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哥林多前書

第五章

哥林多前書 第5章

本章中,使徒責備哥林多人縱容他們當中一人所犯的罪;他宣告自己已決意要怎麼做,以及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怎麼做;並總體勸告他們要避開與惡人交往。在【第1節】中,提到他們當中一人所犯的罪,這罪是公開的,且廣為人知;總體而言是淫亂,特別是亂倫,一個男人與他父親的妻子同寢;這罪因其在任何有德行的外邦人中都不可提及,否則會引起冒犯,而更顯嚴重。然而,這教會的成員,至少是大多數成員,對此漠不關心,非但沒有為此哀慟,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將犯此罪的人從他們當中除去,反而因他們的恩賜而自高自大,甚至可能因這個犯了不義之人而誇耀,【第2節】。這件事被告知使徒,儘管他身在遠方;但他對所有相關事情都瞭如指掌,彷彿親臨現場,因此決意自己在此事上應當怎麼做,【第3節】。那就是奉基督的名,憑藉基督的能力和權柄,當這教會的成員聚集在一起,且他的靈與他們同在時,將這人交給撒但;其目的是為了毀壞這人的身體,並拯救他的靈魂,【第4–5節】。然後使徒回頭責備他們因人、因外在恩賜而誇耀,並以此為理由主張應當讓這人留下,不將他從他們當中除去;他們沒有考慮到自己所面臨的危險,使徒用麵酵的比喻來說明這一點,一點點麵酵就能使全團發起來:藉此暗示他們讓這樣一個惡人留在他們當中,所面臨的危險,【第6節】。因此,沿用猶太逾越節的比喻,他勸告他們將犯了罪的人從他們當中除去,就像猶太人在逾越節除去家中的麵酵一樣;這樣他們才能顯出是一個更新、潔淨、沒有麵酵的教會,守著真實屬靈的逾越節,這是他們有義務做的,因為基督,逾越節的預表,已經為他們犧牲了,【第7節】。因此,他們應當守主的晚餐;事實上,他們整個生活方式都應當避免罪惡和罪人,並以真誠和正直行事,【第8節】。接著使徒提醒他們他以前寫給他們的信,其中有與當前情況相符的內容,那就是他們不應與惡人交往,特別是與行淫亂的人交往,就像這個人一樣,儘管他的罪行更為惡劣,【第9節】。他解釋了他的意思;並非指他們完全不能與那些有這種品格和類似邪惡品格的人在民事事務上有任何交往,因為那樣就無法在世上生存了,【第10節】。但他的意思是,他們不應與那些犯了所提之罪,卻自稱是基督徒弟兄,並與他們同屬一個教會的人交往,這些人應當從他們的團契中被除去;事實上,甚至不應與他們親近到一同吃飯的程度,【第11節】。他之所以區分那些不是教會成員的惡人與那些是教會成員的惡人,是因為他與那些在教會之外的人無關,他們也與之無關,因為他們只負責處理教會內部的人,【第12節】。但他們兩者都無權審判和譴責那些不屬於教會的人,而應將他們交給公義的審判者上帝;然後,他以本章主要目的作結,【第13節】,那就是他們應當將那個犯了最初提及之罪的惡人從他們的團契中除去。

【第1節】

普遍傳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使徒在責備哥林多人因他們的傳道人而產生分裂和紛爭之後,接著指責他們當中存在不道德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卻被他們縱容,沒有受到任何關注;特別是這裡提到的一個非常惡劣的罪行,以及其加重的罪狀。這罪行發生在他們當中;不僅僅是他們城裡的一個居民,也不僅僅是他們的一個聽眾,而是他們的一個成員所為,因此教會應當對此負責;因為儘管他們與教會之外的人無關,但他們卻與教會之內的人有關:這是一個公開的冒犯;人盡皆知,人人談論;在所有場合都被提及;「普遍地」(**ὅλως**,holōs,普遍地)被談論和報導;在哥林多和整個亞該亞都廣為人知,因此教會不能聲稱不知情,也不能因沒有公開表達對這罪行的厭惡而免受責備,這罪行就是淫亂:淫亂(**ὅλως**,holōs,普遍地)而言,可能在他們當中以各種形式發生,包括單純的淫亂、姦淫、亂倫以及所有不潔的行為;因此使徒接著描述了他們當中一個成員所犯的特定淫亂行為:

而且是連外邦人也不可提的淫亂,就是有人娶了他父親的妻子。並非說這種不自然的結合沒有發生過,例如在印度人、摩爾人、巴克特里亞人、衣索比亞人、米底亞人和波斯人中,正如許多作家所報導的F25;以及在阿拉伯人中,在穆罕默德禁止之前F26;但這種婚姻和結合在更文明和開化的民族中,如希臘人和羅馬人中,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從未被提及,除非帶著厭惡和憎恨:如果這個人是猶太人,那麼他犯下連外邦人都譴責的罪行,更是罪加一等,同時也違反了上帝賜給猶太人的已知律法(利未記18:7);根據猶太作家的說法F1,這樣的人是雙重有罪的:他們的律法是,

【第2節】

你們還是自高自大。要麼是因他們傳道人的恩賜、學識和口才而自高自大,特別是這個人,有些人認為他是他們的教師之一;儘管他犯了如此惡劣的罪行,他們仍然讚揚他,稱讚他是一位了不起的傳道人:要麼是一派人對另一派人自高自大;與這個人所屬的派別對立的那一派,誇耀自己沒有暴露出的醜聞;要麼是另一派人因他們的寬大和容忍而自高自大,誇耀這是一種人道和善良的行為,是慈善的表現,表明他們對生活中的錯誤並不嚴苛:要麼是因這件事本身而自高自大和誇耀,將其視為基督徒自由的例子,以及他們脫離律法的自由,這是對律法的一個嚴重誤解;他們可能因猶太人的一個觀念而得到強化,即歸信的外邦人做這樣的事是合法的,因為邁蒙尼德這樣說F2。

反倒不哀慟。不僅是個人地、單獨地,而且是作為一個整體;他們應當作為一個教會聚集在一起,為這發生在他們中間的醜聞性罪行在上帝面前謙卑自己,並向上帝禱告,

好叫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除去。不是藉著開除教籍,因為那是他們自己可以而且應當做的;而是藉著上帝的直接干預,施加一些明顯的懲罰,並藉著非正常死亡將他除去,猶太人稱之為**כָּרֵת**(kareth,剪除),即藉著上帝的手剪除;他們說,這種罪行應當受到這樣的懲罰;根據他們的說法,律法中有三十六種剪除,或者說有這麼多事情應當受到上帝之手的死亡懲罰;其中首先提到的兩種是:與母親同寢或與父親的妻子同寢的人F4。

【第3節】

我身體雖然不在你們那裡。正如他實際情況,如果這封書信的署名可靠,他當時在腓立比;或者更可能在以弗所;無論他在哪裡,他肯定不在哥林多:

心靈卻與你們同在。指他對他們的愛、關懷以及對他們益處和上帝榮耀的關切:

我已經判斷了。他已經考慮了這件事,非常仔細地思考過,現在已經就此做出決定,知道該怎麼處理:

如同親自與你們同在一樣。親臨現場,親自執行他所決定的事:

那行這事的人。這個臭名昭著的行為,以如此可恥的方式,並且持續不斷地進行著:使徒經過深思熟慮和判斷後,決定如何處理這個惡人,這在【哥林多前書5:5】中有所表達,應與此節聯繫起來,整個第四節應作為括號內容閱讀,那就是將他交給撒但。

【第4節】

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這些話語說明了使徒將這人交給撒但這一嚴肅行為所伴隨的幾件事和情況;這將「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完成;藉著祂的命令、能力和權柄,並為了祂的榮耀;所有神蹟性的行為,如這件事,都是奉祂的名而行的:

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作為一個教會,以公開的方式,在一個地方;不是為了處理這件事,因為這是純粹的使徒權柄;而是為了見證這奇妙的作為,承認上帝的公義,並使他們因此懼怕並引以為戒:

我的靈也與你們同在。意思是,儘管他身體不在,但他的靈會與他們同在;並且他所領受的聖靈的非凡恩賜,將在他們所有人面前明顯地施加在這人身上,彷彿他本人就在他們中間;這不是憑藉他自己的任何能力,而是

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的能力。所有這類奇蹟性的果效,如接下來所敘述的,都應歸因於此。

【第5節】

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這應與【哥林多前書5:3】聯繫起來閱讀,這是使徒在那裡決定如何處理這個亂倫者的事情;即將他交給撒但;這並非指開除教籍的行為,或將他從教會團契中除去,因為那是整個教會的行為,而不是任何單一個人的行為;然而這件事與教會無關;這不是他們要做的,或應當做的,而是使徒已經決意要做的;這是他自己的行為,是他作為使徒所特有的,參見【提摩太前書1:20】。這也不是一種開除教籍的形式;原始教會在開除教籍時也從未使用過這個詞語;也不應當使用;現在沒有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有權力這樣做,因為使徒們所擁有的聖靈的非凡恩賜已經停止了;他們既有能力勝過撒但,將他從人的身體中趕出,也有能力將人的身體交給撒但,就像使徒對這個人所做的那樣:

敗壞他的肉體。也就是說,讓他的身體受到可怕的震動、擊打、折磨和痛苦;藉此他可能被帶到對自己的罪有知覺,為此悔改,並謙卑地承認:

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使他心靈的靈得以更新,藉著悔改得以恢復,他的靈魂在基督的日子得以得救;要麼是在死亡時,當靈魂與身體分離時,要麼是在復活之日,當兩者重新結合時;因為這裡的「肉體」並非指本性中的敗壞,與作為恩典原則的「靈」相對,而是指身體,與靈魂區分開來:這個人的靈魂,而不僅僅是他的身體,被暫時交給撒但;其目的是為了使他的靈魂得救,而將靈魂交給撒但絕不可能使之得救:將此應用於開除教籍是非常錯誤的;因為開除教籍並非將靈魂交給撒但,其目的也不是如此,反而是要將他們從撒但手中解救出來。這個詞語似乎是猶太人的說法,表達了使徒們在那些日子裡所擁有的非凡能力,既能將身體交給撒但,作為暫時的懲罰,也能將他們從撒但手中解救出來。猶太人說,所羅門擁有這樣的能力;他們講述了以下的故事F5:

【第6節】

你們的自誇是不好的。他們誇耀自己外在的興盛狀況,誇耀他們的財富,誇耀他們的傳道人,誇耀他們的智慧和才能,卻在如此令人謙卑的處境下;特別是如果他們的誇耀是針對罪行本身,以及他們對罪行的縱容,那更是遠非好事,而是非常犯罪的,其後果是危險的:

你們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這在自然界中是人盡皆知的;這個諺語,在猶太人中廣為使用F6,人人皆知,其含義也容易理解:因此,無論應用於假教義的麵酵,當它被放任不管,不加以制止時,它會增長到更多的不敬虔,這是再明顯不過的;或者應用於這裡的惡行和不道德行為;如果教會不加以注意,不忠實地責備和嚴厲地譴責,正如情況所要求的那樣,將會危及整個團體;它可能藉著榜樣傳播,並在教會的縱容下,敗壞良好的品德,感染許多人。

【第7節】

你們應當把舊酵除淨。這指的是亂倫者,他的罪行可以比作酸「麵酵」,並因他長期沉溺其中而被稱為舊酵;使徒希望將他從他們當中除去;這正是開除教籍的行為,是教會應當執行的,與使徒自己決意要做的完全不同。這暗指猶太人在逾越節前夕嚴格搜尋麵酵的習俗F7,將家中的麵酵清除乾淨,以便在節期開始時不留任何麵酵;他們在尼散月十四日晚上,藉著燈光,在屋子的每個隱秘處、洞穴和角落進行搜尋:或者這可以是對教會整體而言的勸勉,不僅針對這個人,也針對他們自己,要放棄他們舊有的犯罪方式,正如「脫去你們從前行為上的舊人」(以弗所書4:22),這與這裡的舊酵相同;猶太人通常稱本性的敗壞和腐敗為**שְׂאוֹר בָּעִיסָה**(se'or ba'isah,麵團中的酵),他們說F9,

