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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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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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關於向耶和華所許之願的各種律法,無論是關於人的估價,應由祭司根據其年齡、性別和狀況來定(利未記 26:1-8);或是關於牲畜,潔淨或不潔淨,好或壞(利未記 26:9-13);或是關於房屋、田地和土地,其估價應根據其種子量,以及其被分別為聖的時間,無論是在禧年之前或之後,以及距離禧年還有多少年(利未記 26:14-25);對於上述律法,有一個例外,就是耶和華的頭生之物不可被分別為聖,若是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但任何歸耶和華為聖的物,無論是人、牲畜或田地,都不可出售或贖回(利未記 26:26-29);本章最後以一些關於什一奉獻的贖回或更換的律法作結,說明哪些可以贖回或更換,哪些不可以(利未記 26:30-34)。

【第1節】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祂於前一章頒布了律法的主體之後,這些律法似乎已在上一章結尾時完成;但這裡給出了一些關於許願的規則和指示,這些願人並非被迫許下,而是出於自願和樂意。如下所述。

【第2節】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這是一件只關乎他們的事;因為猶太解經家說 F8,這句話「以色列人」排除了外邦人:

「人若許特願,
一個不尋常的、不常見的、非常獨特的願,甚至如這個詞所指的,是奇妙的;例如當一個人出於對神和祂事奉的非凡熱心,將自己、或他的兒女、或他的牲畜、或他的房屋或田地獻給耶和華。猶太解經家說 F9,「人」這個詞包括所有男性,甚至外邦人;是的,據說所有人都估價並被估價,許願並被許願,祭司、利未人、以色列人、婦女和僕人 F11:

「要按你所估的價,為耶和華獻身。
例如當一個人出於對聖所的極大熱心,將自己或屬於他的人獻給聖所事奉,以協助祭司和利未人從事較低賤的工作,如搬運木材、打水、打掃會幕等;他們不被允許做這些事,部分原因是神不願意任何或每個以色列人都從事這種僕役工作,部分原因是已經有專人負責這些工作,同時也為了防止聖所內人數過多造成困擾,只會互相妨礙;因此,對於每個獻身於此類事奉的人,都根據後續給出的規則設定一個價值或價格,這些款項將支付給祭司,用於聖所的事奉、房屋的修繕等,參見(列王紀下 12:4, 12:5);根據重音符號,這個詞可以翻譯為:「**按你對靈魂(或人)的估價,這願將歸於耶和華**」 F12;也就是說,所獻之人的價格,根據祭司的估價,或如後續經文所定的,將歸於祂:「靈魂」這個詞的使用,猶太拉比們理解為對靈魂或生命所依賴之物的估價或價值;例如,如果一個人說:「我的手或我的腳的價值歸於我」,他什麼也沒說;但如果他說:「我的頭或我的肝的價值歸於我」,他就要付出全部價值,即他自己的價值;如果他說:「我價值的一半歸於我」,他就要付出價值的一半;但如果他說:「我一半的價值」,他就要付出全部價值:這是一般規則,靈魂或生命所依賴之物要付出全部價值 F13;因為一個人沒有頭、沒有肝,或失去一半的自己,就無法生存。

【第3節】

「你所估的價,
許願者本人或祭司為他所作的估價,並非由他們隨意決定,而是必須根據以下規則,按被估價者的年齡比例來進行:

「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丁,要按聖所的舍客勒,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
從這些人開始計算,因為二十歲到六十歲之間的人最適合勞動,因此他們的價格最高,如下一句所述:

「要按聖所的舍客勒,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
一個舍客勒約等於我們貨幣的半克朗,或略少一些,所以五十個舍客勒約為六英鎊;這些舍客勒必須足重,按照聖所保存的標準,這是對任何人所定的最高價格;而且同一年齡的所有人,無論貧富,都支付相同的價格:因此有言 F14:

【第4節】

「若是女丁,
也就是說,同一年齡,滿二十歲,但不超過六十歲的女性:

「估價三十舍客勒。
約合我們貨幣的三英鎊十先令,是一個僕人的價格(出埃及記 21:32);男女估價差異的原因是,女性是較弱的器皿,她的勞動和服務價值較低,例如紡紗、洗衣。

