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列王記上

第二十一章

列王紀上 第21章

本章記載了亞哈王意圖佔有拿伯葡萄園的事件。他向拿伯提出以另一座葡萄園或等值金錢交換,但拿伯拒絕割讓。亞哈因此病倒(1王21:1-4)。耶洗別得知原因後,便設計以褻瀆神和王的罪名,假借公義之名將拿伯處死(1王21:5-14)。隨後,她吩咐亞哈去佔有葡萄園。然而,以利亞先知在那裡遇見亞哈,並宣告神將因他的不義,降下審判於他、耶洗別以及他全家(1王21:15-26)。但亞哈謙卑自己,所預言的災禍便延遲到他兒子在位的日子才降臨(1王21:27-29)。

【第1節】

這些事以後,耶斯列人拿伯在耶斯列有一個葡萄園,靠近撒馬利亞王亞哈的宮殿。
在亞哈王與亞蘭王兩次戰役得勝之後,以及他釋放了褻瀆神且曾傷害他的便哈達之後,這些事便發生了。
「耶斯列人拿伯有一個葡萄園,在耶斯列」:關於耶斯列這個地方,請參閱《何西阿書》1:5的吉爾注釋。或者說「他(拿伯)在耶斯列」,因為葡萄園是在撒馬利亞(1王21:18)。
「靠近撒馬利亞王亞哈的宮殿」:撒馬利亞作為以色列國的首都,在此處代表以色列國。亞哈除了在撒馬利亞有宮殿外,在耶斯列也有另一座宮殿。根據邦廷(Bunting)的記載F25,兩者相距十六英里。

【第2節】

亞哈對拿伯說:「將你的葡萄園給我,我可以拿來作菜園,因為離我的宮殿很近。我必給你更好的葡萄園代替它,或是你若以為好,我必按著價值給你銀子。」
「作菜園」:作為一個菜園,為他的家提供蔬菜類食物,或者作為一個花園;或許兩者兼有,正如金奇(Kimchi)所觀察到的,在庭院或屋後擁有這樣的花園是常見的。或許他從鄰居亞蘭人那裡得到了菜園的概念,正如老普林尼(Pliny)所說F26,亞蘭人非常勤奮地耕種他們的園子。因此,
「因為離我的宮殿很近」:對他來說非常方便。
「我必給你更好的葡萄園代替它;或是你若以為好,我必按著價值給你銀子」:這話說得似乎很好,他要麼以更好的葡萄園交換,要麼按其全部價值購買。他沒有假裝要以篡奪、武力、違背拿伯意願的方式奪取,正如撒母耳所描述的,君王會這樣做(撒上8:14)。那時,這種壓迫和暴政尚未實行。

【第3節】

拿伯對亞哈說:「我斷不敢將我祖宗所留下的產業給你。」
家族的產業不可轉讓給其他家族或支派,甚至不可出售,除非在極度貧困的情況下,且在禧年時必須歸還(利25:23, 25:28)。拿伯當時家境富裕,沒有必要出售他的葡萄園;而且,如果他出售了,他有理由相信,一旦成為皇家領地的一部分,就永遠不會歸還給他的家族。因此,他出於對神律法的尊重和對家族利益的考量,無論如何也不願割讓。這表明他是一個有良心的人,因此被認為是那些不向巴力屈膝的人之一,而亞哈對他懷恨在心,尋找機會對付他。

【第4節】

亞哈因耶斯列人拿伯說「我斷不敢將我祖宗所留下的產業給你」這話,就悶悶不樂地回到家裡,躺在床上,轉臉向內,不吃飯。
他悶悶不樂,心情與先知向他傳達信息後(1王20:43)的情緒完全相同,那裡使用了相同的詞語。
「因耶斯列人拿伯說『我斷不敢將我祖宗所留下的產業給你』這話」:無論是交換還是購買,他都拒絕了。亞哈無法忍受這樣的拒絕,因為這似乎是對他的輕蔑,至少是暗示他不明智,甚至是不義,或兩者兼有。
「就躺在床上」:或臥榻上,這可能不在他的臥室,而是在他的一個大廳裡,他的朝臣們都在那裡。
「轉臉向內」:轉向牆壁,不願與任何貴族交談。
「不吃飯」:煩惱使他食慾不振,他變得憂鬱,至少是悶悶不樂。

