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約翰一書

第三章

約翰壹書 第三章

【導言】
在本章中,使徒約翰總體上勸勉信徒過聖潔的生活和行為,特別是實踐弟兄之愛。前者是基於領養(adoption)這項偉大祝福的考量,這祝福源於神白白的愛和恩惠,世人對此一無所知,而且在現今的景況下,聖徒自己也未能完全領會其豐盛和益處,直到將來,神的兒女將會像基督,並看見祂的本相;對此的盼望應當激勵他們過潔淨的生活和行為(約壹3:1-3)。這勸勉進一步從罪的本質來強調,罪就是違背律法(約壹3:4);從基督道成肉身顯現的目的來強調,祂來是為要除掉罪,而祂本身是沒有罪的(約壹3:5);從與基督的相交來強調,這相交表現為住在祂裡面,看見並認識祂,那些過罪惡生活的人對此必然是陌生的(約壹3:6);從只有行義的人才是義人來強調,這些人像基督一樣是義的(約壹3:7);從一個人若行為邪惡,就是屬魔鬼的來強調,魔鬼從起初就是罪人,而基督道成肉身顯現正是為要毀滅魔鬼的作為(約壹3:8);從新造的人,即由神所生之人的本質來強調,這新造的人不會犯罪,也不能犯罪(約壹3:9);從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之間的區別來強調,那些不行義、不愛弟兄的人,就不是屬神的(約壹3:10)。從此,使徒轉向弟兄之愛,並激勵和勸勉信徒實踐這愛,因為這是從起初就聽見的信息(約壹3:11),這點透過該隱的例子,以其反面來闡明:該隱在撒但的煽動下殺害了他的兄弟,因為他兄弟的行為是義的,而他自己的行為是邪惡的(約壹3:12)。因此,義人被世人憎恨,就像該隱一樣,他們都屬那惡者,這就不足為奇了(約壹3:13)。弟兄之愛進一步被強調,因為它是從死亡進入生命,即重生的證據;而恨弟兄的人則公然停留在死亡的狀態中,是個殺人犯,因此沒有永生住在他裡面(約壹3:14-15)。又從基督為祂的百姓捨命的偉大愛心事例來強調,聖徒應當為彼此捨命;使徒將弟兄之愛提升到如此高度(約壹3:16)。因此,凡是富足卻對困苦中的弟兄缺乏憐憫的人,就不能被認為有神的愛住在他裡面(約壹3:17)。於是,他敦促信徒實踐弟兄之愛,不僅僅是口頭上的,而是真實、真誠、發自內心的(約壹3:18)。他藉著指出這愛的益處來強調這一點,即藉此人就知道自己是屬真理的,並且可以在神面前向自己的心保證;這點透過其反面,即心的定罪來闡明(約壹3:19-20)。心不被定罪的益處是在神面前有坦然無懼,並能從祂那裡領受我們所求的一切;其原因是因為我們遵守祂的誡命,並行祂所喜悅的事(約壹3:21-22)。誡命被解釋為信靠基督和彼此相愛(約壹3:23)。那些遵行這些誡命之人的福氣是,基督住在他們裡面,他們也住在基督裡面,其證據就是賜給他們的聖靈(約壹3:24)。

【第1節】

看哪,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愛!
看哪,留意,思想,以信心、驚奇和訝異的眼光來看,並觀察這是何等大的恩惠,何等無與倫比的愛,何等奇妙的恩典祝福,

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愛:基督的父,也是我們在基督裡的父,祂已收養我們進入祂的家庭,並藉著祂的恩典重生了我們,白白地賜給我們這新名:

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亞歷山大抄本和其他一些抄本,以及武加大拉丁譯本,都補充說:「**and we are**」(我們是),或「**be**」(成為);衣索比亞譯本則說:「**and have been**」(並且已經是);因為這不僅僅是一個名號的賜予,而是真實的實質;在希伯來語中,「被稱為」(**to be called**)和「是」(**to be**)是同義詞;參(賽9:6)(何1:10);關於聖徒如何成為神的兒女,請參閱《吉爾注釋》加拉太書4:6;這祝福不是出於本性,也不是出於功德,而是出於恩典,即領養的恩典;這恩典是將人領養到他們沒有合法權利的產業中;其源頭是神永恆不變的愛,因為在領養者一方並無需要,祂已有一位獨生愛子,而在被領養者身上也無任何價值和可愛之處,他們本性是可怒之子;這是一項超越所有其他特權的特權,並伴隨著許多益處;因此,使徒以如此感人的方式爆發出來,並呼籲聖徒以驚奇和感恩的心來審視它,這不足為奇:

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也就是說,世上的大多數人,那些臥在惡者手下的世人,那些今生有份的世人,那些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的世人,那些只顧念世俗之事,且像他們來到世上時一樣,並按照世俗的潮流行事的人;這些人不知道聖徒是神的兒女;兒女的新名是除了領受的人以外,沒有人知道的;他們不承認聖徒是他們的,是屬於他們的,反而把他們看作世上的渣滓,萬物中的污穢;他們也不愛聖徒,因為聖徒不屬於他們,反而恨惡並逼迫他們:原因在於,

因為世人未曾認識他;既不認識父,聖徒是祂的兒女,祂已將恩典賜給他們;因此,世人不認識、不承認並逼迫祂的兒女;參(約17:25)(約15:21)(約16:3);也不認識主耶穌基督,父的獨生子,眾弟兄中的長子;祂雖然創造了世界,也在世界中,卻不被世界所認識,反而被憎恨、虐待和逼迫;因此,聖徒作為神的兒女,被如此對待,就不必感到奇怪了。

【第2節】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
藉著領養,在神的預定中是隱秘的,在恩典之約中是穩固的;在重生中是公開的,透過對基督的信心,並藉著聖靈的見證:

將來如何,還未顯明;雖然他們是兒女,但現在並未顯明他們是兒女,直到他們被引入父的家,進入那裡為他們預備的許多住處;直到基督公開承認他們是賜給祂的兒女,直到他們被安置在他們所繼承的產業中;此外,那時他們不僅會顯明是君王的兒女,而且會顯明他們自己就是君王,就像他們現在一樣;那時他們將繼承為他們預備的國度,並將坐在榮耀的寶座上,頭戴公義、生命和榮耀的冠冕;他們不僅會顯明是完全稱義的,他們的罪將無處可尋;稱義的判決將重新宣告,他們將被置於所有定罪的範圍之外;而且他們將是完全聖潔,沒有任何罪惡,並且完全認識神,充滿榮耀;他們現在擁有榮耀的權利,榮耀正在為他們預備,他們也正在為榮耀預備:現在,雖然這一切都必將實現,但它現在並未明顯顯現;它向神顯現,祂稱無為有,向基督顯現,祂在創世以前就喜悅世人,這些神的兒女,並看見他們將被帶入的一切榮耀;但甚至連天使也未能看見,直到他們在天使面前被承認和宣告;更不用說世人了,他們現在不知道聖徒是什麼,更不知道他們將來會是什麼,因為他們現在看見聖徒處於貧困、卑微、遭受許多羞辱、苦難和逼迫之中;甚至連聖徒自己也未能看見,他們的生命是隱藏的生命;這是由於黑暗、被離棄和不信任,由於缺乏更多的知識,以及幸福本身的性質,這幸福目前是看不見的:

但我們知道,他若顯現;這裡的「他」是指耶穌基督,祂現在在天上,肉眼看不見,但祂將第二次顯現:顯現的時間不為人知,但顯現本身是確定的:

我們必要像他;在身體上,被改變成祂榮耀的身體,在不朽壞和不朽壞中,在能力、榮耀和屬靈性上,在擺脫一切不完全、憂傷、苦難和死亡中;在靈魂上,這種相似性將在對神聖事物的完全認識和完全聖潔中體現;

因為我們必得見他的真體;用肉體的眼睛看見祂的人性,用悟性的眼睛看見祂榮耀的位格;不像現在藉著信心,而是藉著眼見;不像在現今的狀態中藉著聖禮,而是藉著從祂身上發出的光和榮耀的光芒,聖徒將被這些光芒照亮;這種看見,就像現在極其令人嚮往一樣,將是無比榮耀、令人愉悅和陶醉的,使靈魂滿足,擺脫一切黑暗、錯誤和干擾;它將使人同化並轉變為祂的形象和樣式,並永遠如此。猶太哲學家斐羅觀察到F11,以色列可以解釋為「看見神的人」;但他補充說,「**οὐχ οἷόν ἐστιν ὁ θεός**」(ou ch hoion estin ho theos),「神是什麼樣的」,這是不可能的:的確,從本質上說,看見祂的本相,或理解祂的本性、存在和完全,是不可能的;但那時天上的聖徒將看見神和基督的本相,以及他們能被受造物看見的程度;神將在基督裡被看見祂的本相;基督將在祂自己裡面被看見祂的本相,無論是在祂的神性還是人性中,盡可能地,或盡可能地被渴望看見和認識祂。

【第3節】

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凡向他,即耶穌基督,有這指望的;因為對那永恆幸福的真正指望,這幸福在於像基督,並看見祂,唯獨建立在祂的位格、寶血、公義和犧牲之上:並非每個人都有這指望,唯有重生的人才有;因為這恩典是在重生時被植入的,那時人因著豐盛的憐憫被重生,得著活潑的盼望,並被賜予這白白的恩典;這恩典在生與死中對他們大有助益;其中之一就是對他們有這樣的影響和果效,即每個有這指望的人,

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並非任何人能潔淨自己脫離罪惡,這唯獨歸因於神的恩典和基督的寶血;也並非任何人能像基督那樣純潔和聖潔,祂是完全沒有原罪和本罪的;但這必須理解為,要麼是指一個有信心和指望在基督裡的人,藉著這些恩典與基督的寶血打交道,以求潔淨,這些恩典與基督的寶血相關聯,以達到這些目的;要麼是指這樣的人效法基督聖潔的生活和行為,以祂為榜樣,努力行事為人像祂一樣;他因著自己是神的兒女,是祂所愛的孩子,因此應當效法祂,並像基督一樣,在謙卑、愛心、忍耐和其他聖潔行為中行事為人,這使他更加受到激勵和鼓舞;也因著他有盼望將來會像祂一樣,並與祂在另一個世界中直到永永遠遠:但這裡的「像」(**as**)僅僅表達某種程度的相似和類比,而非完全的平等,這在今生或來世都無法期待;信徒們,那些對基督稱義的義有信心和指望的人,可以也應當認為自己是純潔和公義的,沒有罪惡,就像基督一樣;因為他們披戴著祂的義袍,在寶座前無可指摘,沒有斑點、皺紋或任何類似的東西;但這似乎不是這裡經文的意思,因為上下文的論點是激勵聖徒過純潔和聖潔的生活和行為,從神在他們被領養時所賜予的偉大愛心,以及他們對永恆幸福的盼望來考量,正如上下文所示;參(林後7:1);其他論點隨後。

【第4節】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
這句話,與下文結合來看,對任何罪,無論大小,都適用,但這裡指的是一種持續犯罪的行為,一種故意的、頑固的、堅持不懈的犯罪:

就是違背律法;不是人的律法,除非人的律法是建立在神的律法之上並與之相符,因為有時違背人的律法並非罪,而遵守它們反而是犯罪;而是神的律法,而且不是儀式律法,那律法現在已被廢除,因此忽視它或違背它並非罪;而是道德律法,以及其中每一條誡命,這些誡命關乎愛神或愛鄰舍,並且可能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被違背;凡犯罪的,就是以其中一種或所有這些方式違背了律法,律法對此提出控告和定罪,並因此在神面前宣告有罪,並咒詛和定罪;因此,這是一個反對犯罪的論點,因為犯罪是違背神的律法,這律法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包含著神良善、可悅納和完全的旨意,這旨意與祂的本性和完全相符;因此,罪最終是針對神自己的:

因為罪就是違背律法;凡是違背律法的都是罪;律法要求本性和行為與之相符,凡缺乏其中之一的,就是違背了律法;它關乎意志和情感,心靈的傾向和慾望,以及外在的生活行為;貪慾或情慾是違法的,就像實際的罪一樣;特別是持續的犯罪,無論在心、口、行為上,都是持續地違背律法,並使人暴露在律法的咒詛和定罪之下,以及神的憤怒之下;這與真正盼望成為神的兒女和繼承人是不相符的:但是,凡不是神的律法,無論是猶太人長老的傳統,還是天主教徒、異教徒和土耳其人的規條,或任何其他規條的違背,都不是罪,也不應影響人的良心。

【第5節】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這是聖徒們熟知並深諳的福音真理;這裡所指的耶穌基督,即神的道和神的兒子,祂從永恆就與父同在,在父懷裡,在時機成熟時,藉著取了人性,將其與祂的神性位格聯合,顯現於肉身;祂以這肉身來到世上,住在人中間,並向人顯現:祂顯現的目的,

