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歷代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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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羅門就在耶路撒冷、[耶和華]向他父大衛顯現的摩利亞山上,就是耶布斯人阿珥楠的禾場上、大衛所指定的地方預備好了,開工建造耶和華的殿。

2所羅門作王第四年二月初二日開工建造。

3所羅門建築上帝殿的根基,乃是這樣:長六十肘,寬二十肘,都按着古時的尺寸。

4殿前的廊子長二十肘,與殿的寬窄一樣,高一百二十肘;裏面貼上精金。

5大殿[的牆]都用松木板遮蔽,又貼了精金,上面雕刻棕樹和鍊子;

6又用寶石裝飾殿[牆],使殿華美;所用的金子都是巴瓦音的金子。

7又用金子貼殿和殿的棟樑、門檻、牆壁、門扇;牆上雕刻基路伯。

8又建造至聖所,長二十肘,與殿的寬窄一樣,寬也是二十肘;貼上精金,共用金子六百他連得。

9金釘重五十舍客勒。樓房都貼上金子。

10在至聖所按造像的法子造兩個基路伯,用金子包裹。

11兩個基路伯的翅膀共長二十肘。這[基路伯]的一個翅膀長五肘,挨着殿這邊的牆;那一個翅膀也長五肘,與那基路伯翅膀相接。

12那基路伯的一個翅膀長五肘,挨着殿那邊的牆;那一個翅膀也長五肘,與這基路伯的翅膀相接。

13兩個基路伯張開翅膀,共長二十肘,面向[外]殿而立。

14又用藍色、紫色、朱紅色[線]和細麻織幔子,在其上繡出基路伯來。

15在殿前造了兩根柱子,高三十五肘;每柱頂高五肘。

16又[照]聖所內[鍊子]的樣式做鍊子,安在柱頂上;又做一百石榴,安在鍊子上。

17將兩根柱子立在殿前,一根在右邊,一根在左邊;右邊的起名叫雅斤,左邊的起名叫波阿斯。

經文引用:中文和合本。
第三章

歷代志下 第三章

這兩章記載了聖殿的建造,包括其材料、各部分、形式以及相關物件,這與《列王紀上》第六章1節至第七章51節的記載相符,請參閱該處的注釋。唯獨在此,《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特別提到了建造地點——摩利亞山;關於此處,請參閱《創世記》第二十二章2節和《歷代志上》第二十二章1節的注釋。聖殿的尺寸,如他爾根所正確解釋的(《歷代志下》第三章3節),是按照「最初的尺寸」來建造的,這可能是指摩西會幕的尺寸,或者更可能是指大衛交給所羅門的樣式(《歷代志上》第二十八章11節),儘管有些人認為是指較大的肘尺。聖所被稱為「大殿」(《歷代志下》第三章5節),因為它的長度是至聖所的兩倍。在《歷代志下》第三章6節,我們得知大衛和他的首領們為聖殿奉獻的寶石(《歷代志上》第二十九章2, 8節)是用來裝飾聖殿的;也提到了用於包金的黃金種類,即「巴瓦音金」(gold of Parvaim)。有些人將其解釋為美洲的秘魯金 F1,但當時秘魯是否已知,或者即使已知,也應有不同的名稱,因為「秘魯」是西班牙人征服後才給予的近代名稱,這是一個疑問。波夏特 F2 認為它是印度洋中的塔普羅巴尼島(Taprobane),彷彿是「塔夫·帕爾瓦」(Taph Parvan)或「普羅瓦」(Provan)的海岸。基爾徹 F3 認為它與爪哇群島(Javaim)相同,即同一海域中的爪哇島,那裡出產黃金,但這不太可能。瓦瑟魯斯 F4 認為「巴瓦音」是普林尼 F5 誤稱為「帕巴西亞」(Parbacia)的一個城鎮名稱,位於哈腓拉地或卡拉澤尼王國,那裡出產最好的黃金(《創世記》第二章11, 12節)。另一些人則認為它與俄斐(Ophir)相同,只需去掉該詞的第一個字母,費弗 F6 傾向於此說,這與其他任何說法一樣可能;而且比猶太人 F7 所說的更為可能,他們認為這種黃金之所以如此命名,是因為它像「公牛」(**פָּרִים**,parim)的血一樣紅。在《歷代志下》第三章8節,記載了至聖所包金所用的黃金數量,共六百他連得;關於此處,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1節的吉爾注釋。在《歷代志下》第三章9節,我們讀到固定金板到木板上的釘子,這在其他地方都沒有提及,除了《武加大拉丁譯本》的《列王紀上》第六章21節:「他用金釘固定了金板」;這個譯本或許是最正確的;這些釘子的重量是五十舍客勒金子;也就是說,根據《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拉丁譯本》,每根釘子重這麼多,相當於我們貨幣的七十五磅 F8。異教作家歐波勒姆斯 F9 提到了這些釘子,他認為它們是銀釘;並說它們重一他連得,形狀像女人的乳房,數量有四個,用來固定五肘長的金板;我猜他的意思是每塊五肘長的金板上有四根這樣的釘子。在《歷代志下》第四章1節,記載了所羅門製造的一個「銅祭壇」,這在其他地方沒有記載,只在《列王紀上》第八章64節和第九章25節提及。這個祭壇是否像摩西所造的祭壇一樣,只是外面包銅,如有些人 F10 所想;還是像萊特富特博士 F11 所說,是實心銅的,因為它不像摩西的祭壇那樣可以移動,這並不確定。根據《密示拿》 F12,第二聖殿的祭壇是用未經雕琢的石頭建造的,這與以下記載相符:

「46 他們把石頭存放在聖殿山上一個合適的地方,直到有先知來指示如何處理它們。47 然後他們按照律法取了完整的石頭,照著以前的樣式建造了一個新祭壇。」(《馬加比一書》第四章)

斐羅 F13 也持此觀點:「它的長度是二十肘,寬度是二十肘,高度是十肘」;它的面積是摩西祭壇的四倍,高度是三倍多一肘,請參閱《出埃及記》第二十七章1節的吉爾注釋。異教作家赫卡泰烏斯 F14 提到這個祭壇是四方形的,由完整未經雕琢的石頭製成,每邊長二十肘,但他將其高度記為十二肘,這是一個錯誤。根據雅各·利昂 F15 的說法,它重達七千阿羅巴(arobas)的銅,每阿羅巴重二十五磅。本章的其餘部分與《列王紀》中的記載相符。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10節的吉爾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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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12節的吉爾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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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1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1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0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2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0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六章3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0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1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0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2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0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3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0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1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2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3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4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5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6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7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8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49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50節的吉爾注釋
請參閱《列王紀上》第七章51節的吉爾注釋

【第1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2節】

**你不可與任何獸類交合,玷污自己。** 亞本·以斯拉指出,這裡指的是雌性動物,如母馬、母牛或母羊,或任何其他大小獸類,如本·革順所說,無論是馴養的還是野生的,如邁蒙尼德 F2 所說;甚至鳥類也包括在內,如這些作者所觀察到的。**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交合。** 也就是說,女人不可站在獸前,以淫蕩和猥褻的行為引誘獸與她交合,然後像四足獸一樣躺下,如該詞所指,以便獸能與她發生肉體關係。男人與獸交合已是極其令人震驚和可憎的,但女人引誘這種不自然的結合更是極其可怕和令人驚訝的。或許這與埃及人之間一種極其令人震驚的習俗有關,以色列人剛從埃及出來,他們不應效法埃及人的行為(《利未記》第十八章3節);正如帕特里克主教所觀察到的,這或許可以解釋這條律法。在埃及的門德斯,山羊曾被崇拜,正如《利未記》第十八章7節所指出的;斯特拉波 F3 和埃利安努斯 F4 根據品達的記載,提到那裡的婦女曾與這類動物交合;甚至希羅多德 F5 也報告說,他親眼所見,在他那個時代,一隻山羊曾公然與一個女人發生肉體關係,在眾目睽睽之下。儘管這種動物極其淫蕩好色,但正如波夏特 F6 根據普魯塔克的觀察所指出的,當它被許多美麗的女人挑逗時,並不樂意與她們親近,反而表現出某種厭惡:正如這位博學之人所觀察到的,野獸的本性往往比人類更為強烈。**這是混亂。** 這是人與獸的種子混雜在一起,是不同種類生物的混淆,是顛覆自然秩序,引入極度的存在混亂,從中可能產生自然界的怪物。