【第5節】

他妻耶洗別來問他說:「你為何心裡這樣憂悶,不吃飯呢?」
她察覺他情緒低落,猜想他遇到了什麼事,使他如此不安以致無法進食;她想知道是什麼事,以便盡可能地幫助他。

【第6節】

他回答說:「因我對耶斯列人拿伯說:『將你的葡萄園給我,我必按著價值給你銀子;不然,你若喜歡,我必給你別的葡萄園代替。』他卻說:『我必不將我的葡萄園給你。』」
「將你的葡萄園給我,我必按著價值給你銀子」:按他自己的價格賣給他。
「不然,你若喜歡」:如果他更喜歡這樣。
「我必給你別的葡萄園代替」:一樣好,或更好;「他卻說:我必不將我的葡萄園給你」:他將這個回答描述為粗魯和惡劣,是固執的結果,卻隱瞞了拿伯拒絕的理由。

【第7節】

他妻耶洗別對他說:「你現在是以色列的王嗎?起來,吃飯吧!你心裡可以快樂。我必將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給你。」
「你現在是以色列的王嗎?」:你不是以色列的王嗎?你不能隨心所欲嗎?你難道沒有權力強迫一個臣民服從你的命令嗎?尤其是在割讓葡萄園這樣微不足道的事情上,而且是在最合理的條件下?你作為一個王,太過自貶了;你本應運用你的王權和權威,向他索取。他爾根(Targum)的解釋是:
「起來,吃飯吧!你心裡可以快樂」:因為王國處於如此繁榮的狀態;不要讓這件事給你帶來任何麻煩或不安;我會處理好的,交給我吧。
「我必將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給你」:無需支付任何金錢,也無需以另一座葡萄園交換。

【第8節】

於是耶洗別奉亞哈的名寫信,用王的印印上,送給那些與拿伯同住,在他城裡的長老和貴冑。
他無疑允許她使用他的印章;儘管她可能沒有向他透露她的計劃,以免他反對。
「送給那些與拿伯同住,在他城裡的長老和貴冑」:送給耶斯列城的主要官員,拿伯就住在那裡。

【第9節】

她在信上寫著說:「你們當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中高位。」
「宣告禁食」:假裝害怕國家將面臨某種可怕的災難,因此禁食和謙卑是必要的,以避免災禍。這樣做是為了調查他們中間犯了什麼罪,並懲罰那些犯罪的人;並暗示拿伯應被選為主要罪犯,被指控、定罪並處死。拉比約瑟夫·金奇(R. Joseph Kimchi)F1認為這個詞組的意思是「召集一個集會或會眾」;召集一個法庭,源於這個詞在塔勒目語中的用法F2;因此,人們認為它在《耶利米書》36:6中也是這個意思。事實上,很難想像耶洗別會對禁食有太多概念;此外,如果這是一個公共禁食,為什麼只在耶斯列宣告,而不是在全國範圍內宣告呢?
「叫拿伯坐在民中高位」:法庭設立後,將他帶到被告席並審問他;或許在他們的法庭上,有一個高於眾人頭部的地方,被指控的罪犯在受審時通常站在那裡,以便法庭上的所有人都能看到和聽到他們。

【第10節】

又叫兩個匪徒坐在他對面,作見證告他說:「你謗瀆神和王了。」然後就把他拉出去,用石頭打死。
「兩個匪徒」:無賴之徒,他們拋棄了律法的軛,正如「彼列」(Belial)所指的,是無法無天的墮落之人,對任何事都沒有良心;我們稱之為「偽證者」,他們會發任何誓言。這些人要坐在拿伯對面,與他當面對質,指控他犯了接下來提到的罪行。
「作見證告他說:你謗瀆神和王了」:因此,他犯了褻瀆神的死罪,如果不是兩者兼犯,也因對王的叛逆而導致財產被沒收,這正是耶洗別的目的;她想確保萬無一失,因此要他被指控兩項罪名。
「然後就把他拉出去,用石頭打死」:立即執行,無需證人提供證據,也無需給拿伯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第11節】

