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士師記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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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記 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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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記述以色列人平靜下來,認真反思所發生的一切後,深感悲痛,為便雅憫支派的處境哀哭。他們特別關心如何為僅存的少數男子尋找妻子,以便重建該支派(士21:1-7)。為此,他們從基列雅比人中為他們預備了妻子,因為基列雅比的居民沒有上米斯巴參加會眾。因此,他們擊殺了基列雅比的男女老幼,只留下四百名處女,將她們賜給便雅憫人(士21:8-15)。此外,他們又從示羅的女子中為他們預備了妻子,這些女子是在那裡一年一度的節期中被擄走的。由於人數不足,這次擄掠得到了默許(士21:16-25)。

【第1節】

以色列人曾在米斯巴起誓。他們在戰爭開始前,聚集在米斯巴。在聽了利未人關於那件事的敘述後,他們聚集在那裡。他們曾派使者到便雅憫支派,要求他們交出基比亞那些行惡的人。當他們發現便雅憫支派不聽從他們的要求,反而準備與他們作戰時,他們便決定毀滅基比亞,以及所有派兵與他們作戰的城邑,包括城中所有的居民,無論男女老幼。他們立誓,要將那些倖存的男子視為外邦人,不與他們通婚,如下文所述:

說,我們都不可將自己的女兒給便雅憫人為妻。因為那些以如此卑劣方式對待利未人之妾的人,以及那些保護和捍衛他們的人,不配擁有妻子。

【第2節】

百姓來到神的殿。這不是指伯特利城,如他爾根、七十士譯本和其他譯本所言,而是指示羅,那裡有會幕和約櫃。這應理解為軍隊在徹底毀滅便雅憫人之後。因此,我們讀到示羅的營地(士21:12)。他們來到這裡,並非主要為了歡慶勝利,感謝最終的得勝,而是為了哀悼便雅憫支派的不幸處境,並尋求建議和方法來彌補他們的損失:

在那裡住在神面前直到晚上。他們禁食禱告,而非設宴慶祝。

大聲哭號。他們哭號,並非主要(或至少不只是)為了被殺的四萬以色列人,而是為了便雅憫支派面臨滅絕的危險,如下文所述。

【第3節】

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啊。耶和華,獨一永活的真神,萬有的本源,永恆不變,全能全在,是以色列全體十二支派的神,他們的聖約之神和父。祂曾以如此獨特而恩慈的方式向他們施恩,這是祂未曾向其他國家施行的,因此他們希望祂仍能以慈愛眷顧他們,並允許他們以如下方式與祂理論:

為何以色列中竟有這樣的事發生呢?亞巴比內爾認為,這表達了對前兩次戰役中陣亡的四萬以色列人的關切;但這顯然是指下文所說的情況:

今日以色列中竟缺少一個支派呢?指便雅憫支派,除了六百人之外,其餘都被毀滅了,而這六百人沒有妻子來繁衍支派。因此,除非能為此作出安排,否則該支派在短時間內必將完全滅絕。他們對此表達了極大的關切,因為他們在立誓時並無意將其滅絕。然而,在神的護理中,事態發展至此,除非能找到解決之道,否則該支派必將滅亡,而他們的誓言似乎排除了這種可能性;這使他們陷入極大的困惑。

【第4節】

次日清早,百姓起來。在他們禁食禱告之後的第二天,他們對當前的處境和狀況深感不安,清晨便起來進行敬拜和宗教活動,希望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他們所困惑的難題能得到解決:

在那裡築了一座壇。如果這個地方是伯特利,正如金奇所推論的,雅各曾在那裡築過一座壇;但經過這麼多年,那座壇可能已被拆毀。如果這是示羅,那裡有會幕,也有耶和華的壇;因此,這要麼是指修復那座已成廢墟的壇,這不太可能,因為它不久前才被使用過(士20:26);要麼是指建造一座新壇,在會幕中這樣做並非不合法,特別是當獻祭的數量需要時,這很可能就是現在的情況,就像獻殿時一樣(王上8:64)。儘管上述作者認為,築壇在許多地方只表示尋求耶和華;但築壇的用途卻已表達出來:

獻燔祭和平安祭。既為他們在戰爭中犯下的罪孽贖罪,也為所賜的勝利獻上感謝,並祈求新的恩惠降臨在他們身上。

【第5節】

以色列人彼此說。在他們獻完祭,並在示羅聚集時:

以色列各支派中,誰沒有與會眾一同上到耶和華那裡呢?當他們被召集到米斯巴,共同商議利未人之妾的事時,正如接下來所顯示的:

因為他們曾起了一個大誓。以一種非常莊嚴和嚴肅的方式,並附帶咒詛,就像關於不將妻子給便雅憫人的誓言一樣(士21:18):

論到那沒有上米斯巴到耶和華那裡的人。不是指那些沒有出去與便雅憫人作戰的人,也不是指每個沒有來參與商議的人;而是指每個沒有派出適當代表或配額來協助處理那件事的城邑:

他必被處死。這條命令與召集令一同發出,以促使他們注意。

【第6節】

以色列人為他們的兄弟便雅憫後悔。並非後悔與他們作戰,彷彿他們的理由不充分;而是後悔他們對便雅憫人施加的嚴厲,特別是毀滅了他們的婦孺,以及隨後可能發生的致命後果,尤其是整個支派的滅絕:

說,今日以色列中竟有一個支派被剪除了。也就是說,有這種可能性或極大的危險。

【第7節】

我們當怎樣為那些剩下的人尋找妻子呢?由此看來,以及從後來的記載可知,他們知道有六百人藏在臨門磐石中:

因為我們曾指著耶和華起誓。他爾根譯為「指著耶和華的話語」;對他們而言,這樣的誓言是神聖的,必須遵守,即使對自己有害:

不將我們的女兒給他們為妻。如(士21:1)所記。因此,他們要麼必須與外邦人通婚,這是被禁止的,要麼他們必須廢棄誓言,否則該支派在短時間內就會滅絕;這些是他們不知如何克服的困難,這也是他們探究的目標。

【第8節】

他們說,以色列各支派中,誰沒有上米斯巴到耶和華那裡呢?這不僅是為了將那些被發現有罪的人繩之以法,並根據他們的誓言處死他們(士21:5),也是作為為倖存的便雅憫人尋找妻子的權宜之計;因為這些人既然沒有上米斯巴,自然也就沒有起誓不將女兒給便雅憫人;因此,可以從他們中間為便雅憫人提供妻子,而不違反誓言:

看哪,沒有人從基列雅比到營中參加會眾。當問題提出後,有人觀察到這一點,這導致了後來的調查。這座城位於基列地,因此得名,在約旦河對岸。阿德里科米烏斯F1將其置於瑪拿西半支派中;耶柔米F2說,在他那個時代,它是一個村莊,距離佩拉城六英里,位於通往格拉薩的路上的一座山上。

【第9節】

因為百姓曾被數點。為了知道誰來了,誰沒來,特別是為了知道基列雅比的居民是否來了,因為有人告發他們:

看哪,基列雅比的居民沒有一個在那裡。因為當時所有來的人都還沒有回家;所有人都先來到示羅,向耶和華獻祭;既然活著的人中沒有發現他們,也就不可能證明他們在陣亡者之中;而且很可能點名冊是在他們出戰前做的,他們不在名冊上。

【第10節】

會眾就從那裡打發一萬二千名勇士。這是他們軍隊中最勇敢的人;在武加大拉丁譯本中只有一萬人;但他爾根、七十士譯本、敘利亞譯本和阿拉伯譯本,以及約瑟夫F3都與希伯來原文一致。根據邦廷的說法,這支軍隊被派往的地方距離示羅五十二英里F4:

吩咐他們說。這是他們出發時給他們的命令:

你們去,用刀劍擊殺基列雅比的居民,連婦女帶孩子。這似乎是根據他們所起的誓言(士21:5)。

【第11節】

你們當這樣行。這是他們吩咐他們去執行的:

你們要徹底毀滅所有的男丁。不論老少,已婚未婚,一概不留:

和所有與男人同寢的婦女。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已婚還是未婚。

【第12節】

他們在基列雅比的居民中,找到四百個未曾與男人同寢的處女。或稱「少女處女」F5;即未曾與任何男子同寢的少女。這可能是根據她們的年齡、未婚狀態和普遍傳聞來判斷的,除非她們曾由年長婦女檢查過;但為何她們沒有被要求,或認為自己沒有義務,像其他人一樣將這些處女處死,這並不容易解釋;或許他們認為情況的必要性可以作為藉口,或者他們在諮詢耶和華後得到了豁免;無論如何,事情就是這樣:

就將她們帶到迦南地的示羅營中。之所以這樣記載,是因為基列雅比不在迦南地,她們是從那裡被帶來的,而是在巴珊王噩之地;只有約旦河這邊才是迦南地,示羅就在迦南地,她們被帶到那裡;這表明以色列百姓或軍隊在戰爭結束後前來獻祭的地方不是伯特利城,而是示羅。