是要除掉我們的罪;作為代罪羔羊的預表,藉著祂自己的犧牲,為罪作了和好與滿足;這成就了公牛和山羊的血,或任何律法上的祭物或道德行為永遠無法成就的事:祂藉著將祂百姓的罪歸到自己身上,將它們帶到十字架上,並在那裡用祂的身體承擔了這些罪,以及所有應得的刑罰;藉著將它們完全除去,徹底毀滅它們,終結並了結它們:並藉著祂的寶血透過聖靈的應用,使罪從他們身上,從他們的良心上消失:

在他並沒有罪;既沒有原罪,也沒有本罪;沒有內在的罪;罪歸算給祂,但祂裡面沒有罪,也沒有犯過罪;因此祂成為一個合適的人,可以為他人的罪作犧牲,並藉著祂無瑕疵的犧牲除去罪;這也符合律法下預表性的祭物,這些祭物必須是沒有斑點和瑕疵的:這表明祂並非為自己的罪獻上自己,因為祂裡面沒有罪,而是為他人的罪獻上自己;因此,這個考量是強烈勸阻犯罪的理由,使徒也以此為勸誡;因為罪的本質如此,除了基督的寶血和犧牲,一位無辜且神聖的位格,沒有什麼能為之贖罪,所以我們應當憎惡罪;既然基督藉著祂自己的犧牲除去了罪,我們就不應當繼續並鼓勵罪;既然祂裡面沒有罪,我們就應當在生活和行為的純潔上效法祂;基督承擔我們罪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們為義而活,並潔淨自己,成為一群特選的子民,熱心行善;祂在這方面的愛應當約束我們順服祂:因此,猶太人F12談到一個按照神形象造的人,他是耶和華之名的奧秘;他們說,在那人裡面沒有罪,死亡也必不能轄制他;這就是詩篇5:4所說的:惡人不能與你同居。

【第6節】

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
凡住在祂裡面的:如同枝子住在葡萄樹上,從基督領受一切光、生命、恩典、聖潔、智慧、力量、喜樂、平安和安慰;或藉著信心住在祂裡面,享受與祂的相交,這是與祂聯合的果實;並在祂裡面站立穩固,在祂裡面生根建造,並持守祂,祂的真理和聖禮,在祂裡面安息,並將自己的安全置於祂裡面,並藉著祂持守到底:

就不犯罪;並非說他裡面沒有罪,或生活沒有罪,而是他不住在罪中,也不放縱自己過邪惡的生活;因為這與他住在基督裡,享受與祂的相交是不相符的:

凡犯罪的;這不應理解為單一的行為,而是指一種持續犯罪的行為:

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也就是說,他從未以信心的眼睛看見基督;他從未真正和屬靈地看見基督的榮耀、美麗、豐盛和合適性,他自己的需要,以及祂的價值;他從未看見祂以致享受祂,並與祂相交;因為基督與彼列有什麼相交呢?光明與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公義與不義有什麼相合呢?(林後6:14-15);他也從未救贖性地認識祂,或與祂有經驗性的認識;因為他雖然口頭上承認認識祂,卻在行為上否認祂。

【第7節】

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他義一樣。
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無論是藉著這些教義,還是藉著邪惡的行為,引誘人相信前者,或實行後者;正如諾斯底主義者所暗示的,認為只有知識而沒有實踐就足夠了,一個人如何生活並不重要,只要他對福音的觀念正確即可:

行義的才是義人;並非說任何人是藉著律法的行為,或藉著他對行為之律的順服而稱義的,因為這與神明確的話語相悖;此外,人最好的義是不完全的,永遠不能使他在神面前稱義或被稱為義人;如果他藉此稱義,那不僅會為他自己誇口奠定基礎,這是不可取的,而且會使基督的死、犧牲和義歸於徒然;人唯獨藉著基督的義稱義,這義是祂所成就的,在福音中啟示出來,藉著信心領受,並且神不憑行為歸算;因此,行義的人是指那些被說服自己的義不足夠,以及基督的義卓越且合適,於是放棄自己的義,順服基督的義的人;他們抓住它,領受它,並對它運用信心,作為他們稱義的義;並且,因此,過著聖潔和公義的生活,與犯罪或過罪惡生活的人相對立和區分;這雖然不能使他在神眼中稱義,卻向人顯明他是義人,並證明那抓住基督的義的信心是正確的,藉此他才是真正稱義的:

正如他義一樣;正如基督自己是義的;敘利亞譯本也是這樣讀的;不是指個人的義,或祂作為神本質上的義;而是指奧秘的義,祂身體的每個肢體都披戴著基督整個身體所披戴的同一件義袍,而且確實是藉著祂作為中保從死裡復活時所擁有的同一件義稱義的,作為祂百姓的代表:此外,正如基督藉著行善顯明祂作為人的義,信徒們藉著效法祂,行事為人像祂一樣,也顯明自己是良善和公義的,雖然像祂,卻不等於祂;因為正如一棵樹藉著果子被認識,一個好人藉著他的好行為被認識,一個義人藉著行義被認識;正如好果子不能使一棵樹變好,卻顯明它好,同樣,好行為不能使一個人變好,也不能使一個人的義使他成為義人,卻顯明他是義人。

【第8節】

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犯罪的是屬魔鬼:並非每個犯罪或犯下罪行的人都是屬魔鬼的,那麼每個人都是屬魔鬼的,因為沒有人生活沒有犯罪;而是指那些以罪為其恆常事業和生活職責的人,其生活是持續不斷的犯罪,這樣的人是屬魔鬼的;並非指其起源和本質,或藉著真正的生育,如有些人按字面理解這些話;而是藉著模仿,像魔鬼一樣,因此是屬他們的父,行他的私慾,像他一樣持續活在罪中,因此像他,如同兒女像父母一樣;藉此也顯明他們受魔鬼的統治和影響,被他任意擄去,因此屬於他,這樣的人若生而死,將與他在火湖中同受一份。

