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耶利米書

第五十二章

## 耶利米書 第52章

本章記載了耶路撒冷被圍攻、攻陷和毀滅的歷史;其動機是西底家邪惡的統治(耶52:1-3);其執行者是巴比倫王和他的軍隊,他們圍攻並攻取了耶路撒冷(耶52:4-7);猶大王、他的兒子們和猶大眾首領落入他們手中,並受到極其殘忍的對待(耶52:8-11)。接著記載了聖殿、王宮和耶路撒冷房屋被焚燒,以及城牆被拆毀(耶52:12-14);還有那些被擄走的,以及尼布撒拉旦留在地上的百姓(耶52:15,16);以及聖殿中被掠奪並運往巴比倫的各種金、銀、銅器皿和貴重物品(耶52:17-23);以及幾位尊貴顯赫人物被殺害(耶52:24-27);以及三次不同時期被擄走的人數(耶52:28-30);本章最後以猶大王約雅斤被提升,以及他從巴比倫王那裡直到去世所受到的善待作結(耶52:31-34)。

【第1節】

西底家登基的時候年二十一歲,等等。他的名字叫瑪探雅;他是巴比倫王在約雅斤(他兄弟的兒子)之後立為王的(王下24:17, 24:18);他在耶路撒冷作王十一年;所以當他被擄到巴比倫時,他已經三十二歲了:他母親名叫哈慕他,是利比拿人耶利米的女兒;見(王下24:18)。

【第2節】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雖然我們沒有讀到他犯了任何偶像崇拜的罪;但他不順服耶和華的話,也不在奉耶和華名說話的先知耶利米面前謙卑自己;他特別背叛了巴比倫王,並違背了他向巴比倫王所起的誓(代下36:12, 36:13);正如約雅敬所行的一切。約雅敬是他的哥哥,在約西亞之後、約雅斤之前作王。

【第3節】

這都因耶和華的怒氣臨到耶路撒冷和猶大,或作「除了耶和華的怒氣臨到耶路撒冷和猶大之外」F14;因為他們對祂犯了許多罪過:以致祂將他們從自己面前趕出。將他們從猶大地、從耶路撒冷和聖殿中趕出,那裡有祂同在的象徵;他爾根(Targum)如此說:

「直到祂將他們從祂的舍吉拿(Shechinah)之家的地土上挪去。」

【第4節】

西底家作王第九年,十月,初十日,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他的全軍來到耶路撒冷,安營攻擊,又築壘圍困。這是西底家作王第九年:十月,初十日;這是提別月(Tebet),相當於十二月和一月的一部分;因此,為紀念耶路撒冷被圍攻而設立了十月禁食(亞8:19);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他的全軍來到耶路撒冷;由此可見,他最初是親自率軍來到耶路撒冷的;但在圍攻期間,或部分圍攻期間,他退到利比拉;或許是因為埃及王前來援助猶大人的消息:安營攻擊;或圍困它:又築壘圍困;正如雅爾基(Jarchi)和金奇(Kimchi)所解釋的,是木製的塔樓;他們可以從那裡射箭和投石。

【第5節】

於是城被圍困,直到西底家王第十一年。圍城持續了大約十八個月;從西底家作王第九年十月初十日,到他作王第十一年四月初九日;如下所述。

【第6節】

四月,初九日,城裡飢荒甚大,甚至百姓都沒有糧食。這是搭模斯月(Tammuz)F15,相當於六月和七月的一部分;因此,為紀念城被攻陷而設立了四月禁食(亞8:19);城裡飢荒甚大,甚至百姓都沒有糧食;指普通百姓;雖然王宮裡、王公貴族和軍官家裡可能還有一些糧食;但士兵和下層百姓卻沒有;因此他們士氣低落,體力不支,無法保衛城市,也無法再堅持下去:飢荒在此之前就已經存在,但現在卻達到了驚人的程度,以致百姓沒有麵包可吃;見(耶38:9)。

