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本章中,使徒針對向他提出的各種婚姻問題作出了回答;他論述了婚姻的本質、功用和目的,以及已婚者彼此的責任;他還向未婚者提供了建議,並指出了單身狀態在能夠無危險地維持時所具有的優勢。哥林多人中有些人就這些問題寫信給他,他總體回覆說,禁慾(即不結婚)是最明智的選擇;這是在當時受迫害的時期,對於那些擁有節制恩賜的人而言,並且是出於後文將提及的原因(林前7:1)。然而,為了避免淫亂,對於那些沒有節制恩賜的人來說,結婚並按婚姻生活行事是絕對必要的(林前7:2)。因此,他建議處於這種狀態的雙方應當彼此盡應盡的本分(林前7:3),並以此作為理由,因為他們各自的身體都無權自主,而是屬於對方(林前7:4)。所以,夫妻之間不應當禁絕房事,除非有以下限制:必須是雙方同意,且僅限於一段時間,並且只是為了專心禱告;但之後他們應當復合,免得撒但利用他們的不節制引誘他們犯罪(林前7:5)。儘管如此,使徒希望大家明白,他所說的並非以權威命令的方式,而是以許可的方式,更像是勸告而非命令(林前7:6)。他表達了衷心的願望,希望每個人都能像他自己一樣保持單身狀態;但他隨即糾正自己,指出神並不樂意將節制恩賜賜給每個人,因此暗示每個人都應當按照自己所領受的恩賜行事(林前7:7)。接著,他向單身者(無論是否曾婚)提出建議,勸他們保持單身,部分是基於他自己的榜樣,部分是基於這樣做的益處(林前7:8)。但如果他們沒有節制恩賜,他的建議是他們應當進入婚姻狀態,理由是結婚總比慾火攻心要好(林前7:9)。然後,他轉向已婚者;他命令他們(不是以他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主的名義)應當同居;特別是,妻子不應當因任何瑣碎之事或彼此間可能發生的任何分歧而離開丈夫(林前7:10)。如果她真的離開了,她應當保持單身,或者尋求與丈夫和好,回到他身邊;另一方面,丈夫也不應當休妻,除非是因通姦或故意頑固的離棄(林前7:11)。至於向他提出的另一個良心問題,即信徒與非信徒結婚後是否應當同居;他回答說,如果一位基督徒弟兄娶了不信的妻子,而她願意與他同住,他就不應當休棄她(林前7:12)。同樣,一位基督徒婦女嫁給了不信的丈夫,如果他樂意與她同住,她就不應當離棄他(林前7:13)。他給出的理由是,他們是合法結婚的,否則他們的子女就必須被視為私生子;而通過維持婚姻的有效性並堅守婚姻,他們的子女將顯為合法(林前7:14)。但如果非信徒(無論男女)決定離棄信主的配偶,那就隨他們去吧,被離棄的一方可以安心,他們也沒有義務保持單身:然而,既然他們蒙召是為了和平,他們就應當尋求和平,努力和睦同居(林前7:15)。理由是,他們可能成為非信徒配偶歸信的媒介,從而使他們得救(林前7:16)。因此,使徒藉此機會勸勉每個人總體上應當在蒙召的身份中行事並持守,這是他給所有教會的命令(林前7:17)。他以具體事例說明這一點,例如,那些在受割禮或未受割禮狀態中蒙召的人,應當保持原樣(林前7:18),因為這些都是無關緊要或中性的事,可有可無;但遵守誡命是必須的,不可免除(林前7:19)。因此,重複了總體原則,以便更受重視和遵守(林前7:20)。又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如果一個人蒙召時是奴僕,他應當安心,保持現狀;儘管如果他能獲得自由,那是更可取的(林前7:21)。勸他滿足於自己處境的理由是,蒙恩典呼召的人,雖然在世俗意義上是奴僕,但在屬靈意義上卻是主的自由人;另一方面,在世俗意義上自由的人,蒙召時在屬靈意義上卻是基督的僕人(林前7:22),這清楚地表明他是用基督寶血的代價買來的;因此,無論是哪一種人,在宗教事務上都不應當作人的奴僕(林前7:23)。所以,正如前面所說,每個人都應當持守在蒙召的身份中,直到神在祂的護理中樂意改變他的處境(林前7:24)。此後,使徒回到他關於婚姻的舊主題,特別向童身者講話,他聲明他沒有從主那裡得到關於她們的明確命令,但他仍願意以真誠和正直的心給出他的判斷和建議,如同一個蒙主自己看為忠信的人(林前7:25)。他的判斷是,考慮到基督教會當時所受的迫害,單身者(無論男女)保持單身狀態會更好(林前7:26)。儘管他建議已婚者絕不可彼此離棄,或尋求解除婚姻關係;另一方面,那些未婚者,他也不希望他們尋找妻子(林前7:27)。然而,即使他們這樣做了,也不是犯罪;無論是年輕男子還是少女,結婚都不是不合法的,只是目前不太方便;因此,這樣的人必須預期在世上會有苦難(林前7:28)。然而,既然時間短暫,世上的一切享樂都轉瞬即逝,因此應當注意,無論人們處於何種狀態、境況或環境,都不要濫用任何事物;既不要過於沮喪於苦難的護理,也不要過於得意於順遂的護理;絕不可沉溺於淫蕩和奢華(林前7:29-31)。鑑於婚姻生活是充滿憂慮的,使徒希望他寫信的對象能夠免於任何令人困擾的憂慮,因此他如此強烈地建議單身狀態;為了勸服他們,他比較了未婚男子和已婚男子的區別,他們雖然都有憂慮,但憂慮的事物不同;前者憂慮神聖和宗教事務,以便取悅主;後者憂慮世俗事務,以便取悅妻子(林前7:32,33)。他觀察到妻子和童身者之間也有同樣的區別;童身者關心並專注於宗教事務,以便在內在和外在的聖潔上增長;而妻子則忙於世俗和家庭事務,這些事務佔據了她的思想和時間,以便取悅她的丈夫(林前7:34)。因此,他所給出的保持單身的建議,顯然是為了這些人在屬靈事物上的益處和優勢;儘管他給出這建議並非旨在誘惑任何沒有節制恩賜的人,而是建議在能夠以合宜的方式做到時,他們可以專心敬拜神,而不受家庭世俗憂慮的干擾(林前7:35)。但如果一位童身者到了適婚年齡,且有結婚的必要,父母絕不應當對她行為不雅,拒絕讓她結婚,從而剝奪她對抗不節制的補救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她應當結婚,那並非犯罪,甚至不這樣做反而是犯罪(林前7:36)。然而,如果沒有必要,如果人們擁有節制恩賜,堅定地決定不結婚,而是保持童身,這既值得稱讚又有利(林前7:37)。由此得出結論,結婚的人做得好,總比慾火攻心或犯罪要好,但那些不結婚、擁有節制恩賜的人做得更好,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主(林前7:38)。而且,只要丈夫活著,妻子就受律法約束必須與他同住;當他去世後,她可以隨意嫁給任何人,只要她尋求主,並以祂的榮耀為目標(林前7:39)。然而,在使徒看來,如果她保持寡婦身份,她會是一個更幸福的人;這不僅是他個人的判斷,他也有理由相信這符合神聖靈的心意(林前7:40)。

【第1節】

現在論到你們信上所寫的事:雖然假使徒們對這教會的成員影響甚大,但其中仍有許多人對使徒懷有極大的敬意,並透過書信與他保持聯繫,儘管他們相距遙遠;他們藉此方式告知他心中對某些事情產生的疑慮和困難,並請求他對這些事作出判斷,他們對此非常尊重。這裡所指他們寫信給使徒的事,可以從本章及隨後幾章的內容中推斷出來;例如,基督徒男子是否應當禁絕與婦女同房;信徒是否應當與不信的配偶同住;那些受過割禮的人是否應當採取某些方法來恢復包皮;那些蒙神恩典呼召的學徒是否應當服滿與主人的約定時間;以及關於獨身或童身、吃祭偶像之物,以及供養傳道人等問題。他從第一個問題開始回答:

男人不親近女人是好的;這句話不應當理解為僅僅是觸摸女人,因為這既非犯罪,也非在所有情況下都不合宜,或會帶來任何不良或危險的後果;也不是指婚姻契約,因為婚姻是合法且尊榮的;而是指與女人發生肉體關係的行為。猶太人使用這個詞組來表達此意。

【第2節】

然而,為免淫亂,或「淫亂之事」;意指頻繁犯此罪,或各種不潔與污穢,這些都可以透過婚姻和正當的夫妻房事來避免,如果沒有節制恩賜的話。因此,為防止不合法的性結合,例如單身者彼此之間,或已婚者與單身者之間,使徒建議,這是正確且合宜的:

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各人當有自己的丈夫;也就是說,每個有妻子的男人都應當享受她,使用她;每個有丈夫的女人都應當接納他。因為這些話不應當理解為未婚者進入婚姻狀態,因為這些話假定他們已處於婚姻狀態,而是指正當的夫妻房事;並教導我們,婚姻及其使用是防止淫亂的適當補救措施;男人與女人之間的肉體結合應當僅限於夫妻之間,或處於婚姻狀態的人之間;所有其他結合都是有罪的;一夫多妻制是不合法的;一個男人只能有一個妻子,並應當忠於她;一個女人只能有一個丈夫,並應當忠於他。