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並非從他被造之初,因為他是由神所造的純潔聖潔的受造物;而是從世界的起初,或接近世界的起初,至少從人被造之初;因為他不僅藉著自己反叛神,並將其他墮落的天使也拉入反叛中而犯罪,而且在人被造後立即引誘人犯罪得罪神:他的第一個具體罪是什麼並不確定,無論是驕傲還是嫉妒,或什麼;似乎是他沒有持守真理,或反對福音的真理,關於神的兒子道成肉身,這在下一句中提到;參(約8:44);然而,從那時起他就不斷犯罪:他「犯罪」;他總是在犯罪,除了犯罪什麼也不做;因此,過著邪惡生活的人就像他,顯然是屬他的: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在人性中顯現,如(約壹3:5)所示;由此可見,祂在道成肉身之前就是神的兒子,因此並非藉著道成肉身而成為神的兒子;祂並非藉此而成為神的兒子,也不是因此而被稱為神的兒子;祂並非藉此被造為神的兒子,而是在其中顯明祂以前的身份;其目的在於:

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以及魔鬼本身,和牠所有的權勢和能力,特別是牠對死亡的權勢,以及死亡本身;尤其是人的罪,這些是魔鬼的作為,牠唆使人去行,影響人去行,並從中取樂;這些罪藉著基督的犧牲和死亡被除滅,被取走,被帶走,被挪去,被終結,被祂了結;參閱《吉爾注釋》約翰壹書3:5。

【第9節】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
凡從神生的:在比喻和屬靈的意義上;那些重生的人,或從上頭生的人;那些藉著神的恩典被活過來,心中有基督成形的人;那些成為神性性情的參與者,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這種屬靈的出生並非歸因於人,歸因於人的能力和意志,而是歸因於神的恩典;有時歸因於父,祂憑著自己的旨意和豐盛的憐憫,使靈魂重生,得著活潑的盼望,並藉著重生的洗禮拯救他們;有時歸因於基督,祂隨己意使人活過來,祂的恩典被植入,形象被印刻在其中,並藉著祂從死裡復活,使人重生;主要歸因於神的聖靈,祂是重生的作者,也是整個成聖的原則:凡從祂而生的人,藉著祂而活,生命的靈進入他們裡面,他們為神而活,靠基督而活,並渴慕神聖和屬靈的事物,並有感官來辨別它們;他們看見、聽見、感覺、品嚐和品味它們;並渴望那純淨的靈奶,以滋養和成長;並且他們心中植入了每一種恩典,如信心、盼望和愛:關於這樣的人,經文說,他

就不犯罪;不以犯罪為他的行業和事業;這不是他生活的常態;他不住在罪中,也不行在罪中,也不放縱自己去犯罪;他裡面並非沒有罪的存在,也不是在生活和行為上沒有罪行,但他不以至於成為罪的僕人,罪的奴隸,或持續在罪中;原因如下:

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不是指神的話語,或福音,雖然那是傳道人所撒的種子,蒙神賜福,藉此祂使祂的百姓重生;這話語在他們心中佔有一席之地,成為那栽種的道,並存留在那裡,也無法被根除;它有力地教導人避免罪,是抵禦罪的解藥,也是防止罪的防腐劑:也不是指神的聖靈,雖然祂是新生的作者,也是所有恩典的原則;祂一旦在哪裡,就永遠存留在哪裡;藉著祂恩典的能力,信徒勝過罪,治死身體的惡行,並活著:但更確切地說,是指聖靈的恩典,靈魂中內在的恩典原則,靈魂中形成的新性情,或新造的人;它在種子中包含所有恩典,並且像種子一樣,發芽並逐漸增長,並永遠存留;它是純潔和不朽壞的,既不犯罪,也不鼓勵罪,反而抵制、抑制和阻止罪:

他也不能犯罪;並非說這樣的人不可能犯下罪行,或他可能生活沒有罪;因為這些話不應理解為那些主張今生完全無罪的人的意思;因為雖然聖徒在基督裡是完全的,但在他們自己裡面卻不是;他們並非無可指摘,他們並非沒有罪,無論是罪的存在還是罪的行為;罪在他們裡面,活在他們裡面,住在他們裡面,阻礙一切良善,並盡其所能地作惡:也不是說信徒的罪不是罪;因為雖然它們被赦免和贖罪,他們也因此稱義,但它們並未停止是罪;它們同樣與神的本性、旨意和律法相悖,也與他人的罪一樣;而且往往伴隨著更嚴重的環境,神以慈父的方式注意到這些,並為此懲戒,並因此向他們隱藏祂的面:這句話也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單一罪,這罪不可能犯下;雖然有這樣的罪,例如在領受真理的知識後故意犯罪,或否認基督是罪人的救主,並為罪作犧牲,以及恨惡基督徒弟兄,以及犯下至於死的罪,或不可赦免的罪;這些罪重生的人都不能犯:而是說,從神生的人,就他從神生而言,或他裡面從神生的那部分,即新造的人,不能犯罪;因為那是純潔和聖潔的;其中沒有任何罪惡,也沒有任何罪惡能從中出來,或藉著它而行;它是神的聖靈的工作;它是一件善工,在神眼中是可喜悅的,祂的眼目比純潔的更純潔,不能以喜悅的眼光看罪;它是不朽壞的種子,既不腐敗也不被腐敗;雖然它還是一件不完全的工作,但它並非不潔淨:重生之人,就其本身而言,無可指摘的原因是

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因為他裡面從神生的那部分,在神的靈、能力和恩典的影響下,保守他脫離撒但的試探,世界的污穢,以及他自己內心的敗壞;參(約壹5:18);武加大拉丁譯本將其譯為「**the generation of God**」(神的世代),意指重生,或從神生的那部分,「保守他」:這為聖徒的永蒙保守提供了重要的論據。

【第10節】

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是出於神,也不愛他的弟兄。
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藉著重生的恩典,以及不犯罪,如前所述,作為其結果:領養是神恩典和至高主權的作為;它在祂自己心中是隱秘的,並在神聖預定和恩典之約中得到保障,且先於重生:重生和信心並不能使人成為神的兒女,而是顯明他們是神的兒女;領養使他們成為神的兒女,並賦予他們繼承權;重生賦予他們神的兒女的性情,使他們配得繼承權,並向他們自己和其他聖徒顯明他們的權利:

【腳註】
F11 De Praemiis. & Paenis, p. 917. 斐羅《論獎賞與懲罰》第917頁。
F12 Sepher Tikkunim, fol. 112. 1. apud Rittangel, de ver. Rel. Christ, p. 68. 《提庫寧書》第112頁第1欄,引自里坦格爾《論基督信仰的真理》第68頁。
【第10節】

