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撒母耳記下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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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記下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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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單奉差遣去見大衛,指責他的罪,並用一個比喻使他知罪(撒下12:1-6);這比喻被應用到大衛的處境,使他知罪、認罪並悔改,他的罪也蒙了赦免(撒下12:7-13);然而,他被告知那因姦淫所生的孩子必死,孩子很快就病了並死了;經文記載了大衛在孩子生病期間和死後的行為(撒下12:14-23);之後,所羅門由同一位婦人為他所生,並蒙主賜名耶底底亞,意為「蒙主所愛」,作為和好的記號,並確認他的罪已蒙赦免(撒下12:24,25);本章最後記載了攻取拉巴城,城中的戰利品,以及對城中居民的處置(撒下12:26-31)。

【第1節】

耶和華差遣拿單到大衛那裡。這是在拔示巴所懷的孩子出生後不久,當這件事被眾人知曉並成為公眾談論的話題,且宗教的仇敵因此充滿了話柄並褻瀆神的時候(撒母耳記下12:14);因此,大衛有九個月或更長的時間沒有真正意識到自己的罪,他的心剛硬,他的恩典沉睡,救恩的喜樂從他身上被奪走,他與神沒有任何交通,對此也少有掛慮;儘管他可能偶爾會有陣痛,但很快就消失了;不過有些人認為他在此之前已經私下悔改;向主認罪,並感受到了赦免,並且在此之前,他為此寫下了詩篇第三十二篇和第一百三十篇(詩篇32:1-11;130:1-8);但拿單被差遣來喚醒他,使他公開表達對罪的意識和悔改,他是在拿單來過之後,藉著寫作並發布詩篇第五十一篇來實現的(詩篇51:1-19);因為儘管主可能會讓他的子民陷入罪中,並允許他們在其中持續一段時間,但絕非永遠;他們必藉著聖靈和恩典的幫助,在悔改和信心的行動中重新站起來,無論是私下還是公開:

他來到大衛那裡,對他說:他來的時候,彷彿是帶著一個案件要呈報給大衛,請求伸張正義,他講述這個故事,彷彿是真實發生的事情,大衛也確實如此理解:

在一座城裡有兩個人:這指的是大衛和烏利亞,他們都住在耶路撒冷:

一個是富戶,一個是窮人:大衛是富戶,是以色列全地的王;烏利亞是臣民,是他軍隊中的一名軍官,相對而言是窮人。

【第2節】

富戶有許多的牛群羊群:在那個時代和地區,人的財富主要體現在這些方面;在比喻中,這些象徵著大衛的眾多妻妾;他在希伯崙有六個妻子,當他從希伯崙來到耶路撒冷後,又娶了更多的妻妾(撒母耳記下3:2-5;5:13);此外,還有他主人掃羅的妻子們,也賜給了他(撒母耳記下12:8)。

【第3節】

窮人除了有一隻小母羊羔之外,一無所有:烏利亞只有一個妻子,她比他年輕許多,被稱為羊羔,一隻小母羊羔。亞巴比內認為烏利亞曾是鰥夫;並與另一位妻子育有子女,這在比喻中有所暗示,而且他比拔示巴年長許多:

是他買來的:因為在那個時代和地區,男人娶妻不是收取嫁妝,而是給予她們嫁妝:

養活牠:如同養活自己的骨肉,正如丈夫應當養活自己的妻子一樣(以弗所書5:29);

牠和他的兒女一同長大:金奇也認為烏利亞與前妻育有子女:

吃他自己的食物,喝他自己的杯,睡在他懷裡,與他如同女兒一般:所有這些都表達了一個慈愛丈夫的關懷、仁慈、愛和溫柔,他對妻子的感情深厚,讓她分享他所有的一切,分享他所吃所喝的,以及他最親密的擁抱;而且確實有動物,如羊羔和其他馴養的寵物,以這種方式被飼養的實例,比喻中就是指這些,大衛沒有懷疑這是一個比喻。波查特 F17 舉了許多以如此親密方式飼養和養育動物的例子。

【第4節】

有一個客人來到富戶那裡:有些人將此理解為撒但,牠來到大衛那裡,藉著所提供的誘惑激發他的情慾;撒但是一個「行者」,如所用的詞語所示,牠四處遊走,尋找可吞吃的人,對好人而言,牠只像一個過路人,不會與他們久留;當牠的誘惑對這樣的人成功時,對牠來說就像食物和飲料一樣,非常令人愉悅;但猶太人普遍將其理解為人內心的惡念或情慾,大衛對他人妻子的淫慾,渴望與她滿足:

他不肯從自己的羊群牛群中取一隻,為那來到他家的客人預備:當他看見拔示巴時,心中充滿情慾,他沒有像他本可以做的那樣,娶他的一個妻子或妾,藉此滿足和抑制他的情慾:

卻取了窮人的羊羔,為那來到他家的人預備:派人去請拔示巴,與她同寢,以滿足他的情慾,因為她是一個年輕貌美的女子,更合他的情慾。猶太人在他們的《他勒目》F18 中觀察到這些詞語的漸進性,即惡念首先被描繪成一個過路人,從人身邊經過,不住在他那裡;然後像一個過路人或主人,進來並住在他那裡;最後像一個人,像房子的主人一樣統治他,因此被稱為「來到他家的人」。

【第5節】

大衛就甚惱怒那人:那做了這事的人,他認為這是真實發生的事情:

對拿單說,我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行這事的人必死:這是他在盛怒之下說的;否則,根據摩西律法,竊賊不應處死,而應賠償;如果他無力賠償,則應被賣為奴,但不應為此而死;但大衛認為這罪行因富戶所為而大大加重,又因窮人所受的損失,那是他的一切,而且這件事在所有情況下都如此殘忍和野蠻,以至於有罪之人應當處死:如果比喻中提到富戶不僅取了窮人的母羊羔,而且殺了窮人本人,他會多麼激烈,甚至公正地判處他死刑,或定他死罪呢?但拿單省略了這一點,亞巴比內認為,這樣大衛就不會明白他的意思,否則他會有所防備,不會定自己的罪;而且拿單也因此佔了上風,如果這個只取了窮人母羊羔的人都該死,那麼他這個不僅與拔示巴犯了姦淫,還殺了烏利亞的人,豈不更該死嗎?

【第6節】

他必償還羊羔四倍:這符合《出埃及記》22:1的律法;但金奇認為,因為這個詞是雙數,所以它表示雙倍的數量,判決是償還八隻羊羔,因為他是一個富戶,卻從窮人那裡偷竊;所以威姆斯先生F19將其譯為「兩倍四倍」,即律法所規定的兩倍;因為他觀察到,希伯來人在雙數中會加倍,直到達到七。

因為他行了這事:犯了這偷竊的罪:

又因他沒有憐恤:對窮人沒有憐憫,卻奪走了他的一切。猶太人認為,大衛因此受到懲罰,失去了四個孩子:拔示巴所生的那個孩子、暗嫩、他瑪和押沙龍;大多數注釋家都這樣說,但本革森則以亞多尼雅代替他瑪。

【第7節】

拿單對大衛說,你就是那人:那個富戶,或比喻中指代的人,與他相符F20: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我膏你作以色列的王:也就是說,他吩咐撒母耳膏立他,撒母耳也照做了(撒母耳記上16:1, 16:12, 16:13);這主要指此而言;之後他先被猶大支派膏立,然後由以色列所有支派膏立,都是出於神的任命和護理;這是神為他預定並提升他的崇高尊榮:

我救你脫離掃羅的手:當掃羅逼迫他,企圖奪取他的性命時。

【第8節】

我將你主人的家賜給你:不是他在基比亞的宮殿,而是他的家族,他的妻子、僕人、財富和資產,這些都因伊施波設的叛亂而被沒收;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他繼承的王國:

又將你主人的妻妾交在你懷裡:雖然我們讀到掃羅(如果他指的是他的主人)只有一個妻子,除了他的妾利斯帕,也從未讀到大衛將她們納入懷中和床榻;因此,這只能理解為他有權處置她們,隨意將她們賜給誰;這個詞可以譯為「他的婦女」,也可以譯為「他的妻子」,可能指他的女兒米拉和米甲,她們都曾賜給大衛,儘管後來又被奪走並賜給了別人:猶太人說,大衛的第六個妻子以格拉是掃羅的妻子(參見撒母耳記下3:5的吉爾注釋);

又將以色列和猶大家賜給你:兩者的王國;使他作以色列所有支派的王:

你若以為不足:無論是他的妻子太少,如猶太人所解釋的,還是他的王國太小:

我還要加倍地賜給你這樣那樣的福分:更多更大的恩惠;事實上,神也確實應許了他這些,例如堅固的家室或王國,以及彌賽亞將從他而出。

【第9節】

你為何藐視耶和華的命令,行他眼中看為惡的事呢?等等。這裡所指的命令是神的律法,特別是第六條和第七條誡命(出埃及記20:13,出埃及記20:14);大衛對這些誡命毫無顧忌,他的違犯表明他輕視並藐視了它們:

你用刀殺了赫人烏利亞:因此藐視並違犯了第六條誡命(出埃及記20:13);因為他雖然沒有親手奪走烏利亞的性命,但他卻策劃並安排了這件事,並下令將他置於會導致他死亡的境地:

又娶了他的妻為妻:在他玷污了她之後,她本是別人的妻子,他卻採取了這種非法手段使她成為自己的妻子,藉此他藐視並違犯了第六條和第七條誡命(出埃及記20:13,出埃及記20:14):

你藉亞捫人的刀殺了他:雖然他沒有用自己的刀將他處死,但他所做的在某些方面同樣惡劣甚至更糟,他將他暴露在亞捫人的刀下,導致他喪命;不僅是他,還有一些以色列人也因此喪命,這使得那些未受割禮的人有理由嘲笑以色列人,甚至褻瀆以色列的神。

【第10節】

現在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在他有生之年,這在他死前暗嫩和押沙龍被殺,以及死後亞多尼雅被殺中顯明出來,並在他的後裔中,因他們與以色列子民和其他國家的戰爭而持續:

因為你藐視我:他的誡命,這實際上就是藐視他這位立法者:

又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這句話的重複表明這事極其令神不悅,在他眼中是極其可憎的罪行。

【第11節】

耶和華如此說:因為他所說的不是出於自己,而是在預言之靈的感動下:

我必從你家中興起禍患攻擊你:也就是說,邪惡的人,他們將犯下邪惡之事,作為對他所犯之罪的懲罰,而且這些禍患將來自他自己的家庭,例如暗嫩和押沙龍:

我必在你眼前將你的妻妾賜給你的鄰舍:之所以這樣表達,是因為這事發生在他有生之年,他知情卻無力阻止,儘管他並非嚴格意義上親眼目睹:

他必在日光之下與你的妻妾同寢:指著天上的太陽,當時可能正照耀著他們所在的房間:荷馬F21將太陽描繪成看見萬物,這裡原文也將「眼睛」歸於太陽;其意思是,這件事將在白天,公開地發生,這在亞希多弗建議在屋頂上搭帳篷,押沙龍在以色列眾人眼前與他父親的妃嬪同寢時得到了應驗(撒母耳記下16:22)。

【第12節】

因為你是在暗中行的:與拔示巴私通,並試圖掩蓋,藉著讓她的丈夫在戰鬥中被殺,然後盡快娶她,以掩蓋這件羞恥的事:

我卻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並在日光之下行這事:正如上述事實所發生的那樣;也就是說,他會允許這事發生,並在他的護理中安排一切,使這事得以成就;例如大衛留下他的妻妾,亞希多弗被允許給出的邪惡建議,以及押沙龍被放任的情慾,而以色列百姓中沒有人有足夠的信仰、精神和勇氣來反對這件事。

【第13節】

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這個認罪雖然簡短,卻是完全的,源於對自己所犯之罪惡的徹底認識,伴隨著真實的破碎之心、真誠的謙卑和合乎神心意的憂傷,正如為此而作的悔罪詩篇第五十一篇所顯示的(詩篇51:1-19):

拿單對大衛說:他完全確信大衛悔改的真誠和真實性,大衛已用言語和行動證明了這一點,並且他是在神的靈的引導和催促下說的:

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不會將罪歸咎於他,不會將罪歸算於他,也不會因此懲罰他,而是自由而完全地赦免,將罪拋在身後,投入深海;使罪從他身上過去,永不再提起,這是主的作為,也唯獨是他的作為,因為罪是針對他而犯的:

你必不至於死:儘管他會經歷肉體的死亡,但不會是直接死於神的手,也不會像罪犯、殺人犯和姦夫那樣死於公義的刀劍,因為根據律法,他本應如此;他也不會經歷屬靈的死亡,儘管他的恩典曾如此低落,他的敗壞曾如此高漲;他也不會經歷永恆的死亡,即第二次死亡,罪的最終工價。