正如你們是無酵的。至少是自稱如此。他們沒有罪的酵;並非心中沒有罪的存在,也不是或多或少沒有犯過罪;而是藉著基督的義從罪中稱義,並且在他們的靈魂中形成了新造的人,或者說他們裡面那由上帝所生的不犯罪。使徒將這教會的真信徒比作逾越節所吃的無酵餅,因為他們心中的恩典和他們生活的單純;他將亂倫者比作舊酵,應當在節期中被搜尋並清除:

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這被提出來,是為了表明使徒所使用的麵酵和無酵的比喻的恰當性;並為了進一步改進這些比喻,以供這教會使用、安慰和教導;他說,基督是「我們的逾越節」,是基督徒的逾越節;猶太人的逾越節是基督的預表;因此摩西憑著信心守逾越節,相信那將要來的彌賽亞;參見【希伯來書11:28】;正如逾越節是為了紀念以色列人從埃及得蒙拯救而設立的,同樣也是為了預表基督,以及祂藉著祂的百姓得蒙救贖。猶太人有句俗語F11,

【第8節】

所以我們守這節。不是逾越節,那已經停止了,儘管這句話是暗指逾越節;當時家主會說F12,

不可用惡毒和邪惡的酵。不是對任何人或彼此懷有惡意,也不是任何形式的邪惡,不活在任何已知的罪中,也不容許罪惡:

只用誠實和真理的無酵餅。誠實與惡意相對,指對上帝和基督以及祂的百姓真誠的愛:以及真理;指福音的教義、紀律和行為。

【第9節】

我曾寫信給你們。不是指這封信,也不是指【哥林多前書5:2】、【哥林多前書5:7】,如有些人所想;因為這裡所說的內容並未寫在那些經文中,而是在他之前寄給他們的另一封信中,這從【哥林多前書5:11】可以清楚看出;那封信要麼沒有送到他們手中,要麼被他們忽略了;因此他這裡所說的可以被視為對他們的責備,因為他們沒有理會他的建議;反而繼續對亂倫者表示尊重,儘管他在前一封信中曾建議他們不要這樣做:毫無疑問,使徒除了現存的書信之外,還寫過其他書信給哥林多人;參見【哥林多後書10:10】、【哥林多後書10:11】;這種假設絲毫不會損害聖經的完整性;因為並非他所寫的所有內容都是出於神聖啟示;凡是出於神聖啟示,且對於聖經正典的完整性以及教導我們上帝全部旨意所必需的,都已被保存下來;這也與這封信是他寫給這教會的第一封信並不矛盾;因為儘管這可能不是他寫給他們的第一封信,但它是我們現存的第一封信,因此被稱為第一封:他在另一封信中寫給他們的內容是

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他之前沒有完全解釋清楚,既沒有說明他指的是哪種淫亂者,也沒有說明「相交」是什麼意思;因此他在這封信中對前者進行了區分,並擴展了後者的含義;聲明他們甚至不應與這樣的人一同吃飯;這表明,這項禁令並非指不潔的性行為,或與他們在未重生狀態下習慣的淫亂罪中結合,因為下一節允許某種程度的與淫亂者相交;而任何程度的與他們有罪的混合行為都是絕不容許的:但這應理解為與他們進行民事交往和親密交談;這可能會給信仰帶來羞辱,使軟弱的基督徒跌倒,並對他們自己和他人造成危險;他們可能因此被他們的榜樣引誘和拉入犯同樣的罪行。使徒似乎暗指猶太人的習俗和慣例,他們避免與不信者進行一切民事往來和親密交往。他們說F13,

