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尼希米記

第十三章

尼希米記 第十三章

本章記述尼希米如何改革猶太人中潛滋暗長的各種弊端,他驅逐了與他們混雜的摩押人和亞捫人(尼13:1-3),將多比雅的家俱從聖殿的一個房間中扔出,並恢復其原有用途(尼13:4-9),確保利未人得到被扣留的份額(尼13:10-14),阻止了在安息日販賣貨物而褻瀆安息日的行為(尼13:15-22),並制止了在他們中間再次盛行的娶外邦妻子的行為(尼13:23-31)。

【第1節】

那日,他們在百姓面前念摩西的書。這並非在城牆奉獻之時,也不是緊隨其後;因為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百姓就如本章所示那樣腐敗。而是尼希米治理他們十二年後,他曾去巴比倫,然後又回來了,這從(尼希米記13:6)與(尼希米記2:1,2:6,7:2)的比較中可以清楚看出。

他們在百姓面前念摩西的書;因為自從以斯拉宣讀律法(尼希米記8:1)以來,公開宣讀律法就成了一種習俗:

書上寫著,亞捫人和摩押人永不可入神的會;也就是說,不許他們與以色列民中的任何人通婚;(參閱申命記23:3的吉爾注釋)。

【第2節】

因為他們沒有拿食物迎接以色列人。同樣的理由在(申命記23:4,23:5)中也有提及,本節後面的內容也在此處被觀察到;(參閱申命記23:4的吉爾注釋)(參閱申命記23:5的吉爾注釋)。

【第3節】

他們聽見這律法,就將一切閒雜人從以色列中分別出來。這律法是關於亞捫人和摩押人的,也包括其他民族,並禁止與他們通婚:

他們就將一切閒雜人從以色列中分別出來;所有這些以及其他與他們結親的民族。

【第4節】

在這事以前,在上述律法被宣讀、遵守和實行之前:

祭司以利亞實;有些人認為他是一位普通祭司;烏雪主教F1也是如此認為;但從(尼希米記13:28)來看,他似乎更像是大祭司。

管理我們神殿的庫房;這使得一些人認為他是一位普通祭司;但「庫房」可能指多個房間,而這些房間則代表整個聖殿,大祭司對此有最大的關切和監督:

與多比雅結親;這個僕人、亞捫人,是以色列人頑固的敵人(尼希米記2:10,2:20),他娶了示迦尼的女兒,而他的兒子娶了米書蘭的女兒,這兩人都是祭司,因此似乎與以利亞實有親戚關係(尼希米記6:18)。

【第5節】

他為多比雅預備了一間大屋子。在聖殿裡,正如皮斯卡托所觀察到的,是將幾個房間合併在一起:

從前人把素祭、乳香、器皿、和所吩咐給利未人、歌唱的、守門的、以及祭司的供物,就是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都存放在那裡;參閱(尼希米記10:37-39)(12:44)。

【第6節】

那時我不在耶路撒冷。尼希米在以利亞實做這些事的時候一直不在場,否則這些事是不會被允許的:

因為亞達薛西王三十二年,我從耶路撒冷回到王那裡;在他治理那裡十二年後,他回到王那裡報告那裡的事務;這不是有些人F2認為的薛西斯,因為他只統治了二十一年;而是大流士·希斯塔斯,根據托勒密的年表,他統治了三十六年,希羅多德F3也同意這一點;他被稱為巴比倫王,因為巴比倫和整個帝國自古列時代以來就掌握在波斯王手中:

過了些日子,我向王告假;再次回到耶路撒冷;不是像普萊多博士F4認為的那樣,過了五年;因為尼希米不可能在這麼長時間後才向王請求返回耶路撒冷,那裡是他如此關心的地方,他的心也如此專注於那裡的繁榮;瓦塔布魯斯和皮斯卡托解釋說,最多他只停留了一整年就獲准返回;「過了些日子」這個短語在(利未記25:29)和後者提到的其他地方也是這個意思。