【第3節】

丈夫當待妻子以應盡之本分,等等。敘利亞譯本譯為 **חובתא דמתיחבתא**(chobtha d'methchabtha,應盡的愛);阿拉伯譯本亦同;這可能包括丈夫對妻子應盡的一切愛、溫柔、人道、關懷、供養和保護的職責;儘管這裡似乎主要(如果不是唯一)是指《出埃及記》第21章第10節所稱的 **עונתה**(onatah,她的婚姻義務),與應當給予她的食物和衣物有所區別;猶太拉比們會告訴我們這指的是什麼:一位拉比說 F20,這是 **תשמיש המטה**(tashmish hamitah,夫妻房事);另一位拉比說 F21,這是 **לשכב עמה**(lishkov imah,與她同寢),按照世上所有人的方式。因此,這裡的「應盡之本分」是一個委婉語,指性交行為;這既是愛與情感的行為,是彼此善意的標誌,也是公義的行為;這是神聖定規和婚姻契約所應盡的債務。猶太拉比們已經制定並確立了關於履行這項夫妻債務的各種規條 F23;使徒可能並非完全沒有考慮到他本國所盛行的規矩和習俗。

妻子待丈夫也當如此;她不應當拒絕丈夫的房事要求,除非有正當的阻礙,否則她就屬於 **מורדת**(moredet,叛逆的妻子);關於她和她的懲罰,猶太人 F24 規定了以下規條:「一個女人若阻止丈夫行房,就被稱為叛逆者;當他們問她為何叛逆時,如果她說,因為這令我厭惡,我無法與他同寢;那麼他們就強迫他立即休妻,不給她嫁妝;她不能從丈夫那裡拿走任何東西,甚至連鞋帶和髮帶也不行;但她丈夫沒有給她的東西,她可以拿走並離開:如果她故意叛逆丈夫,目的是為了折磨他,並對他這樣那樣,輕視他,公會就會派人去對她說,你要知道,如果你繼續叛逆,你將不會昌盛?之後他們會在會堂和學校連續四週公開宣佈,說某某人叛逆了她的丈夫;公開宣佈之後,他們會派人去對她說,如果你繼續叛逆,你將失去嫁妝;他們會給她十二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她不能從丈夫那裡得到任何供養;十二個月期滿後,她將失去嫁妝離開,並歸還所有屬於她丈夫的東西。」這個記載,略有不同,也由邁蒙尼德 F25 給出。

【第4節】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不讓丈夫使用;或將其出賣給另一個男人:

乃是丈夫;他對此擁有唯一權柄,可以隨時要求使用:

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不向妻子盡應盡的本分,或夫妻之債;或藉由自瀆、淫亂、通姦、雞姦或任何不潔行為來濫用它:乃是妻子;她對此擁有唯一權柄,有權利要求使用它:這種彼此身體的權柄並非指他們可以經由同意,無論是丈夫允許妻子,還是妻子允許丈夫,與他人同寢。

【第5節】

你們不可彼此虧負,藉由不盡應盡的本分,拒絕夫妻房事,拒絕償還夫妻之債,這在《出埃及記》第21章第10節被稱為「減少她的婚姻義務」,其中七十士譯本使用了與使徒在此處相同的詞「虧負」;這是雙方都有權利享有的,因此,如果任何一方被拒絕,這就是一種不公,確實是一種虧負;儘管在適當的條件下,如下文所述,已婚者分居並禁絕房事可能是合法的,但這絕不應當發生,

除非兩相情願:因為他們對彼此的身體擁有共同的權柄,因此禁慾必須是雙方自願的;否則,不情願的一方就會受到傷害,因為他或她被剝奪了應有的權利;但如果雙方同意,就沒有虧負,因為雙方都放棄了自己的權利;猶太人 F26 稱讚這種自願的禁慾;

為要專心禱告;這並非指為了履行日常的敬拜,如他們之間的私人靈修和持續的家庭禱告,這是必要的;而是指當他們自己、或教會、或民政當局因某些緊急情況或重大事務而指定禁食禱告的時候;使徒似乎觀察到這一點,與猶太民族的習俗和規條相符,這些規條禁止在他們的大型年度禁食日——贖罪日 F2,以及公會為求雨而指定的禁食日 F3 期間行房:在武加大拉丁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中,「禁食」一詞被省略了,亞歷山大抄本和史蒂芬斯版中的兩個抄本也如此;使徒補充說:

然後再同房;回到同一張床,並恢復房事,理由是:

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因為如果他們沒有節制恩賜,卻假裝長期分居:撒但深知男女的性情和傾向,可能會引誘他們不僅彼此憎恨和爭吵,還會產生不潔的慾望和情慾,導致淫亂、通姦和一切不潔,甚至是不自然的慾望;最好是進入婚姻狀態,儘管它可能有其憂慮、不便和困難,總比處於誘惑和傾向於這些污穢要好得多:猶太人常用火來表達情慾;他們 F7 講述了一個故事,關於拉比安姆蘭,他贖回了所有被擄的男女;婦女和童貞女獨自住在他家的一個房間裡;有一次,撒但點燃了他心中的 **אש התאוה**(esh hata'avah,情慾之火),他搭了梯子上去找她們,當他爬上梯子時,他開始大聲喊叫,**נורא בבית עמרם נורא בבית עמרם**(nora b'veit Amram, nora b'veit Amram,安姆蘭家失火了,安姆蘭家失火了):人們趕來滅火,卻沒有發現任何燃燒的東西;因為他只是想讓情慾之火從他身上熄滅;他的念頭停止了,他的心也冷靜下來;他們問他為什麼嘲弄他們?他回答說,因為這比世上所有的火都大,因為這是地獄之火:

「凡心意專注於律法,不斷學習,像本·阿扎伊一樣,終生持守,不娶妻的人,手中沒有罪孽,因為他的敗壞沒有勝過他;但如果他的敗壞勝過他,**חייב לישא אשה**(chayav lishah ishah,他就應當娶妻):」

【第6節】

我說這話是出於許可,指的是他之前所說的,但並非全部;不是指《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2節,為了避免淫亂,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各人當有自己的丈夫;因為這不是出於許可,而是出於命令(創世記2:24),即肉體結合應當發生在婚姻狀態中的一男一女之間;也不是指《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3節和第7章第4節,因為已婚者應當彼此盡應盡的本分,不可虧負對方,彼此的身體都有權柄,這是一條誡命,而不是許可(出埃及記21:10);而是指《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5節,他們暫時分開,然後再同房:這並非神的絕對命令,要求他們為了禁食禱告而暫時分開,但如果他們認為這樣做合適,經由同意,他們就可以這樣做;在這樣的服事結束後,也沒有任何明確的誡命要求他們立即復合。使徒說這話,

不是出於命令;而是為了他們的益處,給出這個建議,免得撒但忙碌於他們,引誘他們犯罪;但如果他們有節制恩賜,他們可以分開更久;神沒有規定確切的時間,使徒也不打算規定;或者這可能指接下來的內容,即他希望所有人都像他一樣;儘管他沒有施加任何禁令,而是讓他們自由選擇;除非可以認為這指的是普遍的婚姻,並且是為了反駁猶太人將婚姻視為 **מצוה**(mitzvah,誡命)的觀念 F6。

【第7節】

我願所有的人都像我一樣。使徒並非談論他已婚或未婚的狀態,因為他究竟是哪一種狀態並不確定;有些人認為他有妻子,有些人則認為沒有:然而,從《哥林多前書》第7章第8節來看,他當時似乎沒有妻子;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很難想像他會希望所有人都處於其中一種狀態,無論是都已婚還是都未婚;他所說的是他所擁有的節制恩賜,如下文所示;他希望所有人都擁有這恩賜,這樣他們就不會受到撒但誘惑的任何危險,並且可以更適合並專心於基督的服事。敘利亞譯本補充說,**בטוהדא**(b'tohrda,在純潔中),或「貞潔中」;這在婚姻狀態中可以保持,就像在單身生活中一樣:

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人所擁有的一切自然和恩典的恩賜,都是從神那裡領受的,而非來自自己;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恩賜;沒有一個人擁有所有的恩賜,而是有些人有這種,有些人有那種;就手頭的案例而言,一個人有節制恩賜,另一個人有婚姻恩賜;並非所有人都不能自制,只有那些蒙賜予的人才能;也並非所有人都傾向於婚姻;有些人傾向於單身生活,有些人傾向於婚姻狀態;而在已婚者中,有些人可以比其他人更長時間地禁絕夫妻房事,而不會因不節制而面臨撒但的誘惑;這種傾向是值得嚮往的。

【第8節】

我對未婚的和寡婦說,這不是命令,而是建議:他所說的「未婚的」,是指從未進入婚姻狀態的男子,或者是指那些曾經結婚但妻子已故的男子;後者似乎更為恰當,因為他們與「寡婦」(指失去丈夫的婦女)並列:

他們若能像我一樣,獨身不嫁,這是好的;並非說再婚是犯罪,因為他在下一節中允許再婚,如果他們沒有節制恩賜的話;因此,這裡的「好」並非與「惡」相對,只是表示對他們來說會更好,更合宜,更有益;他們會更少受到生活憂慮的困擾,麻煩更少,有更多時間服事主;他自己深知此理,因此以自己為榜樣:

就像我一樣;也就是說,就像他當時的狀態;因為那時他似乎確定沒有妻子;儘管他是否曾經有過妻子,而她現在已故,或者他是否從未結婚,這可能是一個爭議點;前者似乎更為恰當,因為他以自己為榜樣來勸告鰥夫和寡婦;並且他既經歷過婚姻狀態,也經歷過單身狀態,因此更能對兩者作出判斷,並向這些人提供適當的建議,這樣他的話語會更有力量、更有說服力,也更得體。