【第5節】

「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的,
並非指五歲的人被假定許願或估價,而是指一個成年人說:「這個五歲小孩子的估價歸於我」;這樣的人就必須支付他的價值,如下所述:

「男丁估價二十舍客勒,女丁估價十舍客勒。
男丁約為兩英鎊以上,女丁約為一英鎊以上;這些人的估價比前者低,部分原因是,一般而言,五歲到二十歲之間死亡的人數比二十歲到六十歲之間多;部分原因是,在這段時間內,他們無法像後者那樣從事那麼多的工作和服務;而且可以觀察到,這個年齡段的女性估價與另一個年齡段的女性估價不成比例;這些女性的估價恰好是男性的半數,而另一個年齡段的女性估價則超過半數;原因是,二十歲以上的女性,其服務與男性的服務比例較好,而二十歲以下的年輕女性與年輕男性的服務比例則較差。

【第6節】

「若是從一個月到五歲的,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在此年齡段內將他的孩子獻給耶和華,並說:「我這個兒子或女兒的估價歸於我」,那麼他就要支付其價值,如下一個指示;對於一個月以下的嬰兒,不作任何估價:猶太人說 F15:

「女丁估價三舍客勒銀子。
約七先令,這是對任何事物所定的最低價值;雖然這個年齡段的男嬰或女嬰的生命同樣不確定,而且在接近規定年齡時,兩者的服務價值都很小;但男嬰仍被優先考慮,因為他是更完美的種類,其生命通常更受期望。

【第7節】

「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的,
當人幾乎已過勞動年齡,是時候退休了;

「男丁估價十五舍客勒,
約一英鎊十五先令:

「女丁估價十舍客勒。
約一英鎊三先令;可以觀察到,老年男女之間的估價差異不像年輕時那麼大;原因在於他們的勞動和服務差異很小;甚至有時女性更有用、更有幫助;因為當一個男人因年老而完全衰弱,無法勞動時,一個年長的女性卻能管理家庭事務,並在指導、建議或實際操作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和服務:因此拉比雅爾基(Jarchi)觀察到,當人進入老年時,女性幾乎可以與男性同等看待,他引用了他們的一句諺語:「家裡的老人是家裡的破瓦片(有些人將這個詞解釋為絆腳石,即妨礙之物);家裡的老婦人是家裡的寶藏,是家裡的好兆頭」 F16,在管理家庭事務方面大有用處。

【第8節】

「但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的價,
如果他貧窮到無法支付根據先前規則所定的價值:

「就要將他呈到祭司面前;
就是按照上述指示,考慮到年齡和性別差異而作出估價的祭司;但如果一個人無法支付所規定的金額,他可以向祭司求助,並說明他的情況:

「祭司就要估定他的價,
給他定一個他能支付的價格,如下所述:

「祭司要照許願人的能力估定他的價。
祭司要審查他的情況,並根據他所呈現的狀況給他定價,這筆錢必須支付,但不得少於一個舍客勒;因為如果他連一個舍客勒都付不起,這筆錢就作為債務保留,直到他能支付為止 F17;而且要審查的是許願人的能力,並根據其能力進行估價,而不是被許願人的能力:因此《密示拿》中說 F18:

【第9節】

「人若許願,用牲畜獻給耶和華,
也就是說,如果所獻的牲畜是那種用於獻祭給耶和華的種類,例如公牛、綿羊、山羊、公羊和羔羊:

「凡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應當分別為聖,用於神聖用途,不可用於世俗或普通用途,而是用於祭壇或祭司,或其價格用於修繕聖所,視其所獻之目的而定。

【第10節】

「不可更換,也不可掉換;
有些人認為這兩個詞意義相同,但亞巴賓內爾(Abarbinel) F19 認為它們不同;根據他的說法,「更換」是指不同種類的,例如用牛群中的一隻換羊群中的一隻,反之亦然;而「掉換」是指同種類的:

「無論是好的換壞的,是壞的換好的。
或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 F20:

「若以牲畜掉換牲畜,那牲畜和所掉換的都要成為聖。
無論是同種類或不同種類,無論是換好或換壞:

「那牲畜和所掉換的都要成為聖。
兩者都歸耶和華所有,並分別為聖,用於某種神聖用途,無論是獻祭、供祭司家庭使用,或其價格用於修繕聖所。

【第11節】

「人若許願,用不潔淨的牲畜獻給耶和華,就是不可獻祭給耶和華的,
任何除了狗以外的動物,其價格都不可帶入耶和華的殿;除了牛、羊、山羊、公羊和羔羊之外;儘管有些人甚至將其理解為有瑕疵的動物,因此不適合獻給耶和華;拉比雅爾基(Jarchi)和其他人 F24 也是如此理解:

「就要將牲畜呈到祭司面前;
讓祭司查看、檢查並判斷其價值,並給它定價,以便出售或贖回,因為除了牲畜之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這樣做;因此有人指出,鳥類、木材、乳香和事奉的器皿都不能贖回,因為經文只說了牲畜 F25。

【第12節】

「祭司要估定其價,無論是好是壞;
祭司要根據其價值定價,按他所見的:

「祭司所估定的價,就要照樣定準。
這就是它將被出售的價格,而不是賣給其主人或獻祭者,因為他必須支付更多,如(利未記 27:13)所示;但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是賣給所有其他來購買它的人。

【第13節】

「他若定要贖回,
它的主人,或獻祭者,如果他決心無論如何都要把它贖回來:

「就要在估價之外加五分之一。
他要為它支付全價,即祭司所定的價格,以及可以賣給另一個人的價格,此外還要加上其價值的五分之一;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支付全價,祭司可能不像主人那樣清楚它的價值;也是為了保持奉獻之物的價值,並使人們謹慎許願和奉獻什麼,因為即使可以贖回,他們也必須支付高昂的價格。

【第14節】

「人若將房屋分別為聖,歸耶和華為聖,
將其分別為聖,用於神聖事奉,獻給神聖用途,以便出售,所得款項用於獻祭、修繕聖殿;這其中包含任何其他物品,關於這些物品,猶太人說 F26:

「祭司怎樣估定,就要照樣定準。
根據他所定的價格,就可以出售;任何人願意支付這個價格都可以購買,除了主人或將其分別為聖的人,他必須多付五分之一,如下所述。

【第15節】

「那將房屋分別為聖的,若要贖回房屋,
一間為聖用而分別為聖的房屋可以贖回,無論是由他人支付祭司所定的價格,還是由原主人多支付五分之一;這適用於城牆內的房屋或鄉村的房屋:因此邁蒙尼德說 F2:

「就要在估價的錢以外加五分之一,房屋就歸他。
也就是說,他必須為房屋支付比祭司估價或其他人可以買到的價格多五分之一;這樣做的原因是要使人謹慎地將房屋或物品分別為聖或許願,並且確保支付了全價,祭司可能不像主人那樣清楚其價值,而後者願意支付前者所定的價格,可能會引起懷疑;因此,為了確保獲得全價,並對所獻之物設定高價,主人必須支付比估價多五分之一:例如,如果一間這樣獻上的房屋被祭司估價為一百英鎊,如果主人想贖回,他必須支付一百二十英鎊。

【第16節】

「人若將他承受為業的田地,有一部分分別為聖歸耶和華,
他從父親那裡繼承的產業,以區別於他自己購買的田地,如(利未記 27:22)所述;這田地可以獻上,但不是全部,而是一部分;部分是為了他能有東西維生,或為自己和家人改善生計,部分是為了產業不至於完全從他們的家庭和支派中轉讓出去:

「就要按撒種的數量估價;
不是根據田地的好壞,因為田地有好有壞,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而是根據它所產生的種子數量,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根據播種所需的種子數量;

