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路得記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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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得記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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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載了向路得的至近親屬提出贖回她和她丈夫所遺留田地的提議,但他拒絕了(路得記 4:1-8)。於是波阿斯贖回了兩者,並在城裡的長老們面前娶了路得為妻,長老們也為此向他和她祝賀(路得記 4:9-12)。後來路得生了一個兒子,鄰居們稱他為俄備得(路得記 4:13-17)。本章最後以大衛的家譜作結,大衛就是從俄備得而出的(路得記 4:18-22)。

【第1節】

於是波阿斯上到城門口。
約瑟夫 F4 說,是在中午時分,到城門口。那裡是人們不斷進出鄉村的地方,他最有可能遇到他想見面交談的人。那裡通常也是舉行審判的地方,適合召集人來裁決他手頭的事務。他爾根也是這樣說的。

看哪,波阿斯所說的那親屬從那裡經過。
就是比他更近的親屬,他曾對路得說過,如果那人不贖回她,他就會贖回。這裡加上「看哪」,是為了指出神的護理,祂安排那人正好在波阿斯坐在那裡等候的時候經過。那人或許正要去田裡照看他的打穀工和揚穀工,就像波阿斯之前做過的那樣。

波阿斯對他說,某某人哪。
波阿斯叫了他的名字,雖然這裡沒有明說。這段歷史的作者可能不知道,或者即使知道,也認為沒有必要寫出來。有些人認為這是故意隱瞞的,作為對他的一種公正報應:既然他不願為他的親屬興起後裔,以延續他的名,那麼他自己的名字也將被埋沒在遺忘之中。不過,這也可能是為了他好,使他的名字不致為人所知,免受羞辱,因為他拒絕按照律法行事。因此,脫鞋和吐唾沫在他臉上,都是對這種人表示輕蔑和羞辱的方式。原文是 **פְּלֹנִי אַלְמוֹנִי**(peloni almoni),希伯來人用這兩個詞來指那些他們不知道或不願提及名字的人和地方,這兩個詞在《但以理書》8:13中縮寫為 **פַּלְמוֹנִי**(palmoni)。根據一些猶太文獻 F5,這個人的名字是「托伯」或「托比亞」(參閱路得記 3:13 的吉爾注釋)。波阿斯對他說:

請你轉過來坐在這裡。他就轉過來坐下了。
他沒有像原先打算的那樣直接去辦事,而是應要求轉到一邊,坐在波阿斯旁邊。

【第2節】

波阿斯就從本城的長老中請了十個人來。
這些長老不僅是年長者,也是擔任職務的人,是千夫長、百夫長、十夫長。十個人是一個法定人數,可以處理司法事務,裁決波阿斯提出的問題,例如贖回兄弟和親屬的寡婦及其產業的權利歸誰,以及誰是見證一方拒絕履行義務、另一方履行義務的適當人選。猶太人 F5 從這裡推斷,新郎新娘結婚時的祝福,不能少於十個人。

說,請你們坐在這裡。他們就都坐下了。
這樣就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庭。

【第3節】

波阿斯對那親屬說。
就是波阿斯對他所召來、並坐在他身旁、在十位長老面前的那親屬說:

從摩押地回來的拿俄米,要賣我們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塊地。
意思是她已決定這樣做,並且即將這樣做,很快就會完成,而他受委託向買主提出這個提議。

那塊地是我們族兄以利米勒的。
這裡的「族兄」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兄弟,而是因為他與那親屬和波阿斯都有親戚關係,並且曾是他們所有人的鄰居和當地居民,所以稱他為「族兄」。不過,有些猶太文獻 F6 說,他嚴格意義上是波阿斯和這位親屬的兄弟,托伯、以利米勒和波阿斯是兄弟,所以托伯被認為是至近的親屬,擁有優先贖回權,因為他是長兄。但這似乎不太可能(參閱路得記 3:13 的吉爾注釋)。