【第10節】

我這話不是指這世上一切行淫亂的。這裡的「這世上行淫亂的」是指那些犯了這種罪的人,他們是世俗之人,純粹是屬世的肉體之人,從未被呼召出來,也從未自稱是;這與教會中犯了這種罪的人有所區別;使徒的意思是,他之前禁止與淫亂者相交的禁令,不應理解為指那些在教會之外的人,彷彿不能與那些有這種以及類似惡名的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民事交往和商業往來;或者與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也就是說,這世上的;因為這句話應當理解為指這些人中的每一個;所以我們讀到F14「**עוֹבְדֵי דְּעָלְמָא**」(ovdei de'alma,世上的貪婪者);「貪婪的」是指那些沉溺於不節制的慾望,貪婪地行一切不潔之事,永不滿足於他們污穢的享樂;或者指那些貪婪地渴望財富,並以任何方式,無論對錯,增加他們的世俗財產的人;他們不僅不給予他人應得的,甚至不允許自己擁有適當和必需的東西:「勒索的」要麼是「強暴者」,這個詞可以這樣翻譯:指那些以武力侵犯他人(青年或處女)貞潔的人;或者是強盜,他們以暴力和掠奪的方式奪取他人的權利和財產;或者是那些壓迫窮人,以欺詐手段扣留他們的工資,或減少工資,並以非法所得勒索不合理之物的人:「拜偶像的」是指那些崇拜異教的假神,或任何偶像、雕刻的像、上帝或人的畫像,或任何受造物,或除了獨一主上帝之外的任何事物。使徒在這些稱謂下,涵蓋了所有對自己、對鄰舍、對上帝的罪行;對自己的罪,如淫亂;對鄰舍的罪,如貪婪和勒索;對上帝的罪,如拜偶像:既然世上充斥著犯這些罪的人,那麼與他們進行各種民事往來就無法避免,

不然你們就不得不離開世界了。這不是指離開希臘,或其中任何一個城市,到其他地方去,而是指離開世界本身;他們甚至必須毀滅自己,或者尋找一個新世界:這是一種誇張的說法,表明這件事是不切實際和不可能的,因為這種人無處不在;如果禁止與他們進行一切貿易和交往,上帝子民的家庭就無法維持,信仰的利益也無法維護;世俗事務很快就會停止,聖徒在世上將無事可做;因此,正如阿拉伯語譯本所讀的, 「事務會迫使你們離開世界」。

【第11節】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這表明他之前所寫的是在另一個時間,在另一封信中;但並非他現在所寫的與之前不同,他只是解釋了他之前所寫的對象和內容:

若有稱為弟兄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連與他一同吃飯都不可。使徒的意思是,在他禁止與上述品格的人相交時,他希望被理解為指那些被稱為弟兄的人;那些已被接納進入教會,被視為並自稱是弟兄的人;他們可能被點名,因為他們明顯犯了淫亂、貪婪、拜偶像和勒索的罪,這些罪在上一節中提到;此外還增加了另外兩種罪,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可能沉溺於其中,例如「辱罵」,要麼是辱罵他們的弟兄和基督徒,要麼是辱罵他人,對他們說侮辱性的話語,給他們貼上惡意的標籤:以及「醉酒」,經常犯這種罪,以及前面提到的其他罪;而且這樣的人,如果他們仍然不悔改,不改正,在受到適當的勸誡後仍然堅持這種邪惡的生活方式,不僅應當將他們從他們的宗教團體中除去,從教會的團契中除去,並禁止他們在主的餐桌上或他們的愛宴上與他們一同坐下吃飯,而且還應當拒絕與他們進行民事交往和親密關係,甚至不允許他們在同一張桌子上與他們一同吃普通的食物:儘管與世俗之人一同吃飯是合法的,但出於某些原因,與這樣的人一同吃飯是不明智的;部分是為了維護信仰的榮譽,防止軟弱者跌倒;部分是為了使這些冒犯者感到羞恥,並使他們悔改。使徒暗指猶太人對待某些人的行為,要麼是對那些處於不潔狀態的人,例如一個婦女在她的分離期,她的丈夫「**לֹא יֹאכַל עִמָּהּ**」(lo yokhal immah,不可與她一同吃飯),不能與她同盤吃飯,也不能在同一張桌子上吃飯,也不能在同一塊布上吃飯;她也不能與他一同喝酒,也不能為他調酒;對那些有流血症的人也遵守同樣的規定F15: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對那些處於「**נִדּוּי**」(niddūy,開除教籍)判決之下的人,這樣的人必須與他人保持四肘的距離,不能與他一同吃飯或喝酒;他也不被允許洗澡和刮鬍子,食物也不足夠,除了他家裡的人,沒有人可以與他坐在四肘之內F16。