【第9節】

但他們若不能自制,或「若他們不自制」,這句話幾乎所有譯本都如此翻譯;如果他們沒有節制恩賜;如果他們不願意,也不認為適合自制,因為沒有人會被強迫;因此,如果他們缺乏意願或能力自制,就讓他們結婚;這不僅對他們來說是合法的,而且是正確和最好的選擇;由此可見,再婚是合法的,儘管有些古代人曾譴責再婚:因為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或被焚燒;不是被物質的火焚燒,像猶大命令他瑪因淫亂而被帶出來焚燒一樣;也不是被地獄之火焚燒,那是污穢應得的報應;而是被情慾之火本身焚燒;因此敘利亞譯本讀作:「與其被**בתגרת**(b'tagrat,情慾)焚燒,不如結婚」;當人們不僅發現自己有某些情慾的衝動和慾望,以及情慾的熾熱,而且彷彿被肉體的情慾之火完全點燃,極有可能被引誘去犯淫亂、通姦或其他污穢,甚至是反常的慾望時;進入婚姻狀態要好得多,儘管它可能有其憂慮、不便和困難,總比處於誘惑和傾向於這些污穢要好得多:猶太人常用火來表達情慾;他們 F7 告訴我們一個

「拉比安姆蘭的故事,他贖回了所有被擄的男女;婦女和童貞女獨自住在他家的一個房間裡;有一次,撒但點燃了他心中的 **אש התאוה**(esh hata'avah,情慾之火),他搭了梯子上去找她們,當他爬上梯子時,他開始大聲喊叫,**נורא בבית עמרם נורא בבית עמרם**(nora b'veit Amram, nora b'veit Amram,安姆蘭家失火了,安姆蘭家失火了):人們趕來滅火,卻沒有發現任何燃燒的東西;因為他只是想讓情慾之火從他身上熄滅;他的念頭停止了,他的心也冷靜下來;他們問他為什麼嘲弄他們?他回答說,因為這比世上所有的火都大,因為這是地獄之火:」

「凡心意專注於律法,不斷學習,像本·阿扎伊一樣,終生持守,不娶妻的人,手中沒有罪孽,因為他的敗壞沒有勝過他;但如果他的敗壞勝過他,**חייב לישא אשה**(chayav lishah ishah,他就應當娶妻):」

【第10節】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對未婚者和寡婦,他只是出於許可說話,或者只是建議和勸告他們保持單身,只要他們能自制;但如果不能,結婚是明智之舉;但對於已經處於婚姻狀態的人,他要對他們說的話是命令,要求他們必須遵守,不得隨心所欲:

其實不是我,乃是主;這並非說他自作主張,為他們制定律法,並以專橫權威的方式強迫他們服從;不,他即將傳達的,並非他自己制定和強加的律法,而是他們的主、他們的創造者、元首、丈夫和救贖主所命令和吩咐的;他使用這種莊重嚴肅的說話方式,是為了引起他們的注意,命令他們敬畏,在他們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並表明他們有義務遵守所說的話:

【腳註】
F18 Vajikra Rabba, sect. 23. fol. 164. 4. & 165. 1. Vid Shemot Rabba, sect. 1. fol. 91. 4. 《利未記拉比註釋》第23章,第164頁第4欄及第165頁第1欄。參見《出埃及記拉比註釋》第1章,第91頁第4欄。
F19 Vid. Kimchi in Jud. iv. 18. 參見金奇對《士師記》第4章第18節的注釋。
F20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aecept. neg. 81. Sol. Jarchi in Exod. xxi. 10. 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書》,反面誡命第81條。所羅門·雅爾奇對《出埃及記》第21章第10節的注釋。
F21 Maimon. Hilch. Isbot, c. 12. sect. 2. Vid. Aben Ezra in Exod. xxi. 10. 邁蒙尼德《婚姻律例》第12章第2節。參見亞本·以斯拉對《出埃及記》第21章第10節的注釋。
F23 Vid. Misn. Cetubot, c. 5. sect. 6. & Mikvaot, c. 8. sect. 3. 參見《密示拿》婚姻契約篇第5章第6節及浸禮池篇第8章第3節。
F24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81. 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書》,反面誡命第81條。
F25 Hilch. Ishot, c. 14. sect. 8, 9, 10. Vid. Misn. Cetubot, c. 5. sect. 7. & Maimon. & Bartenora in ib. 《婚姻律例》第14章第8、9、10節。參見《密示拿》婚姻契約篇第5章第7節,以及邁蒙尼德和巴特諾拉對該處的注釋。
F26 Maimon. Hilch. Ishot, c. 21. sect. 11. 邁蒙尼德《婚姻律例》第21章第11節。
F1 Misn. Cetubot, c. 5. sect. 6. 《密示拿》婚姻契約篇第5章第6節。
F2 Misn. Yoma, c. 8. sect. 1. 《密示拿》贖罪日篇第8章第1節。
F3 Misn. Taanith, c. 1. sect. 6. 《密示拿》禁食篇第1章第6節。
F4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14. 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書》,反面誡命第14條。
F5 Mosis Kotsensis Mitzvot Tora, pr. neg. 15. 摩西·科岑西斯《妥拉誡命書》,反面誡命第15條。
F6 Maimon. Hilch, Isbot, c. 15. sect. 2. 邁蒙尼德《婚姻律例》第15章第2節。
F7 Caphtor, fol. 62. 1. 《卡巴拉》第62頁第1欄。
F8 T. Bab. Kiddushin, fol. 81. 1. 《巴比倫他勒目》婚約篇,第81頁第1欄。
F9 Zohar in Lev. fol. 21. 1. 《光輝之書》利未記篇,第21頁第1欄。
F11 Maimon. Hilch. Ishot, c. 15. sect. 3. 邁蒙尼德《婚姻律例》第15章第3節。
F12 Vet. Nizzachon, p. 43, 44. 《古老勝利》第43、44頁。
【第10節】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因為那要求丈夫與妻子連合的律法(創世記2:24),也同樣要求妻子與丈夫連合;基督的話:「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對兩者都適用;祂所頒布的規條,只在淫亂的情況下才允許離婚(馬太福音5:32;19:9),對妻子和丈夫同樣具有約束力。因此,妻子不應因任何輕微的緣故而離開丈夫;不應因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吵或不和;不應因任何粗暴或不人道的行為;不應因疾病或軟弱;甚至不應因宗教信仰的差異而離開,因為從下文看來,這似乎是當時普遍存在的情況。使徒提出這一點,是為了反對猶太人和外邦人中盛行的一些規條和習俗,他們因各種原因而離婚和分居;不僅丈夫休妻,妻子也離棄丈夫。在過去,猶太人中不允許婦女休夫或離棄丈夫,但這種習俗從其他民族滲入他們中間;確實,如果一個男人娶了一個未成年女子,而她不喜歡他作丈夫,她可以拒絕他,無需離婚書即可離開;拒絕的方式是在兩位證人面前說:「我不喜歡某某人作我的丈夫」,或者「我不喜歡我母親或我兄弟為我訂的婚約」,或類似的話;有時也會給予書面形式的拒絕F13;但在婚姻已圓滿的情況下,不允許妻子這樣離開。希律的妹妹撒羅米被認為是第一個引入這種做法的人,她給她的丈夫科斯托巴魯斯送去了離婚書F14;希律亞的女兒希羅底也效仿她,離開了她的丈夫,嫁給了希律安提帕F15;而且似乎可以確定,這種做法在基督時代盛行,因為不僅馬可福音10:12假設了這樣一個案例,而且約翰福音4:18也給出了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就是撒馬利亞婦人,她曾有過五個丈夫,並非以合法、正規的方式,在他們各自去世後一個接一個地結婚,而是她一個接一個地嫁給他們,又一個接一個地休棄他們。至於外邦人,猶太人F16對他們的記載是,儘管他們有

【第11節】

但如果她離開了——這並非允許這種離開,因為只有在淫亂的情況下才合法;而是假設事實上,一個婦女無法被說服與丈夫同住,而是因他們之間產生的一些分歧而實際離棄了他,

讓她保持不嫁:她不應嫁給另一個男人;她的離開並不能使婚姻無效;婚姻也不應因他們之間在宗教或民事上的任何分歧而無效,只有在通姦的情況下才可無效;因此,如果她在這種分居後結婚,她就犯了通姦罪。

或與丈夫和好;這比保持分居但不結婚更值得選擇;如果她冒犯了對方,是分居的原因,她應該承認,並請求丈夫的原諒,回到他身邊,與他和平共處;如果錯誤在他那邊,她應該採取一切適當的方法說服他,使他心情好轉,原諒對她造成的任何傷害,並和平舒適地生活在一起。

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正如猶太人習慣於因任何瑣碎的緣故而休妻一樣;(參見馬太福音5:31的吉爾注釋;參見馬太福音5:32的吉爾注釋)。

【第12節】

至於其餘的人,我說,不是主說的。他之前已經對已婚人士普遍說過,並且不僅僅是表達自己的觀點,而是傳達了主的命令,即他們絕不應彼此分居或離棄;在這方面,他指的是在宗教事務上地位平等的人,他們都是基督的信徒;但現在他對其餘的人說,對那些不均勻結合的人,一個是信徒,另一個是不信者;關於他們同住的問題,由於主自己沒有明確的決定,他在神的默示下給出了自己的看法;即這樣的婚姻是有效的,這樣的人應該同住,不應因宗教信仰的差異而分居。或者說,其含義是,至於他們寫信給他詢問的「其餘」事情,除了他已經回答的之外,他將在神的啟示下談論;儘管他沒有基督的明確律法來指引他們作為行為準則。特別是,鑑於他們曾就此問題徵求他的判斷和建議,即一個在歸信前已與不信者結婚的人,是否應該與這樣的人同住,或者是否建議離開或休棄這樣的人,他回答說:

若有弟兄有不信的妻子;也就是說,如果任何現在是弟兄的人,一個蒙神恩典呼召並在教會團契中的人,有一個妻子,他在未重生和不信的狀態下與她結婚;她在他結婚時的狀態,完全缺乏對基督的信心;不是一個信心軟弱的人,也不是一個僅僅作外在宣稱的人,而是對基督、對他的福音完全沒有信心的人,甚至沒有歷史性的信心;一個不相信、否認並拒絕福音真理的人:

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愛她的丈夫,選擇與他繼續生活,儘管他們在宗教信仰上存在差異:

丈夫就不可離棄她;不信並非離婚的理由。福音的啟示並不能解除男人和女人之間自然的義務。猶太人有一條律法禁止與外教人和偶像崇拜者結婚;這樣的婚姻會被解除,這樣的妻子會被休棄(出埃及記34:16;以斯拉記10:3);但這是一條獨屬於那個民族的律法,對其他民族沒有約束力,尤其在福音時代沒有地位。

【第13節】

有婦人有不信的丈夫。使徒以兩種方式提出這個案例,因為兩者有相同的理由;如果一個姊妹,一個蒙神恩典並成為教會成員的人,有一個丈夫,她在歸信前與他結婚;他是一個不信者,對基督沒有信心,對福音也沒有任何概念,而是兩者的不信者:

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愛她,並願意與她繼續生活;既不因她的基督教信仰而休棄她,也不離開她:

她就不可離開丈夫;而是繼續與他同住,作為夫妻生活;這是使徒給出的建議,既符合自然之光和理性;也符合基督的福音,並且可能有利於推薦福音,傳播福音的知識。

【第14節】

因為不信的丈夫因妻子成了聖潔。也就是說,「因信主的妻子」;正如武加大拉丁文譯本和敘利亞文譯本所讀,有些抄本也如此讀;同樣,在下一句中也讀作「因信主的丈夫」;這是使徒給出的他們應該同住的理由。這不能理解為內在的成聖,因為這絕非如此;不信者不能以這種方式被信者成聖,因為這種成聖唯獨藉著神的靈;也不是外在的成聖,或外在的改革,儘管不信的配偶有時可能是其媒介,但並非總是如此;此外,哥林多前書7:16中,在屬靈意義上,彼此在這種關係中的益處被作為同住的理由;也不是僅僅指婚姻作為神所設立的制度的聖潔,這在不信者之間與信者之間,或信者與不信者之間,與兩個信者之間是相同的;而是指婚姻的行為本身,在猶太人的語言中,這被表達為「成聖」;在《密示拿》、《他勒目》和拉比著作中,**קדש**(kadesh,成聖)這個詞在這種意義上的用法幾乎數不勝數;以下是一個可以代替千百個例子F19:

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在不信狀態下締結的婚姻無效,並且自其中一方歸信後,絕不能被認為是好的;那麼,無論是在雙方都是不信者時,還是自其中一方歸信後所生養的兒女,都必然是非法所生,是私生子,而非真正的合法後代;而基於這種理由的分居,將會向全世界宣告他們的兒女是非法的;這將是一個非常悲慘的情況,其中包含著他們應該同住的另一個理由;然而,正如使徒所說,兒女在與父母相同的意義上是聖潔的;正如父母是成聖的,或合法結合的,所以他們所生的兒女在民事和法律意義上是聖潔的,也就是合法的;因此,為了支持他們婚姻的有效性,並為了兒女的名譽,他們絕對有必要彼此同住。博學的萊特富特博士說,「不潔淨」和「聖潔」這些詞並非指非法所生和合法所生的兒女;而是指異教和基督教;他認為使徒暗指猶太人經常區分歸信者的兒女是在「聖潔」中出生,還是不在其中,也就是說,是在他們歸信之前還是之後;但應該注意的是,儘管「聖潔」一詞用於指猶太教,但不用於指基督教;此外,異教徒的婚姻在猶太人看來並非婚姻,特別是猶太人與外邦人這種混合婚姻,他們不應被視為婚姻;因為他們這樣說F25:

【第15節】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開。如果那不信的一方,無論是男是女,因宗教緣故,出於對宗教的憎恨,而與信主的一方分開,並且除非否認基督、棄絕福音、放棄其聖禮和敬拜,否則不願與信主者同住:

就由他離開吧;他或她,儘管已用盡一切適當方法挽留他們;但如果最終他們仍要離開,除非信主者順從那些不合理和有罪的要求,否則不應強留,而應讓他們離開;被遺棄的一方可以心安理得,不應受責備,過錯完全在於遺棄者:

在這種情況下,弟兄或姊妹都不受捆綁。衣索比亞譯本讀作「對這樣的人」;一個蒙恩典呼召的教會成員,因此是基督裡的弟兄或姊妹,在良心事務上,在關乎神的敬拜和基督的服事與榮耀的事情上,不應受不信者的轄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必須放棄基督,否則不信者就會離開,他們也沒有義務順從這樣的人,而寧願忍受離開;他們也沒有義務保持不婚,而是在所有適當的和解方法都已嘗試,且證明不可行之後,可以自由地再婚;在這種情況下,伴隨這些情況的遺棄,是婚姻契約的破裂,是婚姻關係的解除,被遺棄者可以合法地再婚;否則,在這種情況下,弟兄或姊妹將受制於這樣的人,並受其捆綁:

神召我們原是為要我們和睦。應當尋求並維護和睦,只要這與真理、神的榮耀、基督的尊榮和宗教的利益相符。信主的一方若受到遺棄的威脅,應盡可能尋求和睦與和解,並盡一切可能阻止離開;因為聖徒蒙神的恩典呼召,是要追求並培養和睦,不僅在他們作為聖徒的基督徒團契中彼此和睦,而且與所有的人,甚至他們的敵人,特別是與那些關係如此密切的人和睦;因此,不應輕易允許離開,也不應倉促再婚,如果能夠達成和解,那是最可取且符合基督徒身份的。

【第16節】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這些話可以理解為,包含一個理由,說明信主的一方在用盡一切適當方法挽留不信者卻徒勞無功之後,為何應該對不信者的離開感到安心;這個理由來自於對他們是否有用,能否引導他們認識基督並得救的不確定性和可能性;「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呢?」你不知道,你不能知道,你不能確定,

你能不能救你的丈夫呢?成為引導他歸入恩典之道,從而使他歸信和得救的媒介呢?這似乎不太可能,因為他對基督是如此不可調和的敵人,對福音及其聖禮是如此強烈地反對;因此,既然他決意分開,就讓他去吧。或者,這也可以理解為,提供一個理由,說明信徒為何應該尋求和睦與和解,並盡一切可能繼續與不信者同住;這個理由來自於希望在神的影響和祝福下,為他們的屬靈和永恆益處服務,妻子為丈夫的益處;通過妻子的言行,丈夫可能會被感化,對基督教產生更好的看法;喜歡福音,並參加聖道的事奉,這可能會成為神拯救他的能力:

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這可能以同樣的方式實現:處於這種關係中的人,往往對彼此有很大的影響,並且在神的護理下,在屬靈和屬世的事情上,常常成為彼此的巨大祝福。這讓我想起猶太拉比們F1所講的一個案例:

【第17節】

只是神怎樣分給各人。這段經文的擺放和措辭,使其既可關乎前文,也可關乎後文;它可能關乎各人獨特的恩賜,無論是禁慾的恩賜,還是結婚的傾向,這些都是各人從神那裡領受的(哥林多前書7:7),因此應當過單身或已婚生活;或者它可能指上一節,

你怎麼知道呢?而**εἰ μὴ**(ei mē),我們譯為「只是」,可以譯為「除非」;那麼其含義是,你這男人或女人,你不知道你是否能救你的妻子或丈夫,也不知道是否能救任何人,除非神,祂隨己意將恩典分給各人;或者它可以譯為「如果不是」,那麼其含義是,如果你不能救你的丈夫,或者你這男人,你不能救你的妻子;然而「神怎樣分給各人」他自己的獨特恩賜,無論是本性還是恩典;他獨特的效用範圍,以及他希望他所處的地位,他希望他所擔任的角色,以及他必須在生活中做的事情;他就應當照此行事,並且

主怎樣召各人;這應理解為,當神用祂的恩典呼召人時,他們在神護理下所處的特定生活境況和環境;例如已婚或未婚;與信徒或不信者結合;受割禮或未受割禮;為奴或為自由人;僕人或主人;因此,這既可指下文,也可指前文:

各人就當照此而行;滿足於自己的地位和生活方式,與他所宣稱的福音相符,盡力對與他相關的人行善:

我在各教會都是這樣吩咐的;他對所提出的婚姻案例所作的決定和判斷,他所規定的規則和命令,他所發出的誡命或許可,命令或建議,或他即將傳達的,都與他在其他教會中普遍吩咐的無異;因此,他們不應認為自己受到比其他人更嚴格和嚴厲的對待;並且可能因此被引導去遵從所建議或吩咐的,因為這是所有教會的共同要求。

【第18節】

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割禮的嗎?等等。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個猶太人,在嬰兒時期受過割禮,蒙神的恩典呼召,當時這樣的人很多,其中許多在哥林多教會:

他就不要成為未受割禮的;或「拉長」包皮;正如安提阿哥時代的一些人所做,因懼怕他,並為討好他,據說《馬加比一書》1:15記載,「他們使自己成為未受割禮的」,並離棄了聖約;約瑟夫也記載,米尼勞斯和多比亞的兒子們也這樣做了F2;在本·科茲巴時代,有許多人被迫成為未受割禮的,**מוכשים**(mookashim,被拉長包皮的),他們被外邦人違背意願地拉長包皮,當本·科茲巴掌權時,他們又重新受割禮F3;因為根據猶太人的說法,割禮必須重複,不僅四五次F4,甚至一百次,如果一個人如此多次成為未受割禮的F5。他們提到一些人自願成為未受割禮的,或者用他們的說法,這與使徒所用的詞完全吻合,**מושך בערלתו**(moshekh b'orlato,拉長他的包皮);例如約雅斤F6、亞干F7,甚至第一個人亞當F8;他們說,犯此罪的人,使聖約無效F9;這被認為是極大的罪,大到犯此罪的人被列為F11將來世無份,而是被剪除滅亡的人;醫生說,這可以通過使用他們稱為**spaster**的器械來完成,這個詞源於經文中所用的詞。使徒的意思是,那些受過割禮,現在已接受基督信仰的人,沒有理由感到不安,或採取任何方法從肉體上除去這個記號,因為它已被基督廢除,現在已無意義;因為它對他們無益,也無害:

有人蒙召的時候是未受割禮的嗎?他就不要受割禮?;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從未受割禮的外邦人蒙恩典呼召,就不要順從割禮,割禮現在已被廢除,在救恩之事上完全不必要且無益;是的,如果因此而行,則有害且有損,因為這使人欠了行全律法的債,並使基督對他們毫無功效。

【第19節】

割禮算不得什麼。在神面前稱義和蒙祂悅納的事上,割禮算不得什麼;它不能使任何人在神眼中成為義人,也不能使他蒙神恩惠;它不是一個人蒙召、或他裡面有神的真理或恩典的證據;在救恩之事上,它也毫無益處。它以前曾是重要的;它是神給亞伯拉罕及其肉身後裔的命令和條例;它指向本性的敗壞和污穢;預表基督寶血的流出,為赦免和潔淨,以及內心割禮;它是給亞伯拉罕的一個記號和印記,表明他將成為多國之父,並且信心的義將臨到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它是猶太人獨特的標誌,直到彌賽亞來臨。但現在它算不得什麼,也不再有這些用途,因為它與其他儀式一同被基督廢除了;它沒有給猶太人任何優於外邦人的特權;肉體上有這個記號的人,並不會因此而更好,沒有這個記號的人,也絲毫不會更差;這也是為什麼兩者都應該安心,不要試圖在這方面改變自己,也不要因此而對自己有更好的或更差的看法。這與猶太人將割禮推崇至極的觀點直接對立。使徒說它算不得什麼,而他們說它是一切,沒有它一切都算不得什麼;他們說,它是他們整個律法的樞紐F12,並且它等同於律法中的所有誡命F13;他們對它的過度讚揚包含在以下段落中F14:

未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它並不妨礙任何人擁有並分享恩典的祝福;也不妨礙他們享受福音和福音的聖禮;也不妨礙他們與基督的教會團契,更不用說他們永恆的救恩了,正如猶太人F15所說的;

【第20節】

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指民事上的呼召、地位和生活職業,

他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也就是說,當他蒙神的恩典呼召時,他所處的呼召、地位和生活職業;這應理解為合法、誠實、有良好聲譽的呼召、地位和職業;否則他就不應守住,而應轉向另一個,就像馬太和撒該蒙恩典呼召時,放棄了稅吏這種可恥的職業一樣:使徒的意思也不是說,一個過著誠實生活的人,不能將其改變為同樣誠實的另一種生活方式,彷彿一個人被束縛在他初蒙召時所從事的某種職業上;因為毫無疑問,在神的護理中,一個人改變其生活職業和地位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有正當理由;儘管這不應輕率和不經考慮地進行,且沒有明智和充分的理由;但使徒的主要目的是教導在任何境況和生活地位中都要知足,並且人們不應對此感到不安和焦躁,在沒有正當理由時尋求改變;特別是,他似乎指的是他之前談到的已婚和未婚的不同狀態;參見哥林多前書7:27;或者指猶太人和外邦人作為受割禮或未受割禮的不同情況,如前一節所述;或者指奴隸和自由人、僕人和主人的不同境況,如下一節所述;並勸說他們保持安心和滿足,因為基督教信仰並不必然要求改變一個人的民事生活境況。

【第21節】

你蒙召的時候是奴僕嗎?等等。也就是說,在奴僕的境況中蒙恩典呼召,

不要因此憂慮;不要為此煩惱,不要因此不安;不要焦慮地渴望改變;要耐心忍受軛,愉快地完成你的奴役,忠實地服事你的主人;不要將其視為你蒙召的任何障礙,任何與你的基督徒自由相矛盾之處,或任何不配和羞辱你對基督的信仰:

但若能自由,寧可利用這機會。敘利亞文譯本將最後一句譯為**לְךְ בְּגַבְיָא דְתִפְלַח**(lakh b'gavyā d'tiflaḥ),「選擇為自己服事」;這與幾位偉大的評論家和優秀的解經家對這些話的解釋完全一致,他們認為使徒的意思是,如果一個基督徒奴僕有機會從主人那裡逃脫,或者他可以通過任何技巧、詭計和欺詐手段獲得自由,那麼繼續作奴僕比通過任何這些手段獲得自由更為可取:是的,有些人似乎將其意義推廣到,即使奴僕可以通過合法方式獲得自由,但奴役仍然是最可取的,無論是為了他們自己還是為了他們主人的益處:為了他們自己,可以使他們保持謙卑並鍛鍊他們的耐心;為了他們主人,不僅是物質上的益處,還有屬靈上的益處;因為他們良好的行為可能會成為向他們推薦福音,並使他們歸向基督的媒介;但人們更傾向於認為更明顯的含義是,當一個基督徒奴僕的主人給他自由,或者他可以通過合法和光榮的方式獲得自由時,由於這比奴役更可取,他應該寧可利用這個機會;因為他將處於更好的境況,有更多的閒暇時間來服事基督和宗教的利益: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使徒的目的是使人們在生活的任何境況中都感到安心,並教導他們如何在其中行事;他不希望自由人濫用他們的自由,或因此而自滿,也不希望奴僕在奴役下感到不安,或因此而沮喪,原因如下。

【第22節】

因為那在主裡蒙召的。這不應理解為任何民事上的呼召,或呼召擔任職位;或僅僅是藉著聖道事奉的外在呼召;而是指藉著神的恩典,內在的、特殊的、有能力的、福音性的、救贖性的呼召;這呼召將人從黑暗帶入光明,從捆綁帶入自由,從罪惡的同伴帶入基督及其子民的團契和社會,從他們自己和他們自己的義轉向基督的恩典和義,並從世界進入一個國度與榮耀。這可以說是在主裡;要麼因為這是藉著祂,祂是其有效的原因,祂的恩典是其動機,祂的榮耀是其目的;要麼因為這是由於在祂裡面,與祂聯合的結果,人首先在主裡面,然後被祂呼召;要麼因為他們被呼召進入與祂的團契和交通;所有這些都是真實的,並構成了經文的意義;因為那蒙有效恩典呼召的人,是蒙主呼召的,並且憑藉著在祂裡面被揀選,並與祂聯合,以分享祂所有的恩典和榮耀的祝福。這樣的人,

雖是奴僕;在自然和民事意義上,當蒙召時,在屬靈意義上,

卻是主所釋放的人;他從罪中得自由,不是從罪的存在,而是從罪的奴役、罪咎和定罪的權勢中得自由:他從撒但中得自由,不是從他的試探和侮辱中得自由,而是從他的統治和轄制中得自由;他藉著基督的救贖從他那裡被贖回,並在歸信中從他的權勢中轉離;他不再像以前那樣受他的影響;他對他如此安全和穩妥,以至於他永遠不會被他毀滅,並且在短時間內撒但將被壓碎在他的腳下:他從律法中得自由,從遵守儀式律法及其眾多繁重儀式中得自由;從道德律法中得自由,不是從對它的順服中得自由,因為它在基督手中,而是從它的捆綁、咒詛和定罪中得自由,因為它是由摩西所頒布的:他自由地與聖徒團契,與神在地上的教會團契,與天堂,神為祂的子民所建造和預備的城團契;他自由地使用所有無關緊要的事物,只要是在信心裡行事,確保軟弱弟兄的平安,並維護神的榮耀;他自由地享有神家中的所有特權和豁免權,並隨時可以來到施恩寶座前;因此,儘管他是奴僕,但在另一種意義上,他是一個非常幸福的人;他確實是自由的,永遠不會被剝奪公民權,或被逮捕,或被投入監獄;他所享有和享受的各種特權證明他是一個幸福的人;而他的自由所帶來的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例如與神和好、基督的同在、聖靈裡的喜樂、與聖徒的團契,以及對榮耀的堅實盼望;他不僅蒙召進入他所享受的恩典自由,而且將被釋放到神兒女榮耀的自由中;因此,他沒有理由對他的民事奴役感到不安:另一方面,