【第13節】

全會眾就打發人去對臨門磐石的便雅憫人說話。打發使者去召喚他們,請他們到他們那裡:

那些在臨門磐石中的人。那六百名藏在磐石洞穴中的人,以色列百姓已得知此事:

向他們宣告和平。向他們宣告和平,並向他們保證,他們對他們沒有惡意,他們可以安全地來到他們那裡,並會受到友善的接待和保護。

【第14節】

那時便雅憫人就回來了。那六百名便雅憫人與使者一同回到以色列百姓那裡,信任他們所給予的和平與安全的保證:

以色列人就把從基列雅比女子中救活的給他們為妻。他們認為這樣做並沒有違反他們的誓言,因為雖然他們曾起誓不將自己的女兒給便雅憫人,但他們並未起誓不將他人的女兒給他們;此外,由於基列雅比人不在米斯巴,沒有參與起誓,所以他們的誓言對基列雅比人無效,因此,儘管有那個誓言,基列雅比的女兒仍可嫁給便雅憫人:

然而,她們仍不足夠。妻子不夠所有的人;因為他們有六百人,而基列雅比的女子只有四百人,所以還缺少兩百人。亞巴比內爾以不同的方式解釋我們譯為「這樣」的詞,譯為「正義」,如(民27:7),並將其意義解釋為:這樣對待基列雅比的女兒,即拯救並將她們嫁出去,並非正義和判斷的要點;但他們這樣做是因為百姓為便雅憫人後悔,如下文所述。

【第15節】

百姓為便雅憫人後悔。他們毀滅了便雅憫所有的婦女,而且沒有從基列雅比的女子中留下足夠的人數,不足以作為便雅憫人的妻子:

因為耶和華在以色列支派中造成了破口。幾乎毀滅了其中一個支派;因為雖然這是以色列人所為,但卻是經由神的允許和旨意,並透過祂的護理所成就的。

【第16節】

於是會眾的長老說。既然如此,妻子不夠,他們只好再次商議,考慮另一個辦法來為他們提供妻子;這個提議來自百姓中的長老,他們不僅年長,而且身居要職:

我們當怎樣為那些剩下的人尋找妻子呢?指另外兩百名沒有妻子的男子:

因為便雅憫的婦女都已滅絕了。所以那裡沒有妻子可尋;至於那些上米斯巴的以色列人,他們來自以色列各支派,曾莊嚴起誓不將他們的女兒給便雅憫人,因此為他們尋找妻子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第17節】

他們說,便雅憫逃脫的人必須有產業。逃脫的人是指臨門磐石中的六百人;其中四百人已有了妻子,另外兩百人還沒有;由於便雅憫支派已按抽籤分得了產業,這產業只屬於這個支派,而且只能屬於這個支派,不能屬於其他支派;現在這產業理所當然地歸這六百人所有,而且只歸他們所有,因此必須設法增加他們的人數,使他們能夠佔有他們有權擁有的產業,重建他們的城邑,耕種他們的土地,栽培他們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並享受他們所有產業的一切好處:

免得以色列中滅絕一個支派。而是要保存支派的完整數目,以及屬於他們的產業,正如雅各和摩西的預言,以及約書亞按抽籤分給他們的產業。

【第18節】

然而,我們不能將我們的女兒給他們為妻。儘管他們的情況如此急迫和絕望:

因為以色列人曾起誓說,將妻子給便雅憫人的,必受咒詛(士21:1)。因此,他們若不違反誓言,就不能將自己的女兒嫁給他們:所以必須想出其他辦法來幫助他們。

【第19節】

於是他們說。一些在議會中討論此事,並考慮如何幫助他們的兄弟便雅憫人,並防止他們的支派滅絕的長老說:

看哪,在示羅每年有耶和華的節期。那時會幕在那裡,以色列的男丁每年必須三次出現在會幕前;這是其中一個節期,從它被稱為耶和華的節期就可以清楚看出;因此,這不可能指任何世俗的節日或為貿易而舉辦的市集。有些人認為是逾越節,但最有可能的是住棚節,正如亞巴比內爾所認為的;在猶太文獻中,住棚節被特別稱為「節期」;而這個節期舉行的時候,正是因地裡的出產收穫而大為歡慶的時候,也是誦讀律法的時候,特別是在這個節期汲水的時候;以至於有人說F5,從未見過汲水歡慶的人,一生中從未見過真正的歡慶,那時伴隨著吹笛、跳舞和歌唱。金奇的註解相當奇怪,他說這可能是上述節期之一,或者是贖罪日,他說,根據拉比們的話,以色列的女子習慣在贖罪日去葡萄園跳舞;然而,儘罪日被列為節期之一(利23:1-44),但它實際上是一個禁食日,正如它被稱為(徒27:9),所有節慶和歡樂的標誌都被禁止;他沒有說明這些拉比的話在哪裡可以找到:在一個地方