【第12節】

因為我何必審判。指勸誡、責備、譴責和定罪:

在教外的人呢?指教會之外的人,那些從未進入教會,或從未成為教會成員的人;教會的管轄權無法觸及他們;使徒對他們沒有更多的關聯,就像一個城市的官員,或一個家庭的家長對另一個城市或家庭沒有關聯一樣:

在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而且只審判他們嗎?使徒訴諸他們自己的行為,他們只責備、譴責和以開除教籍懲罰那些在教會範圍內的人,那些是教會成員並屬於教會的人;他們也不假裝對其他人行使權力;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成員行使了權力,藉著勸誡和責備那些犯了罪的人;藉著譴責違規者,並將那些可恥和不悔改的冒犯者從他們的團契中除去,那將是很好的;因此他們不必奇怪使徒只指他們中間的淫亂者,而不是世上的淫亂者,藉著他禁止與這樣的人相交:這似乎暗指猶太人中的說法,他們不僅稱自己為教會,稱外邦人為世界,因此也稱那些在他們土地和教會之外的人為外人;甚至他們自己當中那些不敬虔的人,也與他們的智者和善人區分開來。他們說F17,

【第13節】

至於教外的人,自有神審判。或者「將會審判」,在審判大日;因此,儘管這樣的人不受使徒的譴責和懲罰,也不受基督教會的譴責和懲罰,但他們不會不受懲罰;上帝將會追究他們的淫亂、貪婪、拜偶像、勒索,並將根據他們的行為審判、定罪和懲罰他們;因此,既然他們不屬於基督教會的管轄範圍,就應當將他們交給上帝的審判台;聖徒所要做的就是彼此看顧,並在需要時責備、斥責和譴責,正如這教會的情況一樣。

所以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不是那個邪惡的事,如有些人所讀的,而是那個惡人;指的不是魔鬼,魔鬼有時也被這樣稱呼;這是加爾文提出但未斷言的詞義;而是那個惡人,那個亂倫者,使徒希望藉著開除教籍將他從他們中間除去;這是他們作為一個教會應當做的,也是他們有權力做的,而且只能由他們來做,並且必須是他們自己的純粹行為:這似乎暗指【申命記17:7】、【21:21】、【22:21】、【24:7】中的經文,七十士譯本將該短語翻譯為「**ἐξαρεῖτε τὸν πονηρὸν ἐξ ὑμῶν αὐτῶν**」(exareite ton poneron ex hymōn autōn,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除去)。

