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提摩太前書

第五章

══════════════════════════════════════════════════════════════════════
提摩太前書 第五章

══════════════════════════════════════════════════════════════════════

在本章中,使徒保羅針對不同年齡的人,制定了責備方式的規則;給予了關於年長和年輕寡婦的指示;並教導提摩太如何以不同方式對待在職的長老。關於責備年長者如同父親,年輕人如同弟兄,年長婦女如同母親,年輕婦女如同姊妹的規則,記載於【第1–2節】。接著是關於照顧寡婦的指示,教會應當尊敬並供養那些「真是寡婦」的人,【第3節】。那些有親屬能夠照顧她們的,不應當由教會來負擔,而應由親屬來照顧;因為這樣做是敬虔的行為,是報答父母昔日照顧和恩慈的表現,在神眼中是美好且蒙悅納的,【第4節】。但那些孤單無依,沒有丈夫、兒女,也沒有人供養其所需,完全仰賴神的護理,並在施恩寶座前晝夜不住地呼求幫助和供應的寡婦,表明她們是活著的信徒;而那些沉溺於罪惡情慾和享樂的人,則是「活著的時候卻是死的」;因此,如果教會成員在這件事上要無可指責,就應當照顧前者,並責備後者,【第5–7節】。至於那些將貧困寡婦推給教會,自己有能力卻不供養的人,應當被視為否認信仰者,甚至比外邦人更糟,【第8節】。教會所要照顧的寡婦,除了前面提到的條件外,還必須年滿六十歲,曾是「一個丈夫的妻子」,並因其善行而廣受好評,其中一些善行被特別提及,【第9–10節】。但那些未達規定年齡,特別是適合結婚和生育的,應當被拒絕,因為她們可能放蕩、懶惰、好說閒話,並干涉他人的事務;相反地,應當引導她們結婚、生兒育女、管理家務,不給仇敵任何機會來羞辱和褻瀆;之所以應當採納這樣的建議,更是因為曾有這樣的人發生過一些可悲的背道事例,【第11–15節】。然後使徒再次命令信徒,如果他們有能力,就應當照顧自己的貧困寡婦,這樣教會就不會被加重負擔,也能夠救濟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對象,【第16節】。接著是關於在職長老的規則,那些善於治理並在聖道事工上勞苦的,應當得到尊榮的供養;這由舊約的一段經文和新約中基督的一句話所證實,【第17–18節】。對這樣的人,不應接受控告,除非有兩三個見證人,【第19節】。而那些犯了任何顯著罪行的,應當公開責備,以使其他人懼怕犯罪,【第20節】。使徒以最莊嚴的方式,在神、基督和眾天使面前,囑咐提摩太要不偏不倚地遵守這些事,【第21節】。他還補充說,不希望提摩太倉促地按立任何人為長老,以免自己也牽涉到他的罪中,而若以其他方式行事,他將是清白的,【第22節】。然後插入了一些關於提摩太自身健康的建議,【第23節】。最後,他藉著前面所說的【第22節】,指出有些人的罪是顯而易見的,他們的品格很容易辨認,而有些人的罪是隱藏的,同樣,有些人的善行也是如此;這使得判斷該如何行事,有時更容易,有時更困難;因此,任何事都不應倉促草率地進行,【第24–25節】。

在職的,而是指年齡上的長者;因為關於在職長老的事,後面會再談到,並給予了具體的規則,【第17、19節】。此外,這裡的「長者」並非與教會的普通成員相對,而是與年輕人相對;使徒在此是針對教會成員的不同年齡和性別,給予責備時應遵守的規則,而非根據他們的職位和地位;這一解釋也得到了提多書2:2-6中平行經文的證實。現在,一位年長的教會成員,不應當以尖銳嚴厲的方式責備;這裡使用的詞語意為「擊打」或「打擊」;阿拉伯譯本也將其譯為「不要擊打長者」;這並非指用手擊打,而是指用舌頭,說出嚴厲的話語,如同重擊;責備是一種擊打,有溫和的,也有尖銳的,詩篇141:4,提多書1:13。對於年長者,當他犯錯時,無論是在教義或行為上(因為這樣的人和年輕人一樣可能犯錯),都應當用前者而非後者來責備;當他們被發現犯錯時,不應當粗暴嚴厲地對待:

**但要勸他如同父親**;如同兒女勸導走錯路的父親一樣;給予他尊榮和尊重,敬畏和敬意,並勸說他停止;懇求並懇請他回到真理和聖潔的正道;將他視為在基督裡的父親,一位從起初就認識主,並在教會中長期站立的長者:這必須理解為針對較輕微的罪行,而非針對頑固不化、嚴重敗壞信仰、羞辱福音的滔天大罪;因為那時必須採取更嚴厲的措施;參見以賽亞書45:20。雖然這是這段經文的含義,但由此而來的論證是強而有力的:如果一位年長的普通成員,即使犯了錯,也不應當粗暴對待,而應溫和勸說,那麼對於在職的長老,更應如此。

**年輕人如同弟兄**;敘利亞文、阿拉伯文和衣索比亞文譯本讀作「如同你的弟兄」。提摩太自己就是個年輕人;他既要將年長者視為父親,並相應地對待,也要將年輕人視為與他平等,至少在年齡上平等,並在責備他們的過錯時,可以更自由一些,並使用稍微多一點的權威;但仍要將他們視為在基督裡的弟兄,以弟兄的方式,並帶著弟兄之愛來責備他們。