【第7節】

我來到耶路撒冷。經王的允許,並帶著王的委任:

就明白以利亞實為多比雅所行的惡事;他被告知以利亞實瀆職的行為:

在神殿的院子裡為他預備了一間屋子;因此這地方被褻瀆和玷污了。

【第8節】

我甚惱怒。如此神聖的地方竟被轉作世俗用途,且為一個外邦人,一個猶太人和他們宗教的敵人所用:

我就把多比雅的一切家具都從屋裡扔出去;作為首席行政官,他憑波斯王的委任行事,並根據猶太律法以及王的律法糾正一切不當之處,他的權力無疑與以斯拉一樣大(以斯拉記7:25,7:26);「家具」指的是屋內可移動的物品,如椅子、桌子、用於烹飪、照料、飲用的器皿,古人對此有各種意見F5。

【第9節】

於是我吩咐,他們就潔淨了這些屋子。由此可見,不止一間屋子,或者說幾間屋子被合併成一間;這不僅是通過清洗完成的,而且由於這是因外邦人居住而造成的禮儀上的不潔,他們的潔淨可能通過分離水來完成(民數記19:9):

我又將神的殿裡的器皿,和素祭、乳香,都搬回原處;將它們放回原處。

【第10節】

我發現利未人的份沒有給他們。十分之一的供物被移到別處,可能被轉作他用;或者百姓看到以利亞實所做的,就疏忽了奉獻,認為這些供物不會被妥善處理;此外,利未人也因此放棄了他們的職位:

因為供職的利未人和歌唱的都各回自己的田地去了;去照看他們的鄉村農場,或者通過農業謀生,因為在耶路撒冷沒有人照顧他們;參閱(尼希米記12:28,12:29)。

【第11節】

於是我斥責官長;等等。那些教會的官長,就是被任命管理那些庫房的祭司(尼希米記12:44),他熱切地與他們爭辯,嚴厲地責備他們的行為:

說,神的殿為何被離棄呢?沒有人照顧殿中事奉者的供養,這與所作的應許(尼希米記10:37)相悖:

我便招聚他們;那些分散在周圍鄉村的利未人和歌唱的:

使他們各站其位;在聖殿中,並在他們事奉的職責中。

【第12節】

於是猶大眾人就把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都送入庫房。當他們看到改革已經完成,事情正在按部就班地進行,他們的什一奉獻將會被妥善使用,這些奉獻將會交給現在已恢復職位的合適的人。

【第13節】

我派了庫官管理庫房。新的庫官,因為之前任命的庫官要麼已故,要麼對他們的職責不忠(尼希米記12:44):

祭司示利米,文士撒督;撒督也是祭司,正如以斯拉既是祭司又是文士;他除了祭司的職務外,還精通律法,能夠教導他人:

利未人中,有毗大雅,其次是瑪他尼的兒子撒刻的兒子哈難,因為他們都被認為是忠信的;所有認識他們的人都對他們有很好的評價,認為他們是忠誠正直的人,因此適合擔任這樣的職務:

他們的職責是分給他們的弟兄;將他們在什一奉獻、初熟之物中的份額分發給他們。

【第14節】

我的神啊,求你記念我這事。不是以嚴格的公義方式,好像他認為自己所做的配得神的回報;而是以恩典和憐憫的方式,願神恩慈地悅納這事,視為為榮耀祂的名而行,並忽略其中所有的過失和軟弱,參閱(尼希米記13:22):

不要塗抹我為我神的殿和其中的職務所行的善事;為支持聖殿中神的敬拜,為規範其中祭司和利未人的班次和職務,以及為供養他們所做的;這些事若出於正確的原則,即對神的愛,並懷著正確的目標,即榮耀祂的名,就可真正算為善行:他祈求這些善行不要從神的記念冊上塗抹或抹去,參閱(何西阿書6:10)。

【第15節】

那些日子,我在猶大看見有人在安息日踹酒榨。這不是一項必要的工作,因此不能「驅除安息日」,正如猶太人所說的,而是可以推遲到另一天:

又有人運進禾捆;是麥收時節:

又有人馱著驢;馱著貨物從一地運到另一地,並在安息日出售;這違反了明確的律法,因為驢也要休息(申命記5:14):

還有酒、葡萄、無花果;正值收穫季節:

和各樣的重擔,他們都在安息日運進耶路撒冷;除了驢馱的,還有一些是人肩扛的;這違反了安息日的律法,律法要求人畜都要休息:

我在他們賣食物的那日,就警戒他們;也就是安息日;如果連食物都不可賣,那麼其他任何東西就更不可賣了;甚至根據猶太教規F6,合夥人也不可在安息日討論第二天要賣或買什麼;更不可採摘和運送葡萄和無花果,甚至不可進入自己的園子和田地查看有什麼需要,或果實如何:現在尼希米就這些他們所犯的惡事告誡猶太人,並警戒他們是違背律法的人,並呼天喚地作證,如果他們繼續違背律法,他將如何處置他們。

【第16節】

又有推羅人住在城中,他們運魚。從推羅和西頓以及鄰近地區運來:他們從約帕運來,再從那裡運到耶路撒冷,並在魚門或魚市附近有房屋或住處,在那裡出售:

和各樣的貨物;或商品,作為一個貿易城市,他們從各國獲得:

在安息日賣給猶大人,甚至在耶路撒冷;或甚至在耶路撒冷,這座聖城,聖殿所在地,敬拜神的地方,以及官長居住的地方,他們本應是作惡者的恐懼:的確,安息日的律法對這些推羅人沒有約束力,但他們卻通過帶來貨物出售來引誘猶太人違背律法。

【第17節】

於是我斥責貴冑。城裡的官長,民事行政官員,嚴厲地責備他們失職:

對他們說,你們所行的這惡事是什麼呢?竟褻瀆安息日?容許在安息日做勞役工作,並在安息日買賣東西。

【第18節】

你們的列祖不是這樣行嗎?同樣褻瀆安息日:

我們的神不是因此使這一切災禍臨到我們和這城嗎?因他們的罪,以及安息日被破壞等罪,神容許他們被擄到異地,他們的城被毀滅,參閱(耶利米書17:21-27)(以西結書20:16,20:21,20:24):

你們卻又因褻瀆安息日,加增以色列的忿怒;在他們已經因同樣的惡事和其他惡事而遭受的審判之上,又增加了額外的審判。

【第19節】

到了安息日的前一日,耶路撒冷城門將要昏黑的時候。或「被遮蔽」F7;正如拉什解釋的,當安息日傍晚的陰影投射在城門上時;安息日直到日落和星星出現才開始;但在那之前,隨著太陽西沉,耶路撒冷的房屋和周圍的山脈投下的陰影蔓延到城門上:當天色將暗,一暗下來,

我就吩咐人關門,又吩咐不許開門,直到安息日過後;直到第二天日落:

我又派我的僕人守在城門口,不許在安息日運任何重擔進來;因為守門人不可信賴,容易被賄賂和腐蝕,而他知道他的僕人不會;因此,由於在少數情況下可能需要開門讓一些人進出,特別是那些住在附近來敬拜的人,他便派他的僕人在那裡,確保沒有人帶著任何重擔被允許進入。

【第20節】

於是商人,和販賣各樣貨物的,特別是推羅人(尼希米記13:16),一兩次在耶路撒冷城外過夜;一兩個安息日,因為城門被嚴密看守,無法進入城內;他們這樣做,希望猶太人會出來向他們購買貨物,儘管他們不被允許將貨物帶入城內。

【第21節】

於是我警戒他們。警戒他們繼續留在那裡,並威脅他們,呼天喚地作證他將如何處置他們,如果他們不離開:

你們為何在城牆外過夜呢?在城牆外,等待機會進入,並引誘猶太人出來購買他們的貨物:

你們若再這樣,我必下手拿你們;毆打他們,或殺死他們,至少是監禁他們:

從那時起,他們在安息日就不再來了;發現沒有機會進入城內,而且他們可能會被逮捕和懲罰。

【第22節】

我又吩咐利未人潔淨自己。從一切禮儀上的不潔中潔淨自己,使他們在禮儀上適合在安息日履行職責:

又叫他們來守城門,使安息日為聖;不是城門,他的僕人已經在那裡了,這也不是利未人的工作,更不需要特別的潔淨來適應這項工作;而是聖殿的門,使不潔淨的人不得進入;在那一天,由於來敬拜的人數眾多,需要更加勤奮:

我的神啊,求你為這事也記念我;關於他對遵守安息日的關心,以及他對神殿的榮耀和供養神僕人的關心(尼希米記13:14):

照你豐盛的慈愛憐恤我;他希望被對待,不是根據他自己的任何功勞,而是根據神豐盛的慈愛;願神因祂的慈愛,仁慈地悅納他所做的一切善事,並赦免他的一切過失。

【第23節】

那些日子,我也看見有猶大人娶了亞實突、亞捫、摩押的女子為妻。亞實突,或稱亞佐都(使徒行傳8:40),是非利士人的五個城市之一;雖然它不屬於七個被禁止通婚的民族,但與他們通婚是非常不合適和不恰當的(士師記14:3)。這個地方是阿拉伯人的市集F8,他們在那裡出售貨物,猶太人可能會去那裡,因此被誘惑進入這樣的婚姻;而與亞捫人和摩押人通婚是違法的(尼希米記13:1)。

【第24節】

他們的兒女說話,一半是亞實突的方言。這是他們從母親那裡學來的,所以他們說的是一種混合語言,一部分是猶太語,一部分是非利士語;但有些人認為這不是指他們的語言,而是指他們孩子的數量;他們中的一半,拉什解釋為他們中的許多人,說的是亞實突的語言,甚至許多與母親在一起最多,主要由母親撫養的孩子也是如此:

不能說猶大語;完全不能說,或者說得不夠好,以至於無法被理解,這傾向於後一種解釋:

卻是照各族之民的語言;他們的母親所屬的民族,無論是亞實突人、亞捫人還是摩押人。

【第25節】

我就斥責他們。與他們爭辯,忠實地告誡他們,並嚴厲地責備他們:

咒詛他們;向他們保證,除非他們悔改,否則神的咒詛將臨到他們。亞本·以斯拉將其解釋為將他們逐出教會,無論是使用「**赫倫**」(Cherem,禁絕)還是「**尼杜伊**」(Niddui,隔離),這兩種都是猶太人中的兩種逐出教會方式;但問題是,那時他們是否已經使用這些方式:

又擊打他們幾個人;命令用杖或鞭子鞭打他們,作為違背律法者的懲罰:

拔下他們的頭髮;或命令執行鞭打的人拔下他們的頭髮;這種懲罰,既痛苦又羞辱,參閱(以賽亞書1:6):

又叫他們指著神起誓說,你們必不將你們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為你們的兒子或你們自己娶他們的女兒;不與他們通婚;他們之前已經起誓過(尼希米記10:29,10:30)。

【第26節】

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些事上犯了罪嗎?等等。他娶了外邦女子為妻,被她們引誘去拜偶像(列王紀上11:3,11:4):

然而在許多國家中,沒有一個王像他;不僅在宏偉和財富上,而且在智慧上也沒有,然而他卻被他那些拜偶像的妻子所迷惑:

他是神所愛的;暗指他的名字耶底底亞,意思是「耶和華所愛的」(撒母耳記下12:24,12:25):

神使他作全以色列的王;這是神愛他的證明,因此他更有義務事奉神,且只事奉神,然而他的心卻因他的妻子轉向了別神:

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如果如此偉大和智慧的人都被她們引誘去拜偶像,那麼你們就更可能了,因此與她們通婚是非常危險的。

【第27節】

這樣,我們豈可聽從你們,行這一切大惡呢?容許這事發生,並對此視而不見,而不加以懲罰:

得罪我們的神;祂的律法,祂的心意和旨意:

娶外邦女子為妻?祂所禁止的(申命記7:1,7:3)(列王紀上11:1,11:2)。

【第28節】

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子約雅大的兒子中,有一個人。大祭司的孫子;因為這裡的大祭司是以利亞實,根據我們的譯本,而不是他的兒子約雅大,根據普萊多博士F9的說法;約瑟夫F11認為這個人是大祭司雅杜亞的兄弟瑪拿西:

是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他娶了參巴拉的女兒,參巴拉是猶太民族的公開敵人;根據同一位作者的說法,參巴拉為他從亞歷山大那裡獲得了在基利心山建造聖殿的許可;但這會將尼希米和參巴拉的壽命延長得太長;此外,以利亞實似乎現在還是大祭司,甚至他的兒子約雅大也不是,更不用說約雅大的孫子雅杜亞了:

所以我把他從我這裡趕出去;把他從他的朝廷趕走,不許他在祭壇事奉;將他從城中驅逐,正如拉什所說,甚至從猶大之地驅逐。

【第29節】

我的神啊,求你記念他們。這些祭司,並懲罰他們:因為他們玷污了祭司職分;通過娶外邦女子為妻,使自己不適合在其中供職:

和祭司職分與利未人的聖約;與利未、亞倫和非尼哈所立的聖約,參閱(民數記24:11-13),對其腐敗的抱怨在(瑪拉基書2:4-8)中有所提及。

【第30節】

這樣,我就潔淨他們,使他們脫離一切外邦人。無論是百姓還是祭司,都脫離外邦妻子,強迫他們休妻,或離開他們的國家:

又派定祭司和利未人的班次,各人有各人的職務;在他們的班次和輪值中執行他們的職務。

【第31節】

至於按時獻的木柴。參閱(尼希米記10:34)。利未人被指派在規定的時間和由規定的人接收木柴,並將其存放在適當的地方,並在需要時將其運到祭壇:

和初熟的果子;接收並照管它們,並將它們分發給屬於它們的人:

我的神啊,求你為我施恩記念;以一切美善的事,無論是屬世的還是屬靈的,來祝福他,使他忠心,使他在教會和國家中有所作為,並保護他免受所有敵人的侵害:或者這可能更關乎前面所說的,即關於獻木柴和初熟的果子,願神恩慈地記念他,因為前者對祭壇來說是必要的,而後者對在祭壇事奉的人來說也是必要的。

【腳註】
F1 Annal. Vet. Test. p. 200. 《舊約年鑑》第200頁。
F2 Apud Ganz. Tzemach David, par. 2. fol. 8. 2. 載於甘茨《大衛之苗》第二部分,第8頁第2欄。
F3 Polymnia, sive, l. 7. c. 1. 《波利姆尼亞》,即第七卷第一章。
F4 Connect. par. 1. p. 397. 《連結》第一部分,第397頁。
F5 Vid. Alex. ab Alex. Genial. Dier. l. 1. c. 19. 參閱亞歷山大·亞歷山大《天才之日》第一卷第十九章。
F6 Maimon. Hilchot Sabbat, c. 24. sect. 1, 2. 邁蒙尼德《安息日律法》第二十四章第一、二節。
F7 ( wllu ) "obumbratae", Pagninus, Montanus; "obumbrarentur",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Rambachius; "incidentibus umbris", Tigurine version. **ויללו**(willu,被遮蔽):「被遮蔽」,帕格尼努斯、蒙塔努斯;「被遮蔽」,朱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蘭巴基烏斯;「陰影落下」,提古林譯本。
F8 Mela de Situ Orbis, l. 1. c. 10. 梅拉《世界地理》第一卷第十章。
F9 Connect. par. 1. p. 412. 《連結》第一部分,第412頁。
F11 Antiqu. l. 11. c. 8. sect. 2, 4. 《古代史》第十一卷第八章第二、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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