【腳註】
F25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 l. 1. c. 24. Curtius, l. 8. c. 2. Philo, de special. leg. p. 77. 8. Tertul. Apolog. c. 9. Min. Foelix, p. 34. Clement. Alex. Paedagog. p. 109. Origen. contr. Cels. l. 6. p. 331. Hieron. adv. Jovin. l. 2. fol. 26.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之日》卷1章24;庫爾提烏斯《歷史》卷8章2;斐洛《特殊律法》第77頁第8行;特土良《護教書》第9章;米努修斯·費利克斯《奧克塔維烏斯》第34頁;革利免·亞歷山大《教育者》第109頁;俄利根《駁塞爾蘇斯》卷6第331頁;耶柔米《駁約維尼安》卷2第26頁。
F26 Koran, c. 4. Vid. Pocock. spec, Arab. Hist p. 337, 338. 《古蘭經》第4章。參見波科克《阿拉伯歷史特寫》第337、338頁。
F1 Misn. Sanhedrin, c. 7. sect. 4. 《密示拿》公會篇,第7章第4節。
F2 Hilchot lssure Bia, c. 14. sect. 12, 13. 《禁忌性關係律法》第14章第12、13節。
F3 Auctor Ceseph Misna in ib. 《密示拿銀錢》作者,同上。
F4 Misn. Ceritot, c. 1. sect. 1. 《密示拿》剪除篇,第1章第1節。
F5 T. Bab. Succa, fol. 53. 1. 《巴比倫他勒目》住棚節篇,第53頁第1欄。
F6 Neve Shalom apud Caphtor, fol. 41. 1. 內維·沙洛姆引自《卡巴拉》第41頁第1欄。
F7 Misn Pesachim, c. 1. sect. 1. 2. Maimon. Hilch. Chametz Umetzah, c. 2. sect. 3, 4. 《密示拿》逾越節篇,第1章第1、2節。邁蒙尼德《關於酵和無酵餅的律法》第2章第3、4節。
F8 T. Hieros. Beracot, fol. 7. 4. T. Bab. Beracot, fol. 17. 1. Bereshit Rabba, fol. 29. 4. Caphtor, fol. 38. 2. & 41. 1. Tzeror Hammor, fol. 73. 2. 84. 4. 86. 1. 87. 3. 95. 3, 4. & 119. 4. Baal Hattarim in Lev. ii. 11. 《耶路撒冷他勒目》祝福篇,第7頁第4欄。《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17頁第1欄。《創世記拉比》第29頁第4欄。《卡巴拉》第38頁第2欄及第41頁第1欄。《香料束》第73頁第2欄,第84頁第4欄,第86頁第1欄,第87頁第3欄,第95頁第3、4欄及第119頁第4欄。巴力·哈塔林在利未記2:11。
F9 Zohar in Exod. fol. 71. 3. 《出埃及記光輝之書》第71頁第3欄。
F11 T. Bab. Roshhashana, fol. 11. 1, 2. Raya Mehimna in Zohar in Exod. fol. 49. 3. 《巴比倫他勒目》新年篇,第11頁第1、2欄。拉亞·梅希姆納在《出埃及記光輝之書》第49頁第3欄。
F12 Haggada Shel Pesach, p. 4. Ed. Rittangel. 《逾越節哈加達》第4頁,里坦格爾版。
F13 Zohar in Lev. fol. 33. 2. 《利未記光輝之書》第33頁第2欄。
F14 Zohar in Exod. fol. 31. 2. 《出埃及記光輝之書》第31頁第2欄。
F15 Maimon. Hilch. Issure Bia, c. 11. sect. 17, 18, 19. & Tumaot Okelim, c. 16. sect. 11. & R. Abraham in ib. 邁蒙尼德《禁忌性關係律法》第11章第17、18、19節。及《食物不潔律法》第16章第11節。及拉比亞伯拉罕,同上。
F16 T. Bab. Moed Katon, fol. 16. 1. & Piske Tosaph. in ib. art. 67, 68. 《巴比倫他勒目》小節期篇,第16頁第1欄。及《托薩弗特判決》同上,第67、68條。
F17 Misn. Megilla, c. 4. sect. 8. 《密示拿》會堂篇,第4章第8節。
F18 T. Bab. Megilla, fol. 24. 2. 《巴比倫他勒目》會堂篇,第24頁第2欄。
F19 Jarchi, Bartenora, & Yom Tob, in Misn. Megilla, c. 4. sect. 8. 拉比雅爾奇、巴爾特諾拉和約姆·托夫,在《密示拿》會堂篇,第4章第8節。
F20 In. ib.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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