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歷代志上

第二十三章

《歷代志上》第23章

本章記載大衛立所羅門為王(1節),召集眾首領、祭司和利未人,數點利未人並指派他們各自的工作(2-5節),將他們分為三班(6-23節)。利未人的數點從二十歲及以上開始,其原因部分是因地土得享安息,部分是因他們在聖殿中的各項工作和職責(24-32節)。

【第1節】

大衛年紀老邁,日子滿足,就立他兒子所羅門作以色列的王。
大衛此時或許已屆古稀之年,約七十歲,儘管此前他已臥病在床(參《歷代志上》28:2)。他宣告所羅門為他的繼承人。這是在亞多尼雅事件之前,因為那時他才下令膏立所羅門為王,並讓他登上寶座。亞多尼雅的叛亂之所以更為嚴重,正是因為它違背了他父親已宣告且眾所周知的旨意。

【第2節】

他召集了以色列所有的首領、祭司和利未人。
大衛命令他們聚集,部分是為了讓他們知曉他立所羅門為王的旨意,部分是為了安排聖殿事奉的秩序。因此,這些人被召集起來,與祭司和利未人一同,以便指派他們各自的職位和職責。

【第3節】

利未人從三十歲及以上被數點。
他們在摩西時代,奉摩西之命被數點,起初也是如此。儘管後來又重新數點他們(《歷代志上》23:24)。

按著他們的職位數點;或按著他們的人頭數點:

男丁共計三萬八千人。這遠遠超過摩西時代的數目(參《民數記》4:47-48)。但那時五十歲以上的人沒有被數點,而現在他們可能被數點了;因為他們在聖殿中的工作會輕鬆許多,沒有像約櫃和器皿那樣的重擔需要搬運。

【第4節】

其中有二萬四千人管理耶和華殿的事務。
他們預備祭司的工作,例如宰殺祭牲、剝皮、切塊、洗滌,並將其帶到祭壇。這其中有一千人輪流每週事奉。

又有六千人作官長和審判官。他們在全國各地擔任治安官,審理案件,為百姓施行公義,因為他們受過神的律法(包括民事和宗教律法)的訓練並熟悉這些律法。有些人更確切地說是審判官,另一些人則是執行判決的(參《申命記》16:18;17:9)。

【第5節】

又有四千人作守門的。
他們輪流守護聖殿的東門、北門和南門。

又有四千人彈奏大衛所造的樂器頌讚耶和華。他們是聖殿中的歌唱者,總計三萬八千人。

大衛說,這些樂器是我為頌讚耶和華而造的。這些樂器是他設計並下令製造的,用來頌讚耶和華(參《歷代志下》29:26;《尼希米記》12:36)。

【第6節】

大衛將他們按利未的子孫分為班次。
將他們分為三班,按著他們的數目,如下:

革順、哥轄、米拉利(參《出埃及記》6:16)。

【第7節】

革順的子孫是拉但和示每。
這兩人是革順的直系後裔;他們與立尼和示每是同一人,也是家族的首領(《出埃及記》6:17)。

【第8節】

拉但的子孫是耶歇為首,還有細坦和約珥。
他們並非拉但的直系兒子,而是他的後裔。

【第9節】

示每的子孫是示羅密、哈薛和哈蘭。這些是拉但家族的首領。
這裡的示每並非革順的兒子,而是拉但的後裔,正如金奇(Kimchi)所指出的。他們是從拉但家族中繁衍出來的。

【第10節】

示每的子孫是雅哈、西拿、耶烏施和比利亞。這四人是示每的子孫。
他們是大衛時代示每的後裔。

【第11節】

雅哈為首。
他是家族的首領和族長。

西撒為次。這與《歷代志上》23:10中的西拿是同一人,在《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中都讀作西撒。

但耶烏施和比利亞沒有許多兒子。因此未能組成獨立的家族。

所以他們按著父家算為一族。與他們的兄弟們組成一個家族。

【第12節】

哥轄的子孫是暗蘭、以斯哈、希伯倫和烏薛,共四人。
參《出埃及記》6:18。

【第13節】

暗蘭的子孫是亞倫和摩西。
哥轄的兒子(《歷代志上》23:2;《出埃及記》6:20)。

亞倫被分別出來。從以色列眾子中被分別出來(《出埃及記》28:1)。

使他和他子孫永遠分別至聖之物為聖。藉著聖潔的使用,並使其免於一切不聖潔和褻瀆的用途;他們要這樣做,直到亞倫祭司職任存續之時。

在耶和華面前燒香。在聖所中的香壇上燒香;除了亞倫的後裔祭司,無人可做此事。

事奉他。在燔祭壇和香壇上事奉;大祭司則在至聖所中事奉。

並永遠奉他的名祝福。或「奉他的名」祝福百姓(參《民數記》6:23-27)。

【第14節】

至於神人摩西。
他被神興起為先知,蒙允與神親密相交,從神領受律法,並在曠野中作以色列的統治者和引導者。

他的兒子們被列在利未支派中。他們只是普通的利未人;摩西沒有野心要滿足,他沒有為他的後裔謀求榮譽;民事治理留給了約書亞,祭司職任留給了亞倫。

【第15節】

摩西的兒子是革順和以利以謝。
參《出埃及記》18:3-4。

【第16節】

革順的子孫中,細布業為首。
大衛時代革順的後裔,在《歷代志上》24:20中稱為書巴業。他爾根(Targum)認為他與約拿單是同一人(《士師記》18:30)。F12