【第7節】

城就被攻破。要麼是城門被攻破,其中一扇或幾扇;要麼是城牆被攻破,迦勒底軍隊從那裡進入:所有戰士都逃跑了;士兵和他們的軍官,無法抵擋巴比倫王的軍隊:夜間從城裡出去;很可能是在夜間發動攻擊,城門被強行打開,或城牆被攻破;約瑟夫(Josephus)F16說城是在半夜被攻陷的:從靠近王園的兩道牆中間的門出去;見(耶39:4)的吉爾注釋;那時迦勒底人正在城周圍;他們的軍隊一部分進入城內,另一部分則包圍了城;或者,無論如何,他們被安置在周圍的城門和通道處,以防有人逃脫:他們沿著平原的路走;也就是說,逃跑的戰士,連同西底家王、他的家人和首領;見(耶39:4)。

【第8節】

但迦勒底人的軍隊追趕王。沒有在王宮裡找到他,得知他已逃跑,並知道他所走的方向:在耶利哥平原追上西底家;見(耶39:5)的吉爾注釋;他的全軍都離開他散去了;當他們看到敵人追趕他們,並且近在咫尺時,他們就離開了他,正如約瑟夫(Josephus)F17所說,各自逃命。

【第9節】

他們就拿住王。西底家王,只剩下少數人跟他在一起:將他帶到哈馬地的利比拉,巴比倫王那裡;這被認為是敘利亞的安提阿:巴比倫王在那裡審判他;或「對他說判決」F18:斥責他、責備他的背信棄義和忘恩負義;就此主題與他爭辯、推理,揭露他的罪惡;然後對他宣判,隨後執行;見(耶39:5)的吉爾注釋。

【第10節】

巴比倫王在西底家眼前殺了他的眾子。或者,無論如何,命令他們被殺;見(耶39:6)的吉爾注釋;他也在利比拉殺了猶大所有的首領;他們與王的兒子們一同被捕;或者,無論如何,是在耶路撒冷被捕,並帶到利比拉;是哪一種情況尚不確定,很可能是前者。

【第11節】

然後他挖了西底家的眼睛。在他看到自己的孩子和首領被處決之後,這對他來說一定非常可怕;見(耶39:7)的吉爾注釋;巴比倫王用銅鏈鎖住他,將他帶到巴比倫;在(耶39:7)中說,他用銅鏈鎖住他,「要帶他」到那裡;這裡則肯定他確實將他帶到那裡:並將他關在監獄裡,直到他去世的那一天;只有從這裡我們才得知西底家王被關進監獄,並在監獄中去世。

【第12節】

五月,初十日。因此,為紀念城被焚燒而設立了五月禁食,這是亞筆月(Ab),相當於七月和八月的一部分(亞8:19);這正是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第十九年;也就是他作王第十九年;根據托勒密(Ptolemy)的年表,他總共作王四十三年:巴比倫王的護衛長尼布撒拉旦來到耶路撒冷;或「站在巴比倫王面前」F19;服侍他,是他的僕人,是元帥或總元帥;他奉命從利比拉來到耶路撒冷,執行焚燒城市的任務。在(王下25:8)中說,他是在五月「初七日」來到那裡;這裡說是在「初十日」;這個難題可以解決,無需假設不同的抄本或任何錯誤:他可能在初七日從利比拉出發,在初十日到達耶路撒冷;或者他可能在初七日到達那裡,但直到初十日才放火焚燒城市;或者,如果他在初七日放火,城市可能一直燃燒到初十日才完全燒毀。猶太人F20對此解釋如下:

「外邦人進入聖殿,在其中吃喝,並玷污了它,在初七日和初八日;在初九日,天黑時,他們放火焚燒它;它燃燒並持續了整整一天,正如經上所說(耶6:4);」

【第13節】

燒毀了耶和華的殿。所羅門建造的聖殿,根據約瑟夫(Josephus)F26的說法,它屹立了四百七十年、六個月又十天:但猶太人說它只屹立了四百一十年F1:和王的宮殿;王宮;可能是所羅門建造的那個(王上7:1);以及耶路撒冷所有的房屋;指任何有名的或堅固的房屋:又用火燒了所有大戶人家的房屋;指耶路撒冷的首領和貴族的房屋;原文是單數,「和每一個大戶人家的房屋」;或「每一個大房屋」F2;雅爾基(Jarchi)將其解釋為會堂,在那裡禱告被尊崇;他說,其他人則將其理解為學校,在那裡律法被尊崇。

【第14節】

護衛長所帶的迦勒底全軍,拆毀了耶路撒冷四圍的城牆。(見耶39:8)的吉爾注釋。

【第15節】

護衛長尼布撒拉旦將城中剩下的窮人,以及城中其餘的百姓,都擄去了。這是指城裡的窮人,與他後來提到的留在猶大地的窮人不同:以及城中其餘的百姓;那些沒有死於刀劍或飢荒,也沒有與西底家一同逃跑的人:或「甚至其餘的百姓」;因此與前一句中的窮人是同一批人;儘管金奇(Kimchi)如此解釋:

「他擄走了一些窮人,也留下了一些。」

【第16節】

但護衛長尼布撒拉旦卻留下了一些地上的窮人。指猶大地的窮人,他們住在鄉下,沒有參與保衛城市抵抗迦勒底人:作葡萄園丁和農夫;照管葡萄園和田地,耕種施肥,以便巴比倫王能從他所征服的土地中獲得一些利益;見(耶39:10)的吉爾注釋。

【第17節】

耶和華殿裡的銅柱。聖殿裡的兩根柱子,名叫雅斤和波阿斯,是用鑄銅製成的(王上7:15);和盆座;共有十個,也是用鑄銅製成的,尺寸大小都一樣;十個銅盆就放在上面,五個在殿的右邊,五個在殿的左邊(王上7:37-39);和耶和華殿裡的銅海;稱為鑄造的海;因其容水量大而稱為海;因是用熔化的銅製成而稱為銅海和鑄造的海(王上7:23);迦勒底人將它們打碎,把所有的銅都運到巴比倫;他們將它們打碎,以便更容易運走。這裡給出的記載,並在接下來的幾節中繼續,部分是為了表明耶利米預言的應驗(耶27:19);部分是為了表明在約雅敬和約雅斤被擄時留在聖殿中的物品,現在都被徹底運走了。

【第18節】

還有鍋。或作「盆」,如(王下25:14)所譯;這些是用光亮的銅製成的(王上7:45);這些是用來煮祭牲的肉的:和鏟子;用來從燔祭壇上清除灰燼,也是銅製的:他爾根(Targum)將其譯為「掃帚」,其手柄可能也是銅製的:和剪子;拉丁武加大譯為「詩琴」;雅爾基(Jarchi)也將其解釋為樂器;有些人認為是指「火鉗」:和碗;或「盆」;要麼是用來飲用的,要麼是用來盛祭牲的血的:和匙;勺子、杯子或盤子,用於祭祀的器皿:以及所有他們用來事奉的銅器皿;也就是說,祭司在聖殿中使用的:他們都帶走了;迦勒底人將它們帶走了。

【第19節】

還有盆。這些在(王下25:15)中被省略了;它們是金的(王上7:50);和火盤;或「香爐」;這些是屬於金壇的金香爐(王上7:50);和碗;或「盆」;有一百個是用金子製成的(代下4:8);和鍋;這些在(王下25:15)中沒有提及;它們應該是什麼,是金的還是銀的,無法說明:和燈臺;共有十個,是用純金製成的,五個在右邊,五個在左邊,在內殿前(王上7:49);和匙;這些也是金的(王上7:50);和杯;這個詞在(出25:29)中譯為「碗」,用來遮蓋;它是一種用於陳設餅桌的器皿,是用純金製成的;根據雅爾基(Jarchi)的說法,這些是小金叉,他們把陳設餅放在上面,以防發霉;根據《密示拿》(Misna)F3的說法,有四個:護衛長將金的歸金,銀的歸銀,都帶走了;也就是說,所有金的或銀的物品他都帶走了;金器單獨存放,銀器單獨存放,有些人這樣認為。