【第4節】

我想讓你知曉。
就是通知他;或者「我說」 F7;他在心裡這樣說,打算這樣做;或者他對路得說,應許她會這樣做。

在這些居民和我的長老面前買下它。
或者在那些坐在那裡的長老面前,作為買賣的見證。

你若要贖,就贖吧。
因為根據律法,至近的親屬可以贖回,即使對另一個人說,如《利未記》25:25 所載。

你若不贖,就告訴我,使我知道。
好知道在這件事上該怎麼辦,是贖回還是不贖回。

因為除了你以外,沒有人有權贖回,我是次於你的。
他是第一順位,波阿斯是第二順位至近的親屬,擁有贖回權。

那人說,我願贖回。
他選擇購買,他喜歡那塊地,他可能很清楚那塊地,而且那塊地可能靠近他自己的地,可以很好地擴充他的產業;而且由於寡婦已決定並有必要出售,他可能期望以便宜的價格買到;所有這些都可能促使他立即同意購買。

【第5節】

波阿斯說。
為了試探那親屬是否會堅持他的決定,波阿斯告訴他他一直隱瞞的事情:

你從拿俄米手裡買這地的那一天,也必須從死者的妻子摩押女子路得手裡買下它。
就是瑪倫的妻子,瑪倫已死,他是拿俄米的大兒子,所以他的寡婦摩押女子路得擁有這產業的繼承權;因此,買賣必須從她和拿俄米那裡進行,而若不娶她,就不能從她那裡買賣;雖然沒有律法規定必須這樣做,但這似乎是拿俄米附加的購買條件,她不會把地賣給任何人,除非他同意娶路得為妻,因為她非常關心路得的安頓,路得對她一直非常孝順和深情;下一句清楚地暗示了這一點:

為要使死人的名在產業上得以存留。
這樣,拿俄米還有另一個目的,不僅為她的媳婦提供一個好丈夫,而且要延續她兒子的名,這與《申命記》25:5 中律法的目的相符。

【第6節】

那親屬說,我不能為自己贖回。
在這樣的條件下,因為他有妻子,正如他爾根所暗示的;而再娶一個,正如他爾根所暗示的,會導致家庭紛爭,使他不快樂;約瑟夫 F8 說,他有妻子和兒女,因此在這種條件下購買對他來說不方便。

免得我敗壞自己的產業。
他考慮到,他已經有妻子和兒女,而且如果他娶了路得,可能會生更多的孩子,他的家庭開支會增加,他的產業會減少;剩下的財產必須分給許多人,而這塊產業尤其會歸路得的長子所有,這樣他的產業就會分散和零碎,所剩無幾;此外,他可能還認為他年邁的婆婆拿俄米也將由他來供養。

你可以贖回我的權利,為你自己。
我樂意將我的權利讓給你,因為你沒有妻子,正如他爾根所說的。

因為我不能贖回。
在我目前的處境下,以及在購買所附帶的條件下。

【第7節】

從前在以色列中,關於贖回。
這裡所指的似乎是一種習俗,而非律法,當產業被買賣時;不是《利未記》25:25 的律法,雖然那條律法涉及至近親屬贖回產業,但並沒有規定像這裡後來提到的那樣的習俗;也不是《申命記》25:5 的律法,那條律法不涉及產業的贖回,也不涉及親屬娶已故親屬的寡婦,而是兄弟娶已故兄弟的寡婦,而且拒絕時所規定的儀式也與這裡使用的不同;儘管約瑟夫 F9 明確指出這裡指的是那條律法;但這不僅涉及產業的買賣,也涉及「交換」另一塊田地,正如亞本以斯拉所解釋的:

為要確認一切事。
以下習俗是為了確認任何交易,無論是買賣還是以物易物,即使沒有婚姻關係,也都會遵守。

一個人脫下鞋子,給了他的鄰舍。
藉此表示他將自己在所賣或所換之物上的權利讓給了對方;他爾根說,他脫下右手的手套,這或許是當時他爾根作者寫作時的習俗,其作用相同;根據拉比雅爾奇的說法,使用的是一塊亞麻布、面紗或手帕,由一方交給另一方;關於這種買賣方式,以利亞 F11 寫道:他說,如今我們用一塊亞麻布或手帕來購買,稱為「sudar」,這是一種衣物;兩個見證人拿著它,在他們面前解釋他們的協議內容,每個見證人伸出衣物的下擺,那些承諾確認所有事項的人,觸摸他們衣物的下擺;這就稱為用「sudar」或亞麻布購買。

