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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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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含關於向耶和華所許之願的各種律法,無論是關於人的估價,應由祭司根據其年齡、性別和狀況來定(利未記 26:1-8);或是關於牲畜,潔淨或不潔淨,好或壞(利未記 26:9-13);或是關於房屋、田地和土地,其估價應根據其種子量,以及其被分別為聖的時間,無論是在禧年之前或之後,以及距離禧年還有多少年(利未記 26:14-25);對於上述律法,有一個例外,就是耶和華的頭生之物不可被分別為聖,若是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但任何歸耶和華為聖的物,無論是人、牲畜或田地,都不可出售或贖回(利未記 26:26-29);本章最後以一些關於什一奉獻的贖回或更換的律法作結,說明哪些可以贖回或更換,哪些不可以(利未記 26:30-34)。
【第1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在祂於前一章頒布了律法的主體之後,這些律法似乎已在上一章結尾時完成;但這裡給出了一些關於許願的規則和指示,這些願人並非被迫許下,而是出於自願和樂意。如下所述。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這是一件只關乎他們的事;因為猶太解經家說 F8,這句話「以色列人」排除了外邦人:
「人若許特願,
一個不尋常的、不常見的、非常獨特的願,甚至如這個詞所指的,是奇妙的;例如當一個人出於對神和祂事奉的非凡熱心,將自己、或他的兒女、或他的牲畜、或他的房屋或田地獻給耶和華。猶太解經家說 F9,「人」這個詞包括所有男性,甚至外邦人;是的,據說所有人都估價並被估價,許願並被許願,祭司、利未人、以色列人、婦女和僕人 F11:
「要按你所估的價,為耶和華獻身。
例如當一個人出於對聖所的極大熱心,將自己或屬於他的人獻給聖所事奉,以協助祭司和利未人從事較低賤的工作,如搬運木材、打水、打掃會幕等;他們不被允許做這些事,部分原因是神不願意任何或每個以色列人都從事這種僕役工作,部分原因是已經有專人負責這些工作,同時也為了防止聖所內人數過多造成困擾,只會互相妨礙;因此,對於每個獻身於此類事奉的人,都根據後續給出的規則設定一個價值或價格,這些款項將支付給祭司,用於聖所的事奉、房屋的修繕等,參見(列王紀下 12:4, 12:5);根據重音符號,這個詞可以翻譯為:「**按你對靈魂(或人)的估價,這願將歸於耶和華**」 F12;也就是說,所獻之人的價格,根據祭司的估價,或如後續經文所定的,將歸於祂:「靈魂」這個詞的使用,猶太拉比們理解為對靈魂或生命所依賴之物的估價或價值;例如,如果一個人說:「我的手或我的腳的價值歸於我」,他什麼也沒說;但如果他說:「我的頭或我的肝的價值歸於我」,他就要付出全部價值,即他自己的價值;如果他說:「我價值的一半歸於我」,他就要付出價值的一半;但如果他說:「我一半的價值」,他就要付出全部價值:這是一般規則,靈魂或生命所依賴之物要付出全部價值 F13;因為一個人沒有頭、沒有肝,或失去一半的自己,就無法生存。
「你所估的價,
許願者本人或祭司為他所作的估價,並非由他們隨意決定,而是必須根據以下規則,按被估價者的年齡比例來進行:
「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丁,要按聖所的舍客勒,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
從這些人開始計算,因為二十歲到六十歲之間的人最適合勞動,因此他們的價格最高,如下一句所述:
「要按聖所的舍客勒,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
