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歷代志下

第十九章

歷代志下 第十九章

【第1節】

猶大王約沙法從基列的拉末,亞哈被殺之後,平安地回到耶路撒冷的家中;回到他在那裡的安全宮殿,他險些在戰鬥中喪命。

【第2節】

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就是那位曾責備亞撒,以致亞撒將他下在監裡(歷代志下 17:7, 17:10)的先見的兒子。然而,這並沒有阻止他的兒子責備約沙法。

出去迎接他;當他回來時。

並對約沙法王說:「你豈可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像亞哈這樣一個拜偶像、殺人、逼迫人的人。

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他的律法、敬拜和典章,正如亞哈所行的;暗示約沙法與亞哈結盟、聯姻、向他示好、並在亞哈與亞蘭人的戰爭中幫助他,都是錯誤的。

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這忿怒顯明在下一章所記載的亞捫人和摩押人與他作戰的事上,以及臨到他家族的災難,他的兒子們被繼承他王位的約蘭所殺,他的孫子們被耶戶所殺。

【第3節】

然而,在你身上仍有善行。恩典、公義和聖潔的原則,信心、愛心、熱心以及其他真實純正的恩典,從中產生了他所行的許多善工。

你已將木偶從國中除掉;砍伐樹林,毀壞其中的偶像和神像。

並且你已專心尋求神;藉著神的恩典,他的心被引導去事奉和敬拜主,並尋求祂的榮耀。

【第4節】

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不再去撒馬利亞,也不再關心以色列的事務,而是專注於自己的國事。

他又出去巡行民間;他現在親自巡視他的領土,就像之前由他的首領們帶著祭司和利未人巡視一樣。

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別是巴是猶大地的南界,以法蓮山位於北方,是王國分裂後猶大地的北界。

使他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使他們從偶像崇拜歸向對神的純正敬拜,這些人是自從第一次改革以來又墮落的,或者沒有受到改革的影響。

【第5節】

他在國中,在猶大一切堅固城裡,城城都設立了審判官。這些是比耶路撒冷法庭層級更低的審判官,設立在每個城市,以便在各地執行審判和公義;大衛曾設立過這樣的審判官,但後來被忽略了,現在又恢復了,見(歷代志上 26:29, 26:32)。

【第6節】

他對審判官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在審判中,他們應當按照神的律法,秉公行義,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不只是為人,更是為耶和華;與其說是為人,不如說是為耶和華,因為他們在審判中代表祂;祂的律法是他們判斷的準則,祂的榮耀是他們的目標,他們也必須向祂交帳。

祂在判斷中與你們同在:既引導和指示你們,也觀察你們的行為,並為你們作證或反對你們;他爾根說:

【第7節】

所以,現在你們當敬畏耶和華。並在行事時,將敬畏放在眼前和心中。

謹慎行事;遵行祂所吩咐的命令,並按照神的律法施行審判。

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祂的本性中沒有不義,祂的律法中也沒有不義;祂沒有命令或認可任何不義,因此祂在審判中的代表也不應行不義。

也不徇情;無論是高貴或卑微,富裕或貧窮。

也不受賄賂;祂不看人的情面,也不收受賄賂,祂的審判官也不應如此;這已被祂禁止(申命記 16:19)。

【第8節】

此外,約沙法在耶路撒冷設立了利未人、祭司和以色列各族的首領。這是一個大法庭,由首領、祭司和利未人組成,包括教士和政治人物;因為各類案件都帶到這裡。

為耶和華的判斷;在聖事上,即與神的敬拜及其維護有關的事務。

並為爭訟;民事糾紛,人與人之間,無論是金錢或死刑案件,無論是私人或公共性質的。

當他們回到耶路撒冷時;也就是說,這個法庭是在約沙法、祭司、利未人以及與他同去的主要人物回到耶路撒冷時設立的。

【第9節】

他吩咐他們,即耶路撒冷法庭的成員。

說:「你們當這樣行,敬畏耶和華,忠心,並以純全的心。」秉公行義,不偏不倚,如同敬畏神的人,忠於所託付的職責,在心志和行為上真誠正直,除了神的榮耀和人的益處之外,別無他求。

【第10節】

無論你們的弟兄,住在各城裡的,有什麼案件臨到你們;無論是聖事或民事,凡是從鄉村下級法庭上訴而來,無法在那裡決定的案件。

在血案與血案之間;一個親屬與另一個親屬之間,或關於流血事件,無論是無意或故意。

在律法與誡命、律例與典章之間;沒有被正確理解,因此雙方都援引。

你們都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警戒那些爭訟的人,免得他們作假誓,作假見證,或在法庭上解釋律法後,仍頑固地違背任何律法。

這樣,忿怒就不會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兒女身上;忿怒會臨到因疏忽職責而未給予適當警告的審判官,也會臨到因不聽警告而犯罪的百姓。

你們這樣行,就不會犯罪;如果上述所有吩咐都嚴格遵守。

【第11節】

看哪,大祭司亞瑪利雅在你們以上,掌管一切屬耶和華的事。他身為大祭司,在這個法庭中主持一切聖事,或與神的敬拜有關的事務;他也在場提供建議,並指導如何根據相關律法和條例來裁決所有呈交的案件;不過,他可能只是一位普通的祭司,是他們的領袖,或是這個法庭的主席。

猶大支派的領袖,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掌管一切王的事務;這些事務與民事治理有關,且未被明確的實定法規所規定。

利未人也要作你們的官長;執行他們所作的判決。

你們當剛強壯膽;不要懼怕任何人的臉面,要秉公行義,忠心耿耿。

耶和華必與善人同在;與行善的善人同在,賜予他們一切所需的益處,保護和捍衛他們;他爾根說:

【腳註】
F1 Golius, col. 1219. "altus fuit, eminuit." 高魯斯《詞典》第1219欄:「崇高、卓越」之意。
F2 Hottinger. Smegma Orient. c. 5. p. 70. 霍廷格《東方潔淨劑》第五章第70頁。
F3 T. Bab. Pesachim, fol. 54. 1. 《巴比倫他勒目》逾越節篇,第54頁第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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