這在以色列中是作見證的。
作為交易的見證或確認;但誰脫下鞋子,是那親屬還是波阿斯,經文並未明確說明;對此,猶太文獻意見不一,正如拉比雅爾奇所觀察到的。

【第8節】

那親屬就對波阿斯說,你自己買吧。
這句話重複,表明他完全同意波阿斯可以隨意購買,他用以下儀式確認了這一點:

於是那人脫下鞋來。
藉此表示他放棄了購買產業的權利,並將其讓給了波阿斯;他爾根說:

【第9節】

波阿斯對長老和眾民說。
他們當時都在城門口或法庭上。

你們今日作證,我從拿俄米手裡買了以利米勒的一切。
所有屬於以利米勒的土地,他是拿俄米的丈夫,路得丈夫的父親,波阿斯現在購買了他的產業,向拿俄米支付了價值。

以及基連和瑪倫的一切。
以利米勒的兩個兒子,如果他們還活著,就會繼承他們父親的產業;但他們已死,產業就歸母親所有,母親之後歸寡婦所有,因此她們必須同意出售產業,正如路得所做的,參閱《路得記》4:5。俄珥巴沒有被提及,因為她回到了自己的家鄉;此外,路得的丈夫瑪倫是長兄,因此對繼承權有優先權;但由於現在產業在拿俄米手中,所以主要是從她那裡購買,因此波阿斯被說成是從

拿俄米手裡買的。
錢付給了她,她也將產業交給了他。

【第10節】

此外,我已買下摩押女子路得,瑪倫的妻子,作我的妻子。
這是購買土地的條件,即無論誰買下土地,都必須娶她為妻;波阿斯娶她為妻並沒有做錯,儘管她是摩押女子。摩押不是禁止通婚的國家之一;雖然它是一個異教和偶像崇拜的國家,因此不適合與這樣的人通婚,但路得已經歸信了;這也不違反《申命記》23:3 的律法,因為根據猶太人對它的理解 F14,它指的是男人,而不是女人,而且是指那些原本有資格在會眾中擔任職務的男人。

為要使死人的名不從他弟兄中,也不從這地方的城門口斷絕。
不致在城中和法庭上完全被遺忘,不再被記念。

你們今日作證。
這句話重複,以便他們可以回答,正如他們在下一節所做的。

【第11節】

在城門口的所有百姓和長老都說,我們作證。
他們都見證了波阿斯合法購買了產業,以及路得與他結婚,這是交易的條件。

願耶和華使進你家的這女子。
不是指他實際居住的房子,因為他和她現在都在城門口,她還沒有被帶進他的家;而是藉著他娶她為妻,她被帶進了他的家庭,成為家庭的主要成員,因為她是他的妻子。這是長老們的祝願、禱告或祝福,其中一人代表其他人,祝賀這對新婚夫婦,並祝他們一切順利;特別是願波阿斯在他們面前娶的這位女子,作為見證人,能夠

像拉結、利亞二人,這二人建立以色列家。
雅各的兩位妻子;他爾根補充說,有十二個支派;因為雖然有些支派是從她們給雅各的使女所生,但那些孩子在道德上被認為是她們的,正如有些人所說的。拉結排在利亞之前,儘管她是最小的,孩子也最少,因為她是雅各最初打算娶的妻子,也是根據與她父親所立的約,儘管他被欺騙了;她是雅各更合法的妻子,也是他最愛的妻子。藉著這兩位妻子和她們的使女所生的孩子,以色列家或家族得以建立,成為一個大國,由十二個支派組成,人數眾多。