【第1節】

**不可嚴責老年人,倒要勸他如同父親;勸少年人如同弟兄;**

【第2節】

**勸老年婦女如同母親;勸少年婦女如同姊妹,總要清清潔潔的。**
當她們在任何方面犯錯時,應當像兒女與母親理論、爭辯、懇求一樣;參見何西阿書2:2;並應當將她們視為以色列的母親,以極大的溫柔和尊重來對待。**少年婦女如同姊妹**;像弟兄對姊妹一樣自由;將她們視為在基督裡的姊妹,以符合這種關係的方式,坦率而私下地告訴她們的過錯,但要**總要清清潔潔的**:以保持言行舉止的貞潔。

【第3節】

**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
**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這些人是誰,請參見提摩太前書1:5,1:9,1:10。這裡所說的「尊敬」並非指將她們安置在教會的執事職位上;有些人認為使徒行傳6:1,提摩太前書3:11,5:9中提到的執事職位,在一些早期教會中確實存在;而且使徒在此處和後面所說的一些寡婦,可能被優先於其他人,並被指派管理那些更為軟弱的寡婦;但這只適用於少數情況,而這裡所說的「尊敬」是應當給予所有真正寡婦的;因此,這更指的是在言行上對她們表現出某種外在的尊榮和尊重;特別是指為她們提供光榮的供應和維持;這個詞在提摩太前書5:17和馬太福音15:4-6中就是這個意思。因此,在猶太人中,給予人禮物和贈品被稱為「尊敬」。當瑪挪亞問天使的名字,以便在天使的話應驗時「尊敬」他(士師記13:17),根據他們的說法,其含義是F17:

「『我好知道你的住處,當你的預言應驗時,我可以給你(**Nwrwd**,doron,禮物);因為除了禮物之外,沒有別的尊敬,正如經上所說(民數記22:17),「我必厚厚地尊敬你」。』」

【第4節】

**若有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裡學著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蒙悅納的。**
**若有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這樣的人並非「真是寡婦」;她們並非孤單無依,或沒有人照顧;她們的兒女或孫子孫女應當照顧她們,不應讓教會為她們擔負重擔。因此,接著說,**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裡學著行孝**;有些人將此理解為寡婦,她們不應當將自己交給教會供養,或擔任女執事來照顧他人,而應當留在自己的家庭中,像她們的父母養育她們一樣,養育自己的兒女和孫子孫女,這會更蒙神喜悅和悅納;但更好的解釋是將其理解為她們的兒女;衣索比亞譯本也如此表達:「讓兒女先學著善待自己的家」,或家庭。兒女有責任在父母年老時照顧他們,並在他們無法自理時供養他們:這是他們首先應當學習的功課,也是他們應當主要遵守的責任;他們不應讓父母向教會尋求救濟,而應當首先自己照顧他們,只要他們有能力這樣做;而且這應當是他們的首要關懷,先於其他任何人;這樣做是一種敬虔的行為,一種宗教行為,一種虔誠的行為;這是按照神的旨意和律法行事,並蒙他喜悅:**報答親恩**;報答父母在生育、養育他們,在他們嬰兒時期照顧他們,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給予教育,提供衣食,並在世上安頓他們所付出的所有悲傷、痛苦、麻煩、關懷和費用;因此,在父母年老、無法自理時忽視他們,將是極大的忘恩負義;而照顧他們只是報答他們,或償還他們過去所施的恩惠:**因為這在神面前是蒙悅納的**;這本身是好的,在神眼中是蒙悅納和喜悅的;這是神良善、完全和蒙悅納的旨意的一部分;而且,像其他憑信心所行的事一樣,這也藉著耶穌基督蒙神悅納。

【第5節】

**那真為寡婦,獨居無靠的,是仰賴神,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
**那真為寡婦**。真正的寡婦,猶太人F18稱之為**hrwmg**(gerumah),「完全的」,與被休的婦人或已拔鞋的兄弟之妻相對:使徒所指的這種寡婦,是**獨居無靠的**,或「獨自一人」:她既沒有丈夫照顧她,也沒有兒女或孫子孫女對她施恩,也沒有任何世俗財物可供她維生:

**是仰賴神**:不仰賴人,不仰賴血肉之臂,而是仰賴永生神,萬善的賜予者,寡婦的審判者;他為她們伸冤,報復對她們的傷害,保護和捍衛她們,並供應她們的需要,給予她們一切鼓勵去仰賴他;參見耶利米書49:11。

**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正如女先知亞拿所行的(路加福音2:36-37)。真正的寡婦是沒有外在依賴的,她投靠主,信賴他,並不斷向他呼求每日的供應;這樣的人,儘管貧困卑微,卻是活著的信徒,是憑信心仰賴主而活的人;她藉著為教會和自己所作的祈求禱告,對教會是有益和有用的;而下一節所描述的婦人則恰恰相反。

【第6節】

**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活著的時候也是死的。**
**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指那些過著奢華、放蕩、淫亂生活,沉溺於各種情慾和享樂的人:

**活著的時候也是死的**;她們在罪惡過犯中是死的,儘管她們活在其中;她們在道德上或屬靈上是死的,儘管她們過著自然的或肉體的生命。道德上的死亡與肉體的死亡有相似之處。在肉體的死亡中,靈魂與身體分離;而在道德的死亡中,靈魂與神分離,與神的生命隔絕;她們沒有基督,基督是屬靈生命的創始者和賜予者;她們沒有聖靈,聖靈是生命的靈:死亡使人面目全非,而道德的死亡則在於神最初印在人身上的形象被毀壞,以及原始義的喪失;因為正如死亡使人赤身裸體,如同他來到世上時一樣,罪惡(帶來這種道德死亡)也剝奪了人的道德義,使他在律法上和罪惡中都成了死的:正如死亡剝奪了所有感官,那些在道德上或屬靈上死了的人,對罪惡和自己的狀態沒有真正的感覺;不關心罪惡,也不為罪惡煩惱,反而為罪惡歡喜,誇耀罪惡,為罪惡辯護,並宣揚罪惡:這樣的人與死人有很大的相似之處;正如死人對自己無能為力,他們也是如此;他們在屬靈的事上,不能為自己做任何事;正如死人對他人無益,他們對神和人也是如此;正如死人對他人有害和具有傳染性,他們也藉著惡劣的交往敗壞了美好的品德;正如死屍令人作嘔和不悅,這樣的人也是如此,特別是對一位純潔聖潔的存有而言;正如死人被剝奪了感官,這些人也是如此:他們是盲目的,不能看見和辨別神屬靈的事;他們沒有耳朵聽福音的喜樂之聲,以致理解、認可並喜愛它;他們沒有感覺,也不被罪惡的重擔所壓迫;他們對神的事沒有任何品味和滋味,只有對人的事有品味;因此,從屬靈意義上說,他們活著的時候卻是死的。猶太作家中常見一句話:**Myevr Mytm Nyywrq Nhyyxb**(reshaim nikra'im metim b'chayeihem),「惡人在活著的時候被稱為死的」F19。他們也說F20,人從犯罪的那一刻起就被稱為**Mytm**(metim),「死的」;而犯罪的人被視為**tmk**(k'met),「如同死人」F21。

【第7節】

**這些事你要囑咐他們,叫他們無可指責。**
**這些事你要囑咐他們**。關於責備不同年齡和性別的人,以及關於供養寡婦的事;特別是兒女應當在父母無助時供養他們;以及寡婦應當仰賴神,並專心祈求禱告,而不應活在罪中:

**叫他們無可指責**;在人面前,在世人眼中,不被指控犯有任何顯著的罪行;儘管沒有人本身是無可指責的,在神面前也是如此,除非在基督耶穌裡被視為無可指責。

【第8節】

**人若不看顧自己的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
**人若不看顧自己的親屬**。不僅是他的妻子和兒女,還有他年邁、無法自理的父母:

**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也就是說,那些與他同屬「信心的家」的人;參見加拉太書6:10;敘利亞譯本也譯作:「特別是那些信心的家中的兒女」;因為雖然血緣關係使他有義務照顧他們,但恩典的關係使這義務更加強烈和具有約束力;不照顧自己虔誠父母的人,既是不人道的,也是不基督徒的;因此,接著說,

**就是背了真道**;否認了信仰的教義,雖然不是用言語,卻是用行為;應當被視為與背棄基督教信仰的人同等,並以同樣的方式對待。

**比不信的人還不好**;因為即使是外邦人,也藉著自然之光被教導和引導去照顧他們貧困和年邁的父母。西門的女兒在獄中用乳汁餵養她年邁的父親。埃涅阿斯將他年邁的父親從特洛伊的火海中救出,背著他逃離了那座城市的毀滅;是的,這些人比禽獸還不如,可以說是沒有天倫之愛;這樣的人應當去向鸛鳥學習,據說幼鸛會餵養年老的鸛鳥,當牠們無法自行覓食時;當牠們疲憊無法飛行時,會將牠們背在背上。猶太人F23有一條規矩或律法,要求人們照顧自己的家庭,內容如下:

【第9節】

**寡婦記在冊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曾作一個丈夫的妻子,**
**寡婦記在冊上**。也就是說,被教會供養的寡婦;儘管有些人選擇將這些話理解為被任命為女執事,負責照顧教會中貧困寡婦的人;阿拉伯譯本也譯作:「如果寡婦被選為女執事」;但前一種解釋更好,因為從提摩太前書5:1,5:6來看,使徒仍在談論需要救濟的寡婦:現在,這樣的寡婦不應當在六十歲以下被教會接納以獲得救濟:因為在六十歲以下,可以假定她們會結婚,因此不會孤單無依,而是會有丈夫來供養她們;或者她們可能有能力勞動,因此可以自食其力。猶太人F24認為六十歲是**hnqz**(zaqnah),「老年」,但未滿六十歲則不是。

**曾作一個丈夫的妻子**;也就是說,在同一時間只嫁過一個丈夫;因為這裡並非譴責再婚,因為這將會譴責使徒在其他地方所允許的(羅馬書7:2-3)。這也不是說她只嫁過一個丈夫;因為即使在多妻制盛行的地方,婦女通常也不會同時有多個丈夫:因此,這更應理解為她從未休過丈夫而另嫁,這在猶太人中偶爾發生;參見馬可福音10:12;由於這是一種可恥的行為,使徒願意給予其惡名,並將曾犯此罪的人排除在教會救濟的寡婦名單之外。

【第10節】

**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
**又有行善的名聲**。無論是教會成員還是外人,都對她有良好的評價:

**就如養育兒女**;也就是說,「好好地」養育,正如阿拉伯譯本所補充的;在主的教訓和勸誡中;像亞伯拉罕一樣吩咐他們遵守主的道,行公義和判斷;在宗教和美德的道路上訓練他們,這樣他們長大後就不會輕易偏離。

**接待遠人**;像亞伯拉罕和羅得一樣,他們在不知不覺中接待了天使:這可以理解為一般的陌生人,但特別是指從遠方來傳播基督福音的弟兄、傳道人和其他人。猶太人F25對**aynoka dwbkb**(kavod hachnasat orchim),「款待」或接待陌生人,特別是接待智慧門徒到家中,給他們飲食,並使用他們的財物,說了很多話;這使人在他們中間獲得極高的評價,並受到高度推薦。