「一賀梅珥大麥種子,要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
這約合我們貨幣的六英鎊;這裡我們必須仔細區分以「o」開頭的「omer」和以「h」開頭的「homer」;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導致一些學者在對此處的注釋中犯了錯誤,因為一個「omer」是「ephah」的十分之一(出埃及記 16:36);而一個「ephah」只是「homer」的十分之一(以西結書 45:11);這使得這種大麥的計量單位產生了很大的差異,因為一賀梅珥大麥包含十伊法或蒲式耳;即使按照這個計算,一蒲式耳大麥的價格也定得很高,因為十蒲式耳五十舍客勒,如果一個舍客勒算半克朗,或六英鎊五先令,那麼每蒲式耳的價格是十二先令六便士,這對大麥來說價格太高了;因此,由於一個伊法,即一賀梅珥的十分之一,包含三撒亞或配克(有些人稱之為蒲式耳),那麼一賀梅珥就包含三十蒲式耳,這使得其價值降至每蒲式耳略多於兩先令,這更接近大麥的真實價值;但事實的真相是,播種用大麥的價值並未確定,正如我們的譯文所暗示的;因為這些詞應該翻譯為:「如果種子是一賀梅珥大麥」,那麼這塊田地將「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如果這塊田地需要一賀梅珥大麥的量來播種,那麼它就應該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如果需要兩賀梅珥,那麼就估價一百舍客勒,以此類推。

【第17節】

「他若從禧年將田地分別為聖,
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就在禧年當年,當它正在進行時,或者當它過去之後,他立即將其分別為聖,用於神聖用途,並且有人來贖回它,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一旦它被獻上,祭司估價後,就有買主:

「就要照你所估的價定準。
無論祭司給它定什麼價格,它就按那個價格出售,任何想購買它的人都可以按那個價格買到,除非是獻上它的人,那麼他必須多付五分之一,如下文所述。

【第18節】

「他若在禧年以後將田地分別為聖,
禧年之後的幾年,或多或少,或者可能是在下一個禧年的一半時間,或更近:

「祭司就要按所剩的年數,算定其價,直到禧年。
例如,如果它只需要一賀梅珥大麥來播種,並且從禧年到禧年的總價值只有五十舍客勒銀子;那麼假設它在五十年的中間,即二十五年結束時被分別為聖,那麼它就應該估價二十五舍客勒,並以這個價格出售,以此類推,每年算一個舍客勒:

「這價就要從你所估的價中扣除。
不是禧年,而是每年從五十舍客勒的原價中扣除一個舍客勒,根據已過去或將要來的年數。

【第19節】

「那將田地分別為聖的,若定要贖回田地,
如果他渴望並決心無論如何都要贖回它,後悔以這種方式放棄了它:

「就要在估價的錢以外加五分之一。
耶路撒冷他爾根(Jerusalem Targum)是:「銀舍客勒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他想贖回,並且一旦分別為聖就決定贖回,那麼除了估價的五十舍客勒銀子,以及可以賣給他人的價格之外,他必須多付其五分之一,即十舍客勒,原因如前所述(利未記 27:15);

「田地就歸他。
它將堅定穩固地歸他所有,他將保有其所有權,如同他從未將其分別為聖一樣。

【第20節】

「他若不贖回田地,
獻上它的人,不願為它支付所定的價格,即額外的五分之一,而是選擇讓它用於他所獻上的用途:

「或是將田地賣給別人,
也就是說,原主人買回後又賣掉,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祭司,即庫房主管,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他有權處理這塊田地,用於其獻上的目的,當他賣掉之後:

「就不能再贖回了。
獻上它的人無權再次購買它;買主也不得再賣給他,否則,他可能會以比律法規定更低的價格獲得它;此外,還有另一個原因,如(利未記 27:21)所暗示的。

【第21節】

「但到了禧年,那田地出賣的時候,
從買主手中轉出:

「要歸耶和華為聖,像永獻的田地一樣;
雖然它從買主手中轉出,但它並沒有歸還給獻上或奉獻它的人,而是分別為聖,用於耶和華的事奉;因為所有奉獻之物,無論是人、牲畜或田地,都歸耶和華為至聖(利未記 27:28);

「要歸祭司為業。
它沒有歸還給聖所的庫房主管,就是那個為了修繕聖殿而將它賣給別人的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而是作為一塊奉獻的田地歸給祭司,正如經文所說:「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要歸你」(民數記 18:14);甚至這塊田地也被分配,正如他所說,分配給禧年贖罪日當值班次的祭司:但如果它從未被贖回,而是在禧年仍然分別為聖,祭司也不能不付錢就佔有它;因此猶太教規 F3 規定:

【第22節】

「人若將他所買的田地,
用自己的錢從貧困潦倒的人那裡買來的,根據先前的律法,這塊田地在禧年會歸還給原主人:

「不是他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耶和華,
不是他從父親那裡繼承的產業。拉比雅爾基(Jarchi)觀察到,購買的田地和繼承的田地之間存在差異;因為購買的田地在禧年不會分配給祭司,因為一個人只能將其分別為聖直到禧年;因為在禧年,它將從他手中轉出,歸還給原主人;因此,如果他來贖回它,他必須以繼承田地所定的價格贖回:猶太拉比們對於兒子從父親那裡購買的田地,究竟是購買的田地還是繼承的田地,意見不一 F6。

【第23節】

「祭司就要算定你所估的價,直到禧年;
祭司要估價所獻上的購買田地,並根據他最好的判斷給它定價,然後將其告知獻上它的人,或任何想贖回它的人;這個估價是根據距離禧年還有多少年來計算的:

「當日要將你所估的價,以聖物獻給耶和華。
祭司當日立即為田地所定的價格,無論是獻上者,但無需加上五分之一,如(利未記 27:19)所述;邁蒙尼德 F7 也是如此觀察,或任何其他買主:

「以聖物獻給耶和華。
用於神聖用途,例如修繕聖殿,購買款項將用於此目的。

【第24節】

「到了禧年,田地要歸還那賣主,
不是歸還給獻上它的人,無論他是否贖回;也不是歸還給從聖殿庫房主管那裡購買它的人,在它被分別為聖之後;而是歸還給它的原主人和所有者,就是獻上它的人從他那裡購買的,因為接下來說:

「就是地歸誰為業,就歸誰。
這是他從父親那裡繼承的產業,因此根據禧年的律法,那時它必須歸還給他,不能再保留,甚至不能轉為聖用;因為《密示拿》 F8 中說:

【第25節】

「凡你所估的價,都要按聖所的舍客勒;
聖所中保存的舍客勒,是所有舍客勒的標準;並非聖所中有與普通舍客勒不同的舍客勒;因為每個舍客勒都應該像那個一樣,足重足值;估價要按照這樣的舍客勒,並且以這樣的錢支付,即足重:

「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稱之為「米阿」(meahs)或「奧波利」(oboli),其中一個約合我們貨幣的一便士半,甚至還不到,重量接近十一格令,正如坎伯蘭主教 F9 所計算的:參見(以西結書 45:12)。

【第26節】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
這些被排除在分別為聖或歸為聖用之外,原因很充分,如下一句所示:

「既是耶和華頭生的,誰也不可將牠分別為聖;
因為這是祂所主張的,並根據先於此律法的律法(出埃及記 13:2)命令將其分別為聖歸祂;因此,將這樣的牲畜分別為聖,就是將原本屬於祂的物分別為聖;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所有受造物都屬於祂,而是在特殊意義上,祂以特殊方式要求它歸祂所有;因此,將原本屬於祂的物分別為聖或許願給祂,就是輕視祂,嘲弄祂:

「無論是牛是羊,牠都是耶和華的。
無論是牛或羊的頭生之物:

「牠都是耶和華的。
祂已將其聲明為祂自己特別和獨特的產業,先於其主人所許的任何願。

【第27節】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
這應理解為,不是指一般不潔淨牲畜的頭生之物,這些要用羔羊贖回,而不是用錢,根據祭司的估價,並加上五分之一;而是指那些為修繕聖所而分別為聖或許願的牲畜,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指出的:

「就要照你所估的價贖回,
祭司所定的價格,即他判斷它值多少錢:

「並在估價之外加五分之一。
在價格上,即在總價之外再加五分之一;如果獻上者或許願者認為合適贖回,他就必須支付這筆錢:

「若不贖回,
如果他不贖回,他不願支付價格和五分之一:

「就要照你所估的價賣了。
賣給另一個人,不加五分之一,如果他選擇購買,那麼購買款項就用於聖用。

【第28節】

「凡人所永獻的,就是他所有的一切,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
這是一種不同於前述「分別為聖」的誓願;因為雖然「分別為聖」和「永獻」都是誓願,但後者附加了詛咒,藉此人若將所永獻之物用於非其所獻之目的,就自招詛咒;因此,這種誓願是絕對且不可撤銷的,所獻之物是不可轉讓的,因此不可出售或贖回,如後文所述,而分別為聖之物則可以:

「凡人所永獻的,就是他所有的一切,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
但必須用於其所獻之目的。這必須理解為屬於他自己,他有權處置的;在他自己權力範圍內的,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解釋「他所有的一切」這句話:如果是人,必須是他的奴隸,他對其擁有專制權力;他可以出售、或贈予他人、或留給他的兒女作為永久產業(利未記 25:46);並且可以隨意處置,因此可以獻給祭司事奉:因此拉比雅爾基(Jarchi)將其解釋為男僕和女僕,迦南人;如果是牲畜,必須是他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別人的;如果是田地,必須是他繼承的產業。一些猶太解經家,如亞本達拿(Abendana),從「他所有的一切」這句話推斷,一個人只能獻上他所有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密示拿》中說 F11:

「凡永獻的,是歸耶和華為至聖。
因此不可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可被任何人觸摸或處理,除了祭司,正如那些可食用的至聖之物只能由他們食用一樣。

【腳註】
F8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Eracin, c. 1. sect. 2.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在《密示拿》估價篇第一章第二節。
F9 Ibid. 同上。
F11 Misn. Eracin, sect. 1. 《密示拿》估價篇第一節。
F12 **הוהיל תופנ ככרב** (hwhyl tvpn Kkreb) "pro tua aestimatione animarum, votum erit" Domino, Reinbeck de Accent. Heb. p. 320; 「按你對靈魂的估價,這願將歸於耶和華」,萊因貝克《希伯來文重音》第320頁。
F13 Misn. Eracin, c. 5. sect. 2, 3. 《密示拿》估價篇第五章第二、三節。
F14 Misn. Eracin, c. 2. sect. 1. 《密示拿》估價篇第二章第一節。
F15 Misn. Eracin, c. 1. sect. 1. 《密示拿》估價篇第一章第一節。
F16 T. Bab. Eracin, fol. 19. 1. vid. Yalkut, par. 1. fol. 198. 1. 《巴比倫他勒目》估價篇,第19頁第1欄。參見《雅爾庫特》第一部分,第198頁第1欄。
F17 Maimon. Hilchot Eracin, c. 3. sect. 4. 邁蒙尼德《估價律法》第三章第四節。
F18 Misn. Eracin, c. 4. sect. 1, 2. 《密示拿》估價篇第四章第一、二節。
F19 Apud Muis. in loc. 穆伊斯在該處引用。
F20 Ibid. 同上。
F21 Apud Muis. ib. 穆伊斯在該處引用。
F23 Hilchot Temurah, c. 1. sect. 1. 《替換律法》第一章第一節。
F24 Maimon. & Bartenora in Misn. Menachot, c. 12. sect. 1. 邁蒙尼德與巴特諾拉在《密示拿》供物篇第十二章第一節。
F25 Misn. ib. 《密示拿》同上。
F26 Misn. Eracin, c. 6. sect. 2, 5. F1 Misn. Shekalim, c. 4. sect. 8. 《密示拿》估價篇第六章第二、五節。F1 《密示拿》舍客勒篇第四章第八節。
F2 Hilchot Eracin, c. 5. sect. 3, 4. 《估價律法》第五章第三、四節。
F3 Misn. Eracin, c. 7. sect. 4. F4 Bartenora in ib. F5 Misn. Eracin, c. 7. sect. 3. 《密示拿》估價篇第七章第四節。F4 巴特諾拉在同上。F5 《密示拿》估價篇第七章第三節。
F6 Misn. Eracin, c. 7. sect. 5. 《密示拿》估價篇第七章第五節。
F7 Hilchot Eracin, c. 4. sect. 26. 《估價律法》第四章第二十六節。
F8 Ut supra. (Hilchot Eracin, c. 4. sect. 26.) 如上。(《估價律法》第四章第二十六節)。
F9 Of Scripture Weights and Measures, ch. 4. p. 111. 《聖經重量與度量衡》第四章第111頁。
F11 Eracin, c. 8. sect. 4. F12 Bartenora in ib. F13 lb. sect. 5. F14 Bartenora in Misn. Eracin, c. 8. sect. 5. 《估價篇》第八章第四節。F12 巴特諾拉在同上。F13 同上,第五節。F14 巴特諾拉在《密示拿》估價篇第八章第五節。
【第29節】