【第14節】

然而,因為你行這事:這複雜的罪惡,與拔示巴通姦,謀殺她的丈夫,並導致其他人死亡:

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讓他們可以侮辱以色列和以色列的神,並因烏利亞和其他以色列人被殺而獲得的優勢,誇耀他們自己的偶像;並惡意評論神是個偏待人的神,他曾將掃羅和他的家族從王位上廢棄,卻讓大衛堅立在王位上,而大衛所犯的罪是掃羅沒有的;並惡意評論神的話語、道路和敬拜,以及真宗教,說這一切都是虛偽和欺騙,因為那些聲稱信奉它的人卻犯下如此滔天的罪行;因此,為了讓這些人看清並知道主不贊同和縱容這些行為,反而憎惡和厭惡它們:

你所生的孩子也必死:這將是神對他罪惡不悅的明顯見證,讓所有聽到和知道這事的人都看見;孩子以這種方式被奪走,對他來說將是巨大的痛苦,而且他的感情對孩子投入甚多,從接下來的經文可見;否則,孩子的離世可能被視為一種憐憫,因為它的存活會不斷提醒罪惡,並成為對他永久的羞辱。

【第15節】

拿單就回自己家去了:他自己的家,可能在耶路撒冷城裡,他已經傳達了信息,使大衛意識到自己的罪,並從主那裡宣告了罪的赦免;然而,為了宗教的榮譽,並堵住褻瀆者的口,孩子的死亡被威脅和預言,然後拿單就離開了他,因為主沒有更多的話要對他說:

耶和華擊打烏利亞妻給大衛所生的孩子:因為她當時是烏利亞的妻子,而不是大衛的妻子,當這個孩子懷上時;作為神對姦淫罪不悅的標誌,孩子被神親手擊打,患了重病:

孩子病得很重:甚至到了死亡的地步,正如結果所顯示的。

【第16節】

大衛就為這孩子懇求神:或許他進入了他為約櫃所建的會幕,向主禱告,求主恢復孩子的生命,並饒恕他的生命;因為儘管主曾說孩子必死,他可能仍希望那是一個有條件的威脅,主可能會施恩並撤銷它(撒母耳記下12:22);

大衛禁食:整天禁食:

進去:從神的殿回到自己的家:

終夜躺在地上:他既不進臥室,也不躺在床上,而是整夜躺在地板上,為孩子的生命哭泣禱告,特別是為他永恆的福祉禱告:因為他因罪而導致孩子陷入罪惡和痛苦的境地。

【第17節】

他家中的老臣起來,到他那裡,要扶他從地上起來:勸他起來,坐到座位上,吃些東西後去睡覺;這些人是宮廷中的主要官員,負責管理他家中的事務:

他卻不肯:他們無法說服他:

也不與他們一同吃飯:那天晚上,不像他往常那樣;他們是他的宮廷大臣,習慣與他同桌吃飯。

【第18節】

到第七日,孩子死了:不是從孩子生病那天算起的第七天,而是從他出生那天算起的第七天;因為不能認為大衛禁食了七天:

大衛的臣僕不敢告訴他孩子死了:恐怕他會過於悲傷:

因為他們說,看哪,孩子活著的時候,我們對他說話:要他從地上起來,吃東西:

他尚且不肯聽我們的話:我們無法說服他做這兩件事:

現在孩子死了,我們若告訴他,他豈不更傷害自己嗎?或者如果我們告訴他,他會「傷害」F23自己,傷害他的身體;他會撕裂自己的肉體,自殘甚至自殺;他們害怕這樣,因為他們觀察到孩子活著時他所處的痛苦和掙扎,因此他們斷定聽到孩子死訊後,這些痛苦會加劇。

【第19節】

大衛見臣僕低聲說話:因為他們彼此低聲說著上述的話,以免他聽到,儘管他們與他在同一個房間裡:

大衛就知道孩子死了:他猜到了,這就是他們彼此低聲談論的事情:

於是大衛問他的臣僕說,孩子死了嗎?他們說,死了:因為他如此緊迫地問他們,他們無法避免給出答案,而他已經從他們身上觀察到的情況做好了接受的準備。

【第20節】

於是大衛從地上起來:從他躺臥的地板上起來:

沐浴,抹油,更換衣服:這些事他在禁食期間都沒有做過:

進了耶和華的殿敬拜:他進入了他為神的約櫃所建的會幕,然後在禱告中順服神的旨意,承認神在他所做之事上的公義;感謝神使他意識到自己的罪並悔改,並將他赦罪的恩典應用於他,使他對孩子的永恆福祉和幸福感到滿足,正如撒母耳記下12:23所顯示的:

然後他回到自己的家:從神的殿回來,在那裡完成了他的敬拜:

他吩咐:吩咐人送食物來:

他們就在他面前擺上餅,他就吃了:而之前,在孩子活著的時候,他拒絕吃飯。

【第21節】

他的臣僕對他說,你所行的是什麼事呢?等等。或者說,這種行為舉止的原因是什麼?他們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但他們不明白其中的含義,這就是他們所詢問的:

孩子活著的時候,你禁食哭泣:為孩子禁食哭泣禱告,求他活著,不要死:

孩子死了,你卻起來吃飯:而且顯得很高興;這讓他們感到奇怪,因為他們預期他的悲傷會加劇。

【第22節】

他說,孩子還活著的時候:所以還有希望他能繼續活著:

我禁食哭泣:或者說,我藉著禱告、禁食和哭泣尋求主,希望威脅不會實現,孩子的生命能被饒恕:

因為我說:他心裡這樣想,他這樣推理:

誰知道耶和華或者會憐恤我,使孩子存活呢?懷著這個希望,他不斷禱告、禁食、哭泣;他不知道神是否會後悔他所威脅的惡事,就像在某些情況下他曾做過的那樣;參見約珥書2:13-14;約拿書3:9-10。亞巴比內認為大衛禁食哭泣是為了向他的妻子和僕人隱瞞這件事,不讓他們知道這是對他的懲罰,孩子必死。

【第23節】

如今孩子死了,我何必禁食呢?等等。禱告又有何用?沒有任何目的可以達成:

我豈能使他回來呢?從死裡復活,藉著禁食、禱告和哭泣使他活過來;這是無法預期的:

我必往他那裡去:到死亡的境地,到他的身體所在或將要所在的墳墓;到天堂和永恆的幸福,他的靈魂所在之處,他滿懷安慰地希望並相信:由此可見,舊約聖徒並不認為死亡是湮滅;而是相信靈魂的不朽,死亡之後有永恆生命和福樂的未來狀態:

他卻不能回到我這裡來:在現今必死的狀態中,儘管在復活時他們會再次相遇。

【第24節】

大衛安慰他的妻拔示巴:這是她第一次被稱為他的妻子,烏利亞已死,大衛已娶她為妻;儘管這事起初因其伴隨的境況而令主不悅,但後來卻蒙主確認。拔示巴無疑非常痛苦,極度沮喪,因為她所犯的罪,因為神的憤怒和不悅,也因為孩子的死亡,這是神不悅的標誌;她心中可能有些疑慮,是否可以繼續與大衛同居。現在大衛安慰她,告訴她神已經赦免了他們所犯的罪孽,並且他會賜給他們另一個兒子,這個兒子將繼承他的王位,並為他的名建造殿宇:

大衛與她同寢:如同他的妻子:

她就生了一個兒子:在適當的時候:

給他起名叫所羅門:要麼是主給他起這個名字,要麼是大衛遵照主的指示;因為這個名字在他出生前就已賜下(歷代志上22:9);《克里》(Keri)或旁註的讀法是「她給他起名叫」,也就是拔示巴,她已從大衛那裡得知主希望他被稱為這個名字,這個名字的意思是「平安的」;這個兒子的出生證實了神與他們之間的平安與和好,這個名字也蘊含著這層意義;同時也預示著在他統治期間將有的太平盛世,他在其中是基督——和平之君的預表;基督藉著他十字架的血,是神與人之間和平的締造者,屬靈的平安從他而來,永恆的平安和幸福也藉著他而來:

耶和華也愛他:並且對他而言是父親,他對神而言是兒子,正如所應許的(撒母耳記下7:14)。主對所羅門的這份愛和情感,由拿單向大衛傳達,如下所述。

【第25節】

耶和華藉先知拿單的手傳話:要麼是大衛這樣做;他藉著拿單傳話給拔示巴,告訴她孩子的名字是所羅門;這不太可能:或者「他,大衛,將他交在先知拿單的手中」;讓他教育、教導並在主的教養中撫養他;或者更確切地說,主藉著先知拿單向大衛傳達信息,說他愛所羅門:

又因耶和華的緣故,給他起名叫耶底底亞:也就是說,大衛也給他起這個名字,因為耶和華愛他;因為耶底底亞的意思是「耶和華所愛的」;這個名字和稱號非常符合彌賽亞,所羅門的預表(馬太福音3:17;17:5)。

【第26節】

約押攻打亞捫人的拉巴:關於他被派去攻打並圍困拉巴,我們在撒母耳記下11:1中讀到;但很難想像他圍困了這麼久,以至於大衛已經與拔示巴生了兩個孩子;然而,關於攻城結束的記載放在這裡,是為了讓關於拔示巴的故事可以連貫地呈現,不受任何打斷:

攻取了京城:或者說,城中王宮所在的部分,亞巴比內觀察到,這部分在城外,正如現在國王的宮殿通常那樣。

【第27節】

約押就打發使者去見大衛:向他報告他如何進行,以及他取得了什麼成功:

說,我攻打拉巴:圍困了它,並與出城襲擊他們的隊伍進行了小規模戰鬥:

又取了水城:與京城相同,他爾根在這裡也這樣翻譯;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它位於水邊;阿德里科米烏斯F24說,雅博河環繞著它:或者它水源豐富,城中其他部分,或者說真正的拉巴城,都從這裡獲得水源;而這種交通被切斷後,它就無法堅持太久,約押意識到這一點,因此派人去請大衛。朱尼烏斯和特雷梅利烏斯將這些詞譯為「我截斷了城中的水源」;這與約瑟夫斯F25的記載相符,他說他切斷了他們的水源,並阻止了其他補給,使他們因缺乏食物和飲料而陷入極大的困境;安提阿古在數百年後也以同樣的方式攻取了它;因為那位歷史學家F26說,他圍城很久,卻無法取勝,因為城中人多,直到一個囚犯向他們展示了一條地下通道,他們從那裡取水;他們用石頭等物堵住了通道,然後因缺水而投降。

【第28節】

現在你要招聚其餘的百姓:以色列地其餘的士兵,來到拉巴:

安營攻城:正式圍困它:

將城攻取:通過投降或強攻;因為它無法堅持太久:

免得我攻取了城,人就稱這城是我的名:約押雖然是個有野心的人,卻如此看重他的君王大衛的名聲和榮譽:正如克拉特魯斯F1在圍攻阿爾塔卡克納時,準備攻取它,卻等待亞歷山大的到來,以便他能獲得這份榮譽。

【第29節】

大衛就招聚眾民:與他在一起或在他附近的士兵;這樣做一部分是為了補充約押的部隊,他們因圍城持續和敵人的出擊可能大大減員;一部分是為了征服亞捫人的其他城市,並奪取他們的戰利品:

往拉巴去:這必定是在烏利亞死後,很可能是在拔示巴為他哀悼期間:

攻打那城,就取了那城:通過突襲。

【第30節】

奪了他們王的冠冕戴在自己頭上:亞捫王哈嫩的冠冕,他現在落入大衛手中,大衛剝奪了他的王權標誌,哈嫩曾如此羞辱大衛的使者(撒母耳記下10:4):

【腳註】
F17 Hierozoic. par. 1. l. 2. c. 46. col. 521, 522. 《動物學》第一部第二卷第四十六章第521、522欄。
F18 T. Bab. Succah, fol. 52. 2. Jarchi, Kimchi, & Abarbinel in loc. 《巴比倫他勒目》住棚節篇,第52頁第2欄。雅爾奇、金奇和亞巴比內對此處的注釋。
F19 Of the Moral Law, l. 2. ch. 10. p. 252. Vid. Gusset. Ebr. Comment. p. 776. 《道德律法》第二卷第十章第252頁。參見古塞特《希伯來語注釋》第776頁。
F20 "----- mutato nomine, de te Fabula narratur -----". Horat. Sermon. l. 1. Satyr. 1. ver. 69,70. 「……換個名字,故事說的就是你……」賀拉斯《諷刺詩》第一卷第一篇第69、70行。
F21 Odyss. 11. ver. 119. & 12. ver. 380. 《奧德賽》第十一卷第119行,第十二卷第380行。
F23 ( her hvew ) ( kai poihsei kaka ) , Sept. "faciat malum", Pagninus, Montanus; "malum [sibi] inferet", Syr. Ar. (**וְעָשָׂה רָעָה**,ve'asah ra'ah,他必行惡),七十士譯本:「他必行惡」,帕吉努斯、蒙塔努斯;敘利亞譯本、阿拉伯譯本:「他必自傷」。
F24 Theatrum T. S. p. 34. 《聖地劇場》第34頁。
F25 Antiqu. l. 7. c. 7. sect. 5. 《猶太古史》第七卷第七章第五節。
F26 Polyb. Hist. l. 5. p. 414. 波利比烏斯《歷史》第五卷第414頁。
F1 Curt. Hist. l. 6. c. 6. 庫爾提烏斯《歷史》第六卷第六章。