**洗聖徒的腳**;這在那些炎熱的國家很常見,他們只穿涼鞋,部分是為了清涼,部分是為了清除行走時沾染的灰塵和污垢;聖經中有多處記載此事(創世記18:4,19:2)。這是一種常見的禮節,以至於我們的主抱怨對他缺乏這種禮節(路加福音7:44)。他對自己的門徒也這樣做,並藉此為他們樹立了榜樣,教導他們應當彼此相待(約翰福音13:14);由於這是一種卑微的工作,很可能是由家裡的僕人做的;其含義可能是,如果她曾屈尊為聖徒做最卑微的工作。

**救濟遭難的人**;無論是身體上的,用她的錢財;還是心靈上的,藉著探訪他們,並用安慰的話語對他們說話:總之,

**竭力行各樣善事**;不僅在某些時候行善,而且追求良善;熱切而勤奮地緊隨善事;在行善方面持之以恆,不懈努力。

【第11節】

**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拒絕;因為她們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嫁人。**
**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拒絕**。拒絕將她們納入教會供養的寡婦名單;部分原因是她們適合勞動,因此可以自食其力;部分原因是她們可能會結婚,正如使徒後面建議她們應當結婚,這樣就會有丈夫來照顧她們:

**因為她們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也就是說,她們安逸無事,不勞動,過著放蕩、淫亂的生活,沉溺於肉體的情慾和享樂,這與基督的命令相悖,也羞辱了基督的名:

**就想嫁人**;並非說她們結婚是犯罪,或再婚是不合法的;因為使徒後面表明,這樣的人結婚是正確、合適和恰當的;但他的意思是,婚姻若是由於放蕩而產生,對她們來說就不那麼光榮,特別是當她們向教會申請救濟,並聲稱自己是真正的寡婦,孤單無依,仰賴神,並專心祈求禱告之後;因此,她們最好先結婚,而不是之後再結婚,這樣對她們和信仰的聲譽都更好;如果她們申請,最好還是因為上述原因拒絕她們。

【第12節】

**她們被定罪,是因為丟棄了起初的信心。**
**她們被定罪,是因為丟棄了起初的信心**;或她們起初所宣稱的信心,即信仰的教義;可以說她們丟棄了信心,因為她們沒有按照信心行事,她們的生活與她們的信仰不符;儘管她們口頭上繼續宣稱與起初相同的信心,但在行為上卻否認了它,或丟棄了它;因此,她們不僅受到教會的注意、判斷和譴責,也使自己受到世人的羞辱。

【第13節】

**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閒遊,而且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
**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安逸無事,不勞動,靠教會的費用生活:「挨家閒遊」;無事可做:這樣的人就是猶太人F26所稱的**tybbwv hnmla**(almanah shuvavah),「遊蕩的寡婦」;正如註釋所說,

不僅懶惰,而且**說長道短**;話多,總是有新聞可講,或報告這個人、那個人或這個家庭的事務:

**好管閒事**;干涉與她們無關的他人的事務:

**說些不當說的話**;這些話要麼不真實,要麼即使真實也不應當說出來,到處傳播:使徒指出,這是接納這些年輕寡婦接受教會救濟和供養所帶來的一個非常大的不便。

【第14節】

**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機會。**
**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或者更確切地說,「年輕的」寡婦;有些抄本也這樣寫;因為這不是使徒對一般年輕婦女的建議,儘管這也適用於她們,而是特別針對他所談論的年輕寡婦:

**生養兒女**;生下並養育他們,並以敬虔的方式撫養他們:

**治理家務**;管理家庭事務,指導、安排或做對家庭有益的適當事情;這比將自己交給教會,過著懶惰放蕩的生活,然後再結婚,更值得稱讚:這樣做

**不給敵人辱罵的機會**;也就是說,要麼是撒旦,聖徒的大仇敵,沒有機會羞辱他們,並將他們不合宜的行為歸咎於他們,或在寶座前控告他們;要麼是基督教信仰的任何敵人,沒有理由或藉口因任何自稱基督之名的人的混亂行為而惡意攻擊基督、他的福音、真理和聖禮;或者**o antikeimenov**(ho antikeimenos),基督的大敵,那罪人,滅亡之子,即敵基督(帖撒羅尼迦後書2:4),沒有藉口從中辱罵婚姻,並以聖潔為藉口禁止婚姻,如提摩太前書4:3。

【第15節】

**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
**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指那些年輕寡婦中的一些人,使徒認識她們,並觀察到她們已經偏離了她們起初所宣稱的信心,背棄了基督,沉溺於肉體的情慾和享樂,過著懶惰和不潔的生活和行為,隨從了這個世界的潮流和世界的王,被他任意擄去;因為凡背棄基督信仰,隨從假教師及其教義(如諾斯底派譴責婚姻),或任何罪惡不潔的生活方式的人,都可以說是轉去隨從撒旦;由於使徒從自己的觀察中知道這是事實,因此他給出了上述建議。

【第16節】

**信徒若有寡婦親屬,就當自己救濟,不可累著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為寡婦的。**
**信徒若有寡婦親屬**。也就是說,如果教會的任何成員,無論是弟兄還是姊妹,有母親或祖母,或任何近親是寡婦,處境貧困,無法自理:

**就當自己救濟**;用自己的財物;這就是使徒之前所說的「在自己家裡學著行孝,報答親恩」:

**不可累著教會**;或加重教會的負擔,讓教會供養她們:

**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為寡婦的**;這樣教會就能有更好的能力,因為它的儲備沒有花費在其他人身上,來供應那些真正是寡婦的人的需要;她們既沒有丈夫,也沒有兒女,也沒有任何親屬來供養她們;也沒有任何世俗財物來維持自己的生活。