那些與拿伯同住的本城居民,就是長老和貴冑,都照耶洗別信上所寫的去行。
耶洗別能設計出如此邪惡的計謀,而民間竟有這樣的匪徒發假誓,這並不奇怪;但令人驚訝的是,本城的長老和貴冑,即主要官員,竟然如此嚴重且普遍地墮落,以至於執行了這樣一件惡行。偶像崇拜一旦盛行,就會泯滅所有的人性和正義感。
「照耶洗別信上所寫的去行」:他們完全、精確地遵從了信中的命令,如下所述。

【第12節】

他們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中高位。
「宣告禁食」:或召開法庭(參見《列王紀上》21:9的吉爾注釋)。
「叫拿伯坐在民中高位」:將他作為罪犯安置在被告席上(參見《列王紀上》21:9的吉爾注釋),儘管約瑟夫斯(Josephus)F3認為他被安置在法庭的高處,因為他出身顯赫。

【第13節】

有兩個匪徒來,坐在他對面,作見證告他說:「拿伯謗瀆神和王了。」眾人就把他拉到城外,用石頭打死。
「有兩個匪徒來,坐在他對面」:這個位置表明他們是他的控告者,對他有指控;控告者和被告面對面而坐是常見的,正如羅馬人後來的方式(徒25:16)。約瑟夫斯F4說有「三」個人控告他;但他爾根(Targum)和所有古老的譯本都只有「兩」個。
「匪徒作見證告他,就是告拿伯,在眾人面前」:既在法庭的法官面前,也在所有前來聽審的民眾面前;他們是如此大膽和厚顏無恥。
「說:拿伯謗瀆神和王了」:或「祝福」,這是一種委婉語;詛咒神的話語令人震驚,因此用這樣的詞來表達(參見伯1:5,2:9)。
「眾人就把他拉到城外」:沒有進一步審問證人,也沒有聽取被告的辯護;而是立即將他帶出法庭,帶出城外處死,因為罪犯總是在城外處決。
「用石頭打死」:這是褻瀆神者所受的死刑(利24:14, 24:23)。關於其方式,請參閱《使徒行傳》7:58的吉爾注釋。從《列王紀下》9:26來看,他的兒子們似乎也與他一同被石頭打死。

【第14節】

於是他們打發人去見耶洗別,說:「拿伯被石頭打死,已經死了。」
不僅被石頭打死,而且已經死了。這個消息是耶斯列的官員派人傳給她的;儘管信件是以亞哈的名義發出的,但他們可能私下得知這是耶洗別的計謀;此外,他們知道她在宮廷中掌握權力,尤其是這個人的死訊會讓她感到高興,如果他是那七千個不向巴力屈膝的人之一,她會更高興。

【第15節】

耶洗別聽見拿伯被石頭打死,已經死了,就對亞哈說:「起來,去得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吧!就是他拒絕給你銀子的,現在拿伯死了,不再活著了。」
她一聽到消息就立刻告訴亞哈。
「起來,去得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吧!就是他拒絕給你銀子的,現在拿伯死了,不再活著了」:有些人認為拿伯是亞哈的近親,是他父親兄弟的兒子F5;他們試圖從他的產業靠近亞哈的產業,以及他被命令坐在民中高位來支持這一觀點;約瑟夫斯(Josephus)如前所述,說他出身顯赫;因此,亞哈在他死後,他的兒子們也一同被處死,亞哈就成為他產業的最近繼承人;因此耶洗別吩咐他去佔有,因為拿伯和他的兒子們都死了,所以沒有什麼能阻礙他。但更可能的是,她的意思是拿伯不是自然死亡,而是被民事官員暴力處死;他因褻瀆神而死,也因叛逆王而死,因此他的產業被沒收歸王室所有,亞哈有權佔有它;在後來的猶太人中,這確實被定為罪行,如果一個人被公會判處死刑,他的財產歸其繼承人,但如果因叛逆王而被判死刑,則歸王所有F6。