【第3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4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5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6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7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8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9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0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1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2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3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4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5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6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第17節】

(請參閱《歷代志下》第三章1節的吉爾注釋)

【腳註】
F1 Erasm. Schmid. de America Orat. ad Calc. Pindar. p. 261. Montani Phaleg. in Calc. Jac. Capellus in loc. 伊拉斯謨·施密德《論美洲演說》,附於品達著作末尾,第261頁。蒙塔努斯《法勒格》附錄。雅各布·卡佩勒斯於此處。
F2 Phaleg. l. 2. c. 27. & Canaan, l. 1. c. 46. col. 692. Braunius de Vest. Sacred. Heb. p. 221. 《法勒格》第二卷第27章;《迦南》第一卷第46章,第692欄。布勞尼烏斯《論希伯來聖衣》,第221頁。
F3 Prodrom. Copt. c. 4. p. 119. 《科普特先驅》第四章,第119頁。
F4 De Antiqu. Num. Heb. l. 1. c. 6. 《論希伯來古錢幣》第一卷第六章。
F5 Nat. Hist l. 6. c. 28. 《自然史》第六卷第28章。
F6 Difficil. Script. Sacr. cent. 3. loc. 16. p. 247. 《聖經難題》第三世紀,第16處,第247頁。
F7 T. Bab. Yoma, fol. 45. 1. Hieros. Yoma, fol. 41. 4. Shemot Rabba, sect. 39. fol. 136. 4. 《巴比倫他勒目》贖罪日篇,第45頁第1欄。《耶路撒冷他勒目》贖罪日篇,第41頁第4欄。《出埃及記拉比注釋》第39節,第136頁第4欄。
F8 Brerewood de Ponder. &c. c. 5. 布雷伍德《論重量等》第五章。
F9 Apud Euseb. Praepar. Evangel. l. 9. c. 34. p. 450. 載於優西比烏《福音預備》第九卷第34章,第450頁。
F10 Cunaeus de Rep. Heb. l. 2. c. 5. 庫奈烏斯《論希伯來共和國》第二卷第五章。
F11 Prospect of the Temple, ch. 34. p. 2029. So Villalpandus. 《聖殿展望》第34章,第2029頁。維拉爾潘杜斯亦持此說。
F12 Middot, c. 3. sect. 4. 《密示拿》尺寸篇,第三章第四節。
F13 De Victimis, p. 850. 《論祭牲》,第850頁。
F14 Apud Euseb. Evangel. Praepar. l. 9. c. 4. p. 408. 載於優西比烏《福音預備》第九卷第四章,第408頁。
F15 Relation of Memorable Things in the Temple, ch. 4. p. 20. 雅各布·利昂《聖殿中值得紀念之事》第四章,第20頁。
F2 Hilchot Issure Biah, c. 1. sect. 16. 《禁忌性關係法》第一章第16節。
F3 Geograph. l. 17. p. 551. 《地理學》第十七卷,第551頁。
F4 De Animal. l. 7. c. 19. 《論動物》第七卷第19章。
F5 Euterpe, sive, l. 2. c. 46. 《歐忒耳佩》,即第二卷第46章。
F6 Hierozoic. par. 1. l. 2. c. 53. col. 642. 《動物學》第一部分第二卷第53章,第64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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