(其重量為一他連得金子,並有寶石):或作「和一塊寶石」;可能不止一塊,如我們的譯本所示,但其中有一塊特別大且珍貴。約瑟夫斯 F2 說,它上面鑲有一塊非常珍貴的寶石,是紅縞瑪瑙;根據《他勒目》F3,這塊寶石的價值相當於一他連得金子。一他連得等於三千舍客勒,如《出埃及記》38:25-26所示;根據布雷伍德 F4 的計算,其價值相當於我們貨幣的4500英鎊;但根據坎伯蘭主教 F5 的計算,則是5067英鎊3先令10便士。這頂冠冕的價值與會幕中的金燈臺相同(《出埃及記》25:39);有些人認為這裡指的是價值,而非重量,因為一他連得金子非常重;根據坎伯蘭主教 F6 的計算,是93.75磅;有些人說113磅10盎司,甚至更多;對於哈嫩或大衛來說,這重量太重,無法戴在頭上;但若加上金子和寶石,其價值可能相當於一他連得金子;然而經文明確提到了重量,而且東方君王的冠冕體積和重量都很大,價值也高:雅典人 F7 提到一頂由一萬塊金子製成的冠冕,放在托勒密王的寶座上,還有一些冠冕長兩肘、六肘,甚至十六肘。有些人 F8 認為這頂冠冕不是亞捫王的冠冕,而是他們的偶像米勒公或摩洛的冠冕,並且認為譯本應保留其專有名稱,而大衛戴的冠冕是從中取金子製成的,他能夠承受;但如果像其他人 F9 所說,指的是敘利亞他連得,那只相當於希伯來他連得的四分之一,那麼這個困難就大大減輕了;因為這似乎就是大衛後來所戴的冠冕,如下文所述:

【第30節】

**就戴在大衛頭上**;這表明王權已轉移給他,或已歸他管轄;正如亞歷山大征服大流士後,將波斯王冠戴在自己頭上 F11,以示該帝國已轉移給他:然而,歸根結底,「從……上」這個詞組可以譯作「從上方」或「在……之上」F12,因此它被「置於」或「懸於」大衛頭上,由某種方式支撐,使其重量不直接壓在頭上。然而,撰寫了學術著作《論冠冕》的帕斯卡利烏斯 F13 必定是錯的,當他說這似乎是猶大王國首次使用冠冕,因為之前沒有提到掃羅或大衛的冠冕,只提到膏立;因為《撒母耳記下》1:10明確提到了掃羅的冠冕;儘管他的觀察可能是正確的,即這頂允許大衛佩戴的冠冕,是他王室尊嚴得以恢復,以及他在為上述罪行悔改後蒙神悅納的保證:

**他將城裡的掠物大量帶出來**;這些掠物,或至少其中一部分,被奉獻用於建造聖所(《撒母耳記下》8:11-12)。

【第31節】

**他將城裡的人帶出來**。並非所有居民,而是亞捫人的首領,哈嫩的謀士,那些建議他以如此羞辱的方式對待大衛使者的人,以及其他對此表示高興和滿意的人:

**把他們放在鋸下,鐵耙下,鐵斧下**;他們因此被鋸成兩半,正如羅馬人和其他人 F14 所做的那樣,或者他們的肉被撕裂,遭受極度的痛苦和折磨,最終悲慘地死去;參見《歷代志上》20:3;

**又使他們過磚窯**;他們在那裡燒磚,他們不僅被烤焦和起水泡,而且被燒死;「克里」(Keri,即邊註)中的這個詞,我們所遵循的,就是這個意思;但在正文中,他們使他們經過瑪勒金,這與米勒公或摩洛相同,是亞捫人的可憎之物(《列王紀上》11:5, 7);他們曾使自己的兒女經火獻給它,將他們燒死;現在他們自己也在同一個地方被使經過,被燒死,作為對他們野蠻邪惡偶像崇拜的公正懲罰。根據蘇伊達斯 F15 的說法,希臘譯本中使用的詞,意指一支軍隊,或一個排成四方形,像磚塊一樣的部隊;約瑟夫斯 F16 也以同樣的意義使用它;因此一位學者 F17 推測,大衛的軍隊也排成類似的隊形,亞捫人被迫從中經過,在經過時被飛鏢襲擊而殺死;這類似於義大利人所稱的「穿過長矛陣」的懲罰:

**大衛向亞捫人的各城都是這樣行**;對待他們的居民;也就是說,那些主要人物,他們曾對大衛使者受到的惡劣待遇表示歡樂:他這樣做是為了震懾其他國家,使他們不敢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的使者。大衛的這一行為顯示出如此嚴厲,大多數人認為是在他與拔示巴犯姦淫,處於剛硬和不悔改的狀態下所為,當時他自己沒有憐憫之心,所以也沒有施予憐憫;這對他的品格來說太過傷害了;因為這是對這個殘酷民族的公正報復(《撒母耳記上》11:2;《阿摩司書》1:13)。這在其他例子中也可以看到(《士師記》8:6-7;《撒母耳記上》15:33);但大衛的殘酷指控將很容易被一位學者 F18 的翻譯所消除,我認為這些詞可以這樣理解:「他強迫城裡的人出來,讓他們去鋸」石頭;「去鐵礦」挖礦;「去用鐵斧」砍柴;「在他讓他們與他們的王」一起出城之後。

**於是大衛和眾百姓都回耶路撒冷去了**;凱旋而歸,並帶著大量的戰利品。

【腳註】
F2 Ut supra. (Antiqu. l. 7. c. 7. sect. 5.) 同上。(《古代史》卷七,第七章,第五節)
F3 T. Bab. Avodah Zarah, fol. 44. 1. 《巴比倫他勒目》偶像崇拜篇,第44頁第1欄。
F4 De Ponder. & Pret. Vet. Num. c. 4. 《論古代貨幣的重量與價值》第四章。
F5 Of Scripture Weights and Measures, c. 4. p. 121. 《聖經重量與度量衡》第四章,第121頁。
F6 Ib. p. 119. 同上,第119頁。
F7 Apud Paschalium de Coronis, l. 9. c, 8. p. 587. 雅典人,引自帕斯卡利烏斯《論冠冕》卷九,第八章,第587頁。
F8 Vid. Hieron. Trad. Heb. in 2 Reg. fol. 78. H. & in Paralipom. fol. 83. M. Weemse of Jewish Weights, p. 141. 參見耶柔米《希伯來傳統》論《列王記下》第78頁H欄,論《歷代志》第83頁M欄。威姆斯《猶太重量》第141頁。
F9 Pfeiffer. Difficil. Script. Loc. cent. 2. loc. 87. 普費弗爾《聖經難解之處》第二世紀,第87處。
F11 Diodor. Sic. l. 17. p. 549. 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歷史叢書》卷十七,第549頁。
F12 ( למ ) "desuper", Montanus, "supra caput David", Munster. **למ**(lem),蒙塔努斯譯為「從上方」,明斯特譯為「在大衛頭上」。
F13 Ut supra, (Apud Paschalium de Coronis) l. 10. c. 10. p. 695. 同上。(引自帕斯卡利烏斯《論冠冕》)卷十,第十章,第695頁。
F14 Suetonius in Vita Caii, c. 27. Vid. Herodot. l. 2. c. 139. 蘇埃托尼烏斯《凱撒傳》第二十七章。參見希羅多德《歷史》卷二,第139章。
F15 In voce ( πλινθίον ) . 在詞條 **πλινθίον**(plinthion,磚塊)中。
F16 Antiqu. l. 13. c. 4. sect. 4. 《古代史》卷十三,第四章,第四節。
F17 Menochius de Repub. Heb. l. 8. c. 3. col 752. 梅諾基烏斯《論希伯來共和國》卷八,第三章,第752欄。
F18 Danzii Commentat. de miligat. David in Ammon. crudel. Jenae 1710, apud Michael. in 1 Chron. xx. 3. Vid. Stockium, p. 392. 丹齊烏斯《論大衛對亞捫人的殘酷行為之減輕》,耶拿1710年,引自米迦勒《歷代志上》20:3。參見斯托基烏斯,第3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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