【第17節】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這裡所指的並非年長的長老;儘管這樣的人應當受到尊敬和尊重,並且在貧困無助時,應當從他們的兒女或教會獲得適當的供養;但這應當是對所有這樣的人做的,而這裡的長老則被特別描述為善於管理和在聖道教義上勞苦的人;此外,年長的長老之前已經提過;這裡也不是指民事官員,例如被稱為以色列長老的人;因為儘管那些善盡職責的人值得尊敬,但傳講福音教義的事工並不屬於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也不是指執事,因為他們在聖經中從未被稱為長老;他們的工作也不是管理,而是服事餐桌;傳道事工也不屬於他們;教會也不會因他們的職位而給予他們任何供養:也不是指那些管理但不教導的平信徒長老;因為基督的教會中沒有設立這樣的職位;教會唯一的職位是監督或長老和執事:因此,他們的資格只在前面一章中給出。在教會中,除了那些也向他們傳講神話語的人之外,沒有其他人管理;因此,這裡所說的「管理」和「在聖道教義上勞苦」並非指兩種不同的職位,而是指同一職位中的不同人;其中一些人善於管理,但在聖道事工上沒有那麼辛勞;而另一些人則既善於管理又在聖道上勞苦,這些人應當被認為值得後面提到的尊榮。他們被稱為「長老」,因為他們通常是從教會中較年長的成員中選出的,儘管不總是如此,提摩太就是一個例外;也因為他們所必需的年長者的莊重和審慎:他們可以說「管理」,因為他們被安置在教會中最高的職位上,並在主裡管理他人,而其他人應當順服他們,聽從他們。基督的教會是一個國度,他是它的王,他的事奉僕人是他在其下的統治者;當他們不以強暴和殘酷統治,或不轄制神的產業時,他們就「善於管理」;而是當他們按照基督這位君王和立法者所規定的律法治理時;當他們解釋並執行這些律法,並向百姓展示,並確保這些律法得以實施時;當他們以勤勉和審慎履行這部分工作時。現在,讓這樣的人被

【腳註】
F17 Bemidbar Rabba, sect. 10. fol. 199. 4. 《民數記拉比》第10章,第199頁第4欄。
F18 Jarchi in Exek. xliv. 22. 拉比雅爾希《以西結書》第44章第22節注釋。
F19 T. Bab. Beracot, fol. 18. 2. & Hieros. Beracot, fol. 4. 4. Midrash Kohelet, fol. 78. 2. Tzeror Hammor, fol. 58. 3. Caphtor, fol. 79. 1, 2. & 84. 1. Jarchi in Gen. xi. 32. & Baal Hatturim in Deut. xvii. 6.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18頁第2欄;《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4頁第4欄;《傳道書米大示》第78頁第2欄;《哈摩爾之束》第58頁第3欄;《卡夫托》第79頁第1、2欄及第84頁第1欄;拉比雅爾希《創世記》第11章第32節注釋;《巴力哈圖林》申命記第17章第6節注釋。
F20 Tzeror Hammer, fol. 5. 9. 《哈摩爾之束》第5頁第9欄。
F21 lb. fol. 6. 2. & 127. 2. 同上,第6頁第2欄及第127頁第2欄。
F23 Maimon. Hilchot Ishot, c. 12. sect. 14. 邁蒙尼德《婚姻法》第12章第14節。
F24 Pirke Abot, c. 5. sect. 21. 《父訓》第5章第21節。
F25 T. Bab. Beracot, fol. 63. 2.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63頁第2欄。
F26 T. Bab. Sota, fol. 22. 1. F1 Bereshit Rabba, sect. 45. fol. 40. 3. 《巴比倫他勒目》所他篇,第22頁第1欄。F1 《創世記拉比》第45章,第40頁第3欄。

配得雙倍的尊榮;有些人將此理解為今世和來世的尊榮,而他們確實擁有。他們現在蒙基督尊榮,儘管受世人羞辱,因他們蒙召、蒙裝備、並在聖工上蒙神賜福。當他們忠心履行職責後,將來會蒙基督尊榮,帶著稱讚進入祂的喜樂,並永遠像星辰般閃耀。但更確切地說,這應當理解為,既指應當以言語和行動向他們表達的外在敬意,也指應當為他們提供的充足供養。在本章前面,「尊榮」一詞已用於此義(參《提摩太前書》5:3 吉爾注釋)。有些人認為,這是將前面提到的寡婦與這些長老作比較:如果教會中貧困的寡婦都應當受尊榮和供養,那麼教會的職事就更應如此;他們配得更多的尊榮,甚至是雙倍的尊榮,或更豐厚、更體面的供養。事實上,「雙倍」一詞無論用於貶義或褒義,其含義似乎都是如此;參《啟示錄》18:6、《列王紀下》2:9。這也是對猶太人長子的暗示,長子應當分得父親財產的雙倍份額(《申命記》21:17)。因此,這裡可能表示福音的傳道人不應當得到微薄、不足的供養,而應當得到豐厚、體面的供養。

特別是那些在**道**和**教義**上勞苦的人;這包括:不斷閱讀神的話語——聖經,勤奮查考並比較經文,以求明白神的旨意;每日默想和研讀聖經;頻繁而熱切地與神摔跤,或向祂禱告,求祂賜予悟性;努力找出難解經文的意義;為聽眾的不同情況和需要預備,使每個人都能得到一份;以及選擇恰當的詞語來表達真理,以適應所有人的理解能力。這是私下在**道**上的勞苦。此外,還有公開在**教義**上的勞苦:持續、大膽、忠實地傳講福音;抵擋一切反對,堅守福音;並以言語和文字辯護福音。這個短語似乎源自猶太文化,類似的表達在猶太著作中屢見不鮮:拉比們坐著(**אתירואב יעל**,在道上勞苦)。