同樣,那蒙召的時候是自由的;那蒙神恩典呼召,蒙聖潔和有效呼召的人,在民事意義上是自由人,是自己的主人,甚至可能是別人的主人,他在屬靈意義上,

【腳註】
F13 Maimon. Hilch. Gerushim, c. 11. 1. 8. 11. & Ishot, c. 4. sect. 3. 邁蒙尼德《離婚法》第11章第1、8、11節;《婦女法》第4章第3節。
F14 Joseph. Antiqu. l. 15. c. 7. sect. 10.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15卷第7章第10節。
F15 lb. l. 18. c. 6. sect. 1. 同上,第18卷第6章第1節。
F16 Bereshit Rabba, sect. 18. fol. 15. 3. 《創世記米大示》第18篇,第15頁第3欄。
F17 Plutarch. in Alcibiade. 普魯塔克《亞西比德傳》。
F18 Apolog. 1. p. 41, 42. 《護教論》第1卷,第41、42頁。
F19 Misn. Kiddushin, c. 2. sect. 1. 《密示拿》婚約篇,第2章第1節。
F20 Vajikra Rabba, sect. 7. fol. 152. 1. 《利未記米大示》第7篇,第152頁第1欄。
F21 Massech. Kiddushin. 《婚約篇》。
F23 T. Bab. & Hieros. Kiddushin. 《巴比倫他勒目》與《耶路撒冷他勒目》婚約篇。
F24 Hilch Ishot. c. 3. & 4. & 5. & 6. & 7. & 8. & 9. 《婦女法》第3、4、5、6、7、8、9章。
F25 Maimon. Hilch. Ishot, c. 4. sect. 15. 邁蒙尼德《婦女法》第4章第15節。
F26 Maimon. Hilch. Issure Bia, c. 12. sect. 7. Vid. Ib. Hilch. Nechalat, c. 2. sect. 12. 邁蒙尼德《禁忌性關係法》第12章第7節。參見同上,《繼承法》第2章第12節。
F1 Bereshit Rabba, sect. 17. fol. 14. 4. 《創世記米大示》第17篇,第14頁第4欄。
F2 Antiqu. l. 12. c. 5. sect. 1. 《猶太古史》第12卷第5章第1節。
F3 Hieros. Yebamot, fol. 9. 1. & Sabbat, fol. 17. 1. T. Bab. Yebamot, fol. 72. 1. & Gloss. in ib. 《耶路撒冷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9頁第1欄;安息日篇,第17頁第1欄。《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72頁第1欄;及其注釋。
F4 Bereshit Rabba, sect. 46. fol. 41. 4. 《創世記米大示》第46篇,第41頁第4欄。
F5 T. Bab. Yebamot, fol. 72. 1. 《巴比倫他勒目》耶巴莫特篇,第72頁第1欄。
F6 Vajikra Rabba, sect. 19. fol. 161. 1. 《利未記米大示》第19篇,第161頁第1欄。
F7 T. Bab. Sanhedrin, fol. 44. 1.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44頁第1欄。
F8 Ib. fol. 38. 2. Zohar in Gen. fol. 27. 1. & 40. 4. 同上,第38頁第2欄。《創世記光輝之書》第27頁第1欄;第40頁第4欄。
F9 Hieros, Peah, fol. 16. 2. & Sanhedrin, fol. 27. 3. Bereshit Rabba, fol. 41. 4. 《耶路撒冷他勒目》佩阿篇,第16頁第2欄;公會篇,第27頁第3欄。《創世記米大示》第41頁第4欄。
F11 Maimon. Hilch. Teshuba, c. 3. sect. 6. & Milah, c. 3. sect. 8. 邁蒙尼德《悔改法》第3章第6節;《割禮法》第3章第8節。
F12 Shebet Judah, p. 94. Ed. Gent. 《猶大之杖》第94頁,紳士版。
F13 Zohar in Lev. fol. 6. 1. T. Bab. Nedarim, fol 32. 1. Caphtor, fol. 9. 2. 《利未記光輝之書》第6頁第1欄。《巴比倫他勒目》許願篇,第32頁第1欄。《卡夫托》第9頁第2欄。
F14 Misn. Nedarim, c. 3. sect. 11. Maimon. Hilch. Milah, c. 3. sect. 8, 9. 《密示拿》許願篇,第3章第11節。邁蒙尼德《割禮法》第3章第8、9節。
F15 Shemot Rabba, sect. 19. fol. 104. 4. Vid. Maimon. in Misn. Sabbat, c. 19. sect. 6. 《出埃及記米大示》第19篇,第104頁第4欄。參見邁蒙尼德《密示拿》安息日篇,第19章第6節。

是基督的僕人:他被基督用祂的錢,用祂寶血的代價買贖;因此,基督對他擁有權利,並要求他的服事;他藉著基督恩典的大能臨到他身上,成為祂自願的僕人;雖然他服事他的主基督,沒有任何功利主義的動機,而是出於愛和感恩的原則,自由、樂意、歡喜地服事,他必不致失去恩典的賞賜;他將蒙神尊榮,蒙人稱許,並將領受產業的賞賜:基督徒的自由與服事基督絕不矛盾;我們也不應抱持任何與服事主相悖的自由觀念;任何與之矛盾的自由,都不是真正的自由;儘管它可能看似自由,實則不過是捆綁。

【第23節】

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有些人將這些話讀作疑問句,如(林前7:18,林前7:21):「你們是重價買來的嗎?」並認為這些話是針對那些用一筆錢買斷了服役期的人,他們不應該回到原來的狀況;但這些話更應讀作肯定句,並理解為所有的人,無論是自由人還是僕人,都是用基督寶血的無價之寶買來的,如(林前6:20)所說;這些話包含了一個理由:為什麼那些蒙神恩典呼召的人,在民事奴役狀態下,是基督的自由人,因為他們被祂從罪、撒但、律法和世人中救贖出來;也包含了一個理由:為什麼那些蒙神恩典呼召的人,在民事自由狀態下,是基督的僕人,因為祂用祂的寶血買贖了他們,因此對他們擁有權利,無論是他們的身體還是他們的服事。

不要作人的奴僕:這並不是說使徒勸阻那些蒙基督救贖、信靠祂的人,不要在民事意義上作人的僕人;因為這將與他自己矛盾,他在此處和其他地方都勸僕人繼續服事他們的主人,並要誠心樂意、忠誠正直地履行職責;但他的意思是,既然他們是藉著基督的寶血從虛妄的生活中被救贖出來的,他們就不應該作人的私慾的奴僕,也不應該在罪惡和邪惡的事情上順從他們,這些事情是與律法和福音相悖的,是被神的話語定為不合法的,也是違背他們主和主人基督的命令的;他們也不應該在宗教和敬拜神的事情上,服從任何人的權威,或受制於人的教義和誡命;無論這些是關於猶太儀式,還是外邦迷信,或是兩者的混合:他們不應該稱地上任何人為主人;也不應該容許任何人轄制他們,就像假教師在這教會中常常做的那樣;而應該承認基督,祂買贖了他們,作他們唯一的主和主人。這似乎暗示了猶太人的一個傳統,即以色列人從埃及被救贖出來,是神的僕人,而不是人的僕人 F16。

【第24節】

弟兄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與神同在。使徒重複了(林前7:20)所給的勸告,並以「弟兄們」這個溫柔親切的稱呼作為開頭,以期他們更專心聽從;這也表明,無論他們在民事地位和狀況上有何差異,在宗教上卻沒有任何差異;他們彼此都是弟兄,他們是他的弟兄,是的,甚至是基督的弟兄:

仍要守住這身分,與神同在;也就是說,要守住他民事上的呼召和生活地位,無論是什麼,要知道他處於那種狀態是神的旨意;並且要在神的眼中,祂認識所有的人,也知道什麼對他們最好,祂也看見並觀察他們所有的行為和生活舉止;在祂那裡沒有偏待人,無論是為奴的還是自由的,是主人還是僕人;他們在神的家中同樣被允許享有相同的恩惠和特權;同樣可以來到施恩寶座前,並享有與神相同的交通;因此,他們應該滿足於自己目前的處境,正確履行自己職位上的各種職責,並對神和人保持良心無虧。

【第25節】

論到童身的事,使徒所處理的其中一個問題,也是哥林多人寫信問他的,就是他們是否應該保持童身,是否應該結婚,他對此作了如下回答:

我沒有主的命令:無論是在舊約中,在摩西律法或先知書中,都沒有關於獨身生活的規定,也沒有命令人過單身生活;相反,有許多事情指導和鼓勵人進入婚姻狀態;使徒也沒有從主耶穌基督那裡,在福音時代,得到任何命令,強制人守童身;也沒有從聖靈那裡得到任何特別的指示或獨特的啟示,來確定和解決這個問題:

但我憑著主的憐憫,作了忠心的人,就把我的意見告訴你們。使徒並沒有運用他作為使徒的權柄和能力,來制定規條,規定約束人良心的規則;他只是謙卑而溫和地提出他的意見,如果他們認為好,就可以遵從:為了更讓他們接受他的建議,他補充說:

我憑著主的憐憫,作了忠心的人;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他藉著主的良善和憐憫,以極大的正直保守了他的童身,因此他以自己為榜樣,說明保持童身;因為使徒雖然現在是單身,但並不確定他從未結過婚;似乎他曾經結過婚,所以這不可能是他的意思;他也不是指他對所託付給他的福音的忠心,以及他忠實地履行了他所有的傳道職責,這都是由於神的恩典和憐憫;而是指他一生言行舉止,以及與人交往中,所顯現的坦率、誠實和正直;特別是在就任何事情提出建議,或就任何主題表達他的看法時:當一個人坦率、忠實,並公開誠實地表達他的想法時,這會大大地推薦他,並使人專心聽從和尊重他所說的話;而且,忠實,可以觀察到,從這個意義上說,不是出於本性,而是出於恩典;它不是憑著人的能力和力量獲得的,而是憑著神的恩典和憐憫獲得的;這正是這裡所歸因的。

【第26節】

我以為這樣是好的。使徒的意見,他心中的想法,他對此事的判斷是,單身的人繼續保持單身,會更好,更明智,更可取;他的理由如下:

因為現今的艱難;這並不是指生命的短暫和死亡的必然性,屆時夫妻必須分離,隨之而來的是痛苦;也不是指婚姻狀態所伴隨的各種憂愁、掛慮、負擔、試煉和考驗,如生育、撫養子女、為家庭提供生活所需,這些是所有人在任何時候或多或少都會遇到的;而是指基督教會當時所遭受的逼迫時期;敘利亞譯本與此一致,讀作 **בזדאקעא לזמ**(b'zda'q'a l'zman,因為時勢的艱難):使用了經文中的希臘詞;正如他爾根譯本 F17 也經常將其納入他們的語言,並使用 **עֵת צָרָה**(et tsarah,艱難時刻)這個詞組,表示極度苦難和困境的時刻,就像使徒在這裡所做的那樣;因為這是基督徒當時的處境,他認為單身的人保持單身最為明智;因為他們常常被迫從一個地方遷徙到另一個地方,從一個城市逃到另一個城市,這對已婚人士來說會非常不便,他們可能需要照顧和供養年幼的孩子;參見(太24:19)(路23:29);基於類似的原因,猶太拉比也建議使徒在此處所建議的 F18。

