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列王記下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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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紀下 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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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首先記載猶大王亞撒利雅的統治(2王紀 15:1-7),然後簡述以色列諸王的歷史,直到最後一位:撒迦利雅(2王紀 15:8-12)、沙龍(2王紀 15:13-15)、米拿現(2王紀 15:16-22)、比加轄(2王紀 15:23-26)、比加(由何細亞繼位,他是最後一位)(2王紀 15:27-31),最後以猶大王約坦的統治作結(2王紀 15:32-38)。

【第1節】

以色列王耶羅波安二十七年,猶大王亞瑪謝的兒子亞撒利雅登基。] 亞瑪謝只活到耶羅波安十五年(2王紀 14:2, 14:17, 14:23),因此,人們可能會認為他的兒子亞撒利雅是在耶羅波安十五年登基,而非二十七年。為了解決這個難題,人們提出了各種解釋,其中不乏有人堅持認為數字「二十七」是「十七」的訛誤。本·革順(Ben Gersom)和亞巴比內爾(Abarbinel)認為,耶羅波安統治的這二十七年,並非指已過去的年數,而是指耶戶家族滅亡前將要發生的年數;他們認為耶羅波安統治了二十六年,他的兒子統治了六個月,加起來是二十七個不完整的年份。另一些人則認為,耶羅波安在他父親去世前與父親共同統治了十一或十二年;若從他統治的不同時期算起,這可能是他統治的第二十七年,或是第十五或第十六年。還有人認為,亞撒利雅的統治時期可以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一是他父親逃到拉吉之後,可能在那裡待了十一或十二年;二是他父親去世之後。因此,他可能是在耶羅波安的第十五年或第二十七年開始統治。或者,在他父親去世後,曾有十一或十二年的空位期,當時他年約四歲,正值耶羅波安的第十五年,在此期間,政權由國中的王子和顯貴掌握;直到亞撒利雅十六歲,即耶羅波安統治的第二十七年,百姓才同意立他為王(參見2王紀 14:21)。這似乎是解釋此難題的最佳方式。

【第2節】

他登基的時候年十六歲。] 這是經由猶大百姓和王子們的同意(2王紀 14:21)。

他在耶路撒冷作王五十二年。] 這不包括他父親去世後,他未成年時的十一或十二年。

他母親名叫耶哥利雅,是耶路撒冷人。] 除此之外,聖經中沒有關於她的進一步記載。

【第3節】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 這是在他統治初期,且是以一種外在的形式。

效法他父親亞瑪謝一切所行的。] 亞瑪謝所行的,並不像大衛那樣真誠、全心全意(2王紀 14:3;2歷代志 25:2)。

【第4節】

只是邱壇還沒有廢去。] 也就是說,除了這一點之外,他行了正事。這也是他父親以及在他之前和之後的其他君王的情況,直到希西家王才廢去邱壇。

百姓仍在邱壇獻祭燒香。] 參見2王紀 12:3。

【第5節】

耶和華擊打王。] 使他患上麻風病。原因是他僭越祭司的職分,進入聖殿在香壇上燒香(2歷代志 26:19, 26:20)。

使他長大麻風直到死日。] 但從他被擊打到去世之間有多久,無法確定。萊特富特博士 F12 認為他是在被擊打的同年去世的。

住在別的宮裡。] 根據他爾根(Targum)的說法,是在耶路撒冷城外;因為根據律法,麻風病人必須在營外或城外獨居(利未記 13:46)。「別的」這個詞的意思是「自由」 F13;他獨自居住在這裡,免於與人交往,免於處理政務,因為他的兒子替他處理這些事務。他住在鄉間,可以像麻風病人一樣自由行走,呼吸新鮮空氣。猶太人說 F14,他的房子在墳墓之間,他在那裡「在死人中得自由」(詩篇 88:5),但這不太可能。阿本達納(Abendana)引述拉比約拿(R. Jonah)的說法更好,他指出這個詞在阿拉伯語 F15 中意為「小房子」,因此這可能是他居住在城外的一間小房子,與他的宮殿相比。

約坦王的兒子管理家事。] 他負責宮殿的指揮和所有事務的管理。

判斷國民。] 他處理所有百姓前來尋求裁決的案件,因此他填補了他父親的職位;他並沒有廢黜他的父親,也沒有自立為王,只是履行了國王的職責。

【第6節】

亞撒利雅其餘的事,凡他所行的,都寫在猶大列王記上。] 記載在那些君王統治的歷史中;其中一些記錄在正典《歷代志》中(2歷代志 26:1-23),另一些則由先知以賽亞寫下(2歷代志 26:22)。