一個舍客勒約等於我們貨幣的半克朗,或略少一些,所以五十個舍客勒約為六英鎊;這些舍客勒必須足重,按照聖所保存的標準,這是對任何人所定的最高價格;而且同一年齡的所有人,無論貧富,都支付相同的價格:因此有言 F14:
「若是女丁,
也就是說,同一年齡,滿二十歲,但不超過六十歲的女性:
「估價三十舍客勒。
約合我們貨幣的三英鎊十先令,是一個僕人的價格(出埃及記 21:32);男女估價差異的原因是,女性是較弱的器皿,她的勞動和服務價值較低,例如紡紗、洗衣。
「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的,
並非指五歲的人被假定許願或估價,而是指一個成年人說:「這個五歲小孩子的估價歸於我」;這樣的人就必須支付他的價值,如下所述:
「男丁估價二十舍客勒,女丁估價十舍客勒。
男丁約為兩英鎊以上,女丁約為一英鎊以上;這些人的估價比前者低,部分原因是,一般而言,五歲到二十歲之間死亡的人數比二十歲到六十歲之間多;部分原因是,在這段時間內,他們無法像後者那樣從事那麼多的工作和服務;而且可以觀察到,這個年齡段的女性估價與另一個年齡段的女性估價不成比例;這些女性的估價恰好是男性的半數,而另一個年齡段的女性估價則超過半數;原因是,二十歲以上的女性,其服務與男性的服務比例較好,而二十歲以下的年輕女性與年輕男性的服務比例則較差。
「若是從一個月到五歲的,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在此年齡段內將他的孩子獻給耶和華,並說:「我這個兒子或女兒的估價歸於我」,那麼他就要支付其價值,如下一個指示;對於一個月以下的嬰兒,不作任何估價:猶太人說 F15:
「女丁估價三舍客勒銀子。
約七先令,這是對任何事物所定的最低價值;雖然這個年齡段的男嬰或女嬰的生命同樣不確定,而且在接近規定年齡時,兩者的服務價值都很小;但男嬰仍被優先考慮,因為他是更完美的種類,其生命通常更受期望。
「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的,
當人幾乎已過勞動年齡,是時候退休了;
「男丁估價十五舍客勒,
約一英鎊十五先令:
「女丁估價十舍客勒。
約一英鎊三先令;可以觀察到,老年男女之間的估價差異不像年輕時那麼大;原因在於他們的勞動和服務差異很小;甚至有時女性更有用、更有幫助;因為當一個男人因年老而完全衰弱,無法勞動時,一個年長的女性卻能管理家庭事務,並在指導、建議或實際操作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和服務:因此拉比雅爾基(Jarchi)觀察到,當人進入老年時,女性幾乎可以與男性同等看待,他引用了他們的一句諺語:「家裡的老人是家裡的破瓦片(有些人將這個詞解釋為絆腳石,即妨礙之物);家裡的老婦人是家裡的寶藏,是家裡的好兆頭」 F16,在管理家庭事務方面大有用處。
「但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的價,
如果他貧窮到無法支付根據先前規則所定的價值:
「就要將他呈到祭司面前;
就是按照上述指示,考慮到年齡和性別差異而作出估價的祭司;但如果一個人無法支付所規定的金額,他可以向祭司求助,並說明他的情況:
「祭司就要估定他的價,
給他定一個他能支付的價格,如下所述:
「祭司要照許願人的能力估定他的價。
祭司要審查他的情況,並根據他所呈現的狀況給他定價,這筆錢必須支付,但不得少於一個舍客勒;因為如果他連一個舍客勒都付不起,這筆錢就作為債務保留,直到他能支付為止 F17;而且要審查的是許願人的能力,並根據其能力進行估價,而不是被許願人的能力:因此《密示拿》中說 F18:
「人若許願,用牲畜獻給耶和華,
也就是說,如果所獻的牲畜是那種用於獻祭給耶和華的種類,例如公牛、綿羊、山羊、公羊和羔羊:
「凡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應當分別為聖,用於神聖用途,不可用於世俗或普通用途,而是用於祭壇或祭司,或其價格用於修繕聖所,視其所獻之目的而定。
