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列王記下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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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紀下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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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猶大王亞哈謝的兒子約阿施,在他祖母殺害所有王室後裔時,如何被藏匿並得以保全。六年後,他被帶出來(【第1–3節】)。祭司耶何耶大為他及王宮設立了足夠的護衛,並膏立他為王(【第4–12節】)。他的祖母亞他利雅,已統治六年,奉祭司之命被處死(【第13–16節】)。隨後,耶和華與王和百姓之間,以及王與百姓之間,都立了聖約;約阿施被安置在王位上,百姓都心滿意足,國家也因此安定(【第17–21節】)。

【第1節】

亞他利雅是亞哈謝的母親,當她看見自己的兒子死了——她是亞哈的女兒,也是暗利的孫女(列王紀下 8:18, 8:26)——她就起來,

毀滅了所有王室後裔;那些倖存下來的,因為許多人已經被殺。約沙法的兒子們,約蘭的兄弟們,被約蘭所殺(歷代志下 21:4);約蘭所有的兒子,除了亞哈謝之外,都被亞拉伯人所殺(歷代志下 22:1);亞哈謝兄弟的兒子們被耶戶所殺(列王紀下 11:8)。因此,這些似乎是亞哈謝的兒女,也就是這個殘暴婦人的孫輩,她為了統治的野心而屠殺他們。或許在她兒子去探望以色列王約蘭時,她被委以統治權。有些人提出了其他原因,但這似乎是主要原因。同樣地,勞迪絲(Laodice)為卡帕多奇亞王阿里亞拉特斯(Ariarathes)生了六個兒子,她毒死了其中五個;最小的那個逃脫了她的魔掌,卻被百姓所殺F24,就像這個婦人一樣。

【第2節】

但約示巴,約蘭王的女兒——她不是亞他利雅所生,而是另一位婦人所生;因為她的丈夫作為大祭司,不會娶這樣一個拜偶像的婦人的女兒,亞他利雅也不會把女兒嫁給他——

亞哈謝的妹妹,將亞哈謝的兒子約阿施從那些被殺的王子中偷了出來:他躺在那些被殺的王子中間;可能是被兇手或其同夥扔在那裡,以為他已死,或者被他的奶媽扔在那裡,讓他看起來像死了,奶媽隨後將此事告知他的姑姑,姑姑便去悄悄地把他帶走了:

他們把他和他的奶媽藏在臥室裡,躲避亞他利雅,所以他沒有被殺;也就是說,約示巴和她的丈夫把他和他的奶媽藏在一個臥室裡;或者說「床的房間」F25,裡面不止一張床;這是聖殿中祭司和利未人的一個房間,也就是說,是毗鄰聖殿的房間;因為通常不會把床帶進聖所本身F26;因此,

下一節中的「耶和華的殿」必須廣泛理解,包括其所有附屬建築。

【第3節】

他與她一同藏在耶和華的殿裡六年,等等。在聖殿裡;不是在至聖所裡,如拉比雅基(Jarchi)所說,而是在祭司和利未人的一個房間裡,聖殿裡有幾個這樣的房間,如拉比金奇(Kimchi)和其他人所說;約示巴的丈夫作為大祭司,有一個房間供自己使用;孩子在這裡藏了六年,所以他被帶走並被保護時只有一歲,因為他七歲時被立為王(列王紀下 11:21),

亞他利雅統治這地;這是我們所聽聞的以色列婦人統治的唯一例子,這不是合法的,而是篡奪的;因此,根據猶太教規,婦女不得統治;其規定如下F1:他們不立婦女為王,正如申命記 17:15 所說,「在他們之上立一位王」,而不是一位女王;因此,在以色列所有有權柄和權威的職位上,他們只任命男子。

【第4節】

第七年,耶何耶大差人去請百夫長、護衛長和護衛兵——這是約示巴的丈夫,他是大祭司(歷代志下 22:11)——這些

百夫長不是那些按照葉忒羅的建議,為民事事務所設立的百夫長,而是那些負責祭司和利未人班次的百夫長;其中有五位被點名,他們受命召集猶大各城的利未人和族長(歷代志下 23:1, 23:2);這裡的「護衛長」就是那裡的族長,他們是他們被派去召集的班次的領袖;而「護衛兵」則是前任國王的護衛,亞他利雅將他們解職,並換上了其他人,除非這裡指的是聖殿護衛:

把他們帶到耶和華的殿裡,到他那裡;聖殿,也就是祭司和利未人院子的那一部分:

與他們立約;要與他一同,協助他,並支持他恢復王權和改革國家:

並在耶和華的殿裡叫他們起誓;保守秘密,並對他忠誠:

並向他們展示了王的兒子;為了證實此事,他可以請出他的妻子,也就是前任國王的妹妹,以及孩子的奶媽。

【第5節】

他吩咐他們說:你們當這樣行——這些是祭司和利未人中的百夫長,他作為大祭司可以指揮他們,並且可以在不引起懷疑的情況下召集他們,因為他們與他有聯繫,而且是手無寸鐵的人:為了更好地理解接下來的內容,應當注意,在大衛時代,祭司被分為二十四班,輪流在聖殿中服事一週;進班的在安息日開始時進入,出班的在安息日結束時離開,每班由一千人組成:現在,耶何耶大對這兩班,即進班的和出班的,都發出了以下命令:

你們在安息日進班的三分之一;在安息日開始時,在接下來的一週裡在聖殿中履行職責:

要看守王宮的門;根據一些人的說法,這是聖殿中王被藏匿和撫養的那一部分,被認為是聖殿的北部: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些人被安置在聖殿的北門,那裡通向王宮,以防有人從那裡衝出來殺害國王。

【第6節】

三分之一在蘇爾門;猶太人普遍認為這是東門,他們說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那些不潔淨的人被命令離開或回去,正如這個詞所表示的,不得進入聖殿;它被稱為「根基門」(歷代志下 23:5),因為根據本·革順(Ben Gersom)的說法,聖所的根基首先在這裡奠定;據說F2,除了這些名稱之外,它還有另外五個名稱:

三分之一在護衛兵後面的門;聖殿護衛兵,他們有隊長(使徒行傳 4:1);這門被認為與「西品」(sippim)或門檻門相同(歷代志下 23:4),並且是南門:

這樣你們就要看守聖殿,免得它被攻破;守衛聖殿,不讓亞他利雅黨的人闖入或衝進去。

【第7節】

你們所有在安息日出班的兩部分——在安息日結束時出班的班次;這些人,沒有一個被允許回到鄉下,而是被留下來執行目前的任務,並被分成兩部分:

他們要看守耶和華的殿,在王周圍;這些人被安置在王所在的聖殿裡,或者他將被帶出來的地方,並作為他的左右護衛;這種解釋似乎符合這裡經文的順序,也是拉比雅基(Jarchi)的觀點;但有一個反對意見,即這樣分配兩班人馬,就沒有為聖殿的服事提供任何安排;因此,萊特富特博士F3將他們分為六部分,每班分為三部分,進班服事的三分之一,另一部分看守王宮,另一部分在蘇爾門;出班的三分之一被安置在護衛兵後面的門,另外兩部分看守聖殿以保護國王的安全;但根據歷代志下 23:4, 23:5的記載,總共只有三級或三等;因此,拉比金奇(Kimchi)、本·革順(Ben Gersom)和亞巴比內爾(Abarbinel)的觀點似乎最為一致,即第一部分由那些在安息日進班的人組成,不是全部,而是他們的一半,另一半則用於聖所的服事;而另外兩部分則由那些出班的人組成,甚至是他們全部,他們完全有空,被分成兩部分,並如上所述進行部署。

【第8節】

你們要環繞王,各人手拿兵器——後來給他們的(列王紀下 11:10)——

凡進入隊伍的,必被殺死;任何不是他們自己人,卻進入他們所組成的隊伍的陌生人,都將被處死,因為他可能是個間諜,可能會去向女王告密正在發生的事情;根據拉比雅基(Jarchi)的說法,「隊伍」這個詞指的是王從自己的家到神殿所經過的地方F4;這裡似乎是護衛兵駐紮的地方:

他出入的時候,你們都要與王同在;當他被帶出來加冕和膏立,然後再回去的時候。

【第9節】

百夫長都照著祭司耶何耶大一切所吩咐的去行——關於他們,見列王紀下 11:4——

各人帶領自己的部下;各人帶領自己的一百人:

就是那些在安息日進班的,和那些在安息日出班的;兩班人馬,見列王紀下 11:5, 11:7——

來到祭司耶何耶大那裡;帶著上述班次的人,至少是那些將被用於這次任務的人。

【第10節】

祭司將大衛王的槍和盾牌,就是存放在耶和華殿裡的,交給百夫長。這些是他在戰爭中從敵人那裡奪取,並奉獻給聖殿,以便在需要時保衛聖殿,並存放在那裡的;祭司將這些交給百夫長,讓他們用來武裝他們的部下,這些部下是手無寸鐵地來的,因此沒有引起懷疑,這樣他們就可以在不被看見和知曉的情況下武裝起來。

【第11節】

護衛兵各人手拿兵器,從殿的右邊到殿的左邊,環繞著王——正如所吩咐的(列王紀下 11:8)——

沿著祭壇和聖殿;燔祭壇,它立在院子裡。

【第12節】

他將王的兒子帶出來——從聖殿中他被撫養長大的房間裡——

給他戴上冠冕;王室的冠冕,似乎一直存放在聖殿裡:

將律法書交給他;律法書,他一生都要閱讀,並按照它來治理百姓;這也是神對他與百姓旨意的見證:拉比金奇(Kimchi)和本·米勒(Ben Melech)將其解釋為給他穿上王袍:

他們立他為王,膏立他;宣告並宣布他為王,並膏立他以確認此事,因為亞他利雅對王位有主張;否則,正如猶太作家所說,王的兒子是不受膏的;因此,他們說,所羅門受膏是因為亞多尼雅的主張:

他們拍手;表示歡樂:

說:願王萬歲;或者,「願王活著」;或者,「願他昌盛」,如他爾根所說;願他在位期間健康昌盛。在歷代志下 23:11 中說:「耶何耶大和他的兒子們膏立他」,並說了這些話;其中必有撒迦利亞,這位王後來殺了他,這是極大的忘恩負義之舉(歷代志下 24:20-22)。

【第13節】

亞他利雅聽見護衛兵和百姓的喧嘩聲——他們在國王加冕時的歡呼聲和喊叫聲;因為此時百姓已經對此事有所了解,紛紛跑來,蜂擁而至,要看新王,並表達他們在此場合的喜悅,他們也大大讚美他(歷代志下 23:12)——

她來到百姓那裡,進入耶和華的殿;外院,百姓聚集的地方;她似乎是獨自一人前來,沒有隨從,非常驚訝和慌亂,她被允許通過護衛兵,因為她是女王,而且是獨自一人,或許是耶何耶大特別命令的,儘管這與他發出的普遍命令相悖(列王紀下 11:8)。

【第14節】

她觀看,看哪,王照常站在柱旁——這是君王在任何場合,無論是民事還是宗教場合,進入聖殿的慣例,因此它被稱為他的柱子(歷代志下 23:13;列王紀下 23:3;歷代志下 34:1);有些人認為這是所羅門所建造的銅臺(歷代志下 6:13),儘管維特林加(Vitringa)F5和帕特里克主教(Bishop Patrick)認為它是內院東門的門柱,根據以西結書 46:2;根據雅各·利奧(Jacob Leo)F6的說法,這是以色列人院子裡的王座,靠近高門或上門,在一根大理石柱上,大衛家的君王在第二聖殿時期進入聖所朝見耶和華時就坐在那裡;這個王座像一座高塔,立在兩根柱子上,每根高二十肘,周長十二肘;約阿施、希西家和約西亞都曾坐在這裡;無論如何,亞他利雅看見約阿施頭戴冠冕,坐在或站在君王常坐或常站的地方:

王子和吹號的都在王旁邊;祭司班次的領袖和利未人,吹著號角:

全國百姓都歡樂,吹著號角;歷代志下 23:13 補充說,歌唱的也彈奏樂器;當時聚集在那裡的人:

亞他利雅撕裂衣服;因悲傷,如同瘋狂一般:

喊著說:反了!反了!試圖看看她能否找到人支持她,並抓住新王和那些擁立他的人。

【第15節】

但祭司耶何耶大吩咐百夫長,就是軍隊的官長——祭司和利未人的軍隊:

對他們說:把她帶出隊伍之外;護衛兵的隊伍,他們在通往王宮的門口,或者更確切地說,「在」隊伍之內F7;意思是,他命令將她帶出聖殿的院子,並將她置於他們的隊伍之內,被他們包圍,這樣她的血就不會在聖殿中流淌,但她也無法逃脫:

凡跟隨她的,都用刀殺死;凡支持她,並試圖幫助她,穿過隊伍跟隨她的人,立即將他處決:

因為祭司曾說:不可在耶和華的殿裡殺她;免得聖殿被她的血玷污;由此可見,護衛兵之前就已接到關於她的命令,如果她來到聖殿,見列王紀下 11:13。

【第16節】

他們就下手拿住她——或者更確切地說,

她就從馬進王宮的路徑去了;要麼是馬匹和車輛通往王宮的大路,要麼是通往王宮附近馬廄的路:她就在那裡被殺了;他們讓她走到那麼遠,那裡離聖殿夠遠了,然後他們就殺了她。

【第17節】

耶何耶大使耶和華與王和百姓立約,使他們作耶和華的子民——更新了耶和華與王和百姓之間的聖約;向他們保證,正如神已宣告他將是他們的上帝,他仍將是他們的上帝,賜福並保護他們,只要他們繼續順服他;並要求他們承諾,他們將事奉他們的上帝耶和華,並且只事奉他,從這地根除一切偶像崇拜,並恢復和繼續純粹的敬拜上帝:

又使王與百姓立約;王方面承諾,他將按照神的律法治理他們,並保護他們的權利、財產、特權和自由;百姓方面承諾,他們將尊敬和順服他,並作他忠誠的臣民。在歷代志下 23:16 中,耶何耶大被說成是「使他立約」,這可以理解為與耶和華立約;或者如果指他自己,意思是這約是在他、王和百姓以及耶和華之間立的。

【第18節】

全國百姓——那些在耶路撒冷和鄰近地區,從鄉下來的,聽說了所發生的事——都到巴力廟去;亞他利雅為巴力建造的一座廟,可能在耶路撒冷,或附近;或許在橄欖山,因那裡所犯的偶像崇拜而被稱為腐敗山(列王紀下 23:13):

將廟拆毀,將巴力的祭壇和偶像徹底打碎;將它們全部徹底摧毀,包括廟宇、祭壇、巴力和其他神祇的偶像:

又在祭壇前殺了巴力的祭司瑪探;要麼是在他獻祭時,要麼是讓他成為祭物,要麼是在他逃到那裡尋求庇護時:

祭司又派官員管理耶和華的殿;祭司獻祭,利未人歌頌神,守門的在聖殿門口,並在其中守望,恢復了祭司的班次,以及一切在亞他利雅篡位期間被忽視或停止的秩序;見歷代志下 23:18, 23:19。

【第19節】

他又帶領百夫長、護衛長和護衛兵——見列王紀下 11:4——以及全國百姓;所有為此聚集在一起的人:

他們將王從耶和華的殿帶下來;聖殿,它建在高處:

從護衛兵門的路徑來到王宮;王宮的門,王的護衛兵在那裡駐紮並履行職責:他坐在列王的寶座上;猶大列王常坐的地方,這完成了他被立為王的儀式。

【第20節】

全國百姓都歡樂——因為大衛家的一位被立在寶座上,他們可能擔心大衛家已經滅絕,事實上它幾乎滅絕了;大衛的燈幾乎熄滅了,只剩下這一個生命,從他那裡產生了一系列的君王,以及彌賽亞君王;神的應許不會落空,見詩篇 132:11, 132:17,這引起了極大的歡樂:

城中也太平了;對亞他利雅的廢黜和死亡感到非常安心,甚至高興;沒有因此發生騷亂,也沒有像她在世時那樣的動亂:

他們在王宮旁用刀殺了亞他利雅;如列王紀下 11:16 所述,她被埋葬在哪裡,或者她的屍體如何處理,都沒有說明;有些人認為她被扔進汲淪溪,因為約瑟夫說F8耶何耶大命令將她帶到那個山谷,並在那裡殺死。

【第21節】

約阿施登基的時候年七歲。他父親被殺時一歲,在聖殿裡藏了六年。

【腳註】
F24 Justin. e Trogo, l. 37. c. 1. 查士丁《特羅古斯史》第37卷第1章。
F25 ( twjmh rdxb ) "in cubiculo lectorum", Pagninus, Montanus. So Sept. &c. (**תּוֹמַת הַחֶדֶר**,tomath hachader,床的房間)「在臥室裡」,帕吉努斯、蒙塔努斯。七十士譯本等亦同。
F26 T. Bab. Tamid, c. 1. fol. 26. 2. 《巴比倫他勒目》塔米德篇,第一章,第26頁第2欄。
F1 Maimon. Hilchot Melachim, c. 1. sect. 5. 邁蒙尼德《君王律法》第一章第五節。
F2 T. Hieros. Yoma apud Beckium in Targ. in 2 Chron. xxiii. 5. 《耶路撒冷他勒目》約瑪篇,見貝克在《他爾根》歷代志下23:5中的注釋。
F3 Prospect of the Temple, c. 20. 萊特富特《聖殿展望》第二十章。
F4 Vid. David. de Pomis Lexic. fol. 205. 3. 見大衛·德·波米斯《詞典》第205頁第3欄。
F5 Proleghom. de Synagog. Vet. c. 4. p. 32. 維特林加《論古會堂》第四章第32頁。
F6 Apud Wagenseil. Sotah, p. 680. 見瓦根塞爾《索塔》第680頁。
F7 ( trdvl tybm ) "intra ordines", Munster, Junius, Tremellius, Piscator, Noldius, p. 79. No. 365. So Jarchi, Kimchi, Ben Gersom, & Ben Melech. (**בְּתוֹךְ הַשּׁוּרָה**,betoch hashurah,在隊伍之內)「在隊伍之內」,蒙斯特、尤尼烏斯、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諾爾迪烏斯,第79頁,第365號。拉比雅基、金奇、本·革順和本·米勒亦同。
F8 Antiqu. l. 9. c. 7. sect. 3.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九卷第七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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