【第20節】

兩根柱子,一個海,和十二個銅牛。前面提到的雅斤和波阿斯兩根柱子,以及鑄造的或銅海,還有海所立的十二頭牛(王上7:25);在盆座之下;或「在盆座旁邊」,如雅爾基(Jarchi)所說;或更確切地說,「代替盆座」F4;因為十二頭牛是鑄造的海所立的盆座:是所羅門王在耶和華殿裡所造的;這裡提到這一點是為了表明這些柱子、海、牛和其他器皿,正是所羅門所造的,現在被運走了;因為雖然亞哈斯將海從銅牛上取下,放在石鋪的地上,但它似乎沒有被毀壞;希西家或其他君王可能將它恢復到原來的位置;所有這些器皿的銅都無法稱重;沒有足夠的重量來稱量它們;它們的重量無法很好地計算出來;它們太重了,以至於在所羅門時代,當它們被放置在聖殿中時,沒有稱量它們的重量,當它們被取走時也沒有(王上7:47)。

【第21節】

至於柱子,一根柱子高十八肘。如(王上7:15)所記;在(代下3:15)中說是三十五肘;關於如何調和,見(代下3:15)的吉爾注釋:一條十二肘長的線圍繞著它;一條那樣尺寸的線圍繞著每一根柱子(王上7:15);它的厚度是四指;要麼是柱子的厚度,要麼是圍繞它的線的厚度;也就是說,它的銅有四指厚:它是空的;也就是說,柱子是空的。

【第22節】

柱頂上還有一個銅柱頭。或一個銅製的冠冕,是用熔化的銅製成的,放在柱子的頂部:一個柱頭高五肘;如(王上7:16)所記;但在(王下25:17)中,高度卻說是三肘;猶太拉比們如此調和:柱頭上部三肘有裝飾,下部兩肘沒有;整個加起來是五肘;但作為裝飾部分,只有三肘:柱頭周圍有網子和石榴,都是銅的;網子是格子狀的,有鏈子狀的花環,每個柱頭有七個(王上7:17);第二根柱子和石榴也與這些相似;一根柱子與另一根完全相同,其裝飾也一樣。

【第23節】

有九十六個石榴在旁邊。或作「向風」F5;向四風;每個角落或方向有二十四個,共計九十六個:所有在網子上的石榴共有一百個,圍繞著;四個石榴站在四個角上,使九十六個變成一百個;在(王上7:20)中,它們被說成是二百個;在(代下4:13)中,它們被說成是四百個在兩個花環上;這可以這樣解釋,每根柱子上有兩排石榴,每排有一百個,這樣一根柱子就有二百個,兩根柱子就有四百個。這些是聖殿中在最後一次被擄時被帶走的物品。

【第24節】

護衛長拿了祭司長西萊雅。也就是說,從聖殿中,他正在那裡事奉,或逃到那裡尋求安全;這被認為是以斯拉的父親(代上6:14;拉7:1);和副祭司西番雅;或代理祭司:他爾根(Targum)稱他為祭司的「撒干」(sagan),他被委派在高祭司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為事奉;在後來的時代,贖罪日總有這樣一位,正如《密示拿》(Misna)F6所載;此人被認為與祭司瑪西雅的兒子西番雅是同一人(耶21:1;29:25);和三個守門的;也就是聖殿的守門人。他爾根(Targum)稱他們為三個「阿瑪卡林」(amarcalin);雅爾基(Jarchi)說,他們被委託保管院子的鑰匙。這個數字似乎更符合「吉茲巴林」(gizbarim)或庫官;據說,他們從不任命少於三個庫官和七個「阿瑪卡林」F7。