【第18節】

因為經上說:「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參《哥林多前書》9:9 吉爾注釋;參《哥林多前書》9:10 吉爾注釋)。牛以其力量和勞苦,是福音傳道人恰當的象徵;牠將穀物從殼和穗中踹出,恰當地代表了福音傳道人將福音真理「打」出來,使福音的教義對人的理解而言清晰、明白、顯而易見。因此,正如牛在踹穀時不可籠住牠的嘴,可以自由、豐足地吃食,同樣,那些在傳講福音上勞苦的人,也應當得到充足而合宜的供養。為此目的,引用了這段經文,以及接下來的經文:

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這似乎取自《路加福音》10:7,當時這卷福音書已經寫成,並在使徒手中。使徒在此藉由兩處見證,一處來自摩西,另一處來自基督,支持福音傳道人應得體面供養的權利。

【第19節】

控告長老的呈文,你不要受理,除非有兩三個見證人。這是指任何罪行的指控。但必須有兩三個**見證人**,是良好且足夠的見證人,能夠充分證明事實。對教會牧師的指控不應輕易受理;不應私下聽信,除非有足夠數量的見證人清楚證明;也不應在教會公開提出,除非已由足夠數量的可信見證人私下預先證明其確鑿無疑。其含義並非指審判必須有如此數量的見證人才能定罪,或審判時的證據必須由如此數量的見證人組成;因為這不過是根據《申命記》19:15,對普通會友和每個人都應當如此。但其含義是,長老的案件不應付諸審判,更不應判決,除非已由適當的見證人私下證明,無可辯駁;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教會才應受理對其長老的指控。這條規則的原因在於長老崇高的職位和教會的榮譽(這與長老的榮譽息息相關),以及信仰的榮譽;因為即使長老最終被證明無罪,被指控本身也帶有一定程度的醜聞;也因為長老有許多敵人,他們會因嫉妒、惡意和撒旦的煽動,不斷以指控困擾教會,如果這些指控能輕易被受理的話。

【第20節】

犯罪的人,要在眾人面前責備他。使徒將此加在上述規則之後,表明他絕非包庇邪惡的傳道人或長老,若他們犯下滔天罪行和嚴重惡行。因為這些話,雖然可以應用於並適用於所有教會成員中的犯罪者,但它們似乎主要針對長老,甚至是那些持續犯罪、生活在罪中、犯下某種臭名昭著的罪行,且罪行顯而易見、眾所周知,嚴重玷污信仰、羞辱福音的人。因此,有些人將這句話讀作:「那些在眾人面前犯罪的人,要責備他們。」不僅要一次又一次地勸誡,還要將他們革職,並像對待其他不守規矩的人一樣與他們斷絕關係,將他們從教會中開除,而且要公開進行;因此,阿拉伯語譯本將其譯為「在會眾面前」。這只在犯下臭名昭著的罪行時才這樣做。猶太人也遵守這條規則,其內容如下F8:

好叫其餘的人也都懼怕。使其他長老,或教會的其他成員,或兩者,都懼怕做同樣的惡事,以免遭受同樣的譴責和懲罰。敘利亞語譯本讀作「其他人」;阿拉伯語譯本讀作「其餘的人民」。這個短語似乎取自《申命記》13:11和17:13。

【第21節】

我在神和主耶穌基督,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神鑒察並知曉萬事,祂是公義且最公正的審判者;在祂那裡沒有偏待人,地上無論是民事還是教會的審判者,都站在祂的位置上,並要向祂交待他們對人與事的判斷;提摩太在神的家或教會中,做著神的工作,這工作應當以神的榮耀為目標;因此,使徒在神面前給予他這莊嚴的囑咐:

和主耶穌基督:祂也是全知的神;祂是公義的耶穌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是活人死人的審判者;所有人都必須出現在祂的審判台前;在那裡不會有偏待人,也不會有任何偏袒。

並蒙揀選的天使:這裡所指的不是某些天使,即他們當中更精選、更卓越、更主要的天使;例如次經中的七位天使:

「我是拉斐爾,七位聖天使之一,他們將聖徒的禱告呈獻,並在聖者的榮耀面前出入。」(《多比傳》12:15)

其中拉斐爾被稱為其中之一。但這是一個偽造的記載,不可信;也不是猶太人古老的傳統,認為有七位主要天使(參《啟示錄》1:4 吉爾注釋)。米德先生誤解了《創世記》11:7的迦勒底語意譯,其中談到的不是「七」位,而是「七十」位天使。但這裡指的是所有善良的天使,有時被稱為聖天使,有時被稱為天上的天使;在這裡,敘利亞語譯本稱他們為「祂的天使」;要麼是神的使者,正如他們有時被稱呼的;要麼是耶穌基督的使者,因為他們是祂所造,並為祂服務的;他們也被稱為「蒙揀選的」,因為他們被揀選,得以保持受造時的正直和聖潔;並享受永恆的榮耀和幸福,而其他同類的天使卻被越過,任其從最初的狀態墮落,並被定為永恆的憤怒和詛咒:因此可以觀察到,神的揀選不僅發生在人身上,也發生在天使身上;這源於神至高無上的旨意和喜悅;並在基督裡完成,基督是他們的元首,藉著祂,他們被堅固在幸福的狀態中;在其中,他們必須被視為純粹的受造物,因為他們從未墮落;這可以闡明並證實關於人的揀選教義。現在,使徒在這些天使面前囑咐提摩太;因為他們親近聖徒,環繞他們,服事他們,並關心他們的益處;他們是聖徒行為的旁觀者,也是教會中所行之事的見證人,因為他們經常參加聖徒的聚會,並將與基督一同降臨,當祂來以公義審判世界時:在這次囑咐中提及他們,並不表示贊同敬拜天使,因為他們並未與神和基督同等;囑咐也不是在他們面前作為審判者發出,而是作為見證人;這些話也不是誓言的形式,而是囑咐的形式;天使並非被起誓或被呼求;只是在他們面前發出這莊嚴的囑咐;而且可以觀察到,甚至無生命的受造物,天地,有時也被呼召作見證;此外,猶太人也常用這種形式的懇求。因此,亞基帕F9在對猶太人的演講中,勸勉他們忠於羅馬人,他懇求他們憑著他們的聖物,(**και τους ιερους**)(**αγγελους του υεου**),「以及神的聖天使」,和他們的共同國家,即其益處,願他們堅定不移。這囑咐的內容如下:

叫你遵守這些事:要麼是書信中包含的所有內容,要麼更具體地說是本章中規定的規則;關於責備不同年齡和性別的成員,供養貧困寡婦,以及照顧福音傳道人,主要涉及教會對其長老的紀律;例如不接受對他們的指控,除非有充分證據,但也不縱容臭名昭著的罪人,而是公開責備他們;這項囑咐不僅適用於提摩太,也適用於整個教會,以及所有時代的繼任傳道人和教會。遵守這些事的方式是:

不可偏心,或如經文所譯,「不帶偏見」;也就是說,在審理案件之前,不要預先判斷,或在聽證之前就決定如何處理;或如敘利亞語譯本所譯,「在任何事上都不要讓你的心預先佔據」;其含義是,他應當在教會中處理任何案件時,不帶偏見或預設立場,傾聽雙方的說法;公正判斷,不急於下結論,而是仔細權衡所提供的證據,然後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因此,阿拉伯語譯本將其譯為「不急躁」,或「不倉促」;這與大會堂的成員,或以斯拉時代的會眾的建議相符,他們是他的繼任者;(**נדיב מניטם ווה**),「在判斷上要緩慢」F11,或花費長時間;這樣通過嚴格而仔細的審查,起初不為人知的事情可能會被發現:當判斷作出時,不應因對一方的偏愛或對另一方的不尊重而作出;這在聖經中被稱為偏待人,在這裡被稱為偏心;並通過補充進一步解釋:

行事也不可有偏袒。或不偏向任何一方。法官不應偏向任何一方,而應保持公正的天平,除了證據的份量和真相的指引外,不應做任何事來傾斜天平;在所有教會事務中都應遵守這樣的規則。

【第22節】

不可急促按手在什麼人身上。這不應理解為在犯罪者悔改後解除對他們的懲戒,這不應倉促行事;在後來的時代,這似乎是通過按手來完成的;但由於在使徒時代沒有這種習俗,而且聖經中從未用這個短語來表示解除懲戒,因此這裡不可能指此。更確切地說,這是指接納人進入聖工,並將他們按立為長老或牧師的職位;在早期,使徒們會按手在他們身上,藉此傳遞恩賜,就像在提摩太身上一樣(參《提摩太前書》4:14 吉爾注釋)。

從這個儀式,這個行為就被稱為「按手」,即使後來這個儀式被廢棄了;就像猶太人一樣,他們對拉比的按立被稱為**סמיכה**(semicha,按手),儘管他們是通過言語而不是按手來完成的,現在他們認為這不是必需的F12:那麼其含義就是,不要倉促地、一下子就接納任何人進入神聖的聖工,或任命他為基督教會的長老或牧師;而應當先考驗他,讓他清楚地顯明他裡面有神的恩典,並被賜予公開服事的恩賜;他信仰純正,生活行為良好;並且是一個正直忠誠的人;

也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份。指教會中任何成員的罪;通過做同樣的事,與他們一同犯罪,或同意他們的罪並樂於見到別人犯罪;通過縱容他們,不加以約束,也不責備他們:或者更確切地說,這指的是對傳道人草率和倉促的按立;要麼是指那些倉促按手在人身上的罪,使徒不希望提摩太與他們同流合污,以免他成為他們罪的同夥;要麼是指那些被按立者的罪,無論是在按立之前還是之後;那些草率和無知地按立這些人的人,會使自己捲入這些罪中;如果他們明知故犯,那就更是如此:這些罪可能包括不道德行為和錯誤教義;參《約翰貳書》10-11。保守自己清潔。不是指他自己的罪,即本性之罪、內住之罪和實際的過犯;沒有人是,或能從這些罪中潔淨;也沒有人能保守自己;只有基督能保守他們不跌倒。但使徒的意思是,他應當保守自己潔淨,不沾染別人的罪,不草率和倉促地接納任何人進入聖工;就像使徒藉著忠實地傳講福音,潔淨自己,不沾染所有人的血一樣;所以他暗示提摩太藉著在神的家中嚴格遵守紀律,就能潔淨自己,不沾染別人的罪。有些人將此解釋為身體的貞潔,以對抗不潔的罪,他年輕的年齡和周圍的誘惑可能會使他面臨這種危險;這在傳道人身上是可恥和聲名狼藉的。這種解釋有助於說明接下來的經文之間的聯繫,否則它們似乎是脫節的。