在伯特利北邊。我們正確地補上「在一個地方」:因為目的不是描述示羅的位置,那裡眾所周知,而是描述離它不遠的一個地方,在這個節期,示羅的女子習慣在那裡跳舞:

在從伯特利上示劍的大路東邊。這個地方位於一條從伯特利通往示劍的公共道路的東邊:

在利波拿南邊。曼德雷爾先生F6認為這是一個現在稱為卡內利班的地方,它位於一個宜人山谷的東邊,山谷對面有一個同名的村莊;這些地方之一,無論是卡內還是村莊,都被認為是(士21:19)中提到的利波拿,其名稱和位置似乎都符合。

【第20節】

於是他們吩咐便雅憫人。那兩百名缺少妻子的支派男子;他們按以下方式吩咐他們,而且他們以權威的語氣說話,因為他們是會眾的長老(士21:16):

說,你們去,在葡萄園中埋伏。這些葡萄園可能屬於示羅,或者可能是利波拿,利波拿可能就是密示拿作者所稱的伯拉班,以其葡萄酒聞名;他們說F7,第二好的葡萄酒產地是伯利瑪和伯拉班;我懷疑伯利瑪與伯臨門是同一個地方,這些人所在的臨門磐石就在附近;現在正是葡萄收穫剛結束的時候,葡萄藤上滿是枝葉,男子們可以更好地藏身;而且葡萄已經採摘完畢,葡萄園裡沒有人,所以他們可以安全地埋伏,並得到掩護。

【第21節】

你們要看,看哪,如果示羅的女子出來跳舞。正如她們在這個節期習慣做的那樣,不是與男人一起,而是自己跳舞;這樣她們就更容易被擄走;雖然只有男丁被要求從各地來參加這個節期,但女子如果願意也可以來;而且,毫無疑問,至少有許多人從鄰近的地方來;然而,住在會幕所在的示羅的女子,她們總是帶著歡樂的表現參加節期,其中也包括跳舞,這就像米利暗和以色列婦女的情況一樣,表達了屬靈和宗教的喜樂(出15:20);就像後來最虔誠的人們習慣在這個節期表達他們的喜樂一樣;現在,葡萄園中的兩百名男子,他們的葡萄園靠近這些處女習慣在這個時候跳舞的田野,他們要觀察她們何時從城裡出來到那裡,並從事這種活動:

那時你們要從葡萄園中出來,各人為自己搶一個示羅的女子為妻,然後到便雅憫地去。他們被指示要突然衝向她們,趁她們跳舞時,她們以為安全,沒有危險;他們每人要搶一個,不多搶,然後直接帶著她們回到自己的支派。

【第22節】

她們的父親或兄弟來向我們抱怨的時候。抱怨她們的女兒或姐妹被強姦,或對他們提起訴訟,要求將他們傳喚到百姓的長老面前,並根據法律審判他們所做的事;或者促使他們再次與他們開戰,因為他們這樣對待她們:

我們就對他們說,請為我們的緣故寬待他們。為長老們的緣故,是他們建議他們這樣做的;或者為我們以色列人的緣故,為你們和我們的緣故,我們對他們太嚴厲了,過於猛烈地進行戰爭,這使得他們所做的事成為必要,否則以色列中就會失去一個支派:

因為我們在戰爭中沒有為每個人保留他的妻子。要麼是在與便雅憫的戰爭中,他們以如此的憤怒和狂暴進行戰爭,以至於毀滅了所有的婦女,所以沒有妻子留給倖存的男子,他們現在對此感到後悔;要麼是在與基列雅比的戰爭中,他們沒有保留足夠的被擄婦女,只有四百名處女,而男子卻有六百人:但第一種解釋似乎更好:

因為你們這次沒有將她們給他們,所以你們沒有罪。意思是,如果他們對自己所起的誓言,不將女兒嫁給便雅憫人,心裡有任何不安,他們不必為此煩惱,因為他們沒有「給」她們,而是這些人「強行奪取」了她們;這是這些長老們為了確保不違反誓言而設計的計謀。他們提出這樣說,是為了安撫他們,使他們安心,此外還可以補充其他事情,例如這些是他們的兄弟,而不是陌生人,他們嫁的不是卑賤的人,而是擁有大量產業的人,因為便雅憫支派的全部產業都歸他們所有;他們的女兒將成為該支派後代在未來世代的始祖。