【第17節】

以利以謝的兒子是利哈比雅為首。
他是長子,也是獨生子,如下文所述:

以利以謝沒有別的兒子。在他之前或之後都沒有。

但利哈比雅的子孫甚多。或大大增多;不像他爾根所說的,超過六十萬人;猶太學者F13所想像的以色列人數;他們從《出埃及記》1:7、32:10和《民數記》11:21中推斷出來,並認為儘管摩西曾祈求他的後裔不要增多,神卻成就了此事。

【第18節】

以斯哈的子孫。
利未的另一個兒子哥轄的兒子(《歷代志上》23:12)。

示羅密為首。此時以斯哈的主要後裔。

【第19節】

耶利雅為首,亞瑪利雅為次,雅哈悉為三,耶加勉為四。烏薛的子孫。
哥轄的另一個兒子(《歷代志上》23:12)。

米迦為首,耶西雅為次。米拉利的子孫是抹利和母示(《出埃及記》6:19)。

抹利的子孫是以利亞撒和基士。關於他們,參《歷代志上》24:28-29。

【第20節】

(參《歷代志上》23:19)

【第22節】

以利亞撒死了,沒有兒子,只有女兒。
因此沒有人能繼承他的職位和事奉。

她們的兄弟,基士的兒子們娶了她們。她們的叔叔的兒子們,也就是她們的堂兄弟們娶了她們。

【第23節】

母示的子孫。
米拉利的另一個兒子。

抹利。因他叔叔,他父親的兄弟而得名。

還有以得和耶利末,共三人。再次在《歷代志上》24:30中提及。

【第24節】

這些是利未的子孫,按著他們的父家。
按著他們的三個班次,即利未的三個兒子所出的後裔。

就是各父家的首領。或家族的族長。

按著人頭數點,有名有姓。或按著他們的人頭,一個一個地數點。

他們是為耶和華殿的事奉工作。其具體細節在《歷代志上》23:28-31中。

從二十歲及以上。他們起初是從三十歲及以上數點的(《歷代志上》23:3),但大衛在去世前下令,他們應從二十歲及以上數點(《歷代志上》23:27),因為以色列人增多,聖殿中祭司的工作會更多,這需要更多利未人的協助。原因如下。

【第25節】

因為大衛說。
作為他下令重新數點的原因: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已賜安息給他的百姓。使他們脫離四圍所有的仇敵,並在地上建立了安息,因此沒有被擄的危險,不像在士師時代一次又一次地被擄,也因此他們的人數增多。

他們可以永遠住在耶路撒冷。聖殿將永遠存留在那裡,不會像約櫃和會幕那樣被遷移,而且所有以色列人每年三次都要在那裡聚集。

【第26節】

也對利未人說。
或關於他們:

他們不再抬會幕。不再像以前那樣,將會幕從一處抬到另一處。

也不再抬會幕的一切器皿,為其事奉。因此,會幕的事奉不需要那些體力充沛的人,二十歲的人也可以參與其中。

【第27節】

因為大衛末了的話。
或因此,他臨終前最後的命令:

利未人從二十歲及以上被數點。他們有能力且足以執行他們的職務。

【第28節】

因為他們的職責是服事亞倫的子孫。
即祭司。

為耶和華殿的事奉。協助祭司,而不是像過去那樣搬運重物;他爾根(Targum)的解釋是:

【第29節】

為陳設餅。
也為祭司每週預備陳設餅,當他們取下已擺放一週的餅時,將新的餅擺放在陳設餅桌上(參《歷代志上》9:32)。

為素祭的細麵,為無酵餅,為鍋中烤的,為煎的。分發製作這些物品的麵粉(參《歷代志上》9:31;《利未記》2:1)。

為各樣的升斗和尺寸;如欣和伊法,以及它們的各部分,用於液體和乾物,這些都由他們保管,並根據需要分發適量的油、酒和細麵。

【第30節】

並要每日早晨站立,稱謝頌讚耶和華。
他們中另一些人的職責是在早祭時,用歌聲和樂器頌讚神。

晚上也是如此。在晚祭時,為夜間和白天的恩典獻上感謝。

【第31節】

並要將一切燔祭獻給耶和華。
獻燔祭是祭司的工作,而不是利未人的工作;但其含義是,根據他爾根(Targum)和金奇(Kimchi)的說法,這些人不僅早晚頌讚神,而且在任何時候獻燔祭給耶和華時,他們也頌讚神;此外,他們中有些人在此時協助祭司宰殺祭牲,並將其帶到祭壇。特別是他們的事奉在以下時候是必需的:

在安息日、月朔和節期,按著數目。因為除了每日的祭物外,這些時候還有額外的祭物。

照著所吩咐他們的定例,常常在耶和華面前。參《民數記》28:1-29:40。

【第32節】

又要看守會幕的職責。
確保不潔淨的人不得進入,且沒有器皿被帶出;這是守門人的職責。

並看守聖所的職責。看守屬於聖所的物品、其中的器皿,以及聖所所需和所用的東西。並看守他們弟兄亞倫子孫的職責;即祭司,無論他們吩咐他們做什麼:在耶和華殿的事奉中;在前面所列的任何部分和分支中。

【腳註】
F12 So in Hieron. Trad. Heb. in Paralipom. fol. 84. c. 希羅尼穆斯《希伯來傳統:歷代志》第84頁c欄亦同。
F13 T. Bab Beracot, fol. 7. 1, 2, Bemidbar Rabba, sect. 16. fol. 220. 4.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7頁第1、2欄;《民數記拉比米大示》第16章,第220頁第4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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