**和魔鬼的兒女**;指那些效法魔鬼、行其旨意和私慾、公然受其權勢和影響的人。這些人與重生之人、神的兒女,可從其生活和行為上區分開來。猶太人稱世上的列國人民為**סמאל בני**(bnei Samael,撒瑪爾的兒女)和蛇的兒女 F13,這在他們看來是魔鬼的名字。

**凡不行義的,就不是出於神**:這意思是說,凡不憑信心抓住基督的義,以在神面前稱義並蒙祂悅納的人;凡不憑信心、出於愛心、以榮耀神為目的而行義的人,就顯然不是由神所生。因為哪裡有重生的恩典,哪裡就會有這樣的恩典和行為。

**也不愛他弟兄的**;因為凡愛神、愛基督、愛弟兄的,就顯明是重生了,是已經出死入生了;同樣,凡不愛弟兄的,就仍在黑暗中,處於未重生的狀態,並繼續行在其中。因為如果他重生了,他就會蒙神教導去愛聖徒;參(約翰一書 4:7)(約翰一書 3:14)(約翰一書 2:11)。

【第11節】

**因為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資訊**;這是從神藉著基督所發出的資訊,或說基督在祂的職事中所宣告的,也是祂頻繁強調的誡命(約翰福音 13:34)(約翰福音 15:12 約翰福音 15:17);

**就是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基督的命令、其所強調的理由,以及對此命令的早期認識,都應當促使我們如此行。

【第12節】

**不可像該隱**;這意思是說,我們不可像他那樣,或做他所做的事,恨惡弟兄。使徒藉著該隱的例子,以其反面來闡明弟兄之愛。該隱是恨惡弟兄和殺害手足的第一個例子和榜樣,而且是一個極其可憎的例子,使徒藉此勸誡人們不要行如此邪惡可憎之事:

**他是屬那惡者**;撒旦的,是撒旦的兒女,是效法撒旦的人,是顯然受撒旦影響並屬於撒旦的人。猶太人論到該隱 F14 說:

**殺了他的兄弟**;參(創世記 4:8)。根據猶太人的傳統 F17,他用石頭擊打亞伯的額頭,將他殺死。

**為什麼殺了他呢?** 殺他的原因和緣由是什麼?是什麼促使他這樣做?

**因為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義的**;或如衣索比亞譯本所讀的「他的行為」。該隱所獻的祭物,雖然其本質並非邪惡,但因他是懷著惡意、虛偽的心,且沒有憑信心獻上基督的犧牲,所以是不蒙神悅納的。反之,他兄弟所獻的祭物是憑著對基督的信心獻上的,藉此他得了稱義的見證,證明他所行的事是義的,是憑信心而行的,因此蒙神悅納。該隱察覺到這一點,心中充滿嫉妒,這促使他殺害了亞伯。猶太人 F18 如此敘述其緣由:

【第13節】

**我的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這裡的「世人」指的是世上的居民,即邪惡的一部分人;他們恨惡聖徒,儘管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只因聖徒蒙揀選、蒙召出離世界,不效法他們邪惡的生活方式。他們的這種恨惡絲毫不值得驚訝;從起初就是如此,此後歷代以來皆是如此;墮落之後,婦人的後裔與蛇的後裔之間立即產生敵意,這在該隱身上顯明出來,他恨惡並殺害了他的義弟;按肉體生的以實瑪利逼迫按聖靈生的以撒;當時如何,現在也如何,猶太人從前逼迫先知,恨惡基督和祂的使徒。這是所有聖徒、所有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之人的共同命運;因此,不應將其視為奇異不尋常之事;從起初就是如此,只要有兩種人,善與惡、義與不義,就一直如此。這是從該隱的例子中得出的一個推論。

【第14節】

**我們知道我們已經出死入生了**;從罪中的死亡,即道德或屬靈的死亡;這死亡在於與神、父、子、聖靈的分離;與神的生命隔絕;失去人受造時所擁有的神的形象、公義、聖潔和知識;喪失對罪的一切真實感受,並受罪的奴役,這就是死亡,無異於死亡。也從律法上的死亡,即在律法意義上的死亡,所有人都被視為在亞當裡,處於律法的宣判之下;當神的選民被聖靈光照時,他們會意識到這一點,並在他們自己看來如同死人。如今在重生中,這是一種使死在罪中的罪人活過來,使他們從死裡復活的過程,神的子民從罪和律法的死亡中,進入成聖的生命,他們裡面被植入恩典和生命的原則;進入稱義的生命,並憑信心仰望基督為他們稱義的主;進入與基督相交的生命;進入榮耀基督的生命;並獲得永生的權利。而這種從一個狀態到另一個狀態的轉變並非出於他們自己,並非他們的行為;沒有人能使自己活過來,或使自己從死裡復活;在這方面,人是被動的。因此,武加大拉丁譯本、敘利亞譯本和阿拉伯譯本將這些詞譯為「我們知道我們被轉移了」;也就是說,藉著父神,祂將人從黑暗和死亡的權勢中拯救出來,並轉移到祂愛子的國度,那是一個光明和生命的狀態;或藉著基督,祂是復活和生命,祂是從罪的死亡到恩典生命的復活的作者;或藉著從基督而來的生命之靈,藉著祂,靈魂得以活過來,並藉著祂重生:而這種從死到生的轉變,或重生,是重生之人可以知道,也確實知道的事;他確切地知道,他從前是瞎眼的,現在能看見了,同樣,他從前死在罪中,現在活過來了;在其他方面,也可以藉此知道:

**因為我們愛弟兄**:這不是從死入生的原因,而是其結果,因此是其證據,或藉以得知的方式;弟兄之愛是聖徒在重生中蒙神教導的,是聖靈的果子,是真信心所行的,也是重生之人最先顯現的特質之一;除非一個人重生,否則他無法愛聖徒,將他們視為在基督裡的弟兄;一個人確實可以愛一個聖徒,將他視為血親,視為好鄰居,因為他曾幫助過他,因為他具有某些優良品質,例如學識淵博、明智、寬厚、有禮,即使他沒有神的恩典;但若要愛他,將他視為神的兒女,基督的肢體,因為他身上有神的形象,除非一個人領受了神的恩典,否則他無法做到這一點;因此,這是確鑿的證據:

**不愛他弟兄的,仍住在死中**;住在罪的死亡中,處於自然和未重生的狀態;處於定罪和死亡的宣判之下;他有遭受永恆死亡的危險,永恆死亡是罪的工價,這樣的人顯然處於罪的權勢之下。說這話是為了阻止恨惡,接下來的話也是如此。

【第15節】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是靈魂的殺手,如衣索比亞譯本所譯;不僅是殺害自己,因為每個罪人藉著犯罪,都傷害和毀滅自己的靈魂;更是殺害他所恨惡的弟兄:他在心裡是個殺手,正如凡是心裡淫念婦女的,就已經在心裡與她犯了姦淫一樣,因為謀殺和姦淫都從心裡發出;不僅是奪取生命,而且是無故的憤怒、惡意和仇恨,都是違背第六條誡命的;參(馬太福音 5:21 馬太福音 5:22 馬太福音 5:28)(馬太福音 15:19);

**你們知道,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他裡面沒有生命的恩典,或永生的開端;他沒有資格得永生,因為他未重生;也沒有權利得永生,因為他不義;他也沒有永生的憑據和保證,因為他沒有神的靈;而所有這些,一個重生的人都擁有,並且存在他裡面:並非說謀殺的罪不能被赦免;一個犯謀殺罪的人可以真正悔改,並蒙赦罪的恩典,藉著聖靈的恩典和基督的寶血與公義,享受永生;但若沒有這些,他不僅遠離永生,而且根據神和人的律法,他不僅要受肉體死亡的懲罰;他還會遭受第二次死亡,即永恆的死亡。

【第16節】

**從此我們就知道愛**;「神的」這個詞在東方譯本和希臘抄本中沒有,但在康普魯頓合訂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中有,並得到敘利亞譯本的支持,該譯本讀作「藉此我們知道祂對我們的愛」;衣索比亞譯本也如此,讀作「藉此我們知道祂的愛」。這指的是主耶穌基督的愛,祂是真正且完全的神,是偉大的神,是全能的神,是真神,是萬有之上的神,永受稱頌。祂的愛在各種事例中向祂的子民顯明,並被他們所感知;但在以下這件事上,沒有什麼比這更清楚的了:

**因為祂為我們捨命**:關於基督的生命,以及祂為祂的子民捨命,(參吉爾注釋約翰福音 15:13),這顯明了祂的愛,祂白白的恩典和恩惠;因為這並非源於祂為之而死之人的任何功德或價值;並非源於他們的愛、可愛之處或職責,而是源於祂豐盛的憐憫,以及祂愛他們的大愛;這愛雖然無可比擬,卻應當被效法:

**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並非以基督為我們捨命的那種意義或目的;因為沒有人能像藉著施捨金錢一樣,藉著捨命來救贖他的弟兄,或為他向神獻上贖價:但其意思是,聖徒在蒙召之時,當情況需要時,應當為弟兄冒生命危險,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正如百基拉和亞居拉為使徒保羅捨命,或冒生命危險一樣(羅馬書 16:3 羅馬書 16:4);他們也應當在蒙召之時,為基督的緣故,為祂福音的緣故,為贏得靈魂歸向基督,並為堅固弟兄對祂的信心,甘心捨命,正如基督的使徒和耶穌的殉道者所做的那樣;這是為弟兄之愛,以其最高形式,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榜樣中引出的論證,沒有什麼比這更有說服力,或能給聖徒帶來更大的義務了。

【第17節】

**凡有世上財物的**;指世上的產業、世俗的財富、屬世的物質財富;因為世上有些東西,若合法使用而不濫用,是誠實、令人愉悅且有益的,否則就會對擁有者造成傷害:或指「世上的生活」;即世人所投入、專注並追求的;或指人賴以生存、維持生命並使生活在現今狀態中舒適的事物;例如食物、飲料、衣物、金錢、房屋、土地。衣索比亞譯本將其譯為「凡有世上治理權的」;彷彿是指身居世俗高位、享有榮譽和利益,既偉大又富有的人;但這些詞不應僅限於這樣的人,而是指任何擁有世俗生活享受的人;不僅自己和家人有足夠的供應,而且還有餘裕,尤其是擁有豐富世俗財富的人;但對於沒有的人,則不作要求;因為一個人所施捨的應當是自己的,而不是別人的,並且應當與他所擁有的成比例,或根據他的能力:

**看見弟兄有缺乏**;這裡的「弟兄」並非僅指嚴格的血緣關係中的弟兄;儘管這樣的人在困境中應當首先受到關照,因為沒有人應當隱藏自己,忽視或忽略自己的骨肉;而是指任何一個人,「他的鄰舍」,如衣索比亞譯本所讀的,他應當愛鄰舍如同自己;尤其是屬靈關係中的弟兄,或信徒家庭中的一員:如果他有缺乏;即衣不蔽體,缺乏日常食物,沒有生活必需品,沒有大自然所要求的東西;而且,如果他的境況低微貧困,儘管尚未達到極端困境;如果他親眼看見他處於這種困境,或者他知道、聽說並了解此事,否則他就不會因未施予援手而受到責備。

**卻塞住憐恤的心**;硬著心腸,轉過臉去,緊閉雙手;對他受苦的弟兄沒有絲毫溫柔,沒有絲毫同情,也不給予任何幫助:這表明,當施予援手時,不應以粗暴無禮的方式,帶著指責和責備,而應帶著愛心和憐憫;如果兩者皆無,

**神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 既不是神愛人的愛;因為如果這愛在他裡面傾注,並在他裡面佔有一席之地,且他被這愛適當地感動,它就會溫暖他的心,鬆開他的情感,使他的心腸向他貧困的弟兄動憐憫:也不是人愛神的愛;因為如果他連他所看見的受苦的弟兄都不愛,他怎能愛那看不見的神呢?(約翰一書 4:20);也不是神所要求他的愛,即愛鄰舍如同自己。

【第18節】

**我的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這雖然也適用於對神和耶穌基督的愛,但在此處,如上下文所示,應理解為對弟兄的愛;因此敘利亞譯本讀作「我們不要只在言語上彼此相愛」,即不發自內心,或懷著兩面心;口說一套,心裡盤算另一套;口說和平,心裡卻設下埋伏;或者說,我們不應「僅僅」以這種方式相愛;因此德迪厄的阿拉伯譯本也補充了這一點。用言語表達我們對彼此和對所有人的愛,說好話,使用禮貌的語言,以親切、溫柔、深情的方式說話,尤其是對處於困境中的人,這是非常合宜和正確的;但這不應是全部,對這樣的人說「願你們得溫飽」,卻不給他們任何能使他們溫飽的東西,是毫無益處的;參(雅各書 2:15 雅各書 2:16);