又願你在以法他行事為人,在伯利恆得名聲。
這是同一個地方的兩個名字(創世記 35:19;彌迦書 5:2)。這些話似乎是特別對波阿斯說的,祈求他能繼續行事為人配得稱讚,並在財富、權力和權柄上增長,保持他的名聲和聲譽,並在同胞中獲得更高的聲望。

【第12節】

願你的家像法勒斯的家。
法勒斯是猶大從他瑪所生的兒子,前面已提及(路得記 4:12;創世記 38:29),伯利恆人屬於猶大支派,也屬於法勒斯家族,正如《路得記》4:18 所載。法勒斯是猶大從他瑪所生,他瑪是外邦女子,正如路得一樣,從他瑪生出了一個非常龐大的家族,是猶大的五個家族之一;他們祝願波阿斯藉著路得所生的家族也能如此眾多;如果波阿斯就是以比讚,正如猶太人所說的,儘管這缺乏證據,他確實有非常眾多的後裔,三十個兒子和三十個女兒(士師記 12:8-9)。

願耶和華從這年輕女子所賜給你的後裔。
由此可見路得在場,因為他們彷彿指著她,而且她是一個年輕女子,儘管是寡婦:猶太人說她四十歲,正如《路得記》3:10 所述。長老們祝願並禱告他能從耶和華藉她所賜的兒女中,擁有一個眾多的家庭;這尤其可以從她作為一個年輕女子而期待,但這也只是神的恩賜,因為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詩篇 127:3)。

【第13節】

於是波阿斯娶了路得,她就作了他的妻子。
除了這裡所表達的儀式外,沒有其他儀式;因為當時猶太人 F15 在婚姻中使用的儀式尚未盛行:

波阿斯與她同房。
這是對他履行夫妻義務的謙遜表達。

耶和華使她懷孕。
因為這來自於神,無論個人的年齡狀況如何。

她生了一個兒子。
約瑟夫 F16 記載,在一年之內。

【第14節】

婦人們對拿俄米說。
伯利恆的居民,當她們遇到拿俄米時;或者這些婦人可能是被召來幫助路得生產,並在孩子出生時陪伴她的人。

耶和華是應當稱頌的,因為祂今日沒有使你沒有一個至近的親屬。
指她那天生下的孫子。在摩押地,她失去了丈夫和兩個兒子;但現在她沒有被撇下,沒有一個親屬、一個至近的親屬和一個贖回者,為此婦人們稱頌神,並激勵她也這樣做。阿爾謝赫觀察到,婦人們說,耶和華是應當稱頌的,因為彌賽亞將從他而出,正如他所做的。有些人將此歸於波阿斯,因為「至近的親屬」或「贖回者」的稱號更適合他;他似乎已經履行了這樣的職責,贖回了他親屬的產業,並娶了他的寡婦,其結果是生了一個兒子,他將繼承產業;但經文說的是那天所發生的事,下一節所說的一切都與所生的孩子有關:

願他的名在以色列中顯赫。
有些人將此歸於神的名,因為神的護理促成了這一切;另一些人則歸於波阿斯,他因其慈善、正直和謙卑而受到好評,這些都體現在他贖回產業和娶路得為妻上;或者更確切地說,這指的是新生兒,她們表達了希望和信心,相信他長大成人後,將在以色列中非常有名望和尊貴,他自己將是一個有價值和有德行的人,並且是像耶西、大衛這樣傑出人物的祖先,甚至是彌賽亞的祖先。

【第15節】

他必使你的生命復甦。
指她因丈夫和兩個兒子的去世而失去的生命中的喜樂、樂趣和安慰,從那以後她一直過著悲傷的生活;她所有的安慰都來自她的媳婦,現在她的孫子出生了,將會使她悲傷的心靈恢復安慰,並在她不期望有任何樂趣的歲月裡帶給她快樂。

