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Gill注釋|歷代志上

第二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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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志上 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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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進一步記載了利未人的職務分配,他們被指派擔任其他職位,例如在聖殿各門口作守門人,為此他們抽籤決定(1節至19節);另有一些人負責管理耶和華殿的庫房(20節至28節);還有一些人被任命為全國的審判官,為百姓施行公義(29節至32節)。

【第1節】

關於守門人的班次:或作「看門人」,他們的職責是開啟和關閉聖殿的門,防止任何不潔或不合適的人進入,或任何器皿被帶出,並防止在聖殿周圍發生騷亂。這些人,大衛似乎也將他們分成了與歌唱者相同數量的班次,輪流值守。哥拉族中有米示利米雅,是亞薩子孫中哥利的兒子;這裡的亞薩並非指歌唱者亞薩,他是革順族人,而是指與以利亞薩(歷代志上 6:23, 6:27)相同的哥拉族人。

【第2–3節】

米示利米雅的兒子是:撒迦利亞是長子,等等。還有六個兒子,按順序提及:耶疊、西巴第雅、雅特聶、以攔、約哈難、以利約乃。

【第3節】

(參閱歷代志上 26:3 吉爾注釋)

【第5節】

(參閱歷代志上 26:4 吉爾注釋)

【第6節】

他兒子示瑪雅,就是他的長子(歷代志上 26:4),也有兒子,在他們父親家中作首領;他們是家族的領袖,是顯赫而重要的人物。因為他們都是大能的勇士;他們的職務有時要求他們具備這樣的特質,以便日夜守衛聖殿,防範盜賊,阻止頑固不化的人進入不合適的地方,並制服騷亂者,平息動亂。

【第7節】

示瑪雅的兒子,就是俄別以東的長子,前面已提及:俄特尼、利法益、俄別、以利薩巴,他們的弟兄都是壯士;以利戶和西瑪基雅;這可能更強調他們的勇氣和膽量,如前所述,儘管身體的力量也是必需的,特別是開啟和關閉聖殿的門,約瑟夫 F18 說這需要二十個人的協助。

【第8節】

這些都是俄別以東的子孫,他們和他們的兒子、弟兄,都是有能力、有力量服事的人;他們心志堅毅,身體強壯,如前所述。俄別以東的子孫共有六十二人;猶太人 F19 以誇張的方式解釋這點,認為這是奇蹟般生育的結果。

【第9節】

米示利米雅有兒子和弟兄,都是壯士,共十八人,等等。他有七個兒子(歷代志上 26:1-3),因此必有十一個弟兄或親屬。

【第10節】

米拉利子孫中,戶薩也有兒子;他曾是俄別以東在約櫃旁的同伴守門人(歷代志上 16:38)。

西姆利是族長(因為他雖然不是長子,他父親卻立他為族長);長子可能因智力不足、身體虛弱或某種缺陷而不適合服事;根據敘利亞譯本,他已去世;有些人也這樣理解這些話,即父親沒有長子存活。

【第11節】

希勒家是次子,提巴利雅是三子,撒迦利亞是四子;戶薩所有的兒子和弟兄共十三人。四個兒子,九個弟兄或親屬。

【第12節】

這些人是守門人的班次,甚至在首領中;這些前面提到的人是守門人的主要人物,他們被劃分為班次或輪值,每週輪流服事。

他們彼此對應地看守,在耶和華殿中供職;這意味著他們輪流值守,例如北邊對南邊,東邊對西邊,反之亦然。猶太人 F20 說,祭司在聖殿的聖所中看守三個地方:在亞伯提尼之家、尼佐茲之家和莫克德之家;利未人在二十一個地方看守:五個在聖殿山上的五個門口,四個在聖殿內部的四個角落,五個在院子的五個門口,四個在院子外部的四個角落,一個在獻祭室,一個在幔子室,另一個在贖罪所(至聖所)後面;但更合理的解釋是,他們有與祭司和其他利未人(歌唱者)相對應的班次,並像他們一樣被分配到二十四個班次或輪值中,金奇(Kimchi)將其計算如下:東邊六個,北邊四個,南邊四個,亞蘇平(Asuppim)兩個兩個,共四個,西邊四個,帕巴(Parbar)兩個;總共二十四個;參閱歷代志上 26:17, 26:18。