【第7節】

亞撒利雅與他列祖同睡。] 或說他去世了,當時他已作王五十二年。

葬在大衛城他列祖的墳地裡。] 但不是葬在列王的墳墓中,而是葬在屬於他們的墓地裡,因為他是麻風病人(2歷代志 26:23)。圖德拉的本雅明 F16 將他的墳墓安置在押沙龍的柱子和西羅亞泉附近,靠近汲淪溪。

他兒子約坦接續他作王。] 他作王十六年;關於他和他的統治,我們將在本章的後半部分,在記載了幾位以色列王的統治之後,有更詳細的記述。

【第8節】

猶大王亞撒利雅三十八年,耶羅波安的兒子撒迦利雅在撒瑪利亞登基作以色列王,共六個月。] 既然亞撒利雅是在耶羅波安二十七年登基(2王紀 15:1),而耶羅波安作王四十一年(2王紀 14:23),那麼他的最後一年必定是亞撒利雅的第十五或十六年。如果撒迦利雅立即繼承他父親的王位,他必定是在亞撒利雅的這一年開始作王。因此,至少有二十二年的空位期,這可能是由於王子和百姓之間對繼承權的爭執,以及對撒迦利雅的某些不滿所致;然而,無論如何,他必須作王,儘管只有六個月,以應驗耶和華的話(參見2王紀 15:12)。

【第9節】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效法他列祖所行的。] 甚至他所有的前任,從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時代起,他們都沒有離棄拜金牛犢的罪。

【第10節】

雅比斯的兒子沙龍背叛他。] 約瑟夫 F17 稱他為撒迦利雅的朋友,他受到百姓對撒迦利雅不滿的鼓舞。

在百姓面前擊殺他,將他殺死。] 以公開的方式,百姓也同意並贊成,因為他們不喜歡撒迦利雅作他們的王。

接續他作王。] 儘管時間非常短暫。

【第11節】

撒迦利雅其餘的事。] 在他六個月的統治期間,以及他在空位期可能做過的事。

都寫在以色列諸王記上。] 因為無論多寡,無論好壞,所有重要的事都記錄在那裡。

【第12節】

這是耶和華對耶戶所說的話。] 這話如今在撒迦利雅短暫的統治中應驗了。

說:「你的子孫必坐以色列的國位,直到第四代。」] 參見2王紀 10:30。事情果然如此成就;因為耶和華的每一句話都不會落空;在耶戶之後,約哈斯、約阿施、第二個耶羅波安和撒迦利雅都作了王,他們都是耶戶的後裔。

【第13節】

烏西雅王三十九年,雅比斯的兒子沙龍登基。] 烏西雅就是亞撒利雅:他有時被稱為這個名字,有時被稱為那個名字(參見2王紀 14:21)。

他在撒瑪利亞作王一個月。] 不再更久;他對君主的陰謀和對他的謀殺很快就受到了懲罰。

【第14節】

迦底的兒子米拿現從得撒上去。] 得撒是瑪拿西支派的一個城市,在暗利之前是以色列諸王的京城(參見約書亞記 12:24)。米拿現是否來自這個城市,或者他當時是否正率領一支軍隊圍攻它,如約瑟夫 F18 所暗示的,尚不確定;然而,他聽到撒迦利雅的遭遇後,便從這裡出發。來到撒瑪利亞;根據邦廷 F19 的說法,撒瑪利亞距離得撒六英里。

在撒瑪利亞擊殺雅比斯的兒子沙龍,將他殺死,接續他作王。] 他認為自己有權繼承王位,就像沙龍一樣。

【第15節】

沙龍其餘的事,和他所謀的反叛,都寫在以色列諸王記上。] 其中無疑記載了叛亂的原因,以及協助他的人,還有他在短暫統治期間所做的其他事情。

【第16節】

那時米拿現攻打提弗撒,和城裡所有的人,以及從得撒到提弗撒的邊界。] 猶太學者通常認為這個提弗撒在以色列地之外,與列王紀上 4:24 所提的提弗撒相同,位於敘利亞邊界,靠近幼發拉底河;但它似乎是離撒瑪利亞和得撒更近的地方。根據邦廷 F20 的說法,它離撒瑪利亞只有六英里。

因為他們不給他開城門,他就攻打那城。] 他們拒絕向他打開城門,接納他並承認他為王;因此他對城裡的居民和鄰近地區,直到得撒,施以嚴厲的懲罰,將他們用刀劍殺死。

將城中所有懷孕的婦人剖開。] 這是一個極其殘忍的行為,他這樣做是為了恐嚇其他人不要效仿他們的榜樣。本·革順(Ben Gersom)將其解釋為他拆毀了建在山上的堅固高塔,他將我們譯為「懷孕的婦人」的詞 **הָרוֹת**(haroth)追溯到 **הַר**(har),意為「山」。