【第16節】

亞哈聽見拿伯死了,就起來下到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去得為己業。
他從耶洗別那裡得知拿伯死了。
「亞哈聽見拿伯死了,就起來下到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去得為己業」:如果葡萄園在耶斯列,那裡離撒馬利亞有十六英里,且地勢較低,在一個山谷中,因此說他「下到」那裡;他很可能以盛大的排場和儀式前往,許多貴族和將領隨行,正如我們讀到耶戶和比得甲當時也騎馬跟隨他(王下9:25)。

【第17節】

耶和華的話臨到提斯比人以利亞說:
「耶和華的話臨到提斯比人以利亞」:他當時在哪裡,這話臨到他時,並不確定;也不知道他過去一段時間在做什麼,因為自從以利沙受膏以來,我們就沒有再聽到他的消息,而其他較小的先知則不時受差遣向亞哈傳達信息;或許以利亞在亞哈與亞蘭王交戰期間,將時間用於建立或復興先知學校,並訓練其中的人以備公共用途,因為我們後來聽到了他們的消息;臨到他的話,他爾根(Targum)稱之為預言之言,事實上也是如此,預言了亞哈和他家的毀滅。說:如下。

【第18節】

「你起來,下到撒馬利亞去迎見以色列王亞哈,他現今正在拿伯的葡萄園裡,他下去要得為己業。」
「你起來,下到撒馬利亞去迎見以色列王亞哈」:他的居所和宮殿都在那裡;圖德拉的本雅明(Benjamin of Tudela)F7說,在他那個時代,在撒馬利亞仍能辨認出以色列王亞哈的宮殿,也就是一些遺跡;有些人將最後一句與以色列聯繫起來,似乎意思是亞哈是那些以色列支派的王,而撒馬利亞是其首府。
「他現今正在拿伯的葡萄園裡」:或者說「當你到達那裡時,他將會在那裡」;儘管阿拉伯語譯本是「他現在」正在拿伯的葡萄園裡。
「他下去要得為己業」:彷彿那是他合法的繼承產業。

【第19節】

「你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你殺了人,又奪了他的產業嗎?』又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就是你的血!』」
「你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你殺了人,又奪了他的產業嗎?』」:為了佔有而殺人,現在在謀殺之後佔有了產業;有些譯本,如武加大拉丁文譯本和阿拉伯文譯本,沒有疑問句,而是讀作「你殺了人,又奪了他的產業」,金奇(Joseph Kimchi)和本·米勒(Ben Melech)也是如此;指控他謀殺拿伯,並非法佔有他的葡萄園;謀殺歸咎於他,因為他的貪婪是其原因;而且這是由他妻子策劃的;極有可能亞哈對此事的了解和縱容,以及他的同意,比所記載的更多,無論如何,他通過佔有產業來支持這一事實。
「又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就是你的血!』」:這應驗在他的兒子們身上,他們是他的骨肉(王下9:26),因為懲罰在他有生之年被延遲,並轉移到他的兒子們身上(參見1王21:29),儘管狗確實舔了他的血,甚至他的血,也應驗了這個預言,儘管不在同一個地方(參見1王22:38),因此有些人認為這些話並非表達地點,而是表達這樣做的原因或理由,並將這些話讀作「因為狗舔了」F8。