【第23節】

便雅憫人就照樣行了。他們去葡萄園埋伏,當示羅的女子出來跳舞時,他們就衝向她們:

按著他們的數目,為自己娶了妻子。兩百人,每人一個妻子,不多;因為雖然那時多妻制盛行,如果任何時候有必要,並且可以被原諒,現在似乎就是如此;但長老們和便雅憫人都沒有縱容多妻制:

從那些跳舞的女子中,他們所擄獲的。羅馬的羅慕路斯在競技場的比賽和表演中強姦薩賓處女,這件事被許多作者F8提及,以及墨西尼亞的亞里斯托美尼斯從舞蹈中擄走十五名斯巴達處女F9,有時被認為是與此平行的案例,並以此為其辯護,特別是羅慕路斯的事蹟F11:

他們就回去,回到自己的產業。六百名便雅憫人帶著他們的妻子,回到他們自己的支派,那是他們按抽籤所得的產業;這些人是唯一的倖存者,有權擁有全部產業:

修復城邑,住在其中。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重建了以色列人在上次戰爭中燒毀的城邑,並隨著後代的增加而重新居住。猶太作者說,在後來的時代,他們被允許像以前一樣與其他支派通婚,因為誓言只約束那些在米斯巴在場的人;因為他們指出,誓言只說:

我們中間沒有人,我們的兒子也沒有人;他們可以將妻子給便雅憫人,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再次變得人數眾多。

【第24節】

那時以色列人就從那裡散去,各歸自己的支派和宗族。戰爭結束了,事情也盡可能地安頓下來,以保存便雅憫支派,他們是戰爭的起因,並在其中遭受了巨大的損失;那些在米斯巴聚集的以色列人,以及那些沒有在戰爭中陣亡的人,都回到了各自的國家,回到他們的妻子兒女身邊,以及他們各自的職業:

他們各歸自己的產業。按抽籤分給他們的產業,回到他們各自有權擁有的地產和財產。

【第25節】

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沒有最高統治者,約書亞已死,那時以色列中還沒有士師興起;因為本書最後五章所記載的一切,都發生在約書亞死後和士師時代之間:

各人任意而行。沒有人約束他,也沒有人懲罰他;這解釋了所記載的許多惡事,如米迦和但人的偶像崇拜,利未人之妾所受的卑劣待遇,以色列人對他們的兄弟便雅憫人施加的極端嚴酷和殘忍,基列雅比居民的屠殺,以及示羅女子的強姦。

【腳註】
F1 Theatrum Terrae S. p. 90. 《聖地劇場》第90頁。
F2 De loc. Heb. fol. 88. K. & fol. 93. L. 《希伯來地名錄》第88頁K欄及第93頁L欄。
F3 Ut supra. (Antiqu. l. 5. c. 2. sect. 10.) 同上(《猶太古史》卷5章2節10段)。
F4 Travels p. 121. 《遊記》第121頁。
F5 ( hlwtb hren ) "puellam viginem", Montanus; "puellas virgines", Pagninus, Tigurine version, Drusius, Junius & Tremellius, Piscator. 蒙塔努斯:「少女處女」;帕吉努斯、提古林譯本、德魯修斯、尤尼烏斯與特雷梅利烏斯、皮斯卡托:「少女處女」。
F5 Misn. Succah, c. 5. sect. 1, 4. Vid. Maimon. Hilchot Lulab, c. 8. sect. 13. 《密示拿》住棚節篇,第5章第1、4節。參邁蒙尼德《搖樹枝律例》第8章第13節。
F6 Journey from Aleppo, p. 63. 《從阿勒頗出發的旅程》第63頁。
F7 Misn. Menachot, c. 8. sect. 6. 《密示拿》獻祭篇,第8章第6節。
F8 Liv. Hist. l. 1. p. 7, 8. Flor Hist. Rom. l. 1. c. 1. Aurel. Victor. de Vir Illustr. c. 2. Valer. Maxim. l. 1. c. 4. 李維《羅馬史》卷1第7、8頁。弗洛魯斯《羅馬史》卷1章1節。奧雷利烏斯·維克托《著名人物傳》章2節。瓦萊里烏斯·馬克西姆斯《難忘的言行錄》卷1章4節。
F9 Hierop adv. Jovinian. l. 1. fol. 17. B, C. 耶柔米《駁約維尼安》卷1第17頁B、C欄。
F11 Vid. Albericum Gentil. de armis Roman l. 2. p. 114. 參見阿爾貝里科·真蒂利《羅馬武器論》卷2第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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