【第17節】

猶大王亞撒利雅三十九年,迦底的兒子米拿現登基作以色列王。] 沙龍只作王一個月,所以他們的統治都是在同一年開始的。

【第18節】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他被賦予與他之前諸王相同的評價(2王紀 15:9)。

【第19節】

亞述王普勒來攻擊那地。] 攻擊以色列地,他入侵了它;一位猶太編年史家 F21 稱他為普勒比利科(Pulbelicho);他通常被認為與巴比倫總督比利科(Belochus)或比利西斯(Belesis)是同一人,後者與米底亞人亞巴克斯(Arbaces)一同殺死了撒丹拿帕路斯(Sardanapalus),據說是亞述最後一位國王,並將帝國轉移給迦勒底人;他統治巴比倫和尼尼微,而亞巴克斯統治米底亞人和波斯人;但普勒不是巴比倫人,而是亞述人 F23,至少是聖經中提到的第一位亞述王。我們沒有再讀到關於他的記載;但一位波斯歷史學家梅塔斯提尼斯(Metasthenes),由安尼烏斯(Annius)偽造並出版,因此被他命名為梅加斯提尼斯(Megasthenes),稱他為普勒比利科(Phulbelochus),並說 F24 他統治了四十八年。

米拿現給普勒一千他連得銀子。] 根據布雷伍德(Brerewood) F25 的說法,一他連得銀子是三百七十五英鎊;但坎伯蘭主教(Bishop Cumberland) F26 計算為三百五十三英鎊十一先令十便士半。一千他連得銀子是一大筆錢,根據前者的計算是三十七萬五千英鎊;他將這筆錢給普勒,不僅是為了讓他停止入侵他的土地,更是為了

使他的手與他同在。] 而不是與他為敵。

堅定他的國位。] 他的王位是通過篡奪獲得的,並以殘酷手段維持,因此搖搖欲墜。

【第20節】

米拿現向以色列人,就是一切大財主,索取銀子。] 那些最有能力支付的人,這樣他就能減輕窮人的負擔,並可能因此使他們歸附於他。

每人五十舍客勒銀子,給亞述王。] 也就是說,他要求他們每人支付五十舍客勒,湊成上述數額作為給普勒的禮物;儘管原文的措辭更自然地是:「給亞述王每人五十舍客勒銀子」;也就是說,給他軍隊中的每個人,大約每人六英鎊。

於是亞述王轉回。] 回到自己的國家。

不在那地停留。] 不在以色列地停留,既不為難米拿現,也不幫助他,儘管米拿現給了他錢。

【第21節】

米拿現其餘的事。] 我們被引導到與其他君王相同的編年史書中去查閱,這似乎是歷史學家對所有君王都使用的固定格式。

【第22節】

米拿現與他列祖同睡。] 他自然死亡,安然離世,儘管他是一個篡位者和暴君。

他兒子比加轄接續他作王。] 他所篡奪的王國在他的家族中得以延續。

【第23節】

猶大王亞撒利雅五十年,米拿現的兒子比加轄在撒瑪利亞登基作以色列王。] 他的父親是在亞撒利雅三十九年開始統治的,他作王十年,所以他的統治必定在亞撒利雅四十九年結束。因此,必定有一年的空位期;也許比加轄的王位受到爭議,他花了一年時間才得以穩固王位。

作王二年。] 他被他的一位將領所殺,如下文所述。

【第24節】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除了其他罪惡之外,他還執著於拜金牛犢的罪,這是所有以色列王都採取的國家政策。

【第25節】

利瑪利的兒子比加,是他的將軍。] 這個詞的意思是「第三」人,有些人認為是僅次於國王的第三位;約瑟夫 F1 稱他為「千夫長」,即統領一千人。

背叛他,在撒瑪利亞王宮裡擊殺他。] 約瑟夫 F2 說是在一次宴會上。

與亞珥歌伯和亞利耶同謀。] 根據亞巴比內爾(Abarbinel)的說法,比加與國王一同殺死了他們,因為他們是國王身邊的勇士;但他們似乎更像是與比加一同謀反,並協助他擊殺國王的人;本·革順(Ben Gersom)認為,亞珥歌伯是約旦河東亞珥歌伯地區的總督,而亞利耶的名字則源於他的勇猛,意為「獅子」。