作你年老的供養者。
他長大後會供養她,支持她,並為她提供生活所需的一切,因為他是龐大而富裕產業的繼承人。

因為愛你的媳婦。
波阿斯的妻子路得,她已表明她的愛,離開自己的國家和親屬,與她一同來到異鄉,並為她的生計勞苦,至今仍對她懷有同樣的深情。

她比有七個兒子還好,她為你生了這個兒子。
要麼是指在她寡居期間一直如此,如他爾根所說;要麼更確切地說,現在她嫁給了如此富有的人,並且生下了一個兒子,是產業的繼承人,他將比她有七個兒子(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祖傳產業)更能為她做更多的事。

【第16節】

拿俄米就把孩子抱在懷裡。
作為她對孩子最溫柔的愛和感情的象徵;她很可能在孩子出生後不久就這樣做了。

作了他的養育者。
也就是說,在母親餵養並斷奶之後,她就把孩子從母親那裡接過來,撫養他。

【第17節】

鄰舍的婦人給他起名叫。
約瑟夫 F17 說,拿俄米在鄰舍的建議下給他起名;很可能是在他受割禮的第八天,鄰舍們被邀請參加這個場合,那時似乎習慣給孩子起名,參閱《路加福音》1:59。羅馬人在第八天給女孩起名,第九天給男孩起名;因此女神農迪娜因此得名 F18;希臘人通常在第十天,有時在第七天 {s}:通常是父親的職責給孩子起名,有時會邀請鄰舍和至近的朋友,在他們面前起名,並由他選擇的任何一人代替他起名 F20。

說,拿俄米得了一個兒子。
指她的家族,甚至她自己,因為他是她大兒子的妻子所生;這個孩子對她來說就像代替她兒子一樣,對她來說就像她的兒子一樣;所以亞本以斯拉將此與《出埃及記》2:10 比較;此外,這個孩子出生,正如鄰舍們所預言的,是為了拿俄米極大的安慰和益處,在她年老時成為她的支持者和供養者(路得記 4:15)。

她們就給他起名叫俄備得。
約瑟夫 F21 正確地指出,這個名字的意思是「服事」,儘管他並不總是給出希伯來詞語的真實含義:這個名字的給予,並非為了紀念他母親在與波阿斯結婚前所被迫的服事;而是更可能因為他們希望並相信他將對拿俄米有所幫助;不過,他爾根給出的理由也不容忽視,他爾根將其解釋為「以完全的心服事世界的耶和華」;所以他們可能也考慮到他將來會成為耶和華的僕人:

這俄備得是耶西的父親,耶西是大衛的父親。
所以耶西被稱為伯利恆人(撒母耳記上 16:1),因為他來自伯利恆城,波阿斯在兒子俄備得出生時就是伯利恆人,俄備得是耶西的父親;大衛王就是從耶西而出的,彌賽亞也是從他而出的,這本書的寫作就是為了讓彌賽亞的家譜清晰可見;馬太和路加福音的作者也利用了這一點。

【第18節】

法勒斯的後代記在下面。
法勒斯是前面提到的猶大從他瑪所生的兒子(路得記 4:12;創世記 38:29),因為這家譜的目的是要證實雅各關於彌賽亞(示羅)將從猶大支派而出的預言的真實性(創世記 49:10),因此它從法勒斯開始,眾所周知他是猶大的兒子,並以大衛作結,彌賽亞將是大衛的兒子,這是所有相信神啟示的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承認的。

法勒斯生希斯崙。
他是與雅各一同下埃及的人之一,生於迦南地(創世記 47:12),在《馬太福音》1:3 和《路加福音》3:33 中稱為以斯倫。

【第19節】

希斯崙生蘭。
七十士譯本稱為亞蘭,在《馬太福音》1:3 和《路加福音》3:33 中也是如此。

蘭生亞米拿達。
他的名字在《歷代志》和福音書中都沒有變化;這兩位以及下一位都生於埃及。

【第20節】

亞米拿達生拿順。
他爾根補充說,他是猶大支派的族長;當以色列人出埃及,在曠野奉獻祭壇時,他確實是族長(民數記 7:12),在《馬太福音》1:4 和《路加福音》3:32 中稱為拿順。