【第25節】

他又從城中拿了一個管理戰士的太監。軍隊的總司令:和在城中找到的七個親近王的人;或「看見王面的人」:或更確切地說,「使人看見[他的]面」F8;這些是國務大臣,他們總是在朝廷,協助國務會議,並引見人到王面前;在(王下25:19)中,他們被說成只有「五個」;但約瑟夫(Josephus)F9有七個,如同這裡;或許其中兩個地位較低,所以沒有被計算在內,正如雅爾基(Jarchi)所觀察到的:有些人認為,兩個法官的書記被省略了;但另一些人,更可能的是,耶利米和巴錄,他們先被捕,然後被釋放:和軍隊的總書記,他點閱國民;或軍隊首領的書記,如他爾根(Targum)所說;將軍的秘書:和在城中找到的六十個國民;這些是主要人物,他們在入侵時從鄉下帶著財物來到耶路撒冷城,並保衛它。約瑟夫(Josephus)F11稱他們為統治者或總督。

【第26節】

護衛長尼布撒拉旦拿住他們。在城裡,並將他們擄走:帶到利比拉,巴比倫王那裡;去了解他對他們的意圖;他們將如何處置;並由他對他們宣判:正如他對猶大王、他的兒子們和他的首領們在同一地點所做的那樣。

【第27節】

巴比倫王擊殺他們。或命令他們被刀劍擊殺;根據約瑟夫(Josephus)F12的說法,是斬首:在哈馬地的利比拉將他們處死;這些人無疑是那些頑固地保衛城市,並說服君王和百姓不要將城市交給迦勒底人的人;因此他們被冷血處死:這樣,猶大就被擄去,離開了自己的土地;在不同的時期,這是其完成;關於這些不同時期被擄人數的詳細記載,見(耶52:28-30)。

【第28節】

這是尼布甲尼撒在第七年所擄去的人民。也就是他作王第七年:在(王下24:12)中,說是第八年;正如金奇(Kimchi)所觀察到的,這是在第七年年末和第八年年初;這是約雅斤被擄:當時被擄的人數是三千猶大人,和二十三人;但在(王下24:14)中,他們被說成是一萬人;這可以這樣調和,這裡所稱的猶大人,有三千二十三人是猶大支派的;其餘的是便雅憫支派的,以及混雜在他們中間的十個支派的人;見(王下24:16)。

【第29節】

尼布甲尼撒第十八年。在(耶52:12)中說是第十九年;正如金奇(Kimchi)所說,這是在第十八年年末和第十九年年初;或者這是在攻城之前,當他解除圍困,離開去會見埃及王時,那時他可能擄走了許多人,如這裡所說:他從耶路撒冷擄走了八百三十二人;這比在攻城時更有可能發生;那時很可能擄走了更多的人,這裡沒有提及。

【第30節】

尼布甲尼撒第二十三年。在這一年的統治中,猶太人說F13,推羅被交到他手中;他從摩押、亞捫和鄰近國家擄走了猶太人,人數如下所述;儘管有些人認為這些是他從那裡帶走的窮人,是在基大利被謀殺之後,作為報復:護衛長尼布撒拉旦擄走了猶大人七百四十五人;所有這些加起來就是以下總數:所有的人數是四千六百人;這是三次被擄的總數。