又有五十個基列人與他同謀。] 這似乎加強了上述關於亞珥歌伯的觀點,因為基列人與亞珥歌伯在約旦河的同一邊,並且靠近亞珥歌伯(參見申命記 3:13)。

他殺了比加轄,接續他作王。] 就像他父親殺了沙龍,接續他作王一樣。

【第26節】

比加轄其餘的事。] 使用的表達方式與之前相同(2王紀 15:21),適用於所有君王。

【第27節】

猶大王亞撒利雅五十二年,利瑪利的兒子比加在撒瑪利亞登基作以色列王。] 比加是在亞撒利雅(或烏西雅)五十二年登基的,那是亞撒利雅統治的最後一年(2王紀 15:27),也是比加統治的第一年。

作王二十年。] 對於一個篡位者和謀殺犯來說,這是一個漫長的統治。

【第28節】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不僅犯了上述篡位和謀殺的罪行,還犯了偶像崇拜的罪,特別是經文中暗示的拜金牛犢。

【第29節】

在以色列王比加的日子,亞述王提革拉毘列色來。] 進入以色列地;一位猶太編年史家 F3 稱他為普勒-亞西爾(Pul-Asir);梅塔斯提尼斯 F4 稱他為普勒-亞薩(Phul-Assar),並說他作王二十五年;他很可能是2王紀 15:19 中提到的亞述王普勒的兒子,並被認為與埃利安努斯 F5 所稱的提爾加摩斯(Tilgamos)是同一人;有些人認為他名字的前半部分來自迪格拉(Diglath)或迪格利托(Diglito),這是普林尼 F6 稱呼底格里斯河的名字,亞述被這條河環繞;而皮爾(Pil)或普勒(Pul)是巴力(Baal)、貝爾(Bel)、朱庇特(Jupiter),亞薩(Azar)是馬爾斯(Mars) F7;他的名字就是由這些詞組成的。

攻取了以雲、亞伯伯瑪迦。] 關於這些地方,參見1王紀 15:20。

和亞挪。] 以法蓮支派的一個城市(約書亞記 16:6)。

和基低斯、夏瑣。] 拿弗他利支派的城市(約書亞記 19:36, 19:37)。

和基列。] 約旦河東的地區,屬於流便人、迦得人和瑪拿西半支派。

和加利利,就是拿弗他利全地。] 也就是上加利利,位於拿弗他利境內。

將他們擄到亞述。] 這是以色列的第一次被擄,其中一半的支派被擄走。

【第30節】

以拉的兒子何細亞背叛利瑪利的兒子比加,擊殺他,將他殺死,接續他作王。] 他對比加所做的,就像比加對比加轄所做的一樣(2王紀 15:28),這正如猶太人所說的「以牙還牙」。他這樣做是

在烏西雅的兒子約坦二十年。] 然而約坦卻被記載只作王十六年(2王紀 15:33),因此這必須從他作攝政王,在他父親在世時判斷以色列的時候算起(2王紀 15:5),或者這是亞哈斯第四年,而二十年是從約坦開始作王的時候算起,之所以提到約坦,是因為歷史學家尚未提及亞哈斯。

【第31節】

比加其餘的事。] 未在此處記載的,都可在屢次提及的列王記上讀到。

【第32節】

以色列王利瑪利的兒子比加二年,猶大王烏西雅的兒子約坦登基。] 比加是在亞撒利雅(或烏西雅)五十二年登基的,那是他統治的最後一年(2王紀 15:27),也是比加的第一年;烏西雅作王滿五十二年後,約坦繼位,這是在比加第二年開始的。

【第33節】

他登基的時候年二十五歲。] 在他父親去世後,他獨自作王。

在耶路撒冷作王十六年。] 總體而言,他是一個好君王。

他母親名叫耶路沙,是撒督的女兒。] 在那個時代是個知名人物;萊特富特博士 F8 認為他是大祭司。

【第34節】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 雅爾基(Jarchi)在2歷代志 27:2 中引述他們的一位作者說,在他之前所有的猶大君王,即使是最好的,也發現了一些罪惡;但在約坦身上,卻沒有發現任何可恥和可責備的事;約瑟夫 F9 對他給予了高度評價,說他沒有任何美德是缺乏的;他對神虔誠,對人公正,關心公共利益;但受默示的歷史學家主要關注宗教崇拜方面的事;他沒有陷入偶像崇拜。