拿順生撒門。
或者,如希伯來原文所示,撒瑪,在《歷代志上》2:11 中是撒瑪;但在下一節中卻是撒門,正如我們所讀的。

【第21節】

撒門生波阿斯。
他是從妓女喇合所生,撒門娶了她(馬太福音 1:5),正是這本書的主要人物,他爾根在這裡認為他是士師以比讚(參閱路得記 1:1 的吉爾注釋)。

波阿斯生俄備得。
從路得所生;關於他,請參閱前幾節。

【第22節】

俄備得生耶西。
伯利恆人,大衛的父親。

耶西生大衛。
他爾根補充說,以色列王;敘利亞譯本和阿拉伯譯本也補充說,王;由此有些人推斷這本書是由撒母耳所寫,不僅在大衛出生之後,而且在他被撒母耳膏立為王之後:從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到大衛出生,這裡只提到了四代,共三百六十年,這四個人,撒門、波阿斯、俄備得和耶西,每個人都必須在一百歲或更老的時候生兒子;這絕非不可信,正如後來的例子所證明,因此在那些古老的時代,品行端正、體格健壯的人在這樣的年齡生孩子,也絕非不可能。

【腳註】
F4 Antiqu. l. 5. c. 9. sect. 4.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五卷第九章第四節。
F5 Misnah Megillah, c. 4. sect. 3. T. Bab. Cetubot, fol. 7. 1. Midrash Ruth, fol. 35. 1. 《密示拿》會堂篇第四章第三節;《巴比倫他勒目》婚姻契約篇第七頁第一欄;《米大示》路得篇第三十五頁第一欄。
F6 Midrash Ruth, fol. 34. 2. 《米大示》路得篇第三十四頁第二欄。
F7 ( וַאֲנִי אָמַרְתִּי ) "et ego dixi", Pagninus, Montanus (**וַאֲנִי אָמַרְתִּי**,va'ani amarti,我說)帕尼努斯、蒙塔努斯譯本。
F8 Antiqu. l. 5. c. 9. sect. 4.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五卷第九章第四節。
F9 Antiqu. l. 5. c. 9. sect. 4.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五卷第九章第四節。
F11 Tishbi, p. 207. See Leo Modena's History of the Rites of the present Jews, part 2. c. 6. 《提斯比》第207頁。參閱利奧·莫德納《當代猶太人禮儀史》第二部分第六章。
F12 Midrash Ruth, fol. 35. 2. 《米大示》路得篇第三十五頁第二欄。
F13 Ut supra. (Antiqu. l. 5. c. 9. sect. 4.) 同上(《猶太古史》第五卷第九章第四節)。
F14 Misn. Yebamot, c. 8. sect. 3. 《密示拿》利未婚篇第八章第三節。
F15 Vid. Buxtorf. Synagog. Jud. c. 39. Leo Modena's History of the Rites of the present Jews, part 4. c. 3. 參閱布克斯托夫《猶太會堂》第三十九章;利奧·莫德納《當代猶太人禮儀史》第四部分第三章。
F16 Ut supra. (Antiqu. l. 5. c. 9. sect. 4.) 同上(《猶太古史》第五卷第九章第四節)。
F17 Ut supra. (Antiqu. l. 5. c. 9. sect. 4.) 同上(《猶太古史》第五卷第九章第四節)。
F18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 l. 2. c. 25. 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之日》第二卷第二十五章。
F19 Harpocration & Suidas in voce ( ebdomeuomhnou ) , Scholiast. in Aristoph. Aves, p. 565. & Euripid. & Aristot. in ib. 哈爾波克拉提翁與蘇伊達斯在詞條 **ἑβδομευομένου**(hebdomēuomenou,第七天)下;亞里斯多芬《鳥》第565頁的注釋;以及歐里庇得斯與亞里斯多德在同書中的注釋。
F20 Vid. Sperling. de Baptism. Ethnic. c. 14. & 15. 參閱斯珀林《論異教徒的洗禮》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
F21 Ibid.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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