**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因為真愛是一種勤勞且有果效的恩典,因此我們讀到愛的「工作」和「勞苦」;它藉著聖徒在屬靈上彼此服事而顯明;例如藉著彼此擔當重擔,彼此寬容、饒恕,彼此代禱,在最聖潔的信仰上彼此建立;彼此勸勉履行宗教義務,不讓罪惡停留在彼此身上,而是以愛心勸誡,以溫柔恢復;在物質上,分擔聖徒的需要,用世俗的財物供應他們,滿足他們日常的需要:這就是「在行為上」或「在工作上」的愛;這是實際的愛,事實上的愛,是顯而易見的愛:而當它是真實的,而非僅僅是表面的;當它是真誠發自內心,樂意且不抱怨地去做時,這就是「在誠實上」的愛。

【第19節】

**從此我們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藉著聖徒在行為和誠實上彼此相愛,他們就知道,如同從果效得知原因一樣,他們是屬神的,神是真神,是真理的神,不能說謊,祂本身就是真理;他們是神的兒女,是從祂而生的,因為他們愛那些屬神的人,而且同類相愛;他們是屬耶穌基督的,祂是道路、真理、生命;他們屬於祂,是祂的,因為他們有祂的靈,這從祂在他們身上的果子,以及其中之一——愛弟兄——顯明出來;他們是祂的門徒,這不僅他們自己知道,甚至所有人都知道,藉著他們彼此相愛;他們是屬福音的,福音是真理,是真理之道;他們是藉著福音,按著神的旨意和恩典,蒙神所生,是站在福音一邊的,不能做任何反對福音的事,卻能為福音做一切;他們是真實、真誠、正直的人,是基督裡真正的信徒,他們的信心藉著愛心發動,是真正愛祂和祂子民的人,因為他們不僅在言語上愛,更在行為和誠實上愛。

**並且在祂面前可以安心**;或「說服我們的心」:達到對信心、盼望和理解的完全確信,即我們是屬真理的,屬於神,蒙祂以永遠的愛所愛,蒙祂揀選得救,是祂所收養和重生的兒女,已經出死入生,而弟兄之愛就是一個確鑿的證據(約翰一書 3:14)。有些人將這些詞譯為「將使我們的心平靜」或「使我們的心安靜」;這只有基督的寶血才能做到,也確實做到了,當它灑在良心上時:只有那些仰望基督的義以得稱義,並藉著祂的寶血完全且白白地赦免罪孽的人,才擁有平靜的心,或真正的良心平安:確實,一個真心誠意愛弟兄的人,心中會有平安,儘管不是為了這愛;另一方面,恨惡弟兄的惡人卻沒有平安;因為哪裡有嫉妒、惡意、仇恨和紛爭,哪裡就沒有真正的平安、喜悅和安慰,只有混亂、不安、困擾和一切邪惡的行為。或者這段經文可能指的是真信徒和真心愛弟兄的人在神面前所擁有的聖潔信心;無論是現在在恩典的寶座前,他們可以坦然無懼、自由地前來祈求他們所需要的,並確信他們將會得到合適且必要的;還是將來在審判的寶座前,在審判之日,當審判者降臨時,他們將有膽量,不至於羞愧;審判者將特別留意他們在餵養、穿衣和探訪祂最小的弟兄時所顯出的愛,祂將這些視為對祂自己所做的。

【第20節】

**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指責我們缺乏對弟兄的愛,以及在愛中的虛偽,以及任何其他罪;因為良心,這裡指的就是心,是控告者、見證人兼審判者;它控告罪惡,其效力勝過千百個見證人;並根據自己的見證宣告有罪,並定罪。

**神比我們的心大**;因為祂是心的創造者,祂擁有對心的權柄,並管理它;心在祂手中,隨祂所願而轉動;祂是心的鑒察者和試驗者;此外,祂是比良心更快的見證人,是比良心更高的審判者。

**並且知道一切的事**;知道心中所存的一切;行為的原則,以及人的一切行為,這些行為使他們的心責備他們;以及其中一切的罪惡,和罪惡的加重;因此,既然祂更完全地知道這些事,祂就更精確地判斷它們,更嚴厲地責備,更嚴酷地定罪:因此,如果人心和良心的定罪如此之大,有時甚至無法忍受和承受,那麼神公義的審判和可怕的定罪將會如何呢?落在永生神的手中是何等可怕的事啊!敘利亞譯本將其譯為「神比我們的心大多少呢?」這進一步證實了這個意思。還有另一種解釋,不是以恐懼的方式,而是以安慰的方式,那就是,如果信徒的心因不信,或因對基督的赦免和公義缺乏清晰的認識而控告、責備和定罪,那麼神比人的心更大,不僅在能力上,也在知識上;祂知道祂對他們所懷的意念,是賜平安的意念,而不是降災禍的意念;祂知道祂與祂的兒子所立的約,祂永遠銘記在心;祂知道祂的兒子所成就的,祂已經為罪作了完全的滿足,並帶來了永遠的義:因此,無論罪、撒旦、世界、律法,或他們自己的心如何定罪他們,對他們來說,沒有任何定罪是有效的。但前一種解釋似乎與上下文更為吻合。

【第21節】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這必須理解為,不是指未重生之人那種麻木不仁的心態,他們對罪沒有感覺,沒有憂傷,也沒有良心上的自責;也不是指那些麻木不仁的人,他們良心被熱鐵烙過;這樣的人不能享有隨之而來的益處;使徒所說的也不是這樣的人,而是指他自己和基督徒,即蒙主所愛、彼此相愛的人,他們在靈魂上經歷了神的恩典,並宣稱信仰:這也不是指信徒在心靈和生活上的純潔,以至於他們的心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因罪而自責、責備和定罪,因為這種完美的狀態在今生是無法達到和期望的;而是指一顆被基督寶血潔淨的良心,或一顆被那寶血灑過而脫離邪惡良心的心,那寶血帶來平安和赦免,因此不再有罪的意識,因為那寶血被應用來除去罪;這使人在恩典的寶座前有膽量和信心:儘管最好還是將其限制在弟兄之愛的情況下;因為其意思不是說,如果我們的心不責備我們任何事,而是不責備我們缺乏弟兄之愛,或在愛中不真誠,