「不可更換,也不可掉換;
有些人認為這兩個詞意義相同,但亞巴賓內爾(Abarbinel) F19 認為它們不同;根據他的說法,「更換」是指不同種類的,例如用牛群中的一隻換羊群中的一隻,反之亦然;而「掉換」是指同種類的:
「無論是好的換壞的,是壞的換好的。
或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所說 F20:
「若以牲畜掉換牲畜,那牲畜和所掉換的都要成為聖。
無論是同種類或不同種類,無論是換好或換壞:
「那牲畜和所掉換的都要成為聖。
兩者都歸耶和華所有,並分別為聖,用於某種神聖用途,無論是獻祭、供祭司家庭使用,或其價格用於修繕聖所。
「人若許願,用不潔淨的牲畜獻給耶和華,就是不可獻祭給耶和華的,
任何除了狗以外的動物,其價格都不可帶入耶和華的殿;除了牛、羊、山羊、公羊和羔羊之外;儘管有些人甚至將其理解為有瑕疵的動物,因此不適合獻給耶和華;拉比雅爾基(Jarchi)和其他人 F24 也是如此理解:
「就要將牲畜呈到祭司面前;
讓祭司查看、檢查並判斷其價值,並給它定價,以便出售或贖回,因為除了牲畜之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這樣做;因此有人指出,鳥類、木材、乳香和事奉的器皿都不能贖回,因為經文只說了牲畜 F25。
「祭司要估定其價,無論是好是壞;
祭司要根據其價值定價,按他所見的:
「祭司所估定的價,就要照樣定準。
這就是它將被出售的價格,而不是賣給其主人或獻祭者,因為他必須支付更多,如(利未記 27:13)所示;但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是賣給所有其他來購買它的人。
「他若定要贖回,
它的主人,或獻祭者,如果他決心無論如何都要把它贖回來:
「就要在估價之外加五分之一。
他要為它支付全價,即祭司所定的價格,以及可以賣給另一個人的價格,此外還要加上其價值的五分之一;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支付全價,祭司可能不像主人那樣清楚它的價值;也是為了保持奉獻之物的價值,並使人們謹慎許願和奉獻什麼,因為即使可以贖回,他們也必須支付高昂的價格。
「人若將房屋分別為聖,歸耶和華為聖,
將其分別為聖,用於神聖事奉,獻給神聖用途,以便出售,所得款項用於獻祭、修繕聖殿;這其中包含任何其他物品,關於這些物品,猶太人說 F26:
「祭司怎樣估定,就要照樣定準。
根據他所定的價格,就可以出售;任何人願意支付這個價格都可以購買,除了主人或將其分別為聖的人,他必須多付五分之一,如下所述。
「那將房屋分別為聖的,若要贖回房屋,
一間為聖用而分別為聖的房屋可以贖回,無論是由他人支付祭司所定的價格,還是由原主人多支付五分之一;這適用於城牆內的房屋或鄉村的房屋:因此邁蒙尼德說 F2:
「就要在估價的錢以外加五分之一,房屋就歸他。
也就是說,他必須為房屋支付比祭司估價或其他人可以買到的價格多五分之一;這樣做的原因是要使人謹慎地將房屋或物品分別為聖或許願,並且確保支付了全價,祭司可能不像主人那樣清楚其價值,而後者願意支付前者所定的價格,可能會引起懷疑;因此,為了確保獲得全價,並對所獻之物設定高價,主人必須支付比估價多五分之一:例如,如果一間這樣獻上的房屋被祭司估價為一百英鎊,如果主人想贖回,他必須支付一百二十英鎊。
「人若將他承受為業的田地,有一部分分別為聖歸耶和華,
他從父親那裡繼承的產業,以區別於他自己購買的田地,如(利未記 27:22)所述;這田地可以獻上,但不是全部,而是一部分;部分是為了他能有東西維生,或為自己和家人改善生計,部分是為了產業不至於完全從他們的家庭和支派中轉讓出去:
「就要按撒種的數量估價;
不是根據田地的好壞,因為田地有好有壞,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而是根據它所產生的種子數量,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根據播種所需的種子數量;