【第31節】

猶大王約雅斤被擄後第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他被擄時十八歲;所以他現在一定是五十五歲了;見(王下24:8);十二月,二十五日;這是亞達月(Adar),相當於二月和三月的一部分:在(王下25:27)中,巴比倫王對約雅斤所施的恩惠,後來記載的,說是該月的二十七日;可能在二十五日就已決定並通知,但直到二十七日才執行;或者可能在二十五日開始執行,直到二十七日才完成。猶太人在他們的編年史中說F14,尼布甲尼撒在二十五日去世並被埋葬;在二十六日,以未米羅達將他從墳墓中取出,拖著他,以廢除他的諭旨,並證實(賽14:19)中關於他的話;在二十七日,他將約雅斤從監獄中釋放出來;但這根本不是調和;前者是最好的;巴比倫王以未米羅達,在他作王的第一年;他繼承了尼布甲尼撒,後者統治了四十三年;這位王被托勒密(Ptolemy)F15稱為伊洛阿魯達姆斯(Iloarudamus);被阿比德努斯(Abydenus)F16稱為以未馬魯魯克(Evilmaluruch);被約瑟夫(Josephus)F17稱為阿比拉馬羅達(Abilamarodach);但被貝羅蘇斯(Berosus)F18稱為這裡的名字:他的本名是米羅達(Merodach),是迦勒底偶像之一的名字(耶50:2)。「以未」(Evil)是一個綽號,意思是「愚蠢的」;他因其不良行為或惡劣生活而被稱為「愚蠢的米羅達」:他一登基,就抬舉猶大王約雅斤,將他從監獄中領出來;也就是說,他改變了他的處境,使之變得更好;他將他從低微的地位提升到更尊貴的地位;他將他從監禁和苦難的狀態帶入自由和榮譽的狀態;這樣做的原因不容易說明。猶太人有一個傳統,說尼布甲尼撒在七年瘋狂之後,恢復了理智,回到了他的王國,並了解到他的兒子以未米羅達在那段時間裡有管理不善的行為,特別是他為他的瘋狂而高興,於是將他投入監獄,在那裡他與約雅斤建立了友誼;當他父親去世後,他登基時,就釋放了他:但另一些人認為,約雅斤被擄到巴比倫時是一個英俊的年輕人,與這位王子年齡相仿,他喜歡他,並憐憫他的處境,一有機會就給予他這份恩惠。

【第32節】

又對他說好話。對他非常親切,對他非常尊敬:或「對他說好話」F19;安慰他被擄的處境,並應許他許多恩惠;並且言出必行:使他的座位高過與他同在巴比倫的眾王的座位;這些王要麼是屬於迦勒底帝國各省的小王,他們偶爾在巴比倫;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尼布甲尼撒所征服並擄來的王,如約雅斤;例如摩押、亞捫、以東的王,儘管他們是被擄的,但他們有國王的寶座,部分是為了顧及他們以前的尊貴,部分是為了巴比倫君主的榮耀;現在約雅斤的寶座比其他人的更高、更宏偉、更莊嚴,以顯示巴比倫王對他的特別尊重。

【第33節】

又換了他的囚衣。那些骯髒、有惡臭的囚衣;給他穿上更舒適、更尊貴、更適合他身份的衣服,也更適合在王和他的朝廷面前出現:他一生都在王面前不斷吃飯;要麼與王同桌吃飯;要麼在王附近的其他桌子,在王眼前,在同一個房間裡;儘管前者似乎更有可能;他一生都