【第27節】

你已經娶了妻子嗎?等等。或者說,你已經與一個女人訂婚,或已婚嗎?無論哪種情況,都是一種束縛,一種義務,一種約束,尤其是後者;婚姻是一種無法解除的約束,除非其中一方死亡;參見(羅7:2),除非是通姦或惡意遺棄的情況:這是一種相互約束的約束;正如丈夫受婚姻法約束,要與妻子貞潔相愛,照顧她,供養她;妻子也受同樣的法律約束,要以同樣的方式與丈夫生活,順從他,服從他:

不要尋求解除;不要離開她,也不要尋求離婚,甚至不要渴望藉著死亡解除:

你已經脫離妻子了嗎?要麼從未結婚,要麼如果曾經結婚,妻子已去世,或因正當理由合法離婚:

不要尋求妻子,或女人;不要尋找;滿足於沒有妻子;不要進入婚姻狀態,也不要採取任何步驟;最好保持單身,原因如上所述,也就是說,如果此人有自制力,否則就不是;參見(林前7:5)。

【第28節】

你若娶妻,並沒有犯罪。如果一個從未結婚的男人,或者一個曾經結婚但已合法脫離妻子的男人,認為結婚是合適的,他並沒有犯罪,他沒有違背神的任何律法,遠非如此;婚姻在所有人中都是可敬的。使徒的意思是,在他之前給出的建議中,他並不是勸阻婚姻,認為婚姻是罪惡和犯罪的;只是在目前的情況下,對於那些能夠做到的人來說,禁慾是更明智的;他對男人所說的,對童女也同樣適用:

童女若出嫁,也沒有犯罪;一個可以合法結婚,另一個也可以;沒有律法禁止童女結婚,就像沒有律法禁止年輕男子結婚一樣;如果她們認為進入這種狀態是合適的,她們就沒有違背神的律法,因此也沒有犯罪:

然而,這樣的人肉身必受苦難;也就是說,那些選擇結婚的年輕男子和童女,他們通常會對自己承諾許多快樂,卻會遇到許多麻煩;而且甚至在他們期望得到最大滿足和喜悅的地方,「在肉身」;身體,外在的人,以及外在的生活環境。這種「苦難」與之前提到的現今的艱難,以及肉身中的苦難是相同的,是聖徒為基督和祂的福音所遭受的逼迫和苦難;並不是說已婚人士是唯一會以這種方式受苦的人,而是說這樣的人會更難承受,或更難逃脫。此外,這可以擴展到婚姻狀態所伴隨的所有憂愁、麻煩和困境:

但我寬容你們;這句話的意思是,使徒出於對那些傾向於結婚,卻無法自制的人的極大溫柔,只是輕輕地暗示,這樣的人肉身必受苦難;但他沒有詳述或深入細節,以免他們因此而氣餒,陷入試探、罪惡和網羅;或者,由於他對哥林多人的極大尊重,他給出了上述建議,讓他們保持單身,以便他們能更好地承受為信仰而來的苦難和逼迫,並逃避許多其他人所承受的麻煩。

【第29節】

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這是使徒支持他對童女和未婚人士保持單身的建議的另一個理由;因為生命的時間非常短暫,甚至離世界的末了和基督的再來也只有一小段時間了;因此,既然婚姻狀態充滿了掛慮和麻煩,而且為基督和宗教服務的時間更少,他認為他們最好保持單身生活,這樣他們就可以有更多的閒暇時間,利用他們那一點點時間來追求他們的屬靈益處和福祉,造就他人,並榮耀基督:除非更應該認為使徒仍在闡述前一個論點,即從現今的時勢來看,這是一個苦難和逼迫的時期;因此,「時候減少了」,或「縮短了」,充滿了痛苦和磨難,與現今的艱難和肉身中的苦難是相同的;既然情況如此,他再次暗示,未婚狀態是更可取的:

其餘的,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至於其餘的人,那些已婚的人,他的建議是,他們應該表現得好像沒有結婚一樣;這並不是說他要他們休妻,或者自己想像沒有妻子,或者不使用婚姻之床;而是暗示要適度使用;他不要他們沉溺於淫蕩和肉慾的私慾和享樂,即使是與自己的妻子,也不要將時間完全花在他們的陪伴和擁抱上:但既然生命的時間短暫,而且充滿了麻煩,他們應該盡可能多地將時間花在私下和公開的敬拜和服事神上;而不是沉溺於肉體的放縱和滿足。

【第30節】

哀哭的,要像不哀哭;那些為婚姻狀態中的煩惱和挫折,為逆境和痛苦的事情,為失去妻子或孩子而哀哭的人,應該以一種程度和方式表達他們的悲傷,就好像他們沒有哀哭一樣;這並不是說使徒在此引入並確立了一種斯多葛派的無情,並希望人們對這些事情不表現出任何關心;而是他指導人們適度地悲傷,達到不阻礙和分散虔誠和宗教活動的程度:

快樂的,要像不快樂;那些蒙大福,凡事順遂的人;他們娶妻生子,在世上興旺;讓他們為這些事情快樂,但要以一種安靜、無聲的方式,就好像他們不快樂一樣,他們的心不應專注於外在的幸福,也不應因此而得意忘形;而是寧願為他們的名字寫在天上,為他們在基督和祂的恩典中有份,為他們有權利和資格享受另一個世界的榮耀而快樂,同時也要為他們在今生所享受的一切感謝神:

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這並不是指任何一種買家,每個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買家;而是指那些購買產業,買房置地,成為大片土地所有者的人。使徒不希望他們為自己保留財物,而是要像沒有保留一樣持有,將其用於他人的用途;並且要像只是管家,而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在短時間內必須放棄所有,並為其使用和處置負責。

【第31節】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那些擁有大量世物的人,應該以適度和節制的方式使用它們;不應該奢侈浪費,也不應該將它們花在私慾上,或不節制地使用它們,這就是濫用它們:

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不是指世界的本質、物質和實體,而是指它的形狀和形式;因為這個世界被焚燒之後,一個新的世界,就其形狀和形式而言,將會以更美麗和榮耀的方式出現;現今世界中所有看起來榮耀和美麗的事物,如財富、榮譽,都只是表象和外觀,沒有任何堅實和實質的東西;而且都是流動和短暫的,正在過去;沒有什麼是堅固和永久的;在短時間內,一切都將結束,世界本身,就其現今的形式而言,以及其中所有的一切;屆時將不再有嫁娶,不再有買賣,不再有現今的順境和逆境,喜樂和悲傷的變化和交替;這些場景都將被移除,一切都將呈現出全新的面貌:因此,使徒所勸勉的,關於現今的行為和舉止,必然是正確和美好的。

【第32節】

我願你們沒有掛慮。這是使徒用來證實他對童女保持單身的建議的另一個理由,因為婚姻狀態充滿了掛慮,而單身生活卻沒有這些掛慮;因此他希望他們保持這種狀態,這樣他們就可以沒有對世俗事物的焦慮和分心的掛慮,這些事物與家庭的良好秩序和生計有關,從而可以更自由、更閒暇地服事神;他藉著說明已婚和未婚人士所涉及的不同掛慮來闡明這一點:

未婚的,是為主的事掛慮;例如聽道、讀經、默想、向神禱告,並參與所有聖禮,抓住每一個機會榮耀神,造福他人;但這並不是說未婚人士都如此專心於這些事,也不是說所有未婚人士都是如此;有許多未婚人士根本不考慮這些事,也根本不關心這些事;但其意思是,這樣的人有更多的閒暇時間,可以更方便地參與這些事,也應該這樣做;而那些有神恩典的人,或多或少都會熱切地遵守這些事:

怎樣叫主喜悅;因為當這些事以信心和敬畏,出於愛心,並以榮耀神、造福自己靈魂和他人為目的而參與時,它們就蒙主喜悅;雖然它們不能賺取永生,但它們藉著耶穌基督蒙神悅納,並將蒙神稱許,並在將來獲得恩典的賞賜。

【第33節】

但已婚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他勤奮地處理他所從事的事業和生活呼召,以便為他的家庭提供食物、衣物和其他必需品,以維持生計:

怎樣叫妻子喜悅:使她和他的孩子們安逸舒適。這也不是指已婚狀態中的每個人都是如此;因為一方面,有些人不關心取悅妻子和供養家庭,比不信者更糟;另一方面,有些人適當地關心為妻子和孩子提供適當的供應,使雙方都滿意;然而這並不是他們唯一的掛慮,他們也關心主的事,並非常關心祂的榮耀:但其意思是,一般而言,處於這種狀態的人,大多被世俗的掛慮所困擾,沒有單身人士那樣的閒暇和機會參與宗教活動;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單身狀態在使徒看來是更可取的。

【第34節】

妻子和童女也有分別。**μεμέρισται**(memeristai,有分別)這個詞,在某些抄本中位於上一節的末尾,在武加大拉丁譯本和衣索比亞譯本中,它被譯為「並且被分開了」;指的是已婚的男人,他的思想被世俗的掛慮所困擾,他的心在主和他的妻子之間,在取悅一方和取悅另一方的事情之間被分開;因此他不能像未婚的人那樣,專心服事主;參見(林前7:35)。但更普遍接受的讀法是我們所遵循的;在這些話中,使徒表明,已婚婦女和未婚婦女之間,與已婚男子和未婚男子之間,存在著同樣的區別。她們在性質和性別上沒有區別,但在她們的狀態和處境上,以及在困擾她們的掛慮上,卻有區別。

未婚的婦女是為主的事掛慮;不是每個未婚的婦女,而是在單身狀態下有神恩典的婦女;這樣的人有更多的閒暇時間,可以更方便地服事主,所以她應該這樣做,而且通常也這樣做:她這樣做的目的是:

使她身體靈魂都聖潔;不僅是身體,而且是靈魂;因為外在的貞潔,如果沒有內在的聖潔,將毫無益處:但正如緊密地依附於主,以及祂的敬拜和服事,可能是避免身體外在污穢的手段,同樣也是在靈魂上進行內在恩典工作的手段;這並不是說未婚人士是唯一身體和靈魂都聖潔的人;有些人兩者都不聖潔;也有許多已婚人士身體貞潔,並以聖潔和尊榮保守他們的器皿,並蒙受內在屬靈純潔的祝福。

但已婚的婦女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怎樣叫丈夫喜悅;不是藉著用編髮、金飾、珍珠或華麗的衣服來裝飾自己;儘管有些人只關心這些;而是藉著善行,照顧好她的家務和家庭事務,有條不紊地撫養孩子,尊敬和順從她的丈夫,盡一切努力取悅他,並贏得他對她的愛和感情,正如她所應當做的;這也不是對她的批評,只是說她的生活狀態和處境是如此,她沒有未婚人士那樣服事主的機會和優勢;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單身生活被認為是最明智的選擇。

【第35節】

我說這話是為你們自己的益處。使徒暗示,他向未婚人士提出保持單身的建議,除了他們的屬世和屬靈益處之外,別無他圖;這樣他們就能更好地應對和處理為福音而來的逼迫;他們就能更少受到生活掛慮和負擔的困擾,更能自由地服事主;這樣不僅能榮耀神,也能促進他們的屬靈益處;他並不是認為婚姻是不合法的,也不是認為單身生活是一種更誠實、更貞潔的生活方式,也不是認為單身是絕對必要和應盡的義務,他也不希望被這樣理解:他所說的一切都是建議;他非常忠實地向他們闡述了兩種狀態的優缺點,現在讓他們完全自由地決定是否接受他的建議:

不是要設下網羅給你們;如同捕鳥者設網捕鳥:如果他將童身視為必要,並堅持認為過單身生活是他們絕對的義務;這就會給他們設下義務,使他們陷入網羅和困境:這樣,有些人可能就會過單身生活,而他們並沒有自制力,因此可能被引誘陷入淫亂的罪,或不自然的慾望,以及那些會非常敗壞基督福音並嚴重損害其聲譽的不潔行為。但使徒在談論這個主題時,並沒有這樣的意圖,他以一種明顯不打算設下網羅的方式表達自己:

乃是為叫你們行事合宜,得以專心事奉主,沒有分心。他勸他們過單身生活,所追求的只是讓他們能更有秩序、更恆常、心無旁騖地等候主,服事祂;在他看來,這就像馬利亞選擇了上好的福分;而其他人,像馬大一樣,卻為許多事煩惱、分心、心神不寧。

【第36節】

若有人以為。有些人將此理解為一個已訂婚或已許配給童女的男人,他延遲了婚姻,如果他願意,他可以運用他的判斷力來完成婚姻,因為使徒並沒有說什麼相反的話:但更好的理解是,這指的是一位父母,或一位負責照顧和監護童女的人;如果這樣的人認為,

他對他的童女行為不合宜:藉著將她留在家中,不讓她結婚,當她到了適婚年齡時,使她受到輕視和羞辱;因為到了或過了適婚年齡,或年紀大了卻未婚,都被認為是可恥的;或者這樣做會使她受到不合宜的誘惑,去犯淫亂,這對他來說和對她來說都是不合宜的;而過單身生活,違背自己的意願,就有這種傾向。使徒可能指的是猶太人的一個傳統,該傳統基於對(利19:29)的假定理解:「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F19。

而且需要如此:她需要嫁給一個男人;如果她沒有自制力;如果她有陷入淫亂之罪的危險,而父親或監護人意識到這一點:

他可以隨心所欲,他沒有犯罪;他沒有義務遵守使徒所說的,將她留在單身生活中;如果他願意,他可以將她嫁出去:他可以

隨她所願,正如可以翻譯的那樣;順從她的意願和願望,將她嫁給某人;這樣做,他或她都不會違背神的任何律法,因此也不會犯罪:

讓他們結婚;如果情況如此,讓父母將他們的孩子嫁出去;讓那些有此意願的年輕男子和年輕女子結婚;沒有理由他們不應該結婚;神的話語中沒有任何與之相悖的,使徒的建議中也沒有;不,根據他,結婚比慾火攻心,或暴露於任何網羅和誘惑之下要好得多。

【第37節】

然而,那心裡堅定不移的。使徒回到確認他先前的建議,只要能安全地遵守;他觀察到,儘管他允許合法且適當的事情可以做;但一個已經深思熟慮,並仔細權衡了童身問題,即單身生活的情況,並且對此毫不猶豫或動搖的人:並且「沒有必要」採取其他行動,無論是因其境況卑微,還是更可能是因其童女的軟弱,她沒有自制力:

並且有權柄管理自己的心意;他的女兒的意願與他相同,她完全同意過單身生活;否則他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權力隨心所欲地行事:

心裡已經決定:這是一個經過深思熟慮的固定點,他自己真心實意地決定了,他的孩子也完全同意,因此各方面都已達成一致:

要保守他的童女;將她留在家中,不結婚,不將她嫁給任何人:

這樣做是好的:或者說,這樣做對屬世和屬靈的益處和優勢都有好處,如前所述。有些人將這一切理解為一個人保守自己的童身,並決定保持未婚。

【第38節】

這樣看來,那嫁女兒的,做得好。做那本質上是好的事;那符合神的旨意,是祂所設立和命定的,因此必然是好的,並能達成許多美好的目的。這樣一個嫁女兒的人,他看到有必要這樣做,而且這樣做是合適的,他做了一件非常好的事;他保全了她的貞潔,也保全了自己的名譽;他防止了淫亂,以及可能隨之而來的其他邪惡;他顧及了人類的福祉,也顧及了宗教的榮譽。

那不嫁女兒的,做得更好;這並不是說行動本身,單純地考慮,更好;而是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條件和後果下,更有利和更有益;因為這樣,單身的人更能應對和忍受逼迫,更能擺脫生活的掛慮,更能自由地等候主,並將自己獻給祂的服事。

【第39節】

妻子憑著律法,只要丈夫活著,就受約束。也就是說,她憑著婚姻律法,在丈夫活著的時候,就受丈夫的約束;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除了通姦和惡意遺棄的情況外,不能解除,除非其中一方死亡,參見(羅7:2,羅7:3)。

但如果她的丈夫死了;或者「睡了」,因為這個詞可以這樣翻譯;儘管它指的是死亡:死亡在聖經中常用睡覺來表達;因為死人不會永遠處於這種狀態,而是在末日從那裡復活,就像人從睡夢中醒來一樣。亞歷山大抄本讀作 **ἀποθάνῃ**(apothanē),「死了」;衣索比亞譯本似乎也讀作此。

【腳註】
F16 T. Bab. Kiddushin, fol. 22. 2. 《巴比倫他勒目》獻祭篇,第22頁第2欄。
F17 Targum Jon. & Hieros. in Gen. xxii. 14. & xxxviii. 25. & Targum Sheni in Esth. v. 1. 《約拿單他爾根》和《耶路撒冷他爾根》創世記22:14及38:25;《第二他爾根》以斯帖記5:1。
F18 T. Bab. Bava Bathra, fol. 60. 2. 《巴比倫他勒目》巴巴巴特拉篇,第60頁第2欄。
F19 T. Bab. Sanhedrin, fol. 76. 1. 《巴比倫他勒目》公會篇,第76頁第1欄。
F20 Maimon. Hilchot Ishot, c. 2. sect. 2. 邁蒙尼德《婚姻律例》第二章第二節。
F21 T. Bab. Pesach. fol. 113. 1. 《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113頁第1欄。
F23 Misn. Nidda, c. 5. sect. 7. 《密示拿》月經篇,第五章第七節。
F24 Misn. Nedarim, c. 10. sect. 2. T. Bab. Nedarim, fol. 70. 2. Maimon. Hilch. Nedarim, c. 11, sect. 7. 《密示拿》許願篇,第十章第二節。《巴比倫他勒目》許願篇,第70頁第2欄。邁蒙尼德《許願律例》第十一章第七節。

她可以自由嫁給她所願意的任何人:因此,再婚是合法的,儘管許多古人對此予以譴責。寡婦的自由比處女更大,因為處女受父母的權力管轄,由父母支配;但寡婦可以自行支配;死亡解除了她先前的義務,她完全可以自由選擇結婚或不結婚,以及嫁給她所喜歡的人,只要不為神的律法所禁止。

【第40節】

**只在主裡**:這並非絕對要求她的丈夫必須在主裡,必須是蒙有效呼召的人,是基督裡的信徒;儘管這樣的人應當是最值得嚮往和選擇的。這裡的意思是,她應當繼續持守她在基督裡的信心,不為丈夫的緣故而放棄;或者,她應當在敬畏主的心中進入這個婚姻狀態,在如此重要的事上呼求祂並諮詢祂;並且要留意,她所嫁之人不在主所禁止的血親範圍內。

**但她若這樣守著,就更有福了**:這指的是寡婦保持未婚狀態;這並非指來世的福樂,而是指今世的福樂。使徒的意思是,她將更少煩惱,更不易遭遇困境,生活將更平安寧靜,也將有更多閒暇事奉主,因為再婚往往比初婚更不合意;但在這一點上,使徒只是表達他的意見,並非以命令或權威的方式加以規定:因此他補充說:

**照我的判斷**:根據他對事物的看法,並與他先前給未婚者(無論是處女還是寡婦)的建議一致,這樣的人若保持寡婦身份,比結婚更有可能獲得平安,更少煩惱,因此也更幸福。為了促使這樣的人聽從他的勸告,他進一步說:

**我想我也有神的靈了**:儘管他沒有明確的命令,也不聲稱有任何命令,也沒有對任何人施加任何禁令,而是讓他們自行選擇;但他不能不認為,不,他確信,儘管他如此謙遜地表達自己,他給出這項建議是受神的靈引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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