載的之外;他們之所以受到鼓舞,部分是因為他們中間有許多巨人,部分是因為大衛年事已高,也可能主要是因為以色列的叛亂;儘管有些人認為這些戰役並非發生在押沙龍和示巴叛亂以及基遍人事件之後,儘管這裡記載了它們;而是發生在與亞捫人戰爭之前,緊接著在【歷代志上20:1-8】中記載的戰役之後;但它們似乎是按其正確順序排列在這裡的:

大衛和他的僕人下去。
到非利士人的邊界,察覺他們正準備向他開戰:

與非利士人打仗。
與他們交戰:

大衛就疲乏了。
在戰鬥中,無法承受戰爭的勞累,也無法像以前那樣揮舞武器,因為他已年邁;他投入戰鬥一段時間後,精神開始衰退,不是因為恐懼,而是因為體力不支;但根據約瑟夫斯(Josephus)的說法,這是因為追擊被擊敗的敵人而疲憊不堪,接下來的人察覺到這一點,便轉身攻擊他F25。

【第16節】

有一個巨人,名叫伊施比諾。
歌利亞的後裔,或巨人族的一員:

他的銅槍重三百舍客勒。
這必須理解為槍桿的重量,或是槍頭的重量,許多人將其解釋為槍的火焰尖端;如果是這樣,那只有歌利亞槍重的一半,除非鐵和銅的重量有差異,見【撒上17:7】;

他束著新刀。
或者更確切地說,束著新腰帶,如他爾根所說;雅爾基(Jarchi)也是如此,這可能是作為榮譽的標誌,或是作為他在軍隊中擔任職務的憑證:

想要殺大衛。
他的目標是大衛,察覺到他疲憊虛弱,便想趁機將他殺死。

【第17節】

但洗魯雅的兒子亞比篩救了他。
看到他處於危險之中,便趕忙前去救援:

擊殺了那非利士人。
看來亞比篩與那非利士人交戰並殺死了他;但既然這可以解釋為大衛所為,而且這裡和後文提到的四個巨人都是被大衛和他的僕人所殺(撒母耳記下21:22),那麼這個人可能也是被他所殺;因為很明顯,其餘的人都是被他的僕人所殺:

大衛的人就向他起誓。
在他們察覺到他所面臨的危險,以及他如何險些喪命之後:

說:「你不可再與我們一同出戰。
他們曾勸他不要與押沙龍一同出戰;他們現在讓他與他們一同出戰,他無疑是積極而迫切的;但現在他們堅決,並決定他絕不能再出戰:

恐怕你熄滅以色列的燈。」
這意味著他們的榮耀和繁榮取決於他的生命,如果他被奪走,他們將陷入苦難和逆境,他們的榮譽和幸福將會終結;他爾根說:

【第18節】

此後,在歌伯又與非利士人打仗。
在上次戰役之後:

那時戶沙人西比該殺了巨人的一個兒子撒弗。
在【歷代志上20:4】中,他被稱為西派;他得名於門楣,因為他像門楣一樣高,高到幾乎無法從門下通過。西比該是大衛的勇士之一(歷代志上11:29);可能是戶沙的後裔,戶沙出自猶大(歷代志上4:4)。

【第19節】

又在歌伯與非利士人打仗。
在同一個地方與他們進行了另一場戰役:

伯利恆人雅雷俄珥金的兒子伊勒哈難殺了迦特人歌利亞的兄弟。
「兄弟」一詞從【歷代志上20:5】中正確地補充進來;在那裡他的名字被稱為拉赫米,因為被殺的不是歌利亞本人,儘管有些人如此解釋,並將伊勒哈難視為大衛;雅爾基(Jarchi)也是如此,這與他爾根一致;但他不是在歌伯被殺,而是在以拉谷被殺,大衛也沒有伊勒哈難這個名字;他是大衛的勇士之一(撒母耳記下23:24);在那裡他被稱為多多的兒子,在【歷代志上20:5】中,他被稱為雅珥的兒子;而那裡的拉赫米可能不是歌利亞兄弟的名字,而是像這裡一樣,是伊勒哈難的鄉村名稱;因為那裡的詞語F26可以翻譯為:

他的槍桿像織布機的軸。
不是歌利亞兄弟的,而是歌利亞本人的(撒母耳記上17:7)。

【第20節】

又在迦特打仗。
除了在上述地點或多個地點的戰役之外;因為這不一定表示其中一場戰役曾在那裡發生,只是說這場戰役,即另一場戰役,曾在那裡發生:

那裡有一個身材高大的人。
因為這個詞的含義從【歷代志上20:6】看來就是如此;儘管這裡它指的是一個好爭鬥的人,一個戰士,而這兩者都適用於他:

每隻手有六個指頭,每隻腳有六個腳趾,共二十四個。
兩隻手有十二個指頭,兩隻腳有十二個腳趾。普林尼(Pliny)F1提到一位貴族馬庫斯·庫里亞提烏斯(M. Curiatius),他有兩個女兒每隻手有六個指頭,被稱為「Sedigitae」(六指者);還提到一位著名的詩人沃爾卡提烏斯(Volcatius),因同樣的原因被稱為「Sedigitus」(六指者);在其他地方,他從其他作家F2那裡提到一個民族,每隻腳有八個腳趾;克特西亞斯(Ctesias)F3也提到印度山區的一個民族,無論男女,每隻手有八個指頭,每隻腳有八個腳趾:

他也是巨人所生的。
巨人的兒子。

【第21節】

當他向以色列人罵陣的時候。
向以色列的軍隊罵陣,就像歌利亞多年前所做的那樣(撒母耳記上17:10);

大衛的兄弟示米亞的兒子約拿單殺了他。
大衛的這個兄弟被稱為沙瑪(撒母耳記上16:9);和示瑪(歷代志上2:13);他的這個兒子與他另一個兒子約拿達不同,約拿達以其狡猾而聞名,而這個兒子則以其勇氣而聞名(撒母耳記下13:3)。猶太人說F4,這就是先知拿單,沙瑪的兒子。

【第22節】

這四個人都是迦特巨人所生的。
不是歌利亞所生,因為其中一人是他的兄弟,而是迦特某個巨人所生,迦特因此地而聞名;他們都是巨人族後裔;七十士譯本也是如此,他們是

「迦特巨人的後裔,他們的家族是利乏音人;」

F5使她與俄珥巴(路得記1:4)是同一個人。這些巨人,極有可能是在約書亞在其他地方將亞衲族人剪除後,留在迦特的亞衲族人的後裔(約書亞記11:22);他們都死在大衛和他的僕人手下;第一個,伊施比諾,死在大衛手下,亞比篩協助;其餘三個則死在所提到的人手下。

【腳註】
F5 Pirke Eliezer, c. 17. 《皮爾克·以利以謝》第17章。
F6 Usser. Annal. Vet. Test. p. 55. Bedford's Scripture Chronology, p. 558. 烏瑟爾《舊約年鑑》第55頁。貝德福德《聖經年代學》第558頁。
F7 T. Bab. Bava Kama, fol. 119. 1. 《巴比倫他勒目》巴瓦卡瑪篇,第119頁第1欄。
F8 Vita Apollon. Tyanei, l. 3. c. 6. 斐洛斯特拉圖斯《提亞那的阿波羅尼烏斯生平》第三卷第六章。
F9 T. Hieros. Kiddushin, fol. 65. 2. 《耶路撒冷他勒目》基杜欣篇,第65頁第2欄。
F11 T. Bab. Sanhedrin, fol. 19.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19頁第2欄。
F12 Vid. Lipsium de Cruce, l. 3. c. 13. 見利普修斯《論十字架》第三卷第13章。
F13 Bemidbar Rabba, fol. 190. 1. 《民數記拉比》第190頁第1欄。
F14 Bemidbar Rabba, fol. 190. 1. 《民數記拉比》第190頁第1欄。
F15 Antiqu. l. 7. c. 12. sect. 1.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七卷第十二章第一節。
F16 See Stillingfleet's Origines Sacr. p. 140. 見史蒂林弗利特《聖經起源》第140頁。
F17 T. Bab. Yebamot, fol. 79. 1. 《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79頁第1欄。
F18 "---- non pasces in cruce corvos", Horat. Epist, l. 1. Epist. 16. ver. 48. 「——你不會在十字架上餵烏鴉」,賀拉斯《書信集》第一卷第16封書信第48節。
F19 Euseb. Eccl. Hist. l. 5. c. 1. Vid. Lipsium de Cruce, l. 3. c. 11. & l. 3. c. 13. 優西比烏《教會史》第五卷第一章。見利普修斯《論十字架》第三卷第11章及第三卷第13章。
F20 Travels p. 122, 143. 《旅行記》第122、143頁。
F21 Lipsius de Cruce, l. 2. c. 16. 利普修斯《論十字架》第二卷第16章。
F23 Pisgah-Sight, B. 2. c. 12. p. 258. 富勒《毗斯迦之景》第二卷第十二章第258頁。
F24 Bemidbar Rabba, ut supra. (fol. 190. 1.) 《民數記拉比》,同上(第190頁第1欄)。
F25 Antiqu. l. 7. c. 12. sect. 1. 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七卷第十二章第一節。
F26 Vid. Buxtorf. Anticritic. par. 2. c. 2. p. 421. 見布克斯托夫《反批判》第二部分第二章第421頁。
F1 Nat. Hist. l. 11. c. 43. 普林尼《自然史》第十一卷第43章。
F2 Megasthenes apud ib. l. 7. c. 2. 麥加斯提尼斯,同上,第七卷第二章。
F3 In Indicis, c. 31. 克特西亞斯《印度志》第31章。
F4 Hieron. Trad. Heb. fol. 76. D. 耶羅尼米《希伯來傳統》第76頁D欄。
F5 T. Bab. Sotah. fol. 42. 2. 《巴比倫他勒目》索他篇,第42頁第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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