「一賀梅珥大麥種子,要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
這約合我們貨幣的六英鎊;這裡我們必須仔細區分以「o」開頭的「omer」和以「h」開頭的「homer」;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導致一些學者在對此處的注釋中犯了錯誤,因為一個「omer」是「ephah」的十分之一(出埃及記 16:36);而一個「ephah」只是「homer」的十分之一(以西結書 45:11);這使得這種大麥的計量單位產生了很大的差異,因為一賀梅珥大麥包含十伊法或蒲式耳;即使按照這個計算,一蒲式耳大麥的價格也定得很高,因為十蒲式耳五十舍客勒,如果一個舍客勒算半克朗,或六英鎊五先令,那麼每蒲式耳的價格是十二先令六便士,這對大麥來說價格太高了;因此,由於一個伊法,即一賀梅珥的十分之一,包含三撒亞或配克(有些人稱之為蒲式耳),那麼一賀梅珥就包含三十蒲式耳,這使得其價值降至每蒲式耳略多於兩先令,這更接近大麥的真實價值;但事實的真相是,播種用大麥的價值並未確定,正如我們的譯文所暗示的;因為這些詞應該翻譯為:「如果種子是一賀梅珥大麥」,那麼這塊田地將「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如果這塊田地需要一賀梅珥大麥的量來播種,那麼它就應該估價五十舍客勒銀子;如果需要兩賀梅珥,那麼就估價一百舍客勒,以此類推。
「他若從禧年將田地分別為聖,
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說,就在禧年當年,當它正在進行時,或者當它過去之後,他立即將其分別為聖,用於神聖用途,並且有人來贖回它,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一旦它被獻上,祭司估價後,就有買主:
「就要照你所估的價定準。
無論祭司給它定什麼價格,它就按那個價格出售,任何想購買它的人都可以按那個價格買到,除非是獻上它的人,那麼他必須多付五分之一,如下文所述。
「他若在禧年以後將田地分別為聖,
禧年之後的幾年,或多或少,或者可能是在下一個禧年的一半時間,或更近:
「祭司就要按所剩的年數,算定其價,直到禧年。
例如,如果它只需要一賀梅珥大麥來播種,並且從禧年到禧年的總價值只有五十舍客勒銀子;那麼假設它在五十年的中間,即二十五年結束時被分別為聖,那麼它就應該估價二十五舍客勒,並以這個價格出售,以此類推,每年算一個舍客勒:
「這價就要從你所估的價中扣除。
不是禧年,而是每年從五十舍客勒的原價中扣除一個舍客勒,根據已過去或將要來的年數。
「那將田地分別為聖的,若定要贖回田地,
如果他渴望並決心無論如何都要贖回它,後悔以這種方式放棄了它:
「就要在估價的錢以外加五分之一。
耶路撒冷他爾根(Jerusalem Targum)是:「銀舍客勒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他想贖回,並且一旦分別為聖就決定贖回,那麼除了估價的五十舍客勒銀子,以及可以賣給他人的價格之外,他必須多付其五分之一,即十舍客勒,原因如前所述(利未記 27:15);
「田地就歸他。
它將堅定穩固地歸他所有,他將保有其所有權,如同他從未將其分別為聖一樣。
「他若不贖回田地,
獻上它的人,不願為它支付所定的價格,即額外的五分之一,而是選擇讓它用於他所獻上的用途:
「或是將田地賣給別人,
也就是說,原主人買回後又賣掉,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祭司,即庫房主管,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說,他有權處理這塊田地,用於其獻上的目的,當他賣掉之後:
「就不能再贖回了。
獻上它的人無權再次購買它;買主也不得再賣給他,否則,他可能會以比律法規定更低的價格獲得它;此外,還有另一個原因,如(利未記 27:21)所暗示的。
「但到了禧年,那田地出賣的時候,
從買主手中轉出:
「要歸耶和華為聖,像永獻的田地一樣;
雖然它從買主手中轉出,但它並沒有歸還給獻上或奉獻它的人,而是分別為聖,用於耶和華的事奉;因為所有奉獻之物,無論是人、牲畜或田地,都歸耶和華為至聖(利未記 27:28);
「要歸祭司為業。
它沒有歸還給聖所的庫房主管,就是那個為了修繕聖殿而將它賣給別人的人,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而是作為一塊奉獻的田地歸給祭司,正如經文所說:「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要歸你」(民數記 18:14);甚至這塊田地也被分配,正如他所說,分配給禧年贖罪日當值班次的祭司:但如果它從未被贖回,而是在禧年仍然分別為聖,祭司也不能不付錢就佔有它;因此猶太教規 F3 規定:
「人若將他所買的田地,
用自己的錢從貧困潦倒的人那裡買來的,根據先前的律法,這塊田地在禧年會歸還給原主人:
「不是他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耶和華,
不是他從父親那裡繼承的產業。拉比雅爾基(Jarchi)觀察到,購買的田地和繼承的田地之間存在差異;因為購買的田地在禧年不會分配給祭司,因為一個人只能將其分別為聖直到禧年;因為在禧年,它將從他手中轉出,歸還給原主人;因此,如果他來贖回它,他必須以繼承田地所定的價格贖回:猶太拉比們對於兒子從父親那裡購買的田地,究竟是購買的田地還是繼承的田地,意見不一 F6。
「祭司就要算定你所估的價,直到禧年;
祭司要估價所獻上的購買田地,並根據他最好的判斷給它定價,然後將其告知獻上它的人,或任何想贖回它的人;這個估價是根據距離禧年還有多少年來計算的:
「當日要將你所估的價,以聖物獻給耶和華。
祭司當日立即為田地所定的價格,無論是獻上者,但無需加上五分之一,如(利未記 27:19)所述;邁蒙尼德 F7 也是如此觀察,或任何其他買主:
「以聖物獻給耶和華。
用於神聖用途,例如修繕聖殿,購買款項將用於此目的。
「到了禧年,田地要歸還那賣主,
不是歸還給獻上它的人,無論他是否贖回;也不是歸還給從聖殿庫房主管那裡購買它的人,在它被分別為聖之後;而是歸還給它的原主人和所有者,就是獻上它的人從他那裡購買的,因為接下來說:
「就是地歸誰為業,就歸誰。
這是他從父親那裡繼承的產業,因此根據禧年的律法,那時它必須歸還給他,不能再保留,甚至不能轉為聖用;因為《密示拿》 F8 中說:
「凡你所估的價,都要按聖所的舍客勒;
聖所中保存的舍客勒,是所有舍客勒的標準;並非聖所中有與普通舍客勒不同的舍客勒;因為每個舍客勒都應該像那個一樣,足重足值;估價要按照這樣的舍客勒,並且以這樣的錢支付,即足重:
「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稱之為「米阿」(meahs)或「奧波利」(oboli),其中一個約合我們貨幣的一便士半,甚至還不到,重量接近十一格令,正如坎伯蘭主教 F9 所計算的:參見(以西結書 45:12)。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
這些被排除在分別為聖或歸為聖用之外,原因很充分,如下一句所示:
「既是耶和華頭生的,誰也不可將牠分別為聖;
因為這是祂所主張的,並根據先於此律法的律法(出埃及記 13:2)命令將其分別為聖歸祂;因此,將這樣的牲畜分別為聖,就是將原本屬於祂的物分別為聖;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所有受造物都屬於祂,而是在特殊意義上,祂以特殊方式要求它歸祂所有;因此,將原本屬於祂的物分別為聖或許願給祂,就是輕視祂,嘲弄祂:
「無論是牛是羊,牠都是耶和華的。
無論是牛或羊的頭生之物:
「牠都是耶和華的。
祂已將其聲明為祂自己特別和獨特的產業,先於其主人所許的任何願。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