凡被獻的,就是從人中被獻的,都不得贖回。這話不是指前一節所說那些獻給耶和華的人;因為這裡沒有像那裡說「獻給耶和華的」,而是指那些被獻為毀滅和滅亡的人,他們沒有贖回的可能,必須死亡。這裡也沒有說「被世人獻的」,而是說「從人中」,或「從世人中」;無論是神自己所獻的,如所有拜偶像的人,特別是迦南地的七個民族,尤其是亞瑪力人,他們因此絕不能被寬恕,必須處死(出埃及記22:20;申命記7:1-2;申命記20:16-17;25:19;撒母耳記上15:3)。同樣,在《他勒目》F15中,這被解釋為迦南人的僕婢;或者是由人獻為毀滅的,無論是以色列人將他們在戰爭中俘獲的公敵,他們向耶和華許願要徹底毀滅他們和他們的城市(民數記21:2-3);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將經文中的這些話解釋為此類;或者是由民事官員判處死刑的,因犯死罪而被石頭砸死、火燒死、勒死、刀劍殺死。許多人接受這種解釋;因為審判官以多種方式處死犯人,因此,哈斯庫尼(Chaskuni)說:「凡被獻的」,彷彿他要說,無論審判官以四種死刑中的哪一種判處一個人毀滅,他都必須死於那種死刑;所以雅爾奇(Jarchi)和本·米勒(Ben Melech)將其解釋為那些被判處死刑的人,即根據審判官的判決;如果有人說,他的估價或他的價格在我身上,他什麼也沒說,這毫無用處:

【但】必被處死;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的,看哪,他被判處死刑,他不能被贖回,無論是通過價格還是估價。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是:

【第30節】

地上所有的什一奉獻,其中有各種不同的種類,如初熟的什一奉獻、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第二什一奉獻,以及窮人的什一奉獻,這些通常歸結為三種:

【無論是】地裡的種子,【還是】樹上的果子,【都】是耶和華的:這應當獻給祂,作為承認祂是這地的所有者,並且所有增長都歸因於祂的賜福,因此以感恩的方式獻給祂。前者包括所有作為人類食物的穀物,如小麥和大麥;後者包括葡萄酒、油和所有可食用的水果;因為據說有一條普遍規則,凡是可食用的、被保存的(有主人,而非公共的)、從地裡長出來的,都必須繳納什一奉獻F18:

【這】是歸耶和華為聖的;初熟的什一奉獻只能由祭司和利未人食用,而其他的只能在耶路撒冷耶和華面前由潔淨的人食用。這種做法在異教徒中也有,可能是模仿這種做法,特別是在希臘人中;皮西斯特拉圖斯(Pisistratus)F19告訴梭倫,雅典的每個人都將其繼承財產的十分之一獻出,他說,不是獻給我這個統治者,而是用於公共祭祀和公共利益,以及在戰爭時支付費用;因此,根據阿波羅神諭,科西拉人被指示將他們田地產量的十分之一送到奧林匹亞和德爾斐F20;根據同一神諭,錫夫諾斯島(Syphnians),那裡有一個金礦,被命令將其十分之一帶到同一地點F21。同樣,佩拉斯吉人F23在饑荒時期向眾神許願,將他們所有增長的什一奉獻獻給眾神,並在願望實現後,將他們所有水果和牲畜的十分之一獻給他們。

【第31節】

人若要贖回他的什一奉獻,雅爾奇(Jarchi)指出,這是指他自己的,而不是他鄰居的;因為如果他贖回他鄰居的什一奉獻,他就不必加添五分之一,而如果他贖回自己的,他就必須加添,如下文所述:

他就要在原數上加添五分之一;除了為他所贖回的什一奉獻部分支付價值外,他還要額外支付該金額的五分之一;例如,假設什一奉獻價值五十先令,那麼他除了支付五十先令外,還要再支付十先令,以此類推。雅爾奇(Jarchi)認為,這種贖回的目的是為了讓他可以在任何地方食用;因為他將其理解為第二什一奉獻,如前所述,這是在耶路撒冷食用的。