【第20節】

亞哈對以利亞說:「我仇敵啊,你找到我了嗎?」他回答說:「我找到了你!因為你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亞哈對以利亞說:『我仇敵啊,你找到我了嗎?』」:他這樣稱呼以利亞,因為以利亞對他忠實,責備他的罪,並宣告神對他的審判。
「他回答說:『我找到了你!』」:像找到一個賊、一個強盜和掠奪者,在別人的葡萄園裡;他發現了他謀殺拿伯並非法佔有其葡萄園的罪行,這是耶和華向他啟示的;現在他以亞哈所稱的「仇敵」身份而來,作為他的對手,並非他恨惡亞哈本人,而是恨惡他的行徑和作為。
「因為你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他完全沉溺於自己的私慾,被私慾所棄絕,就像一個人賣身為奴一樣受其掌控;他公然、公開地在全知全能的神面前,並蔑視神,行惡。阿巴爾巴內爾(Abarbinel)對我們翻譯為「賣了自己」的詞有另一種解釋,認為他「裝作陌生」,彷彿他不知道耶洗別做了什麼;然而他完全知道事情的真相,知道拿伯是因她的計謀和管理而被故意殺害的;因此他在知道一切的神眼中行惡,假裝無知,而他並非無知,以利亞通過神的啟示發現了這一點;這個詞在《創世記》42:6和《列王紀下》12:5, 12:7中也有使用,但前一種解釋最好,正如《列王紀上》21:25所示。

【第21節】

「看哪,我必使災禍臨到你,將你除盡,凡屬亞哈的男丁,無論是困住的、自由的,都從以色列中剪除。」
「看哪,我必使災禍臨到你」:臨到他本人,以暴死將他剪除,儘管他的家族人數眾多,有七十個兒子。
「將你除盡,凡屬亞哈的男丁,無論是困住的、自由的,都從以色列中剪除」:參見《列王紀上》14:10的吉爾注釋。

【第22節】

「我必使你的家像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的家,又像亞希雅的兒子巴沙的家,因為你惹我發怒,又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
「我必使你的家像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的家,又像亞希雅的兒子巴沙的家」:這兩位是他的前任,他們的家族都被徹底毀滅了(1王15:29, 16:11)。
「因為你惹我發怒,又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不僅因他崇拜金牛犢,也因他崇拜西頓人的偶像,特別是巴力,以及亞摩利人的偶像(1王21:26)。

【第23節】

「論到耶洗別,耶和華也說:狗必在耶斯列的城牆邊吃耶洗別的肉。」
「論到耶洗別,耶和華也說」:對以利亞說,並藉著他傳達。
「狗必在耶斯列的城牆邊吃耶洗別的肉」:或在耶斯列的產業或地界內,正如他爾根(Targum)所說;拉比雅基(Jarchi)將其解釋為耶斯列谷。關於這預言的應驗,請參見《列王紀下》9:30, 9:33, 9:36。

【第24節】

「凡屬亞哈的人,死在城裡的必被狗吃,死在田野的必被空中的鳥吃。」
「凡屬亞哈的人,死在城裡的必被狗吃,死在田野的必被空中的鳥吃」:這意味著他們將得不到埋葬(參見1王14:11, 16:4)。至此是以利亞藉耶和華所說的話;接下來是歷史學家的評論。

【第25節】

從來沒有像亞哈的,因他自賣,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受了王后耶洗別的聳動。
「從來沒有像亞哈的,因他自賣,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沒有任何一位他的前任,即使是那些家族已被毀滅的,像他一樣(1王21:21)。(參見《列王紀上》21:20的吉爾注釋)。
「受了王后耶洗別的聳動」:她煽動他去拜偶像、報復和謀殺,而他成了她的意志的奴隸,這是他被罪所擄,將自己交給罪惡權勢的一個例子。

【第26節】

他行了極可憎惡的事,去隨從偶像,正如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亞摩利人所行的。
「他行了極可憎惡的事,去隨從偶像」:這些偶像在耶和華眼中是可憎的;提古林譯本(Tigurine version)稱之為「糞堆之神」。
「正如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亞摩利人所行的」:指那些曾居住在迦南的七個民族,他們因罪被趕出,為以色列人讓路,其中亞摩利人是其中之一,在此處代表所有其餘的民族。