效法他父親烏西雅一切所行的。] 也就是說,效法他所行的善事;他沒有模仿他進入聖殿燒香,這一點是特別被排除的(2歷代志 27:2)。

【第35節】

只是邱壇還沒有廢去。] 就像他父親沒有廢去一樣,這也是之前最好的君王所觀察到的。

百姓仍在邱壇獻祭燒香。] 先知和君王都無法使他們放棄這些行為。

他建造了耶和華殿的上門。] 這門位於聖殿和王宮之間,通往聖殿;他修復並美化了它,或者在上面增添了一些東西;否則,它是由所羅門建造的,因此被稱為新門(耶利米書 26:10;36:10)。這就是後來被稱為尼迦挪門的門;猶太學者 F11 說這是東門。

【第36節】

約坦其餘的事,凡他所行的,都寫在猶大列王記上。] 聖經歷史學家經常提及這本書;約坦的其他一些事蹟記錄在正典《歷代志》中(2歷代志 27:1)。

【第37節】

在那些日子。] 在約坦統治的末期,或者在他去世之後,可能之前已經有計劃和準備,但接下來的事情並沒有發生在他生前,而是在他兒子亞哈斯統治時期。

耶和華才開始差遣亞蘭王利汛和利瑪利的兒子比加攻擊猶大。] 差遣他們與猶大作戰,作為對亞哈斯罪惡的懲罰;這將在下一章中詳細說明。

【第38節】

約坦與他列祖同睡,葬在大衛城他父親的墳地裡。] 他去世了,並與猶大諸王一同葬在他們的墳墓中。

他兒子亞哈斯接續他作王。] 關於他統治的記載,我們將在下一章中看到。

【腳註】
F12 Works, vol. 1. p. 99. 《著作》第一卷,第99頁。
F13 ( tyvpxh tybb ) "in domo libero", V. L. Tigurine version (**בֵּית הַחָפְשִׁית**,beith hachofshith)「在自由之家」,拉丁武加大譯本,提古利努譯本。
F14 T. Hieros. apud Jarchium in loc. 《耶路撒冷他勒目》引雅爾基(Jarchi)於此處。
F15 <arabic> "in exiqua domo resedit assidue", Castel. Lexic. col. 1345. 阿拉伯語:「他經常住在小房子裡」,卡斯特爾《詞典》第1345欄。
F16 Itinerar. p. 43. 《遊記》第43頁。
F17 Antiqu. l. 9. c. 11. sect. 1. 《猶太古史》第九卷第十一章第一節。
F18 Ut supra. (Antiqu. l. 9. c. 11. sect. 1.) 同上。(《猶太古史》第九卷第十一章第一節。)
F19 Travels p. 169. 《遊記》第169頁。
F20 Travels p. 169. 《遊記》第169頁。
F21 David Ganz. Tzemach David, par. 2. fol. 5. 2. 大衛·甘茨《大衛之苗》第二部分,第5頁第2欄。
F23 See the Universal History, vol. 4. B. 1. ch. 8. sect. 5. 參見《世界通史》第四卷,第一冊,第八章第五節。
F24 De Judicio Temp. & Annal. Pers. fol. 221. 2. 《論時代判斷與波斯編年史》第221頁第2欄。
F25 De Ponder & Pret. Vet. Num. c. 4. 《論古代貨幣的重量與價值》第四章。
F26 Scripture Weights and Measures, c. 4. p. 120. 《聖經重量與度量衡》第四章,第120頁。
F1 Ut supra. (Antiqu. l. 9. c. 11. sect. 1.) 同上。(《猶太古史》第九卷第十一章第一節。)
F2 Ibid. 同上。
F3 David Ganz. Ut supra. (Tzemach David, par. 2. fol. 3. 2.) 大衛·甘茨《大衛之苗》第二部分,第3頁第2欄。
F4 Ut supra. (De Judicio Temp. & Annal. Pers. fol. 221. 2.) 同上。(《論時代判斷與波斯編年史》第221頁第2欄。)
F5 De Animal. l. 12. c. 21. 《論動物》第十二卷第二十一章。
F6 Nat. Hist. l. 6. c. 27. 《自然史》第六卷第二十七章。
F7 Hyde Hist. Relig. Pers. p. 65, 66. 海德《波斯宗教史》第65、66頁。
F8 Works, vol. 1. p. 100. 《著作》第一卷,第100頁。
F9 Antiqu. l. 9. c. 11. sect. 2. 《猶太古史》第九卷第十一章第二節。
F11 T. Bab. Sotah, fol. 7. 1. Gloss. in ib. Maimon. Cele Hamikdash, c. 7. sect. 6. 《巴比倫他勒目》索他篇,第7頁第1欄。同上註釋。邁蒙尼德《聖殿器皿》第七章第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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