【第32節】

至於牛群或羊群的什一奉獻,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耶路撒冷他爾根(Targum of Jerusalem)所說的,是指牛和羊;因為這條律法只涉及這些,正如邁蒙尼德(Maimonides)F24所觀察到的,只有潔淨的牲畜才繳納什一奉獻,儘管不潔淨牲畜的頭生子必須贖回:

凡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都要歸耶和華為聖:雅爾奇(Jarchi)觀察到,這些牲畜被宰殺後,血和脂肪要獻在祭壇上,肉則由主人食用;他補充說,這不與其他祭司的禮物一同計算;我們也沒有發現它被賜給祭司。「杖」(rod),這些牲畜被說成是從其下經過的,要麼是牧羊人的杖,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理解的,牠們在早晚被帶出或帶入時從其下經過,如(耶利米書33:13);要麼是什一奉獻者的杖:邁蒙尼德(Maimonides)描述的什一奉獻方式是這樣的F25:

【第33節】

他不可察看是好是壞,無論是健康狀況好壞、肥瘦、完美或有瑕疵,都應照原樣接受,無論是什麼:

也不可更換;無論是換成更好的還是更差的,都不可作任何改變,牲畜應照原樣接受:

若他更換,則原來的和所更換的都要歸為聖;都歸耶和華為聖,供祂使用和事奉;這樣做是為了約束人不要作任何改變,因為如果他們這樣做了,兩者都會被取走;甚至要被鞭打四十下,減去一下F2;無論這種更換是牛群與羊群的更換,還是羊群與牛群的更換;或是綿羊羔與山羊的更換,或是山羊與綿羊羔的更換;或是公的與母的更換,或是母的與公的更換;或是完美的與有瑕疵的更換,或是瑕疵的與完美的更換:

都不可贖回;猶太人F3由此推斷,什一奉獻的牲畜,無論有瑕疵或無瑕疵,都不可買賣。

【第34節】

這些是耶和華吩咐摩西的誡命,&c.] 意指本章所包含的,或更確切地說,是整本書所包含的,祂將這些誡命傳達給摩西:

為以色列人;供他們,包括祭司和百姓,遵守;這些誡命是在

西奈山;要麼是在山上時,要麼更確切地說,是在山附近的曠野中,在會幕設立之後,耶和華從會幕中向他說話;參見(利未記1:1;25:1)。

【腳註】
F15 T. Bab. Gittin, fol. 38. 2. 《巴比倫他勒目》基廷篇,第38頁第2欄。
F16 Hilchot Maaser Sheni, c. 1. sect. 1. 《什一奉獻第二律法》第一章第一節。
F17 Hilchot Maaser, c. 1. sect. 2. 《什一奉獻律法》第一章第二節。
F18 Misn. Masserot, c. 1. sect. 1. 《密示拿》什一奉獻篇,第一章第一節。
F19 In Laert. Vit. Solon. p. 36. 拉爾修《梭倫生平》第36頁。
F20 Pausan. Phocica, sive, l. 10. p. 624. 鮑桑尼亞《福基斯志》,或第十卷,第624頁。
F21 Ibid. p. 628. 同上,第628頁。
F23 Dionys. Halicarnass. apud Euseb. Evangel. Praepar. l. 4. p. 159. 狄奧尼修斯·哈利卡納蘇斯,引自優西比烏《福音預備》第四卷,第159頁。
F24 Hilchot Becorot, c. 6. sect. 1. 《頭生子律法》第六章第一節。
F25 lbid. c. 7. sect. 1. 同上,第七章第一節。
F26 Misn. Roshhashanah, c. 1. sect. 1. 《密示拿》新年篇,第一章第一節。
F1 Misn. Becorot, c. 9. sect. 1. 《密示拿》頭生子篇,第九章第一節。
F2 Misnah Temurah, c. 1. sect. 1, 2. 《密示拿》替換篇,第一章第一、二節。
F3 Maimon. Hilchot Becorot, c. 6. sect. 5, 6. 邁蒙尼德《頭生子律法》第六章第五、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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