【第13節】

他們就掣籤,無論大小,按著宗族,為各門掣籤;這不是指家庭中的幼童和成年人,而是指較小和較貧窮的家庭,以及較大和較富裕的家庭,都按著籤所指示的,在各門口分配到他們的位置;他們不是按著家族的尊貴和優先順序,而是按著掣籤。

【第14節】

東邊的籤落在示利米雅身上;他就是米示利米雅(歷代志上 26:1, 2, 9),他按籤被安置在東門,後來稱為書珊門,因為書珊城被描繪在上面 F21。

然後是他的兒子撒迦利亞(一位明智的謀士);他是他的長子(歷代志上 26:2),一個才華橫溢、學識淵博的人;因為擔任此職務的並非卑微之人,此職務也非卑微,不像我們這裡的守門人;而是有相當地位和聲望,有知識和學問的人擔任;他們中有些人是審判官(歷代志上 26:29),他們的職位是極其重要的信託,他們被託付了許多財寶,如歷代志上 26:20 所示。

他們掣籤,他的籤落在北邊;後來那裡有一個門,稱為特里(Teri)或特迪(Tedi),它與其他門不同之處在於沒有門檻,只有一塊石頭疊在另一塊石頭上,不常用 F23。

【第15節】

南邊歸俄別以東;後來那裡有兩個門,稱為戶勒大門 F24。

他的兒子們,亞蘇平的家;這個詞有「聚集」的意思,因此有些人認為它是一個議事廳,公會或長老們聚集並坐會的地方;另一些人則認為它更像是一個庫房,存放貴重物品的地方,因為俄別以東負責金銀和殿裡的器皿(歷代志下 25:24),但萊特富特博士 F25 認為,

【第16節】

西邊歸書品和戶薩;書品之前未曾提及;戶薩見歷代志上 26:10, 26:11;他們的籤是安置在西牆的門口,那裡有四個門;其中兩個較南的門已分配給俄別以東的兒子們,他們的籤也是南邊的,在上一節的分配中已提及;帕巴是另一個(歷代志上 26:18),這裡還有一個:

靠近沙利基門,在通往上坡的道路旁;這個門後來被稱為科波尼烏斯門,因希律時代一位羅馬指揮官的名字而得名,他可能因此而命名;沙利基門可能得名於「送出」或「運出」聖殿的污穢物;或者更可能是因為「築起道路」,如這裡所說,那是所羅門建造的「上坡」或「階梯」,他由此上聖殿(列王紀上 20:5),這與約瑟夫 F1 對西牆一個門的描述相符,該門通往王宮,中間的山谷被填平以供通行;據說這條道路兩旁長滿了橡樹和菩提樹,參閱以賽亞書 6:13,既用於鞏固道路,也為國王通往聖殿提供了一條美麗、宜人、蔭涼的通道;所有這些都由萊特富特博士 F2 觀察到:

一班對一班;因為門戶彼此相對,所以守衛的班次也彼此相對。

【第17節】

東邊有六個利未人;東門是進入聖殿的通道,需要更多的守門人。

北邊每天四個;在白天,或每天,那裡有特里(Teri)或特迪(Tedi)門(歷代志上 26:14)。南邊每天四個:在戶勒大門的兩個門口(歷代志上 26:15)。亞蘇平那裡兩個兩個;那是兩個門,每個門兩個(歷代志上 26:15)。

【第18節】

西邊帕巴那裡;西牆的一個門;猶太作家通常將其解釋為外圍之地,但萊特富特博士 F3 認為它與帕瓦(Parvar)相同,意為郊區(列王紀下 23:11),這與約瑟夫 F4 對西門之一的描述相符,該門通往郊區:

在道路那裡四個;那裡有沙利基門(歷代志上 26:16)。

在帕巴那裡兩個;前面提到的門。

【第19節】

這些是哥拉子孫和米拉利子孫中守門人的班次。因為在那些從哥轄的孫子哥拉和哥轄的兄弟米拉利後裔中,只有守門人;參閱歷代志上 26:1, 26:10。

【第20節】

至於利未人;其餘的利未人,如革順族、暗蘭族、以斯哈族和希伯倫族(歷代志上 26:21, 26:23)。

亞希雅管理神殿的庫房;如什一奉獻、器皿、祭服、酒、油及其他物品;在維斯帕先毀滅耶路撒冷時,有一位名叫非尼哈的人,他被捕後,展示並交出了他所保管的祭司服裝以及許多其他珍貴物品和聖物 F5;以及管理奉獻物的庫房;這些是自願奉獻用於獻祭和修繕聖殿的物品;起初,亞希雅負責所有這些,後來這些職責被分開,由不同的人管理。