這應理解為,不是指一般不潔淨牲畜的頭生之物,這些要用羔羊贖回,而不是用錢,根據祭司的估價,並加上五分之一;而是指那些為修繕聖所而分別為聖或許願的牲畜,正如拉比雅爾基(Jarchi)所指出的:
「就要照你所估的價贖回,
祭司所定的價格,即他判斷它值多少錢:
「並在估價之外加五分之一。
在價格上,即在總價之外再加五分之一;如果獻上者或許願者認為合適贖回,他就必須支付這筆錢:
「若不贖回,
如果他不贖回,他不願支付價格和五分之一:
「就要照你所估的價賣了。
賣給另一個人,不加五分之一,如果他選擇購買,那麼購買款項就用於聖用。
「凡人所永獻的,就是他所有的一切,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
這是一種不同於前述「分別為聖」的誓願;因為雖然「分別為聖」和「永獻」都是誓願,但後者附加了詛咒,藉此人若將所永獻之物用於非其所獻之目的,就自招詛咒;因此,這種誓願是絕對且不可撤銷的,所獻之物是不可轉讓的,因此不可出售或贖回,如後文所述,而分別為聖之物則可以:
「凡人所永獻的,就是他所有的一切,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
但必須用於其所獻之目的。這必須理解為屬於他自己,他有權處置的;在他自己權力範圍內的,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解釋「他所有的一切」這句話:如果是人,必須是他的奴隸,他對其擁有專制權力;他可以出售、或贈予他人、或留給他的兒女作為永久產業(利未記 25:46);並且可以隨意處置,因此可以獻給祭司事奉:因此拉比雅爾基(Jarchi)將其解釋為男僕和女僕,迦南人;如果是牲畜,必須是他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別人的;如果是田地,必須是他繼承的產業。一些猶太解經家,如亞本達拿(Abendana),從「他所有的一切」這句話推斷,一個人只能獻上他所有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密示拿》中說 F11:
「凡永獻的,是歸耶和華為至聖。
因此不可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可被任何人觸摸或處理,除了祭司,正如那些可食用的至聖之物只能由他們食用一樣。
凡被獻的,就是從人中被獻的,都不得贖回。這話不是指前一節所說那些獻給耶和華的人;因為這裡沒有像那裡說「獻給耶和華的」,而是指那些被獻為毀滅和滅亡的人,他們沒有贖回的可能,必須死亡。這裡也沒有說「被世人獻的」,而是說「從人中」,或「從世人中」;無論是神自己所獻的,如所有拜偶像的人,特別是迦南地的七個民族,尤其是亞瑪力人,他們因此絕不能被寬恕,必須處死(出埃及記22:20;申命記7:1-2;申命記20:16-17;25:19;撒母耳記上15:3)。同樣,在《他勒目》F15中,這被解釋為迦南人的僕婢;或者是由人獻為毀滅的,無論是以色列人將他們在戰爭中俘獲的公敵,他們向耶和華許願要徹底毀滅他們和他們的城市(民數記21:2-3);亞本·以斯拉(Aben Ezra)將經文中的這些話解釋為此類;或者是由民事官員判處死刑的,因犯死罪而被石頭砸死、火燒死、勒死、刀劍殺死。許多人接受這種解釋;因為審判官以多種方式處死犯人,因此,哈斯庫尼(Chaskuni)說:「凡被獻的」,彷彿他要說,無論審判官以四種死刑中的哪一種判處一個人毀滅,他都必須死於那種死刑;所以雅爾奇(Jarchi)和本·米勒(Ben Melech)將其解釋為那些被判處死刑的人,即根據審判官的判決;如果有人說,他的估價或他的價格在我身上,他什麼也沒說,這毫無用處:
【但】必被處死;正如同一位作者所觀察的,看哪,他被判處死刑,他不能被贖回,無論是通過價格還是估價。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是:
【第30節】地上所有的什一奉獻,其中有各種不同的種類,如初熟的什一奉獻、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第二什一奉獻,以及窮人的什一奉獻,這些通常歸結為三種:
【無論是】地裡的種子,【還是】樹上的果子,【都】是耶和華的:這應當獻給祂,作為承認祂是這地的所有者,並且所有增長都歸因於祂的賜福,因此以感恩的方式獻給祂。前者包括所有作為人類食物的穀物,如小麥和大麥;後者包括葡萄酒、油和所有可食用的水果;因為據說有一條普遍規則,凡是可食用的、被保存的(有主人,而非公共的)、從地裡長出來的,都必須繳納什一奉獻F18:
【這】是歸耶和華為聖的;初熟的什一奉獻只能由祭司和利未人食用,而其他的只能在耶路撒冷耶和華面前由潔淨的人食用。這種做法在異教徒中也有,可能是模仿這種做法,特別是在希臘人中;皮西斯特拉圖斯(Pisistratus)F19告訴梭倫,雅典的每個人都將其繼承財產的十分之一獻出,他說,不是獻給我這個統治者,而是用於公共祭祀和公共利益,以及在戰爭時支付費用;因此,根據阿波羅神諭,科西拉人被指示將他們田地產量的十分之一送到奧林匹亞和德爾斐F20;根據同一神諭,錫夫諾斯島(Syphnians),那裡有一個金礦,被命令將其十分之一帶到同一地點F21。同樣,佩拉斯吉人F23在饑荒時期向眾神許願,將他們所有增長的什一奉獻獻給眾神,並在願望實現後,將他們所有水果和牲畜的十分之一獻給他們。
【第31節】人若要贖回他的什一奉獻,雅爾奇(Jarchi)指出,這是指他自己的,而不是他鄰居的;因為如果他贖回他鄰居的什一奉獻,他就不必加添五分之一,而如果他贖回自己的,他就必須加添,如下文所述:
他就要在原數上加添五分之一;除了為他所贖回的什一奉獻部分支付價值外,他還要額外支付該金額的五分之一;例如,假設什一奉獻價值五十先令,那麼他除了支付五十先令外,還要再支付十先令,以此類推。雅爾奇(Jarchi)認為,這種贖回的目的是為了讓他可以在任何地方食用;因為他將其理解為第二什一奉獻,如前所述,這是在耶路撒冷食用的。
【第32節】至於牛群或羊群的什一奉獻,正如約拿單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和耶路撒冷他爾根(Targum of Jerusalem)所說的,是指牛和羊;因為這條律法只涉及這些,正如邁蒙尼德(Maimonides)F24所觀察到的,只有潔淨的牲畜才繳納什一奉獻,儘管不潔淨牲畜的頭生子必須贖回:
凡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都要歸耶和華為聖:雅爾奇(Jarchi)觀察到,這些牲畜被宰殺後,血和脂肪要獻在祭壇上,肉則由主人食用;他補充說,這不與其他祭司的禮物一同計算;我們也沒有發現它被賜給祭司。「杖」(rod),這些牲畜被說成是從其下經過的,要麼是牧羊人的杖,正如亞本·以斯拉(Aben Ezra)所理解的,牠們在早晚被帶出或帶入時從其下經過,如(耶利米書33:13);要麼是什一奉獻者的杖:邁蒙尼德(Maimonides)描述的什一奉獻方式是這樣的F25:
【第33節】他不可察看是好是壞,無論是健康狀況好壞、肥瘦、完美或有瑕疵,都應照原樣接受,無論是什麼:
也不可更換;無論是換成更好的還是更差的,都不可作任何改變,牲畜應照原樣接受:
若他更換,則原來的和所更換的都要歸為聖;都歸耶和華為聖,供祂使用和事奉;這樣做是為了約束人不要作任何改變,因為如果他們這樣做了,兩者都會被取走;甚至要被鞭打四十下,減去一下F2;無論這種更換是牛群與羊群的更換,還是羊群與牛群的更換;或是綿羊羔與山羊的更換,或是山羊與綿羊羔的更換;或是公的與母的更換,或是母的與公的更換;或是完美的與有瑕疵的更換,或是瑕疵的與完美的更換:
都不可贖回;猶太人F3由此推斷,什一奉獻的牲畜,無論有瑕疵或無瑕疵,都不可買賣。
【第34節】這些是耶和華吩咐摩西的誡命,&c.] 意指本章所包含的,或更確切地說,是整本書所包含的,祂將這些誡命傳達給摩西:
為以色列人;供他們,包括祭司和百姓,遵守;這些誡命是在
西奈山;要麼是在山上時,要麼更確切地說,是在山附近的曠野中,在會幕設立之後,耶和華從會幕中向他說話;參見(利未記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