**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或在祂面前,在祂恩典的寶座前:這樣的人可以親近祂,以聖潔謙卑的信心站在祂面前,而那些恨惡弟兄的人,如使徒所舉的該隱的例子,以及那些走他道路的人,則不能;該隱的心責備他,他的良心譴責他,他就離開了耶和華的面;但那些愛弟兄的人對他們與神的關係有信心;藉此他們知道他們的重生,藉著重生知道他們的收養,因此知道他們是神的兒女;所以他們可以親近神為他們的父,並稱呼祂為父;他們可以以聖潔的膽量和無畏的心態來到祂面前,並使用**παρρησία**(parrhesia,自由言論),與祂自由交談;可以將他們所有的心事告訴祂,向祂傾訴他們的靈魂,並將他們的處境和需要呈現在祂面前;他們對祂的能力、信實和樂意供應他們的需要,並實現祂對他們的一切應許有信心,並且他們的禱告將在祂自己的時間蒙祂垂聽、回應和顧念。

【第22節】

**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根據祂的應許(馬太福音 7:7);也就是說,凡是按照神的旨意,奉基督的名,為祂的緣故,並憑信心,毫不疑惑,而是相信神,相信祂的聖約和應許而祈求的,這些都是此情況下的條件;這樣祈求的人可以懷著聖潔的信心,相信他們必會得著;事實上,他們確實得著他們所求的;參(約翰一書 5:14)(約翰福音 14:13 約翰福音 14:14)(馬太福音 21:22);

**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並非說遵守神的命令是從祂那裡得著任何東西的功德原因;因為當人盡其所能,或蒙助而行時,就功德而言,他們不過是無用的僕人:凡從神那裡得著的,既是祈求的結果,也完全歸因於祂自己的恩典和恩惠,並為基督的緣故;但遵守神的命令是必要的附屬條件,或者,如加爾文在此經文的注釋中所稱,是不可分離的附帶現象,或必然屬於那些蒙神垂聽和回應,並從祂手中得著的人的品格;因為猶太人對瞎子所說的話(約翰福音 9:31)有很大的真理,這可以作為這些話的注釋:

**行祂所喜悅的事**;正如遵守祂的命令一樣;並非說這些事能使人蒙神喜愛和恩惠,或成為其原因和條件,因為神的愛先於任何此類事物;也不是說它們是人蒙神悅納的原因,因為人與事工的蒙悅納唯獨在蒙愛的基督裡;但這些事是神所認可的,當它們憑信心,出於愛心,並以榮耀祂為目的而行時:既然祂垂聽那些敬拜祂、遵行祂旨意的人,並應許他們美好的事物;這就成為一個理由,堅固他們對祂的信心,相信他們所求的必會得著。

【第23節】

**神的命令就是**;使徒既然提到了遵守神的命令,便接著闡明這些命令是什麼;它們就是信靠基督和彼此相愛;這兩者被歸結為一,因為它們是不可分離的;哪裡有其一,哪裡就有其二;信心藉著愛心發動。

**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基督是信心的對象,祂之所以是信心的對象,是因為祂是耶穌,一位救主;信心將祂視為救主,除了祂以外,不接受任何其他救主:而現在,信靠祂,不僅僅是相信祂是神的兒子,是真正的彌賽亞,是世界的救主,祂已道成肉身,受苦、受死,從死裡復活,升入天堂,坐在神的右邊,為祂的子民代求,並將再來審判活人死人;而是要以特殊和屬靈的行動來仰望祂,例如仰望祂,來到祂面前,冒險信靠祂以得生命和救恩,將一切交託給祂,並從祂那裡期待一切。這被稱為「命令」,並帶有命令的意味;並非說它本質上是一條律法,或屬於律法;因為信靠耶穌基督是揀選恩典的果子,是恩典之約的祝福;它是神白白的恩賜,是祂聖靈的作為,並且是神選民和基督羊群所獨有的;因此不能屬於行為之律;但是,正如希伯來文**תּוֹרָה**(torah,教導)和**מִצְוָה**(mitzvah,誡命)都泛指任何教義和教導一樣;參(詩篇 19:7 詩篇 19:8);所以這裡所用的詞指的是福音的教義,是我們主耶穌基督在福音中的神聖教導,它宣告凡信基督的就必得救;因此這個詞在這封書信中也用於指教義(約翰一書 2:7);以及接下來的命令或教義:

**並照祂所吩咐我們的彼此相愛**;也就是說,正如基督教導和吩咐祂的門徒一樣(約翰福音 13:34)(約翰福音 15:17)。

【第24節】

**遵守神命令的**;指那些遵從關於信靠基督和彼此相愛的教導和宣告,並照此行事的人:

**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也就是說,他住在基督裡面,基督也住在他裡面;同樣的話也用於以吃祂的肉、喝祂的血的比喻來描述信靠基督(參吉爾注釋約翰福音 6:56);

**從此我們就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或如前所述,祂住在我們裡面,

**是從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如果這指的是個別的基督徒,如前幾節經文所傾向的,那麼其意思是,與基督的聯合,以及這種聯合的持續性,或祂作為聯合的果子而內住,以及這種內住的持久性,都藉著神的靈來證明;聖靈是因與基督聯合和關係而賜下的,作為重生和成聖的靈,信心和愛心的靈,收養的靈,以及天上產業的憑據;但如果指的是使徒和傳道人,它可能指賜給他們的聖靈恩賜,使他們適合他們的工作和職分,而聖靈是真理的靈,而不是錯誤的靈;藉著擁有和享受這些,他們就知道基督住在他們裡面,並有理由相信,根據祂的應許,祂將與他們同在,並與祂的傳道僕人世代相傳,直到世界的末了;這種解釋似乎得到下一章前半部分的鼓勵。

【腳註】
F13 Raya Mehimna in Zohar in Lev. fol. 34. 2. 《光輝之書》利未記篇,拉亞·梅希姆納,第34頁第2欄。
F14 Midrash Ruth in Zohar in Gen. fol. 42. 4. 《光輝之書》創世記篇,路得米大示,第42頁第4欄。
F15 Zohar in ib. fol. 43. 1. 《光輝之書》同上,第43頁第1欄。
F16 Ib. fol. 41. 1, 2. 《光輝之書》同上,第41頁第1、2欄。
F17 Targum Jon. in Gen. iv. 8. Pirke Eliezer, c. 21. 《約拿單他爾根》創世記第四章第8節。《以利以謝篇》第21章。
F18 Targum Hieros. & Jon. in Gen. iv. 8. 《耶路撒冷他爾根》與《約拿單他爾根》創世記第四章第8節。
F19 Quod Det. Potior. p. 161. 《何為更惡》第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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