【第21節】

至於拉但的子孫;與利伯尼相同,參閱歷代志上 23:7。

革順族拉但的子孫;金奇認為這樣稱呼是為了區別於另一個拉但:

拉但革順族的首領;從他而出的:是耶希利;以及他接下來提到的兒子們。

【第22節】

耶希利的兒子:西探和他的兄弟約珥;都是耶希利的兒子:他們管理耶和華殿的庫房;這是之前託付給亞希雅的職責的一部分,涉及聖殿所需物品的供應,如前所述。

【第23節】

暗蘭族、以斯哈族、希伯倫族和烏薛族。他們是從哥轄的四個兒子暗蘭、以斯哈、希伯倫和烏薛而出的(出埃及記 6:18),關於他們各自在庫房管理中的職責,接下來會說明,除了烏薛族,他們之後沒有再提及。

【第24節】

摩西的兒子革順的兒子書巴珥,是庫房的官長。這是摩西後裔首次被提及擔任榮譽、權柄和信託職務;他爾根說他是士師記 18:30 中提到的約拿單,但這是非常錯誤的;根據拉比雅爾奇和金奇的說法,這個人管理所有的庫房和庫官。

【第25節】

他的弟兄,就是以利以謝的子孫;他的親屬,是從革順的兄弟以利以謝後裔而出的,革順是書巴珥的祖先,他們的後裔依次是:

利哈比雅、以賽亞、約蘭、細基利和示羅密。

【第26節】

這示羅密;摩西幼子以利以謝後裔中最後提及的:

和他的弟兄;或親屬:

管理一切奉獻物的庫房;這些物品是為神的服事,特別是為聖殿奉獻的:

就是大衛王所奉獻的;出自他在戰爭中奪取的戰利品,參閱撒母耳記下 8:11:

眾族長;各支派的首領和家族的領袖:

千夫長和百夫長;在王國的各支派中,他們參與對百姓施行公義:

和軍長所奉獻的;軍隊的將領,出自他們在勝利中所得的戰利品,參閱民數記 31:48, 31:50,如下所述。

【第27節】

他們從爭戰中奪來的戰利品,都奉獻出來,以維持耶和華的殿。當聖殿建成時;因為當時尚未建成;既用於必要時的修繕,也用於提供獻祭;或用於堅固、加強和激勵王建造聖殿的心,有些人如此解釋,並使其有能力建造;羅馬人也曾效法他們的開國君主羅慕路斯,將最好的戰利品奉獻並存放在朱庇特費雷特里烏斯神廟中 F6;甚至有時他們從戰利品中建造神廟,如塔克文·蘇佩布斯 F7 所為;或修繕和裝飾神廟,如德爾斐神廟及其他神廟 F8。

【第28節】

先見撒母耳,或作先知,在與非利士人的戰爭中所得的;

和基士的兒子掃羅;在他與摩押人、以東人、亞瑪力人和非利士人的戰爭中所得的;

和尼珥的兒子押尼珥;他的軍隊將領,他作為將領在戰利品中分得一份;

和洗魯雅的兒子約押;大衛軍隊的將領,他曾與亞捫人、亞蘭人及其他人作戰;所有這些人

或多或少都曾奉獻,用於建造聖殿和支持聖殿,因為他們都知道神會為他的名設立一個地方:

凡奉獻的,都在示羅密和他弟兄的手下;這個人與他的弟兄們被託付了重大的職責;前面提到的一些人負責庫房的一部分,另一些人負責另一部分;但這個人負責所有這些,他總管全局。

【第29節】

以斯哈族中,基拿尼雅和他的兒子們,

負責以色列的對外事務;這些事務是在聖殿和耶路撒冷之外,在全國各地進行的:

作官長和審判官;施行公義和判斷,並確保神的律法得到遵守,無論是民事還是宗教事務,並懲罰違法者;這比拉比雅爾奇和金奇對「對外事務」的解釋更好,他們認為這是在森林中砍伐木材,在山上挖掘和鑿石,用於建造聖殿;以及耕種田地,打理葡萄園、花園和果園,這些都是奉獻給聖殿使用的。

【第30節】

希伯倫族中,哈沙比雅和他的弟兄,都是勇士,共一千七百人;假設前一節的以斯哈族有一千六百人,加上約旦河東的兩千七百人(歷代志上 26:32),總共正好是六千名官長和審判官(歷代志上 23:4);這些人