【腳註】
F14 ( hwhy Pa le yk ) "nam praeter iram Jehovae, quae fuit contra Hierosolymam", Schmidt. 施密特(Schmidt):「因為除了耶和華的怒氣臨到耶路撒冷之外」。
F15 T. Bab. Roshhashana, fol. 18. 2. & Taanith, fol. 28. 2. 《巴比倫他勒目》新年篇,第18頁第2欄;禁食篇,第28頁第2欄。
F16 Antiqu. l. 10. c. 8. sect. 2. Ed. Hudson.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10卷第8章第2節,哈德遜版。
F17 Ibid. (Antiqu. l. 10. c. 8. sect. 2. Ed. Hudson.) 同上(《猶太古史》第10卷第8章第2節,哈德遜版)。
F18 ( Myjpvm wta rbdyw ) "qui cum eo locutus est judicia", Schmidt. So Cocceius. 施密特(Schmidt):「他對他說判決」。科克修斯(Cocceius)亦同。
F19 ( Klm ynpl dme ) "qui setit coram rege", Schmidt. 施密特(Schmidt):「站在王面前的」。
F20 T. Bab. Taanith, fol. 29. 1. 《巴比倫他勒目》禁食篇,第29頁第1欄。
F21 Vol 4. p. 189. & vol. 21. p. 61. 第4卷第189頁;第21卷第61頁。
F23 Annales Vet. Test. p. 131. 《舊約年鑑》第131頁。
F24 Chronological Tables, cent. 10. 《年代記表》第10世紀。
F25 Scripture Chronology, p 684. 《聖經年代記》第684頁。
F26 Autiqu. l. 10. c. 8. sect. 5.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10卷第8章第5節。
F1 T. Bab. Bava Bathra, fol. 3. 2. & Gloss. in ib. 《巴比倫他勒目》巴瓦巴特拉篇,第3頁第2欄;及其注釋。
F2 ( lwdgh tyb lk taw ) "omnem domum magnatis", Cocceius; "omnemque domum magnam", Pagninus, Montanus, Schmidt. 科克修斯(Cocceius):「所有貴族的房屋」;帕吉努斯(Pagninus)、蒙塔努斯(Montanus)、施密特(Schmidt):「所有大房屋」。
F3 Menachot, c. 11. sect. 6. 《密示拿》獻祭篇,第11章第6節。
F4 ( twnkmh txt rva ) "qui erant in loco basium", Piscator, 皮斯卡托(Piscator):「那些在盆座位置上的」。
F5 ( hxwr ) "ad ventum", Montanus; "ad omnem ventum", Tigurine version; so Ben Melech; "versus ventos", Schmidt; "ventum versus", Piscator; "in ventum", Cocceius. 蒙塔努斯(Montanus):「向風」;提古林譯本(Tigurine version):「向所有風」;本·米勒(Ben Melech)亦同;施密特(Schmidt):「向風」;皮斯卡托(Piscator):「向風」;科克修斯(Cocceius):「在風中」。
F6 Yoma, c. 1. sect. 1. 《密示拿》贖罪日篇,第1章第1節。
F7 Misn. Shekalim, c. 5. sect. 2. 《密示拿》舍卡林篇,第5章第2節。
F8 ( Klmh ynp yarm ) "ex videntibus facies, [vel] faciem regis", Montanus, Piscator; "de videre facientibus facies regis", Schmidt. 蒙塔努斯(Montanus)、皮斯卡托(Piscator):「從看見王面的人中」;施密特(Schmidt):「從使人看見王面的人中」。
F9 Antiqu. l. 10. c. 8. sect. 5.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10卷第8章第5節。
F11 Ibid. 同上。
F12 Antiqu. l. 10. c. 8. sect. 5.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10卷第8章第5節。
F13 Seder Olam Rabba, c. 26. p. 77. 《拉比世界秩序》第26章第77頁。
F14 Seder Olam, c. 28. p. 81. 《世界秩序》第28章第81頁。
F15 Canon, Ed. Bainbridge, p. 48. 托勒密《正典》,班布里奇版,第48頁。
F16 Apud Euseb. Evangel. Praepar. l. 9. c. 41. p. 457. 尤西比烏斯《福音預備》第9卷第41章第457頁。
F17 Antiqu. l. 10. c. 11. sect. 8. 約瑟夫《猶太古史》第10卷第11章第8節。
F18 Apud Joseph. contr. Apion. l. 1. c. 20. 約瑟夫《駁亞皮翁》第1卷第20章。
F19 ( twbj wta rbdyw ) "ac locutus est cum eo bona", V. L. Schmidt. 拉丁武加大譯本(V. L.)、施密特(Schmidt):「並對他說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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