【第23節】

不要再單喝水。雖然他像使徒一樣,藉著節制的生活來克制身體,不放縱肉體,不鼓勵肉體的私慾,從而保持純潔和貞潔,這是值得稱讚的;但他應當注意自己的健康,不要因過度嚴苛而損害健康,以致無法完成主的工作。由此看來,他長期以來只喝水,對他的健康造成了損害:因此,以下建議被認為是恰當的:

卻要少用一點酒。有些人將「少用一點酒」理解為不是指數量,而是指酒的品質;一種稀薄、清淡、低度酒,或摻水的酒;因此,衣索比亞語譯本將這句話譯為「不要再單喝水」(或只喝水),「但要摻一點酒」;不過,更可能指的是數量,並且已經提及。這並非暗示提摩太有酗酒的危險;而是為了他人,以免他們濫用這樣的指示,放縱自己過度飲酒;主要是為了防止褻瀆者的嘲笑;否則他們會暗示使徒縱容放蕩和過度:然而,這項使用酒的建議,並非為了享樂,也不是為了滿足肉體,而是為了健康,

為你胃口。為了幫助消化,並消除可能伴隨的疾病:衣索比亞語譯本將其譯為「為了肝臟的疼痛」,以及「為了你長期的疾病」;後者可能是由於胃部不適引起的頭痛:最後一句我們譯為:

和你屢次的疾病。或身體的虛弱,這是由於勤奮學習、頻繁事奉以及他在傳播基督福音時所忍受的不懈辛勞和勞苦所造成的。

【第24節】

有些人的罪是明顯的,事先就顯露出來。有些人的罪是如此公開和臭名昭著,以至於無需對他們進行任何調查,或任何審查;也無需召集任何證人來證明他們的品格,以便對他們作出判斷;他們的罪甚至預先阻止並取代了任何正式的程序。使徒暗示,對於這樣的人,提摩太不會有任何困難,知道該如何處理他們;如果他們被提議擔任聖職,他會立刻知道該怎麼辦;那就是拒絕他們。他不會有倉促按手在這樣的人身上的危險;因為接下來的短語:

在審判之前就顯露出來,不應理解為神的審判,或大日子的最終和將來的審判,而是指人的判斷:確實,有些人的罪是明顯的,赤裸裸的,在那一天到來之前就顯露出來;而另一些人的罪是如此隱秘,直到那一天將它們揭示出來,並將黑暗中隱藏的事物帶到光明中,才會為人所知:猶太人也常用類似的說法F13:

有些人的罪是隨後顯露出來的。這應理解為有些人的罪是隨後顯露出來的,或是在判斷之後才顯露出來的,而之前是隱藏的:整句話的意思是,有些人的品格是如此眾所周知,而且情況如此明顯,他們缺乏神的恩典;沒有聖職恩賜;或信仰不純正;或生活行為不道德;因此,關於他們是否應被接納進入聖道事奉,沒有任何爭議。但還有一些人可能被提議,他們的罪或錯誤是如此隱秘,可能不為人知;但之後可能會顯露出來;因此,適當的做法是花時間,不要過於倉促,或急促按手在人身上。

【第25節】

照樣,有些人的善行也是明顯的,事先就顯露出來。另一方面,有些人的品格是如此光明磊落;而且情況如此清楚,他們確實領受了神的恩典;並且為聖工做好了充分準備;信仰教義純正;生活行為敬虔,以至於他們預先阻止了任何正式的詢問、審查和判斷;接納他們是毫無困難的:因此,上述規則並非針對這樣的人,而是為了防範那些情況不那麼清楚和明顯的人:

那些不顯明的,也不能隱藏。如果他們是持錯誤原則或行為不端的人,他們最終會被發現;因為沒有什麼隱藏的事不被揭露;時間會使一切顯明;他們的錯誤和罪惡會爆發出來,並被揭露:因此,等待一段時間,不要急於接納他們進入福音聖工是正確的;否則,可能會對人的靈魂造成很大的傷害,並給基督的道路和教義帶來很大的羞辱。

【腳註】
F2 Bereshit Rabba, sect. 33. fol. 28. 3. 《創世記拉比米大示》第33章,第28頁第3欄。
F3 T. Hieros. Masser, Sheni, fol. 56. 2. 《耶路撒冷他勒目》第二十分之一篇,第56頁第2欄。
F4 Zohar in Gen. fol. 60. 4. & pasira. 《光輝之書》創世記篇,第60頁第4欄及其他處。
F5 T. Bab. Sanhedrin, fol. 99.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99頁第2欄。
F6 Derech Eretz, fol. 17. 4. 《德雷赫埃雷茨》第17頁第4欄。
F7 Jore Des, Tit. 251. sect. 13. 《約雷德亞》第251章第13節。
F8 Maimon. Talmud Tora, c. 7. sect. 1. 邁蒙尼德《他勒目律法》第七章第一節。
F9 Joseph. de Bello Jud. l. 2. c. 16. sect. 4. 約瑟夫《猶太戰爭》第二卷第十六章第四節。
F11 Pirke Abot, c. 1. sect. 1. Vid. Maimon in ib. 《父輩箴言》第一章第一節。參邁蒙尼德於此。
F12 Misn. Sanhedrin, c. 1. sect. 3.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Juthasin, fol. 60. 1. & Maimon. Hilchot Sanhedrin, c. 4. sect. 1, 2. 《密示拿》公會篇第一章第三節;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於此;《猶太史》第60頁第一欄;邁蒙尼德《公會律法》第四章第一、二節。
F13 T. Bab. Sota, fol. 3. 2. Vid. Avoda Zara, fol. 5. 1. 《巴比倫他勒目》索他篇,第3頁第2欄。參《阿沃達扎拉》第5頁第1欄。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