是約旦河西以色列人的官長;在約旦河西的地區,比前一節所指的以色列人更靠近約旦河;它可能指那些離約旦河更遠,但也在約旦河西,靠近地中海的居民:

辦理耶和華的一切事務,和王的公事;在神聖和民事事務上,凡屬於敬拜神和支持民政的事務,並確保所有律法(道德、禮儀和司法)都得到遵守,使神受敬畏,王受尊崇,兩者都得到應有的。

【第31節】

希伯倫族中,耶利雅是族長,甚至在希伯倫族中;哥轄的兒子希伯倫的後裔:

按著他祖宗的世代;在他祖先的家族中,他是一個主要人物:

在大衛作王第四十年;這是他作王的最後一年,這一年完成了上述所有事情;祭司被分配到他們的班次和輪值中,利未人、歌唱者和守門人也是如此;以及任命了在全國各地任職的這些審判官和官長:特別是在這一年,這些

希伯倫族人被尋找,在基列的雅謝那裡,他們中間找到了大能的勇士;雅謝是約旦河東的一個城市,屬於迦得支派,參閱民數記 21:32, 32:1, 32:3, 32:35。

【第32節】

他的弟兄,都是勇士,共二千七百名族長;也就是說,耶利雅(希伯倫族人)的弟兄或親屬,有這麼多家族中的主要人物,都是堅毅勇敢的人:

大衛王立他們作流便人、迦得人和瑪拿西半支派的官長;所有這些支派都位於約旦河東;由於他們離民政中心和敬拜神的地方較遠,他們更有可能背叛對王的順從和對神的職責;因此,任命了如此眾多的人管理他們,以教導他們並使他們忠於兩者,如下所述:

辦理一切屬神的事,和王的公事;確保他們緊密遵守對神的純正敬拜和服事;並忠誠地作王的臣民。

【腳註】
【第4節】
F17 Hieron. Trad. Heb. in 2. Reg. fol. 77. M. 耶柔米《希伯來傳統注釋》列王紀下,第77頁M欄。
F18 Contr. Apion. l. 2. sect. 9. 約瑟夫《駁斥亞比安》第二卷第九節。
F19 T. Bab. Beracot, fol. 63. 2. & 64. 1. 《巴比倫他勒目》祝福篇,第63頁第2欄及第64頁第1欄。
F20 Misn. Middot, c. 1. sect. 1. 《密示拿》尺寸篇,第一章第一節。
F21 Ib. (Misn. Middot, c. 1.), sect. 3. 同上(《密示拿》尺寸篇,第一章),第三節。
F23 Misn. Middot, ib. (c. 1. sect. 3.) & c. 2. sect. 3. 《密示拿》尺寸篇,同上(第一章第三節)及第二章第三節。
F24 Ib. (Misn. Middot), c. 1. sect. 3. 同上(《密示拿》尺寸篇),第一章第三節。
F25 Prospect of the Temple, ch. 5. sect. 3. 《聖殿展望》第五章第三節。
F26 Not. in Middot, c. 1. sect. 1. No. 5. 《密示拿》尺寸篇,第一章第一節,第五號注釋。
F1 Antiqu. l. 15. c. 11. sect. 5. 《猶太古史》第十五卷第十一章第五節。
F2 Ut supra, (Prospect of the Temple), c. 5. sect. 1. 同上(《聖殿展望》),第五章第一節。
F3 Ib. (Prospect of the Temple, ch. 5.) sect. 2. 同上(《聖殿展望》,第五章),第二節。
F4 Ut supra. (Antiqu. l. 15. c. 11. sect. 5.) 同上。(《猶太古史》第十五卷第十一章第五節。)
F5 Joseph. de Bell. Jud. l. 6. c. 8. sect. 3. 約瑟夫《猶太戰記》第六卷第八章第三節。
F6 Vid. Valtrinum de re militar. Roman. l. 7. c. 21. 參閱瓦爾特里努斯《羅馬軍事》第七卷第二十一章。
F7 Flori Hist. l. 1. c. 7. 弗洛魯斯《歷史》第一卷第七章。
F8 Vid. Strabo, Geograph. l. 6. p. 190. Liv. Hist. l. 10. c. 46. 參閱斯特拉波《地理學》第六卷第190頁。李維《歷史》第十卷第四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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