【第27節】

亞哈聽見這話,就撕裂衣服,禁食,穿上麻布,睡臥,並且緩步而行。
「他撕裂衣服,穿上麻布,睡臥」:撕裂衣服,脫去所有衣物,甚至連內衣也脫掉,將麻布穿在赤裸的肉體上,麻布是一種粗糙的毛織品,用來製作麻袋。
「禁食」:沒有說明禁食多久。
「睡臥」:夜間睡在床上,日夜都不穿細麻布衣。
「並且緩步而行」:一步一步地走,如同哀悼、悲傷、憂鬱的人一樣;他爾根(Targum)將其譯為「赤腳」,拉比雅基(Jarchi)也如此。

【第28節】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提斯比人以利亞說: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提斯比人以利亞」:在他離開亞哈之後,亞哈已有一段時間處於這種謙卑的姿態;他爾根(Targum)稱之為預言之言,正如下一節所示。說:如下。

【第29節】

「亞哈在我面前這樣謙卑,你看見了嗎?因他在我面前謙卑,我不在他活著的時候降這災禍,必在他兒子的時候降這災禍與他的家。」
「亞哈在我面前這樣謙卑,你看見了嗎?」:這只是一種外在的謙卑,只能用肉眼看到,正如他之前所有的行為和姿態一樣。一些猶太作家F9認為他的悔改是真實而完全的,他的歸信是徹底而真實的;他們告訴我們F11,他早晚在耶和華面前禁食禱告,終日研讀律法,不再回到他的惡行中,他的悔改被接受了。但事實恰恰相反;我們從未讀到他責備耶洗別謀殺拿伯,也沒有將葡萄園歸還給拿伯的家族,如果他真心悔改,他會這樣做;他也沒有放棄他的偶像;我們很快就聽到他諮詢四百個亞舍拉先知,並表達他對耶和華真先知的憎恨(1王22:6, 22:8)。他的謙卑源於對懲罰的恐懼,而非對神的真誠敬畏;然而,這種謙卑是他所有邪惡的前任中從未見過的,並被耶和華所注意到。路德(Luther)F12從這些話中得出結論,並確信他得救了:「因他在我面前謙卑,我不在他活著的時候降這災禍,必在他兒子的時候降這災禍與他的家。」這不是赦免,只是緩刑;對他和他的家族所宣判的刑罰並未撤銷,也未取消,只是執行時間延長了;應許是他的家族的毀滅不會發生在他有生之年,而是在他死後,在他兒子們的日子裡,否則他自己也死於非命,狗也舔了他的血,正如預言的那樣;然而,這可以鼓勵那些真正為自己的罪謙卑並真心悔改的人,他們將從神手中得到赦免,因為神對外在的謙卑和悔改也如此看重。

【腳註】
F25 Travels p. 164. 《遊記》第164頁。
F26 Nat Hist. l. 20. c. 5. 《自然史》第20卷第5章。
F1 Apud David. Kimchium in loc. 參見大衛·金奇對此處的注釋。
F2 Vid. Buxtorf. Talmud. Lexic. in rad ( tou ) 參見布克斯托夫《塔勒目詞典》詞根(tou)條目。
F3 Antiqu. l. 3. c. 13. sect. 8. 《猶太古史》第3卷第13章第8節。
F4 Antiqu. l. 3. c. 13. sect. 8. 《猶太古史》第3卷第13章第8節。
F5 T. Bab. Sanhedrin, fol. 48. 2.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48頁第2欄。
F6 Sanhed. ib. 《公會篇》同上。
F7 Itinerar. p. 38. 《旅行記》第38頁。
F8 ( rva Mwqmb ) "pro eo quod", Junius & Tremellius; "propierea quod", Grotius; so some in Vatablus. **אֲשֶׁר בִּמְקוֹם**(asher bimkom,因為):「因為」,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因為」,格羅提烏斯;瓦塔布魯斯的一些學者也如此。
F9 Bereshit Rabba in Abarbinel in loc. 《創世記拉比》在阿巴爾巴內爾對此處的注釋中。
F11 Pirke Eliezer, c. 43. 《以利以謝的教訓》第43章。
F12 Mensal. Colloqu. c. 32. p. 360. 《餐桌談話》第32章第360頁。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